古埃及父子共治问题探究

    提 要:共治是古代埃及时常出现的政治现象,即至少两人同时居于君位共同进行统治。在古埃及漫长的历史中,父子共治是最主要的共治方式,但其并非对一人独治传统方式的颠覆。父子共治多见于王朝更替之初,君主以此为手段确保顺利传位,既维护了其家族的统治,又间接维护了社会安定。托勒密王朝中后期的君主却出于种种原因改行其他形式的共治,进而数次爆发内斗,加速了其王朝的灭亡。

    关键词:古埃及;共治;政治;托勒密王朝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19.01.001

    一、问题的提出

    共治即共同统治,指在某一政权内两人或多人同时居于君位,共治者承认彼此的身份,其各自的身份也为被治理者普遍接受。共治并非埃及独有,古代斯巴达也把双王共治作为一项制度贯彻始终,中国历史上太上皇与皇帝的关系亦属该范畴。但在整个人类的历史长河中,共治却非普遍现象。

    古埃及人可能并未意识到共治不同于一位君主的单独统治(下称“一人独治”)。迄今未见他们有表述“共治”概念的词汇,亦未见其对此政治现象留下专门的观察与思考。曼涅托(Manetho)所著《埃及史》(Aegyptiaca)是现存唯一一部由古埃及人撰写的本民族通史,由今本所存少量片段与相关摘要可以推知原文对共治应无丝毫体现,且写作目的也不在于此。形成于新王国中后期的《都灵王表》(Turin Canon)虽收录了历代君主及其在位时间,但因破损极其严重,对于研究共治问题几无参考价值。此外,在共治的亲历者当中,仅拉美西斯二世(Ramesses II,公元前1279年—前1213年1)曾明確表述过其被父亲立为共治者的经过。2

    今人在判定古埃及君主有无共治经历时所依据的主要是考古史料。按载体的不同可分为石碑、雕像、浮雕、岩刻和其他器物,但需具备以下要件:若为石碑、岩刻、器物等体量较小的物品,需同时具有共治各方的纪年、年号或肖像,与共治相关的史料大多数为此类;另有少量史料为分布于较大空间或建筑的雕像或浮雕,共治各方的年号、肖像需均匀或对称地分布于该空间或建筑之上。例如底比斯的古尔纳神庙(Gurnah)即被用于印证拉美西斯二世与其父塞提一世(Sety I,公元前1294年—前1279年)的共治。其中央大殿的装饰工作明显经历了3个阶段:第一阶段完成于塞提一世独治之下,浮雕采用阳刻技法并且仅见塞提一世的肖像和年号;第二阶段即完成于父子共治阶段,浮雕仍采用阳刻技法,父子二人的肖像和年号均匀地分布于墙壁上;第三阶段完成于拉美西斯二世独治时期,浮雕改用阴刻技法,拉美西斯二世的的肖像比重增大,其年号也更加冗长。1

    与共治有关的史料在年代与地理位置上的分布不均匀,制约着对各时段共治案例的研究。古王国时代(约公元前2686年—前2125年)年代久远,只有零星史料可能与共治有关。中王国时代(约公元前2055年—前1795年)之第十二王朝在埃及各地留下大量同时以两位君主名义纪年(以下称“多重纪年”)的史料,为研究当时共治的年代学问题提供了较充足的证据,但其都城后来遭受严重破坏,共治的上层建筑问题难以考证。新王国时代(约公元前1550年—前1069年)的都城有大量宫庙王陵等古建筑存世,为上层建筑的研究提供极大便利,但此时的史料放弃多重纪年,使一些年代学问题悬而未决,尤其是年轻的共治者从何时开始以自己的名义纪年。晚王国时代(Late Period,约公元前663年—前343年)的政治重心位于埃及北部的湿地区域,考古发掘较困难,迄今未见与共治有关的史料,此时开始涉足埃及的希腊人虽留下关于共治的若干记述,但他们身为局外人对埃及的政治实践缺乏足够了解。上述史料种类繁多,但总量较少,时间跨度巨大,加之其原本并非专为记录共治而产生,所承载的有效信息较少,因此单就具体的某位国王而言,与其共治问题有关的信息就显得颇为零碎。至于托勒密王朝(公元前305年—前30年)的共治,由于多重纪年的恢复,通过考古史料进行的年代学研究成果颇丰。而且,由于该王朝实质上是希腊人在埃及建立的政权,其国都亚历山大城又是希腊化时代重要的文化中心,古典作家的著作文献也成为重要的研究依据。这些作家的著述虽偶有谬误,但一则相较于古代埃及的叙事传统更为详细,二则以君主和宫廷为叙事重心,有效信息较多,因而对于研究这一时期共治的经过与制度设计具有重要价值。

    学术界对古埃及的共治问题主要进行个案研究,具体探讨某次共治的有无、起止等问题,著述颇丰,难以尽数。但由于过去对相关史料缺乏统一的评判标准,不同学者对同一类型的史料常给出大相径庭的解读,因此对某些国王有无共治经历的问题争执不下。例如围绕第十八王朝的阿蒙霍特普三世(Amenhotep III,公元前1390年—前1352年)与其子阿蒙霍特普四世(公元前1352年—前1336年)有无共治的问题,学者们就分为有、无两派,而支持有共治假说的一派又对于共治持续年数亦有不同看法。21977年,美国学者默南(W. Murnane)3把共治作为专门的研究对象,对与该问题有关的史料进行了系统的归纳与分类,试图为各类史料的研究价值制定统一的评判标准。此研究在学术界激起强烈反响。法国学者欧伯索莫(L. Obsomer)甚至完全否定默南关于第十二王朝共治历史的论断,1但随即遭到德国学者扬森—温克尔恩(K. Jansen-Winkeln)的逐条批驳。2可见的中文论著对古埃及共治问题间有涉及但多未做详述,3惟埃及学学者李晓东较早关注该问题。其论文主要从人类历史演化规律的宏观角度对共治的动机与作用进行了探讨,并谨慎地将共治由周启迪所谓“制度”改称为“传统”。4总之,就学界主流而言,目前关于共治问题的讨论大致并未溢出默南的框架,往往是对其具体论述的补充或修正。

    笔者在对共治案例进行梳理后发现,共治的形式和性质在托勒密王朝中期发生过巨大转变。在此之前,共治长期以父子共治为主要形式,父亲对于是否开启共治、与谁进行共治等问题掌握着决断权,5此时的共治作为一种传位手段基本起到了预期效果,而且其出现频度较低、持续时间较短,确实不足以称为制度。此后,共治改为夫妻、母子或父女等形式,女性的身影颇为活跃。由于共治在此时成为常态,有些君主又是在迫于压力的情况下被动地接纳其共治对象,于是双方随着矛盾长期积累而最终刀兵相向。对于后一阶段有女性参与的共治,近来国内学者已有论述,6本文考察的对象仅限于父子共治,旨在通过梳理相关案例进一步探讨父子共治何以没有成为一种制度,并探讨共治何以随形式改变而由维护家族统治的良方成为加速王朝灭亡的毒药。

    二、父子共治的原因

    由于古埃及年代久远,共治始自何时难以确考。早在古王国时代,第六王朝的佩皮一世(Pepy I,公元前2321年—前2287年)与麦伦拉(Merenre,公元前2287年—前2278年)可能就分别进行过父子共治。7第十二王朝时,由于有相当数量的史料采用多重纪年,共治的存在确凿无疑,且该王朝可能仅末代女王未曾经历共治,约有九分之一的时间处于共治之下。8此后,在埃及较为统一的时期,父子共治现象时有出现,直至托勒密王朝前期,但频率远不及第十二王朝。而在希腊化时代的各王国中,父子共治既非托勒密家族的首创,又非其专利,也未必是法老时代传统的延续。1

    父子共治的根本原因是君主需要确保传位的顺利进行,其本质是一种传位方式,以代替父死子继的传统方式,并非要颠覆一人独治的统治方式。第十二王朝的男性君主全部经历过父子共治,以实际行动对其效果给予了肯定。然而,后来的君主并未将父子共治抬高至不可违犯的制度,不行共治者仍占多数,当然这其中不免有史迹湮没不可考者。为探讨实施共治的原因,笔者梳理了新王国时代及此后历史时期父子相传的案例,并据其有无共治史迹列为以下两表。2梳理的对象涵盖第十八至第二十王朝和第二十六王朝至托勒密王朝前期。但所谓第二十七王朝实为波斯帝国治下的一个行省,第二十八王朝仅经历一代君主,故下表并未予以体现。另外,由于学术界对于阿蒙霍特普三世是否曾与其子共治难以达成一致,因此笔者将其分别放入两表中的相应位置,并加星号(*)注明。为便进一步的讨论,笔者亦在两表中列出共治王子的嫡庶、长幼身份;其中,嫡庶系据王子之母是否在其即位前已有“王后”头衔判定,长幼系根据共治王子是否有其他兄长曾持有“太子”、“頭生子”头衔而判定。3

    表甲涉及8个案例,且持续时间都不长。其中有5个案例的实施者为王朝的创立者。另外,塞提一世虽非王朝创立者,但其登基之时距离王朝创立仅过去两年,显然曾亲历此次王朝更替,仍可归入此类。相对而言,王朝创立者当中未以父子共治方式传位者仅一人,即表乙中的普萨美提克一世;但据以上两表可知长寿君主多不行共治,他的做法也在事理之间。表甲中还有两人虽实施过共治但并非王朝的开创者,即图特摩斯三世与托勒密四世。图特摩斯三世选择共治的原因无从稽考,或许其早年被迫与姑母共治的经历使其倾向于以父子共治方式传位以避免此类事件再度发生。托勒密四世的共治较为特殊,其子刚出生不久即被立为共治者。该国王选择共治可能是一系列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首先,他登基前后曾大肆清洗王室成员,又长期无嗣,因此可能对延续血脉产生焦虑。其次,此人沉溺于饮宴、素有恶名,可能得子时他已自觉寿数将近故急于安排嗣位事宜,共治实施五年后他即去世或许可以反证这种迫切性。最后,埃及土著的民族意识抬头,频频袭击希腊人的哨所和神庙,动荡的局势可能也迫使其做出共治决定,以尽早培养民众对其继承人的认知与认可。1

    表乙涉及16个案例。图特摩斯一世、二世、四世和托勒密五世等4人在离世时其继承人尚年幼,进行共治的条件尚不充分。另有多位君主尽管登基时年纪尚轻,但在位超过20年,离世时有成年继承人的可能性极大。其中几人以当时的平均寿命而言堪称长寿。托勒密三世虽仅在位24年,但因登基较晚,其去世时实际已超过60岁。拉美西斯三世虽以31年的在位时间排在倒数第二名,但此人若非死于宫廷政变,1寿命必然更长。共治经历存疑的阿蒙霍特普三世在位39年,更符合此类情况的特征。创立第二十六王朝的普萨美提克一世在位达54年,在古埃及已非常罕见。拉美西斯二世去世时已年过九旬,按当时的水平来说太过长寿,以致于继位者已是其第十三子,并是其所册立的第五位王位继承人。古人平均寿命较短,婴幼儿尤其易于夭折。从上表也可看出,一些嗣君正是因为兄长早亡才得以继承王位。因此,在政治实践中较长寿的君主在身体条件允许时通常不会仓促实施共治,更不会与未成年人共治,而更为倾向于册立太子。究其原因,一则可以避免因儿子早逝而频繁更换共治对象;二则可以明确继承顺位、断绝其他王子的非分之想;三则可使所选定的继位者参与政务积累经验。2

    甲乙两表还表明,古埃及也遵循从嫡、从长的继位原则。从嫡原则在两表中有较直观的体现,嫡出的君主占绝大多数,偶有庶出者也是因为没有嫡兄才得以继位。从长原则并非显而易见,但幼子继位往往是因兄长去世才递补为王位继承人,但尚无法确定递补是自动发生抑或须有君主明令。另外,由于未见古埃及官修王室谱牒或私著宫闱秘史,其间或有“争宠夺嫡”、“废长立幼”之事则无法详考。古埃及长期对一般的王子既不委以实权又不进行分封,可能就有预防夺嫡之意。

    综上,父子共治的初衷是确保顺利传位,而非颠覆旧有的统治方式。因此,古代埃及人不大可能为此设计专门的上层建筑,例如登基仪式和分工办法。对于研究父子共治时的登基仪式,拉美西斯二世的表述是唯一可供参考的史料,而且只有寥寥数句:

    父亲出现在众人之前,而我便是他怀中的那个孩童,他说“立他为王,让我在有生之年看到他的美好。”重臣们上前把王冠戴在我的头上……“让他管理这片土地,让他管理□□□,让民众看到他的容颜”,他如此说道,因为他对我的爱是如此强烈。他使我有了后宫,来自王宫中的佳丽;他为我挑选了妻室……3

    加之学界对于古埃及国王登基仪式了解有限,4因此两者的差别无从考察,可能两者最显著的差别不过是仪式现场有另一位君主。共治者的分工更是学术界目前最难达成一致的问题。辛普森(W. Simpson)认为,在第十二王朝的历次共治当中,老国王实质上已退居幕后。5然而,直到阿蒙尼姆赫特一世共治的第九年,对努比亚的军事行动仍以老国王的名义进行;6据此判断,辛氏的观点似乎有失偏颇。奥尔德莱德(C. Aldred)对于第十八王朝历次共治的看法与辛普森大体相同,认为老国王仅负责外交事务,其余事务由年轻的共治者全部接管。但他进一步主张两位共治国王分别领导着各自的行政队伍,且两队人马互不往来,老国王去世之后,其行政队伍随即撤销,人员并不会被纳入另一国王的队伍,当然作战经验丰富的将领例外。7此观点似乎有违常理,且鉴于奥氏在论述阿蒙霍特普四世的共治案例时经常对相关史料做出过度解读,其观点不可轻信。在对共治的相关史料进行梳理后,默南提出至少对于第十八王朝的历次共治而言,权力的分工办法并无一定之规。1李晓东对该问题也持相同观点。笔者深以为然。从新王国时代开始,共治大多是一种暂时的安排,持续时间少则一两年,多则三五年,而且两个共治之间往往相隔百年,古人不大可能专门为其设计分工办法。一般而言,父子共治开始时,为父者可能往往已自感精力不济、时日无多,因此只负责谋划方略,其共治者则负责具体执行,例如拉美西斯二世与其父共治时的工作之一是在各地监督神庙的建筑工作。但鉴于军事和外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能其仍由经验较丰富的老国王负责。

    三、对父子共治的评价

    评价父子共治的优劣,既须确定其比较对象,也要判明其受益群体。前文已述,父子共治并非对一人独治的颠覆,而是特殊的传位方式,因此其比较对象应是更加常见的传位方式——父死子继。

    相较于父子共治,父死子继最大的弊端在于离世君主对于传位过程缺乏有效掌控,不能确保君位传至其预想的继承者手中,当其未能指定继承人时情况尤甚。一旦出现争位的局面,最终的君位继承者可能并不符合离世君主的意愿。即使仅从新王国时代开始统计,也有众多君主未能实现父死子继,其君位被兄弟、叔父、旁系亲属乃至外姓旁人所继承。由于年代久远,在此类既非父子共治又非父死子继的情况当中,起因于君主绝嗣和宫廷政变的比例各占几何无从考证。但是,第二十王朝君主拉美西斯三世遇刺事件表明因争位而引发的宫廷政变确实存在,第十八王朝君主阿蒙霍特普二世的王子间可能也发生了继位之争。2即使那些从父亲手中取得君位的君主,也未必就是其父预想的接班人。当然,由争夺王位而引发的政变和内战在古埃及可能并不那么频繁。古今中外登基过早且寿命较短的君主在临终前常不得不面对无嗣的局面,从而导致君位旁落。由于上古时期人类平均寿命较短,使上述情况出现的概率大大增加,第十八王朝阿玛尔纳时代末的几位君主以及第二十王朝的拉美西斯五世、七世可能都面临此种局面。

    总体而言,古埃及可能有以下几种传位方式,即父子共治、太子继位、幼年君主继位、强行夺位和异姓改朝。前三种均能实现顺利传位,对当政者、对国家和平与社会安定都有益处。后两种形式可能伴随着政变或内战,而且由于年代久远、史料匮乏,可能还有一些宫廷政变不为人知。宫廷政变只能影响君位的最终归属,对于国家和社会未必造成巨大冲击。内战的影响范围较大,但在埃及统一的时期,可考的内战数量有限,而且可能由于国土面积和地形地貌所致,内战极少发展至旷日持久或伤亡惨重的程度,对国家和社会的冲击应该也比较有限。当第二十六王朝的阿玛西斯和第三十王朝的奈科塔奈布二世发动内战时,埃及本已处于对外战争当中,二人的行为也便谈不上对和平的破坏。总体而言,后两种方式既对国家和社会的和平安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又侵犯了当政者或合法继承者的利益,只有成功夺位者及其小团体是最大的获益者。前三种方式对当权者和国家、社会都有益处,其中又以父子共治对于保证顺利传位最具效力。

    另一方面,在托勒密王朝中后期,共治的形式和性质都发生变化。1父子共治再未出现,而是被夫妻、母子等其他形式的共治取代。公元前170年,托勒密六世、克里奥帕特拉二世、托勒密八世在罗马安排下开始三人共治。在此后的140年间,若不计内乱造成共治间断的情况,仅两名君主各自在执政的某一阶段经历过一人独治,累计20余年。2此二人也许有意结束长期共治的局面,但分别由于绝嗣和继承人未成年,未能阻止共治在其死后重新出现。共治此时不再是确保政权平稳交接的权宜之计,而是成为常态化的统治方式。这种统治方式非常缺乏稳定性。百余年间,共治者自相残杀的例子竟有7例:(1)公元前164年,托勒密八世与另两名共治者爆发内战,导致托勒密王国在罗马调停下被一分为二;3(2)公元前132年至前124年,成功复位的托勒密八世与共治的妻子爆发了持续8年的内战;4(3)公元前107年,克里奥帕特拉三世废黜与其共治的长子托勒密九世,另立次子为托勒密十世并与之共治,托勒密九世逃脱后与其母、其弟爆发内战;5(4)公元前101年,托勒密十世与其母决裂,并在母亲死后与兄长托勒密九世和解;6(5)公元前80年,罗马扶植的托勒密十一世杀死其共治者,但其本人随即被民众处死;7(6)公元前48年,克里奥帕特拉七世与共治的弟弟托勒密十三世反目并引狼入室,借助于罗马军队彻底击败其弟;8(7)公元前44年,克里奥帕特拉七世鸩杀与其共治的另一个弟弟托勒密十四世(公元前47年—公元前44年),改立其与凯撒的私生子为共治者。9综上,托勒密王朝在这一时期平均每20年即发生一次共治者之间的内斗,其中有4次演变为内战,有一次甚至为持续8年的全面内战。9名男性君主当中,只有托勒密十二世与末代君主托勒密十五世未与共治者发生内讧。一次次的内耗无疑加速了托勒密王朝的灭亡。因此,这些其他形式的共治应做为父子共治的另一比较对象。

    从表面上看,共治的长期化是共治不稳定的首要原因,因为父子共治持续时间一长两者間难免发生龃龉。但从更深一层来看,托勒密王朝中后期共治形式的转变并非出自某位君主的精心设计,其最初是一系列事件造成的既成事实,然后经过长期维持而成为习惯。就上述7个案例而言,从造成共治事实的原因或过程来看,共治的人选往往不是由在位的君主决定。这些君主内不能驯服军队和民众,外需仰赖罗马的庇护,若为女性君主还需考虑传统的阻力,于是经常在国内外的压力下违心地接纳其共治者,因而对于维持共治自然缺少诚意。从共治实施的过程来看,共治者多为平辈,难分主从,遇有矛盾不肯轻易让步,易使矛盾激化。此外,王室由于托勒密四世的清洗和几位君主的短命而人丁稀少,只能勉强延续血脉,甚至有时王室的全体成员即为君位上的二人,一旦共治者产生矛盾,王室鲜有他人能够出面进行协调或制衡,只能坐视形势恶化。与之相较,父子共治均为有执政经验的君主在特定条件下为保障顺利传位而有意为之的政治安排。为父者在共治前能自主决定共治人选,减少与共治者发生矛盾的概率;在共治过程中能凭借其长辈的身份和王室的集体意志居于主导地位,压制矛盾的出现;在共治数年后自然而然地退出共治,避免矛盾的累积和激化。可见,父子共治在实际操作中具有其他共治无法比拟的优点。

    托勒密王朝中后期失败的共治案例多次对国家和社会带来灾难。共治者为争夺最后胜利甚至不惜出卖国家利益。托勒密八世曾立下遗嘱,若无嗣则将其王国赠予罗马,托勒密十世在被赶下君位后为从罗马募兵复国不惜以其王国做为抵押。随着罗马在地中海东部的逐步扩张,其对托勒密王国的胃口也越来越大,一方面蚕食其海外领土,一方面逐步升级干涉手段,由派遣使团居中调节到扶持代理人再到直接出兵,最后将其彻底吞并。可以说,在这一时期,共治的最大获益者竟是坐收渔利的罗马,其次才是通过共治上位的少数君主。

    综上所述,古埃及的父子共治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无论从频度还是从时长来看都不是主流,其并非对一人独治的颠覆,而是君主为确保顺利传位所采取的权宜之计。而且,父子共治除在第十二王朝较普遍外,多见于其他王朝创立之初,待这些王朝统治较稳固后,长寿的君主可能往往回归较传统的模式,即选立太子但不与其共治。由于父子共治具有暂时性,可能并无专门为此设计的分工办法,在原则上父亲可能在共治双方当中居于主导地位,但具体事务的分工可能并无一定之规。在托勒密王朝中后期,共治的形式和性质发生变化,共治者激烈的内耗加速了其王国的覆灭。与之相较,父子共治则能够有效地确保君位的和平交接,间接地造福于整个国家和社会。

    [作者刘亮(1982年—),东北师范大学世界古典文明史研究所博士研究生,吉林,长春,130024]

    [收稿日期:2018年6月29日]

    (责任编辑: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