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不同信任机制的数字货币会计处理问题

    侯甜甜

    

    

    

    【摘 要】 数字货币作为新经济产物,运行机制和价值逻辑不同于传统资产,如何对数字货币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及列报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现行国际会计准则倾向于在原会计框架内将数字货币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但随着科技进步与机制创新,不断催生出更复杂的数字货币形态,会计处理方法也需不断革新。文章将数字货币创造价值的驱动因素纳入考虑范围,按照公众的认同和接受程度(信任机制),将数字货币细分为“数字加密货币”“稳定币”和央行数字货币三类,并提供不同类型数字货币识别、度量和控制的路径选择,以期提升数字经济时代的会计信息质量和公信力。

    【关键词】 数字货币; 信任机制; 分类处理

    【中图分类号】 F23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0)21-0046-04

    随着世界金融体系的变革、现代密码学的演进以及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的新发展,数字货币在保护用户隐私、降低信息传递成本和提高交易效率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作用,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1]。大型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公司、中央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清算银行(BIS)纷纷参与数字货币的创立与炒币。中国人民银行经过国务院的正式批准,从2014年起开展央行数字货币(DC/EP)的研发工作,目前已进入试点验证阶段。截至2020年4月15日,根据CoinMarketCap网站数据,在各交易平台流通的数字货币已有2 514种,总市值高达1 931亿美元。数字货币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势不可挡,如何在财务报表中确认、计量和列报数字货币成为国内外监管机构、税务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非常重视的领域[2]。

    一、基于信任机制的数字货币分类

    会计作为一种制度手段通过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发挥作用的根本前提是会计契约各方的信任。作为新生事物的数字货币,价值的构成因素尤为复杂,包括政府、组织、个人之间的互相制约(例如国家信用背书)和担保、公证、法律法规等一系列规则(例如黄金本位),以及信任因素之间的组合。因此,会计处理的核心关键是解决信任问题,即研究数字货币价值的制度保证,从而为资产和市场运营提供信息[3]。

    本文按照价值变动风险和抵押补偿机制,将数字货币划分为三类:

    (一)去中心化的“数字加密货币”(Cryptocurrency)

    币与实物不挂钩,币值由网络内生,例如比特币、以太币(ETH)。

    (二)固定挂钩的“稳定币”(Stablecoin)

    基本概念是将币与稳定的资产(如美元、黄金等)挂钩或抵押,从而为人们提供无需担心价格波动、可转换的数字货币。

    1.法币稳定币(Fiat Stablecoin):以某种或一篮子法定货币挂钩或抵押,一般采用固定汇率(1稳定币:1美元)。例如Libra、Ture USD、USD Tether(泰达币)等。

    2.加密稳定币(Crypto Stablecoin):以其他虚拟货币挂钩或抵押。例如:BitUSD、MakerDAO等。

    3.商品稳定币(Commodity Stablecoin):币的价格与某种商品挂钩或抵押,包括金属、能源等。例如:Digix Global、HelloGold。

    4.演算法稳定币(Algorithmic Stablecoin):基于生态系统需求通过算法调整货币供应,算法旨在遵循某些预设规则,比如追踪交易所交易基金ETF。例如:Basis、Kowala等。

    5.混合稳定币(Hybrid Stablecoin):以法幣和代币抵押品混合挂钩或抵押。例如:Saga、Reserve等。

    (三)央行数字货币(Sovereign Stablecoin)

    由政府或中央银行支持并批准的法定货币,以国家信用为担保,具有无限法偿性。

    数字货币的种类与比较见表1。

    二、数字货币的国际会计处理

    目前,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倾向基于现有会计理论框架,对数字货币提供原则性指引,暂不重新搭建和设计规则制度。

    2019年6月,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对持有加密数字货币(Holdings of Cryptocurrencies)做出了最终议程决议,即不提交此问题于会计准则制定流程,并对持有加密数字货币适用现行具体会计准则提供了指引。IFRIC认为数字货币并非货币资金,也非金融资产,而应被划分为无形资产,理由是其不具有物理形态,不能给予持有人固定货币单位的权利;如果持有人持有数字货币以备出售的,则适用IAS 2,按存货处理;如果持有人是数字货币的经纪人或交易商,也适用IAS 2,按存货处理,采用公允价值减出售成本的方法进行后续计量,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此外,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日本会计准则委员会,普华永道、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对数字货币会计处理的基本思路和主要方法大同小异,主要认定为无形资产或货币,特殊情形下也可认定为金融工具。

    可以看出,国际现行会计处理方法仍聚焦于数字货币的初始形态,即比特币、ICO等去中心化的数字加密货币,对固定挂钩的稳定币、央行数字货币等新兴货币讨论不足,影响数字货币作为“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价值认同[4]。本文认为,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技术进步和机制创新已催生新型数字货币生态,会计从业者应秉承与时俱进的精神,调整和变革会计处理规则和方法。

    三、数字货币的会计处理建议

    IAS在新的概念框架中,不再将“可靠计量”作为确认标准,仅将“相关性”和“如实反映”作为新的确认标准,数字货币作为资产的属性得到一致认可。但在具体要素和计量方法上仍莫衷一是[5]。本文在借鉴国际通行会计处理方法的基础上,围绕信任机制这个核心,回归会计本源,探讨了适合中国国情的数字货币会计处理方法。

    (一)去中心化的“数字加密货币”的会计处理方法

    数字货币作为没有物理形态的可识别的非货币性资产,要通过一定规则记录为会计要素并列入财务报表,首先需要甄别资产类别。中本聪基于哈耶克在《货币的去国家化》一文中的观点,发明了比特币,打破了货币发行对国家权力的单一依赖,但不挂钩任何资产导致无法建立新的信任机制,逐渐显露出价格剧烈波动、交易不便利等弊端(见图1)。金融稳定委员会(FSB)等国际组织认为其既无主权背书,也非黄金本位,没有真正发挥货币的职能,对金融稳定和货币政策的影响不明显,因此,按照IFRIC及现行会计实践,该类数字货币不能被确认为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这类加密数字货币应视持有目的划分资产类别。

    一是以持有为目的。应视为无形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以持有比特币为例,矿机生产商售卖矿机而获得数字货币奖励,则同时确认无形资产和收入,以矿机的市场价格计价。若数字货币以非现金形式支付,则以支付方式的公允价值计量。

    数字货币没有使用年限,不适用摊销,持有期间可按照重估值法或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若价格下跌,则账面价值低于净现值(市场价值减处置费用)的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损益;若价格回升,可转回前期计提的减值准备,但转回部分不能超过前期累计计提金额。价值变动带来的收益只能在出售时予以确认。后续计量的难点在于,数字货币在市场上的交易频率、深度、数量差距很大,并没有活跃市场提供持续的价格信息。

    二是以销售为目的。应视为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原则计价。如果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价,应计提存货减值准备,并计入损益,减少当期利润,如果数字货币价格回升,前期计提的减值损失可以转回,但不能超过前期累计计提部分。经纪人或交易商(Commodity Trader or Broker)持有多种数字货币的目的通常是短期销售获利,IAS 2要求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存货,并将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三是以投资为目的。目前争议较大一类。一种看法认为应按照无形资产确认并计价,另一种看法是可视为金融资产。

    一个典型场景是,私募Token基金通过数字货币(比特币、ETH)募资,然后参与区块链项目的一级市场筹资,与项目方约定按一定的换算比例发放基于项目方主网的数字货币。这些新的数字货币可用于购买项目方相关的区块链商品或服务(Utility Token),或取得某些资产权益(Security Token)。私募Token基金伺机出售新的数字货币后以获取高回报。实务中往往将初始投资的数字货币(比特币、ETH)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成本法计量;将项目方发行的数字货币确认为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变动计入损益。

    因此,投资为目的的数字货币确认为无形资产还是金融资产,关键问题是交易涉及的权利和义务或当事人有哪些。如果构成合同关系,存在交易频繁的活跃市场,允许确认为金融资产,并按公允价值计量。若不存在活跃市场,可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估值。

    (二)固定挂钩的“稳定币”的会计处理方法

    1.法币稳定币

    法币稳定币通过挂钩和抵押创造了币值的稳定机制,将中心化和去中心化相结合,裹挟了庞大的客户群体。它们的发行和流通是否能成为一种新型“超主权货币”呢?

    以来势汹汹的Libra为例。2019年6月18日,Facebook表示将于2020年发布数字货币Libra,该货币锚定一篮子法定货币,以银行存款和短期政府债权为担保,具有稳定信用基础和价值,迅速引起各界高度关注,业界甚至认为可能对各国的货币政策、金融稳定,乃至对国际货币体系产生重大影响。

    这种超主权货币不但影响“铸币税”收入,阻碍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甚至削弱法定货币的权威性,出现对本币的替代。因此,各国政府和监管机构持有十分谨慎的态度。2019年10月,G7集团、IMF和金融稳定委员会撰写的一份研究报告中,肯定了Libra等稳定币带来的金融创新,但同时强调其在法律、治理、洗钱等问题上存在风险;同时,G20集团发表声明,肯定了金融创新的潜在效益,同时指出稳定币具有一系列政策和监管风险,尤其是在反洗钱、消费者保护、反恐融资、市场诚信等领域。

    简言之,政府及市场对诸如Libra的稳定币存在种种忧虑:私人发行的货币会阻碍政府对其货币发行的垄断;法律地位的模糊导致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交易制度缺失造成交易平台数量迅猛增加但交易风险急升;分布式账本技术(DLT)的可靠性与网络安全风险;扼杀支付提供商之间的竞争;发行准备金的规模和用途缺乏公众性等[6]。从各国态度来看,稳定币并不是国家背书的法定货币,法律上不代表必须被接受的支付方式,在會计上难以被认定为“现金”[7]。

    那么是否认定为“现金等价物”?按照IAS 7和美国会计准则法规汇编,现金等价物定义为“短期、流动性特别强的投资,能够随时转化为数量确定的现金”。随着金融科技、创新机制和基础设施不断发展,法币稳定币很可能形成生态系统流动性和稳定性的机制,一旦被大众和投资者接受(信任机制被接受),符合流动性强、随时可变现的特点,应被认定为“现金等价物”。

    2.其他稳定币

    除了法币稳定币,其他稳定币存在价格波动等问题,无法担当主流支付手段和价值储藏的职能,在会计实务中,按照去中心化的“数字加密货币”的会计处理方法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稳定币表现形式的不断变化,应重点关注“被视为或成为”金融工具的数字货币。IAS 32定义:金融工具是给予一方金融资产,而且必须给予另一方金融负债或权益的合同。以混合稳定币为例,一种发行策略是初始发行与法定货币(美元)挂钩,然后再线下与证券型代币(债券或股权)挂钩。还有衍生品支持的稳定币:通过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衍生工具,保护投资者或其他成员(矿工)免受价格波动、外汇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和其他风险影响。其挂钩的标的物可以是虚拟货币篮子,包括币、代币和其他商品等。这些混合稳定币都应被视为金融资产并按公允价值计量。

    (三)央行数字货币的会计处理方法

    目前,全球各国均在积极研究央行数字货币及配套的发行技术、配套制度、金融风险等问题,新加坡等国甚至已在部分场景进行运用[8]。中国人民银行从2014年开始进行数字货币和央行数字货币(DC/EP)的研究工作,2017年在深圳正式成立数字货币研究所,2018年数字货币研究所搭建了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2020年选择深圳、雄安、成都、苏州等作为试点验证范围、在白名单类客户中开放部分场景和服务范围。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的定义,央行数字货币是数字经济时代的通货,具备电子货币和实物现金两者的综合特征,价值内涵上是信用货币,技术方式上是加密货币,实现手段上是算法货币,应用场景上是智能货币。央行数字货币作为国家主权货币,是中央银行采用特定数字密码技术实现的货币形态,是法定货币的数字化、智能化[9]。换言之,数字货币仅改变了货币表现形式,没有改变本质定位和核心功能。综上,鉴于央行数字货币的国家信用背书和无限法偿性,会计主体应将其作为“现金”管理使用。

    在流通过程中,笔者建议企业专设“央行数字货币”科目确认、计量和披露。理由是作为没有物理形态的可识别的货币性资产,央行数字货币在投放与运行方式、信息载体、清算方式(连线实时清算与离线适时清算)、记账技术(分布式账本技术DLT)等方面发生了颠覆性的改变,传统的“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会出现会计信息相关性不足和衡量经济价值不充分等问题。

    在发行过程中,我国央行数字货币(DC/EP)采用“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其他运营机构”的双层架构。建议人民银行在“流通中货币”“发行基金往来”表外“发行基金”科目中下设二级科目。“流通中货币——数字货币”系人民银行总行专用负债类科目,反映流通中央行数字货币总量。“发行基金往来——数字货币”系共同类科目,货币回笼记借方,货币投放记贷方,借(贷)方余额反映央行数字货币净回笼(投放)数量。“发行基金——数字货币”系表外科目,反映央行数字货币的库存数。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中,央行数字货币作为负债在“货币发行”栏进行核算和披露。

    数字货币的会计处理框架如图2。

    【参考文献】

    [1] 谢平,石午光.数字加密货币研究:一个文献综述[J].金融研究,2015(1):1-15.

    [2] 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EBA opinion on‘virtual currencies[EB/OL].2014-08.

    [3] 蹇薇,夏玉梅.数字货币相关会计处理问题探讨[J].会计之友,2018(23):120-125.

    [4] 王碧玉,钟冰,陆建桥.关于數字货币会计处理的探讨[J].财务与会计,2017(22):72-75.

    [5] 钱学宁.货币本质与数字货币解析[J].中国金融,2019(24):34-36.

    [6] 王永利.准确把握数字货币的本质[J].金融博览,2019(22):14-17.

    [7] 许金叶,许玉琴.区块链“数字货币”的价值之谜——基于劳动价值论的价值分析[J].会计之友,2019(3):149-153.

    [8] 范一飞.中国法定数字货币的理论依据和架构选择[J].中国金融,2016(17):10-12.

    [9] 朱烨辰.数字货币论——经济、技术与规制视角的研究[D].北京:中央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