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跨国公司的寻租博弈及其治理

    林志华

    

    

    【摘 要】 博弈论是研究现代经济问题的重要工具,以博弈论工具揭示跨国公司寻租活动主体之间的关系,对治理寻租受租行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意义重大。跨国公司寻租活动主要博弈主体是跨国公司、监管部门与公权人员,他们作为理性经济人,行为决策受到期望收益的影响,对其关系的研究集中在三个方面:跨国公司与跨国公司、跨国公司与监管部门、监管部门与公权人员。对于以上三种博弈关系综合考虑,分别从规范行政审批流程、建立合理薪酬制度、提高监管效率、健全监管激励机制等方面探寻治理跨国公司寻租行为的路径。

    【关键词】 跨国公司; 寻租; 受租; 博弈; 公权人员

    【中图分类号】 F7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0)21-0080-05

    一、引言

    跨国公司利益与政府目标之间存在着显现的或潜在的冲突,如垄断行业的进入许可、稀缺资源配置、经济战略的构建等,这使得政府的经济决策经常受到来自跨国公司的干预,特别在行政权力过大、监管空白、缺乏公平透明交易措施的国家地区表现更为明显。跨国公司利用暗箱操作方式贿赂政府公权人员的寻租方式规避税收,享受的特殊优惠,降低公司成本,牟取暴利,但对东道国产生不利影响,不利于培育本土企业,阻碍本国经济的健康发展,腐化政府官员,降低政府清廉指数,加剧政府部门之间争权夺利斗争,影响政治稳定。跨国公司的寻租活动也是对社会经济福利的损害,寻租活动只是增加了某些人的利益,减少了社会总财富[1-2]。

    当前,跨国公司在华寻租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1)虚拟职位。这常见于银行业,一些外资银行公司为了缓解吸收存贷款压力与实现业务增长,常常将一些政府高管或者大型国有企业领导的相关亲属聘任为该外资公司的职员,如此银行的相关业务也会得到高管或国企领导们的照顾。虽然中央规定政府高干子女禁止从商,但他们作为普通劳动者可以获取劳动报酬,这种相互利益输送在法律上极具隐秘性。(2)股权诱惑。这常见于房地产行业,一些外资房地产行业为了拿到地皮,事前向受租者承诺,如果拿到某块地皮,将送予相应的股权作为回报。(3)事后回报。这常见于离退休政府高管。一些外资企业利用他们的权力与背景身份,打通各种关节获取暴利,同时与受租者达成共识,待其退休后视其对公司的贡献予以高额薪金或者让受租者本人或相关亲属在外企担任高管,这种在退休后进行腐败的行为,不易监管,难以在法律上定罪[3]。

    为规范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解决非法贿赂寻租问题,本文选取对跨国公司寻租治理有重要影响的三组博弈关系进行研究,它们分别是“跨国公司与跨国公司”之间的博弈、“监管部门与跨国公司”之间的博弈、“监管部门与公权人员”之间的博弈,并根据博弈结果分析,得到治理跨国公司寻租行为的对策,这将会是有意义的研究。

    二、跨国公司寻租过程中博弈主体行为分析

    (一)跨国公司寻租行为分析

    跨国公司作为一种理性经济主体,总是试图通过技术优势、寻租等各种途径谋取利益、规避风险,从而达到成本风险最小化、利益最大化。如果某一部分跨国公司通过各种利益输送的隐讳寻租途径成功地获取政府优惠政策,而另一部分将按正常途径参与竞争,这就会使得后者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在一部分跨国公司成功寻租而又没有受到惩处或惩处成本损失远低于所获收益时,其他公司便会竞相模仿,这会使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想方设法寻租,就会出现跨国公司道德沦丧现象。

    (二)公权人员受租行为分析

    在理论上讲,政府是行使国家权力的主体,但在实践中,政府只是作为委托人而存在的,将决策权力委托给其代理人,即公权人员。公权人员作为理性经济人,具有人格双重性,一方面具有“政治人”身份,代表国家意志行使权力,理应尽职尽责,为国家服务、为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另一方面作为“经济人”角色,片面地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牟取利益。因此如果没有合适的激励与约束手段,公权人员可能对跨国公司的寻租行为积极合作,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政府给予工资与其他待遇前提下,若一部分公权人员通过受租途径收获额外“租金”,而政府监管部门又监督不到位或者没有匹配的惩处措施,势必会造成其他公权人员争相效仿,出现所谓的“学习效应”[4]。

    (三)监管部门监管行为分析

    政府监管部门具有监督管理的作用,代表社会公众的集体利益,监管部门作为一种理性经济主体,总是竭尽全力使集体公众利益最大化。如果监管部门监管不力,使跨国公司寻租成功,将使公众集体利益受损。同时,监管部门也会对监督成本与损失进行比较,来做出自身的策略选择。

    三、跨国公司竞相寻租的博弈模型分析

    假定只有两个跨国公司A与B,对于一个特定的优惠政策,跨国公司如果寻租成功后將获得预期收益为P,作为理性经济人,一方面,跨国公司定将比较预期收益与寻租成本R,也就是寻租产生的成本少于预期收益;另一方面,为使得自身利益最大化,每个跨国公司都会付出一定成本以提高寻租机会。因此P/2-R≥0,若P/2-R<0,则预期收益小于寻租成本,跨国公司将不会进行寻租,所以博弈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

    这是个“囚徒困境”问题,在博弈支付矩阵中,纳什均衡处为(寻租,寻租),假若在A跨国公司选择寻租的策略前提下,B跨国公司的最优策略选择是寻租,则A公司的预期收益为P/2-R,B公司的预期收益为P/2-R;若不寻租,则A公司的预期收益为P-R,B公司的预期收益为0,此时B选择寻租策略收益P/2-R大于不寻租收益0,寻租是B公司的最优策略选择。同理,在给定B公司寻租的前提条件下,A公司的最优策略也是寻租。所以该博弈的唯一纳什均衡为(寻租,寻租),双方收益组合为(P/2-R,P/2-R)。

    如果将博弈主体扩大到N个跨国公司,对主体行为也可作类似分析。假设P/N-R≥0,若P/N-R<0,则预期收益小于寻租成本,跨国公司将不会进行寻租。多个公司的竞争行为会使得每个公司均会选择“寻租”策略,若一个公司不选择寻租策略,那么他的预期收益将从P/N-R变为0。所以,当每个博弈参与方作为理性经济人,为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最终会选择寻租作为策略选择。由此可见,寻租行为容易发生,公权人员若没有足够定力与约束,容易利用手中的权力接受公司的寻租行为,导致国家集体利益受损。

    四、监管和治理“寻租”行为的博弈模型分析

    (一)对跨国公司寻租行为进行监管的博弈模型

    在该博弈模型中,参与者为监管部门与跨国公司,假设双方均为理性经济人,都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5]。监管部门的策略选择集为“监管”和“不监管”,跨国公司的策略选择集为“寻租”和“不寻租”。假设监管部门选择监管策略的概率为α,监管成功概率为t,监管成本为C1,当跨国选择寻租未被监管或监管不成功,将造成监管部门损失为K;跨国公司选择监管策略的概率为β,寻租成本为R,寻租成功获得的收益为P,跨国公司寻租被监管成功受到的惩罚为F1。故监管部门与跨国公司产生的混合策略博弈模型如表2所示。

    由表2可得,监管部门的期望收益为:

    U1=α{β[t(-C1+F1)+(1-t)(-C1-K)]+

    (1-β)(-C1)}+(1-α)β(-k)

    =α[β(tF1+tK)-C1]-βK

    其一阶最优条件为:

    ■=β(tF1+tK)-C1=0

    得:β=■

    跨国公司的期望收益为:

    U2=β{α[t(-R-F1)+(1-t)(P-R)]+(1-α)(P-R)}

    =β[α(-F1-P)+P-R]

    其一阶最优条件为:

    ■=α(-tF1-tP)+P-R=0

    得:α=■

    因此,上述混合策略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是α=■,β=■,在此处双方处于均衡状态,即当监管部门选择监管的概率为■时,跨国公司可以随机地选择寻租与不寻租;当跨国公司选择寻租的概率为■时,监管部门可以随机地选择监管与不监管。可见,纳什均衡点与寻租成本R、跨国公司寻租成功获得的收益P、监管被发现概率t、监管成功受到的惩罚F1、监管成本C1、跨国选择寻租未被监管或监管不成功造成的监管部门损失K有关。

    (二)对公权人员受贿行为进行监管的博弈模型

    在该博弈模型中,参与者为监管部门与公权人员,同样假设双方均为理性经济人,都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监管部门的策略选择集为“监管”和“不监管”,公权人员的策略选择集为“接受”和“不接受”。监管部门选择监管策略的概率为θ,监管成功概率为m,监管成本为C2,当公权人员受租未被监管或监管不成功,将造成监管部门损失为K2;公权人员选择接受策略的概率为γ,跨国公司行贿公权人员的寻租成本为R,寻租成功获得的收益为P,公权人员接受租金被监管成功,除没收租金,将受到额外惩罚为F2。故监管部门与公权人员产生的混合策略博弈模型如表3所示。

    由表3可得,监管部门的期望收益为:

    V1=θ{γ[m(-C2+R+F2)+(1-m)(-C2-K2)]+(1-γ)(-C2)}+(1-θ)γ(-K2)

    =θ[γ(mR+mF2+mK2)-C2]-K2γ

    其一阶最优条件为:

    ■=γ(mR+mF2+mK2)-C2=0

    得:γ=■

    公权人员的期望收益为:

    V2=γ{θ[m(-R-F2)+(1-m)R]+(1-θ)R}

    =γ[θ(-2mR-mF2)+R]

    其一阶最优条件为:

    ■=θ(-2mR-mF2)+R=0

    得:θ=■

    因此,上述混合策略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是θ=■,γ=■,在此处双方处于均衡状态,即当监管部门选择监管的概率为■时,公权人员可以随机地选择接受与不接受;当公权人员选择接受的概率为■时,监管部门可以随机地选择监管与不监管。可见,纳什均衡点与寻租成本R、监管被发现概率m、监管成功额外惩罚F2、监管成本C2、公权人员受租未被监管或监管不成功造成的监管部门损失K2有关。

    五、跨国公司寻租行为治理的路径选择

    通过前述三种博弈模型的分析,对治理跨国公司寻租行为的路径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推进政务公开,规范行政审批,压缩寻租受租空间

    由于租金是政府干预经济中产生的,租金的解除来自于行政管制的松绑,因此要减少跨国公司寻租与公权人员受租机会最有效的办法便是松绑政府对经济过分干预,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对市场经济的管制应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一些发达国家对跨国公司有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退出机制和审批制度,使其经营发展符合本国经济的要求。而我国对跨国公司的审批制度还不完善,审批制度不够透明、审批效率低下、环节过多、行政权交叉严重,跨国公司可以通过贿赂政府高官掌握信息、政策、项目等巨大的权力资源,可以简化审批土地、定政策、批优惠,甚至操作招标结果、影响法律制定,严重影响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继续推进政务公开,缩小公众与政府之間的信息鸿沟,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提高公民参政议政热情,减少跨国公司寻租与公权人员受租机会,推进国家的民主化进程,打造服务政府、透明政府、阳光政府。同时,精兵简政,规范政府审批制度,弱化政府行政垄断以及对市场经济的过度干涉,大幅度清理与减少政府行政性审批,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消除寻租空间,增加市场经济的活动。对保留下来的审批项目,要增加透明性与公平性,减少审批环节,对不涉及国家机密的项目内容、流程、时限、条件都需公开透明,使政府的审批处于社会的监督之下[6-7]。

    (二)建立合理薪酬制度,提高受租成本

    世界银行在一份报告中指出:官吏制度几乎和其他东西一样,你付出什么就得到什么。工资是公务员的主要收入来源,为了满足公职公权人员的必要保障,免除后顾之忧,减少受租动机,合理的薪酬是必要的。合理的薪酬制度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进入政府部门,优化和稳定公职人员队伍,对保持国家公职队伍的廉洁勤政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在高薪养廉制度执行中,一些发达国家已取得成功。当前我国公职人员施行的是低工薪制度,公务员工资待遇水平偏低,在职与离职后待遇落差大,高节奏、高负荷的劳动强度与得到的薪酬不成正比,则会激发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接受跨国公司寻租的动机,为此,要提升公职人员的受租成本,结合国家、地方财政发展状况,兼顾公平合理分配公职人员工资待遇,将各种补贴纳入正式工资,尽可能实行实物福利货币化,平衡职工离退休前后收入,提高受租者的未来收益预期,并通过提高受租成本来减少受租概率。[8]

    (三)拓展监管广度和深度,达到监管高效率

    对跨国公司寻租活动的监管需从跨国公司和公权人员两方面着手。由监管部门与跨国公司的博弈模型纳什均衡时β=■可以得到,跨国公司寻租的概率与其被监管发现所受惩处代价F1相关。当跨国公司寻租被监管发现所受惩处代价F1越高,寻租的概率越低,反之亦然。因此,让跨国公司预知寻租的高成本对减少其寻租的概率意义重大。对此,我国政府要彻底打击跨国公司寻租行为,需在立法上加大惩处力度,在执法上执行有力,建立强有力的反跨国公司寻租的专门机构,对所有在华跨国公司的商业经营、财务公开等活动进行严格监督,对寻租活动采取零容忍态度。另外,对跨国公司寻租活动除了国内立法执法惩处,还应积极开展配合国际合作加强打击,首先与跨国公司的母国进行合作,由跨国公司母国进行立法规范,跨国公司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调动资源,是由于母国的国家力量作为坚强后盾,因此与跨国公司母国的合作将有力打击跨国公司的寻租行为。其次可以联合国际组织,对跨国公司的寻租行为进行有效约束。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如果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利用政府关系获取暴利,损害东道国政治经济,国际组织其他成员国对该跨国公司共同抵制,必将会让寻租者付出极大代价[9]。

    由监管部门与公权人员的博弈纳什均衡点中γ=■可知,公权人员受租的概率与监管成功额外惩罚F2相关。当公权人员受租被监管成功受到的惩罚越高,受租成本越高,公权人员受租的概率越低,反之亦然。如果某一部公权人员受租行为成功或者监管成功惩处的力度不大,势必会引起其他公权人员争先“学习”,加剧社会不公平,会导致社会动荡。受租腐败首先是个人思想的腐朽,旧社会遗留下的落后思想,“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腐朽思想、“刑不上大夫”的无畏心理、“没有什么我办不到”的狂妄心理等,一些腐败分子借自己身居高位,有恃无恐,纵然被揭露也是批评教育或以挽救为名,给予宽释,助长寻租腐败现象。因此对于公权人员的寻租行为保持“零度容忍”,做到逢贪必抓,严惩重判。另外在制度结构上,加强官员个人财产公开制度的建设,健全金融实名制、家庭财产申报、遗产税、赠与税制度等,从纵深途径防止受租腐败滋生[10]。

    (四)健全监管激励机制,提高监管能力

    综合监管部门与跨国公司的博弈纳什均衡α=■,β=■,以及监管部门与公权人员的博弈纳什均衡θ=■,γ=■,可知,监管部门的监管概率与监管成功率t、m有关;跨国公司寻租概率与监管成本C1有关,与监管部门的激励(F1+K)监管成功收益F1与失职损失K之和有关;公权人员受租与监管成本C2有关,与监管部门的激励(F2+K2)——监管成功收益F2与失职损失K2之和有关。因此,有必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管部门激励机制,分为正激励与负激励,将绩效考核与监管部门业务相结合,与监管工作者的直接利益相挂钩,激励监管人员工作干劲;加大对举报者奖惩力度,能够有效降低监管部门的监督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强化教育,提高监管队伍素质,坚持日常性学习培训教育,强化队伍的自律意识、担当意识,加强队伍廉政建设,发挥优秀典型事迹的带动辐射作用,打造一支觉悟高超、业务精干的监管队伍[11]。

    同时需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提高监管成功率,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降低跨国公司寻租概率与公权人员受租的概率。首先进一步畅通信息获取机制,因为监管部门与跨国公司之间、监管部门与公权人员之间的博弈都属于不对称信息博弈,因此监管部门对跨国公司、公权人员行为和策略选择的了解与掌握是不全面的,且在现实中某些博弈参与方会刻意隐瞒其相关信息,因此建立一种有效的包含市场监管、银行、通信、海关、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制度至关重要,使得跨国公司寻租行为与公权人员受租行为被及时发现查处,对暂未参与寻租活动的其他公司、公权人员产生威慑作用。其次,采用高科技提高监管能力,采购先进的科技软件与系统,运用大数据监管模式,对异常数据等进行跟踪调查,用科技手段完善规范管理,对公权人员决策流程不透明、办事管理不规范、信息公开度不高的岗位与程序采取科技联防。最后需加强监管人员的能力素质,引导监管人员不断学习,了解新型跨国公司寻租手段,积累与丰富监管经验,提高业务能力,成为监管方面的理论与实践双复合型高素质人才[12]。

    【参考文献】

    [1] 吴光芸.论跨国公司的寻租行为及其治理[J].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6(3):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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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杨力.商业反腐的结构性治理和模式[J].中国法学,2016(5):1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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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6] 姜明安.论政务公开[J].湖南社会科学,2016(2):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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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于志刚.在华外国公司犯罪的规律分析与应对策略[J].中国法学,2012(5):163-180.

    [10] 劉占虎.当代中国反腐倡廉的协同性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5.

    [11] 曹士刚,史长文,张贵友.金融监管协调发展与央行监管队伍建设[J].河北金融,2014(9):53-55.

    [12] 安瑛晖,张维,武芸芸.银行监管与战略监管关系构建研究[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2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