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正面典型教育的合理路径探究

    贾书衡

    【摘要】以青少年为典型的正面典型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中典型教育法的特殊应用,具有自身独特的优越性。探究这一方法在实践中的合理路径,主要有:尊重青少年典型人物的主体性;对正面典型的鼓励支持要制度化、规范化;对于青少年正面典型要辅以相应的预防教育。

    【关键词】青少年;正面典型;典型教育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9)01-0061-02

    典型教育也称示范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方法。正面典型教育的实质就是通过具体的人和事,树立正面的榜样,对正确的思想和行为加以肯定,形象地启发、感染、教育受教育者。以青少年为典型的正面典型教育就是对这一方法的特殊应用,即实施典型教育的教育素材是青少年典型人物。这一特殊应用在发挥典型教育传统优势的基础上,不仅可以更亲近青少年的生活,提高青少年的德育效果,还可以以此为支点,推动整个社会思想教育工作的开展。但是,我们在以往的实际运用中往往存在着对青少年正面典型形象的过度化塑造、对青少年正面典型缺乏后期培养与教育等问题。因此,本文试图说明以青少年为典型的正面典型教育在实践中的基本路径遵循,以期更好地促进这一方法的运用。

    一、树立青少年正面典型要尊重典型人物的主体性

    尊重典型人物的主体性,不仅是对典型人物自身发展的尊重与肯定,也是对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性理论的补充与完善。主体性作为人的特性具有自然性、社会历史性、意识性、实践性等多重规定性,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性就是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作为人的主体性在教育活动中的展现。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是教育者运用教育介质作用于受教育者并得到受教育者反馈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思想政治教育者一般是处于积极主动的状态,因此以往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对于主体性的实现较多地将目光聚焦在把受教育者作为主体来发展,并在教育过程中充分发挥他们的主体性。而既然人是主体性的存在,那么以人作为教育介质的典型教育又具有不同于其他方法论的特殊性,即需要考虑尊重典型人物的主体性。尊重典型人物的主体性就是要认识到这一教育介质是人而不是物,这就要求我们在树立典型人物及运用典型人物进行典型教育时,不可抽象地理解、阐释典型人物的社会实践,不可抹杀典型人物自身的发展需求,不可忽视典型人物的自身发展状况。主张调和典型教育对待典型人物的“工具理性”与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之间的矛盾,通过主张典型教育以人为本的完全意义以更好地实现典型人物自身的成长成才,通过促进典型人物自身的更好发展以升华正面典型教育的有效性,最终达到典型教育活动与典型人物自身发展相得益彰、相辅相成的美好目标。

    尊重青少年正面典型的主体性,需要对青少年自身作以全面辩证的评价,坚决避免脸谱化与标签化。典型的树立是就典型人物的某一实践表现或道德品德而言的,在时间上具有暂时眭,在评价维度上具有单调性,因而从辩证法的角度看对典型人物的评价在总体上是片面的。而青少年的日后发展时间仍长,变化空间仍大。因此,不可用某一维度的实践表现来代替青少年整个人的思想状况,不可用某一时的道德品德来代替青少年个人一生的道德发展。正面典型的树立由于强调挖掘典型人物的正面因素,在这一工作过程中的聚焦点偏离负面因素,更应该注重对典型人物的全面分析与评价。所以在树立青少年正面典型的過程中,对典型人物主体性的尊重体现在避免典型模范的标签化、模式化、脸谱化。一方面是要具体地还原典型人物的典型事迹,有血有肉地讲好典型人物的先进故事,以真实性和具体性取得人民群众的良好反馈;另一方面是要看到典型人物的局限性,发现“去掉光环”后的典型人物的自身发展缺点并予以矫正教育,力戒“创造形象”,做到宣传典型与培育典型并重。

    尊重青少年正面典型的主体性,需要把握青少年的心理发展次序。人的心理发展是有规律,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教育活动,必须遵循人的心理发展规律。因此,对青少年正面典型的宣传与褒奖,其重要一环是要承认人格发展的连续性和阶段性。所谓人格发展的连续性,就是指个体发展中的每一个新的事件和变化都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并建立在早期经验的基础上,这种发展乃是平稳渐进的,而非大起大落的进程。个体的在连续的发展中因量的因素不断积累从而导致质变的发生,使得人格在不同时期表现出不同特征便是人格发展的阶段性。青少年阶段的心理发展特征为价值观和世界观正在形成,心智并不成熟,各方面分析判断有待引导,这就要求对青少年正面典型的宣传与褒奖坚持适度原则,不可逾越青少年阶段的心理接受程度,打乱青少年的正常心理发展轨迹。树立青少年正面典型,需要下大功夫在保证思想政治教育效果与促进该青少年更好地发展中找寻平衡点,将典型教育与青少年的自身教育统一起来,发挥褒奖对青少年自身的激励作用与约束作用,突出价值导向而非行为奖励,强调方向指引而非形象塑造,特别是要保证青少年自身受教育的正常进程不被干扰,由此实现典型教育活动与青少年典型人物的自身发展的共生共赢。

    二、对正面典型的鼓励支持要制度化、规范化

    对正面典型予以鼓励与支持是正面典型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不仅体现社会的价值导向,可以进一步深化典型精神的引领作用;而且体现社会对正面典型人物的爱护与关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但是不仅是对于青少年正面典型人物,对于全体正面典型群体的鼓励支持,在人民群众中经常存在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认为正面典型“一时英勇”等于“终生模范”,正面典型人物必须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只知奉献,不知索取;另一种是认为正面典型由于各种物质鼓励、荣誉称号等奖励的授予,特别是社会各界帮助解决困难、给予特殊照顾等非常规性奖励,典型人物在“出名”后,会占有更多的社会资源,即所谓的“关系”,可以办成很多“大事”,甚至享有某些“特权”。以上两种倾向,要么造成典型人物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自身的合理诉求得不到保证;要么造成典型人物滥用自己的荣誉与奖励,为自身的堕落埋下伏笔。考察青少年正面典型群体的实际生活,一方面存在不少家境困难仍奋发向上,身残体疾而志向弥坚等情况,本身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支持与关注;另一方面,由于自身的心理发展水平不成熟,难以正确对待荣誉与奖励。因此,实现正面典型的鼓励支持的制度化与规范化,对于给予青少年正面典型以实际合理的帮助与支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于正面典型的鼓励支持要制度化与规范化,首先要加快推进有关法规的制定。比如,国家与政府可以根据以往对社会榜样的评选,将正面典型分门别类,并使其制度化、法律化,使得根据相应事迹评选出的正面典型“理直气壮”地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与物质奖励。其次,要健全对正面典型帮扶工作的配套机制,做到“精准帮扶”,即是要切实地了解正面典型的实际困难,并将困难的解决工作移交至相应的政府部门或社会组织,真正地解决典型群体的生活难题。最后,要保证对正面典型的鼓励支持过程的规范有序。给予我们的榜样以相应的奖励与支持,特别是非常规的社会特殊奖励,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与规定进行,做到依法奖励、依制支持,并使这一过程面向人民群众,做到透明公开,以此力避“关系户”的形象塑成,在人民群众心中逐渐将“有特殊关系”的标签与正面典型群体相剥离。

    三、对于青少年正面典型要辅以相应的预防教育

    正面典型是社会宝贵的正能量,树立一个正面典型并不容易,而正面典型的倒塌,不仅会对社会价值心理造成冲击,也绝对会削弱典型教育的说服力,消解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必须承认,先进典型是个历史范畴,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产生的先进典型,往往都有其历史局限性。特别是对于青少年而言,如果不对其自身局限性予以后期的教育使其加以克服,其成长发展的态势更难以把握。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对青少年正面典型的培养和教育,对青少年正面典型也应辅以相应的预防教育。

    对于青少年正面典型辅以相应的预防教育,首先,要培養其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要让青少年典型明白,自己被筛选出来作为社会公认的榜样,在享受社会肯定的同时,也肩负着维护这一形象的重要责任。要知道自己今后的行为与发展不仅要对自己负责,更重要地是要对社会负责。其次,要对青少年典型给予直接预防,体现预防教育的先导性原则。要对青少年正面典型的成长、发展予以跟踪记录,结合青少年自身发展状态,及时主动地掌握教育的最佳时机,将重点预防与普遍预防相结合,正确、恰当地运用明示与暗示、启示与警示等方法,积极地对其“准越轨”行为给予干涉,保证其成长不跌落社会合格公民的底线,以此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此外还应看到,预防教育是对于青少年未来发展状况的整体预测,需要在技术与实践上有所突破与创新,启发着我们作进一步的探索。

    四、结语

    作为一项重要方法论,典型教育在实践中具有形象、生动、具体的优点,以青少年为典型的正面典型教育则更富有感染性和可接受性。对于以青少年为典型的正面典型教育的实践状况的改善,首先要求我们解决普遍矛盾,即对一般正面典型教育的实践失误进行纠正;其次更为重要的是要求我们抓住该方法论的教育介质是青少年典型人物这一特殊矛盾,处理好青少年的自身成长与发展和实现思想政治教育更好的效果之间的关系,充分体现思想政治教育以人为本的原旨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