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企业增值税税务风险及管控措施

    刘苗苗

    新形势下,税收不单单是国家至关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而且是社会经济建设阶段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增值税是我国税收的主要类别之一,在增值税制度不断趋向于成熟进程中,企业所面临的增值税税务风险也日益增加。文章以新形势下企业增值税税务风险为对象,从纳税人、销项税额处理、进项税额处理等方面,阐述了企业增值税税务风险的类别,剖析了企业增值税税务风险的原因,并提出了几点针对性解决措施。

    自2016年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营改增”这一举措以来,现代化增值税税务制度逐步朝着成熟而完善的方向发展,为我国实施结构性税务改革提供了有效的参考。新形势下的企业涉及领域繁多,内部业务也多种多样,具有散落分布、金额大小不一的特点,在增值税税务管理方面也将面临全新的挑战。因此,对新形势下的企业增值税税务风险管控进行适当探究非常必要。

    一、新形势下的企业增值税税务风险类别

    (一)纳税人风险

    由于我国增值税纳税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一般纳税人三种类型,其各自适用节税策略均具有较大差异。一旦理解不当,就会导致增值税纳税风险的出现。比如,小规模纳税人在不得抵扣进项税的特殊情况错误抵扣等。

    (二)销项税额处理风险

    新形势下与销项税额处理有关的增值税税务风险主要表现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准、销售处理不当、价外费用处理不当、兼并与混合销售处理不当、没有保证销售收入完全性等内容。其中“没有保证销售收入完全性”主要指企业应当计入收入但没有计入导致的少缴纳增值税情形。

    (三)进项税额处理风险

    新形势下与进项税额处理有关的企业增值税税务风险涉及了抵扣凭证及相关要求。比如:应开凭证而未开凭证、错开凭证、丢失凭证等导致的少缴或者多缴纳增值税风险。除此之外,还包括进口增值税专用款项缴纳书、专用发票与实际不符、与法律不符等。

    二、新形势下的企业增值税税务风险原因

    (一)不注重税务风险自查自纠

    虽然新形势下的企业都认识到了增值税税务风险的重大危害,也初步实施了一些税务风险管控条例。但是,多数企业仍然无法掌握、实施增值税税务风险自查自纠的技巧,导致增值税税务风险处理效果不佳。

    (二)混淆兼营与混合销售认识

    混淆兼营与混合销售认识是新形势下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处理中出现频率较高的问题。一旦某一种销售行为同时涉及服务、货物,相关人员就极易陷入思维误区,无法选择适用税率,导致增值税税务风险急剧增加。

    (三)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

    良好的内部环境、完善的管理制度是促进企业发展的内因,财务内部管理制度执行过于随意将直接导致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税务核算、申报时与现行制度内容存在差异。再加上财务宏观环境较为多变,若其没有严格依据税法中具体内容进行税款核算、申报,将会影响企业整体征信,引发多种风险。

    三、新形势下企业增值税税务风险的管控措施

    (一)定期开展涉税风险自查

    涉税风险自查是新形势下企业发现增值稅税务风险的有效手段。因此,企业可以根据阶段发展情况,在明确纳税人资格的前提下,进行增值税税务风险的自查自纠。以增值税进项税额涉税风险为例,企业可以从发票、专用缴款书、返还收入、抵扣等方面,进行逐一核查。

    首先,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符合实际、与法律相符,是不是存在开票方与款项收入方不一致、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进入库房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或者存在没有依据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比如:虚开免税农产品、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抵扣税款、单价)、将非免税产品开具成免税农产品等。

    其次,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款项缴纳书是否符合实际且在法定限度内,进口货物数量、品类是不是与实际生产相互匹配。若出现销售折让、货物退还,是不是需要依据规定进行进项税额的同步转出。

    再次,从货物提供方取得的各种返还收入,是不是冲减当期进项税额,或者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往来账单没有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同时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是不是抵扣进项税额。

    最后,不属于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含产品、产成品耗用货物及不动产)、设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交通运输服务是不是抵扣进项税额。或者贷款服务、居民日常服务、餐饮服务、娱乐服务是不是抵扣进项税额。

    此外,在大数据、云计算正式作为风险分析工具运用到税收管理体系后,人工智能+大数据税收征管体系初步形成,对企业经营环节税务合规要求也更高。因此,企业应该注意引入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提前发现、处理潜在税务风险。

    (二)正确区分兼营与混合销售

    兼营是指纳税人同时具有两项或以上的销售行为,根据其兼营货物、服务、劳务内容的差异,所适用税率也具有一定差异。会计实践中“一项销售行为”、“两项销售行为”的判定大多以签订合同数量为标准。即签订一份合同为“一项销售行为”;而混合销售则是一种同时涉及服务、货物的销售行为,对于从事货物批发、生产、零售的单位、个体工商户,需要依据销售货物进行增值税缴纳;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则需要依据销售服务进行增值税缴纳;既有生产、销售、安装资质的建筑类安装企业尤其是钢结构类安装企业,需要在合同内进行钢构件价格款项、施工价格款项、设计价格款项的分别标注,并进行对应结构、设备、材料、安装收入的分别核算,其中结构、设备、材料收入增值税缴纳税率为13%,安装服务则需要依据9%的税率进行应缴纳增值税的计算。但是,若在合同内没有分别注释标明,则需要依据混合销售的13%进行增值税缴纳额计算。

    一般来说,只要同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服务、货物均可视为混合销售,但与建筑业有关的三种情形除外。即: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机器设备安装服务、销售自产钢结构件与活动板房的同时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外购机器产品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中对于销售外购机器产品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情形,若以依据兼营有关规定进行机器设备、安装服务销售额的分别核算,则安装服务可以依据甲供工程选择适宜使用的简易税务计算方法。比如,在不考虑税价的情况下,某企业电梯采购、安装招标中的电梯市场价、安装费分别为1.000x107元、2.000x106元;而另外一企业外购电梯,安装服务需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法进行税务计算,即:1.000x107x(1+13%)+2.000x106x(1+3%)=1.336x107元,应缴纳增值税为1.336x107-1.000x107=3.36x106元。

    (三)严格执行内部管理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的严格执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内部管理部门职责意识,形成各部门意见统一的氛围,为正确的经济决策的制定、下达提供依据,从源头降低增值税税务风险发生概率。虽然企业现有部门内容、管辖范围不一,但是其服务的总体目标均为提升企业整体利益。因此,企业管理者应明确要求各部门在完成各自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搜集与税法政策变化相关的信息,并与其他部门就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积极交流,为财务部门纳税决策提供有利信息。

    在内部管理制度执行阶段,企业可以从事前纳税义务发生点确认、事中会计处理、事后核算三个环节,进行操作,避免没有依据合同约定时间确认收入、没有依据合同约定日期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等风险的出现。以建筑服务增值税内部管理为例,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向另外一个公司B提供了一项建筑服务,并与当年开工、完工,合同值为1.0x107元,计税方式为简易计税。A公司将其中3.0x106元的项目分包给C公司,结算并支付分包款项时取得C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A公司自建部分成本为5.0x106元,完成自建部分后办理结算并回收获取B公司全部工程款1.0x107元。案例中的A、B、C分包为总承包方、发包方、分包方。

    从A视角入手,其所发生自建部分的施工成本时,需借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5.0x106元,贷出原材料或者应付职工薪酬5.0x106元;而分包工程結算时,若已收到C开具的发票,则需以此为纳税义务发生点,借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9126x106元,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抵减)8.74x104元,同时贷出应付账款——C公司,3.0x106元。

    考虑到工程为异地项目,在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后结算办理阶段获得B全部工程款时刻,需要在项目施工区域进行增值税税款的预先缴纳。此时,需要进行支付给C的款项扣除。预缴纳款项为(1.0x107-3.0x106)/1.03x3%=2.038x105元。此时,需借入应交税费(预先缴纳)2.038x105元,贷出银行存款2.038x105元。同理,在工程施工任务结束后收到B工程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借出银行存款1.0x107元,贷入工程结算9.7088x106元,应交税费(计提)2.912x105元。需要注意的是,整个过程中,企业内部部门应协同合作,核查、确认合同收入、成本,明确区分按完工班费比确认的收入、增值税税务缴纳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在这个基础上,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可以采取对冲结平的手法,进行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各明细栏的恰当处理。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新形势下,企业在销项税额处理、进项税额处理等诸多方面存在的增值税税务风险日益突出。因此,企业应树立精细化管理理念,定期组织人员检查验证内部所存在的增值税税务风险,明确税务风险管控目标。同时引入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提前发现潜在税务风险,逐步形成严格的增值税税务风险防控机制,为行业转型升级提供驱动力。

    (作者单位:中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