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价值的不可通约与多价值之间“不稳定的平衡”

    杨晓

    [摘要]以塞亚·伯林认为,在我们置身于其中的道德世界存在着诸多不可通约的价值,而个体却不可避免地要在这些不可通约的价值之间做出选择,而造成其他价值不可复归的损失。伯林提出通过“移情的想象力”理解异己文明,使行为者彼此之间以批判的眼光假设或论证其他价值选择的正当性,减少价值观之间的冲突,由此在不同的价值观之间达成一种妥协的共识,维持一种“不稳定的平衡”。

    [关键词]以赛亚·伯林;价值多元主义;移情的想象力;不稳定的平衡

    [中图分类号]B089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9-3729.2015.04.003

    作为20世纪最具代表性的推崇多元价值的思想家之一,以塞亚·伯林(Isaiah Berlin)对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的贡献备受学院藩篱内外学者的关注。在伯林看来,我们置身于其中的道德世界存在着客观的、不可通约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多元价值。如果个人(或社会)选择一种价值,那么不可避免地就会导致其他价值的牺牲,即便人们在做出选择时意识到这种不可复归的牺牲,但由于价值之间的不可通约性,在接受一种价值的同时依然会忽略其他价值,甚至会牺牲其他价值。针对价值之间存在的这种冲突,伯林认为,人们在做出选择时会基于“一种公平交易的原则:种种规则、价值和原则,彼此之间都不得不做各种程度的相互让步”[1](P21),在冲突的价值、原则和规则之间保持一种“不稳定的平衡,以此来防止陷入绝境,或者做出褊狭的选择——这是对一个文明社会的基本要求”[1](P21)。本文拟在对伯林价值多元主义起源探析的基础上,揭示伯林价值多元主义价值冲突和不可通约性的特征,以探寻伯林价值多元主义的精神实质。

    一、伯林价值多元主义的起源:反启蒙运动

    多元主义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概念,其源头可以追溯至古希腊哲学家对本体究竟是“一”还是“多”的论争。多元主义理念真正作为一种哲学概念则出现在德国哲学家沃夫的论述中,他首次明确使用Pluralismus描述与“自我中心论”有所差异的“本体多元论”。沃夫以莱布尼茨单子论作为论述构成世界实体的基础,而这个观点也奠定了多元主义在哲学领域里的一些基本主张。例如,一个社会或价值体系是由许多彼此互不相同、相互独立的因素或价值所构成的,这些构成因素和价值都有其自身的合法性和确定性,并非是由比其更高级的原则衍生出来的,任何一种事物或价值都不可能蕴含与之不同的事物或价值,同样,也没有任何一种事物或价值可以支配、控制一切异于其自身的事物或价值。及至康德,多元主义的词义发生了一些转变。这种转变的源头在于康德对那种认为世界的运行都是以自我为中心的自我中心主义的拒斥。对康德而言,不论是在逻辑判断还是在审美、道德思考上,我们都应该把自身视为世界公民的一员,这样我们就必然要考虑他人的立场和看法。康德的这种不将自己的判断视为最终标准、承认尚需要外在的真理判断且尊重相异意见的多元论,可以说已略具20世纪多元主义的精神。除此之外,康德还把多元主义的概念应用于哲学之外的领域,于是这一概念逐渐延伸至部分学术领域,尤其是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领域。

    多元主义在伯林的思想中被赋予了一种新的性质与意义。对他而言,多元论既是一种思考方式、一种考察问题的角度,同时亦是一种解释的框架。“今天没有人会对如下的假定感到惊讶:一般而言,多样性优于一致性——单调、一致都是贬义词;或者就性格品质而言,正直和诚实值得赞美,与真理或信仰、原则的合法性无关;又如,比起冷静的现实主义,如果说热情的理想主义少一些实用的话,它要更为高尚;又或,宽容优于褊狭,即便这些美德持之太过,进而导致了危险的后果等。不过,从时间上讲,这些假定并不长久;而如下的概念却更为久远,甚至根源于柏拉图开创的传统之中:既然真理是唯一的,而谬误是多种多样的,所以一是好的,而多就是坏……在古代世界或是,有谁会谈论生活或思想的多样化呢?”[1](P210)伯林认为,价值多元主义的发现挑战了自柏拉图以来西方智识传统的核心——三条无可置疑的信条:(1)一切真正的问题都有一个而且只有一个正确的答案;(2)对这些问题来说,正确的答案是可知的;(3)正确的答案彼此不会冲突,因为一个真命题是不可能跟另外一个真命题相矛盾的。这三个信条催生了一种“全知全能”的“解决无限的智力拼图,在关涉道德的事例中,我们能察觉到何为完美的生活并把这种生活建立在对宇宙规则的理解之上”[1](P213)。在很多地方伯林都提到这种可能解决“无限的智力拼图”的信念,在这种信念中,就像一元论者所思考的那样,所有的冲突最后都能达至和谐。对一元论者来说,最关键的是探索一种人类的合适的目标,这样的话,“唯一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将或多或少的是技术上的:如何获得保护这些目标的方法,并如何地分配社会或心理所提供的技术上的方式至最好的方式”[2](P69)。

    按照伯林的看法,反启蒙运动以其崇高的特殊性和对普世的理性主义的抛弃,撼动了在西方政治哲学中长久以来所秉持的一元论。然而,早在马基雅维利的著作中已经呈现了这种对一元论的挑战:“如果个体选择遵循基督徒的道德价值的话,那么就必须放弃一切希望罗马或希腊或人类能茁壮成长的高尚的和光荣的社会体系。”[2](P303)另一方面,如果个体选择遵循异教徒的道德价值体系,将必须抑制自己的疑惑,否则将会失败[2](P303)。出于对一元论的反感,伯林意识到马基雅维利发现了:(1)在两种不同的价值体系之间选择并没有一种清晰的标准;(2)任何选择都会导致一定的牺牲。这种思想也充斥在维柯的著作之中。维柯认为并不存在固定的人性的定义,而且无论是在生活中还是在艺术中也不存在永恒不变的判断标准。作为人类和文化发展所造成的结果,维柯建议:研究人类社会,需要形成一种不同于科学研究自然的方式。如果对人类社会的研究与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大相径庭的话,那么一元论者的幻想就会破灭。维柯对于人类发展的能力(和他们的文化发展的能力)被赫尔德更进一步地加以扩充。伯林指出:在赫尔德的理念中并不存在全体通用的法则,而是存在着多种多样的文化形式;他认为德国、葡萄牙和中国的文明之间并不存在谁更优越的问题,“它们之间仅仅是不同的;因为他们是不同的,所以他们就寻求不同的目标;因此就存在他们彼此之间独特的特征和价值”[2](P42)。

    正是由于受马基雅维利、维柯和赫尔德持久的影响,伯林才发现了价值多元主义,并把其定义为:“不同的人们也许追求不同的价值目标,并且这些理性的、智识成熟的、有能力理解相互理解彼此的文化,就像我们与离我们遥远的中东国家的人们在阅读柏拉图和中世纪的小说且能激起共鸣。”[2](P9)尽管持有这种信念并追求不同目标的个体可以相互沟通,通过移情作用相互理解和潜在地相互学习,但是伯林并没有放弃不同价值之间的不可通约性这一观点,仍然意识到价值在不同的层面上必定相互冲突:它们在“不同文化之间,或同一文化的不同群体之间,或你和我之间”[2](P10)冲突。此外,他还认为,像正义、公正等绝对价值,在具体的事例中与“并非绝对价值的同情、怜悯等价值并不和谐”[2](P10)。因此,不同价值之间的这种通约性,以及不可兼容性贯穿于伯林的价值多元主义思想之中,并外现为其不可或缺的特征。

    二、伯林价值多元主义的呈现:价值的冲突和不可通约

    伯林在马基雅维利、维柯、赫尔德和浪漫主义的启发下,通过对一元论的拒斥,明确地建立了自己的价值多元主义思想。对他而言,我们所身处的这个世界,存在着许多性质相异且不可通约的价值。只要是曾经有过些许生活经验的人,都可以感受到我们的世界的确存在着不同的价值,譬如个人层面的知识、金钱、友谊、爱情等,都是我们所期盼和追求的价值与目标;同时我们也能够体会到,知识不是金钱,友谊不是爱情,而知识与金钱、友谊与爱情,不仅不能等同于公平与正义,也无法用公平与正义来定义和分析。因为这些价值各有其不同的蕴意,性质有所差异,彼此之间不可兼容和不可通约。正如伯林在《自由论》里面所阐述的:“如果我们所追求的目标是多种多样的,并且在原则上这些目标是不能相互兼容的,那么它们之间产生冲突的可能性或引起悲剧的可能性是不能在人类的生活中完整地消除的,不论是个人意义上的或集体意义上的。”[3](P214)从伯林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得知:我们所选择的价值目标和生活方式均有实践的理由依据,价值之选择所依据的实践之理性或理由,随着选择者置身的处境形势的差异也各有不同。这就是价值与价值之间的“不可兼容”或“不可通约”的特性。我们无法从这些复杂的、不可通约的价值和价值选择所依据的理由当中确定某一种价值和理由作为“根本之价值”或“基本之理性”,以借此推演其他价值,并将之看成最基本的、普遍的准则。

    伯林认为,价值之间冲突的主要特征体现在价值的不可兼容性和不可通约性,这种不可通约性会导致人们在对不同价值之间进行选择时进退两难,因为无论我们选择哪一方,都会导致另一方不可复归的牺牲。自柏拉图以来,西方哲学家们普遍相信道德与政治的价值可以按层系分级,生活形式亦可依此做出分类与分级,且这样的分级似乎不但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伯林将这样的态度归入他所反对的一元论体系当中,因为一元论者深信各价值间是可以通约共量的,所有价值都是可以被化约成一类的,各价值的要素可以被估量总计出来,然后编入一个有阶级高低排序的体系当中。如此一来,价值可被区分为主价值与次价值,所有次价值本身并不成为目的,其目的在于成就一个主价值。伯林的价值多元论拒斥世界上存在唯一且最高的价值——此价值在客观上凌驾于所有其他价值之上,甚至能够统合所有其他的价值而形成一个价值的系统。

    伯林认为,使得各价值间无法通约共量的原因有很多,因此不能对各种价值在原则上或理论上作先后排序。因为,价值的涵义往往是模糊不清的,每种价值对不同的个人有不同的经验感受,且每种价值对不同的个人都有个别的本质与个别的要求。当我们试图去确定什么样的生活是幸福的时候,便会发现幸福的生活对某些人而言是一种无拘无束的生活,但对某些人而言则是充满羁绊的生活,由于两种幸福都存在,这样所谓的幸福的原则便无法指导人们做出唯一、正确的选择。换言之,两者的原则可能都是正确的,亦可能都是错误的,视个人偏好而定,而不同偏好的价值彼此间是异质的、不可共量的,因而也是无法比较的。此外,我们知道价值势必指涉某种评价标准,而不同个人有不同的、属于他自己的评价标准,世上不存在一种普遍客观的、单一的价值尺度来作为价值王国中的度量衡,价值的不可共量性与不可比较性遂得以成立。因为“人类的目标是多样的,它们并不都是可以公度的,而且它们相互间往往处于永久的敌对状态。假定所有的价值能够用一个尺度来衡量,以致稍加检视便可决定何者为最高,在我看来这违背了我们的人是自由主体的知识,把道德的决定看作是原则上由计算尺就可以完成的事情”[4](P244-245)。约翰·格雷对其做了进一步的阐释。首先,他否认哲学之理论能够仲裁价值之间彼此的冲突及树立一套“良好之生活”的终极原则,“如果人们的生活方式乃是他们自身实践之产物,这些生活方式之形态都受到人之性情以及从其祖先传承过来之环境所塑造与限制,那么,显而易见的,任何良好生活之概念,都无法以这生活是深植人心人性为理由,自称比其他生活方式居于优势之地位”[6](P35)。其次,他认为,人所肯定的价值,彼此之间不但冲突(例如,自由与平等之价值彼此之间无法兼容,而且彼此冲突),更有甚者,任何一项价值也会产生重复、相互冲突的解释观点,以自由的蕴意为例,自由不但有消极意义与积极意义之自由之间的冲突,同时某一种自由可能会消灭另一种自由,甚至会催生或毁坏更多人享有的自由环境。

    价值多样性的存在意味着对完美世界——在这样的世界中所有的价值都是和谐共存的,人们所有的欲望都是可以被满足的——的拒斥。正如伯林所言,“我始终相信人所追求的价值是繁复多样的,而这无数的价值有些是互相冲突、彼此间无法兼容并蓄的”[7](P2-3),并且“人类所有的愿望都可以满足的想法是一种矛盾,一种形而上学的狂想”[3](P213)。这意味着对深受意识形态和宗教影响的体制而言,它们的终极目标都是希望在地球上建立一个完美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所有的终极价值和目标都可以和谐地相处。有鉴于此,伯林揭示出:这种把一元论的理念作为一种终极解决方案或这些体制所设置的一套单一和谐的解决方案,是内在不一致的和冲突的。“这些价值的冲突,正是他们是谁、我们又是谁的本质的差别。如果有人告诉我们,这些矛盾将会在某个完美社会中得到解决,在那里,所有美好的东西都在根本上和谐一致,那么,我们应该这样回答他们:他们所谓的那些美好的东西,与我们的价值有冲突,他们所赋予其中的意义,并不属于我们……完美的世界,最后的解决,一切美好事物和谐共存,这样的一些概念,对我来说,并不仅仅是无法实现的——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而且它在概念上也不够圆融;我不能够理解,这种和谐究竟意味着什么。有些至善是不能够一起共存的。这是概念上的事实。”[1](P17)因此,伯林认为,这种希望有一天社会或者共同体中一切价值都和谐共存的设想是不可能出现的,而且也正如前所述,是一种非常危险的乌托邦式的梦想。这种观点的荒谬之处恰恰在于,不能正视悲剧和冲突是构成人类生命的内在特质,而悲剧和冲突是人类所固有的。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人类的思想史总是围绕着生活意义与制度安排之间的冲突而缓慢前行的,这也恰好彰显出价值与喜好本身就是冲突的这项既存事实。因此,伯林一再提醒人们,那种假定世界中所有美好的事物、所有的善都是相互和谐存在的是错误的,这并非老调重弹——在一个不完美的世界中所有的价值和善并不都是相容的,这些善或者价值在本质上是相互冲突的,并不存在能使其和谐、无可置疑的解决方法。

    除此之外,伯林还进一步揭示出价值不仅在不同的价值体系和文化之间是不相兼容和不可通约的,而且在同一价值体系和文化中不同的群体之间也是不能兼容和不可通约的:“有一点是清楚的,就是不同的价值可能会有冲突——这就是为什么不同的文化会有抵触。不同的文化之间,同一文化的不同群体之间,甚至在你我之间,都有可能是相互抵触的。比如,你永远都认为应该实话实说,无论什么情况;而我不这么想,因为我相信讲实话有时候会太让人痛苦,伤害太大。我们可以交流彼此的看法,也可以努力达成共识,但最后仍会发现,你所追求的东西和我献身的目标之间还是不可调和的。就个人而言,他自身也会有价值的冲突。”[1](P14)可见,价值多元主义贯穿于整个人类生活之中,即便个体自身也能体验到价值冲突。不但在善和不善之间存在着冲突,而且在善之间也存在着冲突。每一种文化都有其自身的标准。文化、亚文化和个人都有他们自身所优先选择的不可兼容的价值和目标标准。这意味着在一个多元文化境遇中,何种价值和目标具有优先权,以及何种标准应该适用都是难题。

    除伯林之外,著名思想家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也注意到了这种在社会中存在的普遍分歧。他在《美德之后》中阐释了诸多正义概念之间的不可通约性:“我们有太多具有差异性和相互竞争的道德观念,在这种情况下相互竞争的和差异性的有关正义的概念,以及文化的道德资源使我们找不到解决这些问题的合理方法。”[8](P235)对麦金太尔来说,这种分歧源于缺乏一种以理性的方式协调解决美好生活的背景概念,其原因在于麦金太尔认为,个人主义和现代性计划未能提供一种独立的道德正当性的方法。对于伯林来说,这种分歧的原因在于我们所生活的道德世界是不和谐的甚至是冲突的。即使我们能达成对美好生活的共同看法,我们仍然会面对这些善与善之间的冲突,因为这些相互冲突的诸价值被赋予了不同的意义和重要性。

    伯林借用“扭曲木材”的隐喻去刻画我们所生活的甚至善与善之间都充斥着不和谐的道德世界。伯林的这种表达起源于康德,康德使用这个隐喻原本是指人类罪恶的一面,虽然伯林也使用这个隐喻去描述人性的黑暗面,但他最喜欢使用这个隐喻去刻画围绕着人类的道德世界的各种价值之间的内在张力。例如,伯林使用这个隐喻意在表明完美的解决方案是不可能的:“或许我们所能做的最佳选择是,努力在不同的人类群体的不同渴望之间寻找某种平衡(显然是一种不稳定的平衡)——至少要阻止他们排除对方的冲动,而且要尽可能地去阻止他们相互伤害——在最大程度上促进他们相互的同情和理解,尽管这是永远不可能彻底实现的事情。”[1](P50)解决价值冲突的方案并不总在逻辑上是严谨的,“因此,步出困境之路存在于某种逻辑上混乱的、可变的甚至是含糊的妥协。每一种特殊的情形都需要它自己特殊的对策,因为‘从扭曲的人性之材中,就像康德曾经说过的,‘造不出直的东西”[3](P102)。再如,伯林使用“扭曲木材”的概念去批评持有理想生活取向的人们,诸如艺术家为了追求艺术而极端地选择放弃家庭生活。伯林所拒斥的过于死板的或极端的决定并不总是在价值冲突中体现:“目前世界上有太多的个体在不同的价值之间不选择以极端的方式去生活。伟大的哲学家说过,‘从扭曲的人性之材中,造不出任何直的东西。”[3](P102)人类应该给自身机会以在生活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作为一个艺术家,一个丈夫,一个父亲),即便这意味着每个扮演的角色都不是太成功。如果非要引入第三个例子,伯林用这种隐喻指出,人们不能挤入“早已准备好的模式”中或者“教条化地信奉某些方案,强迫人们穿上统一的制服”[1](P18-19)。

    鉴于价值与价值之间的不可通约性或不可兼容性,以及完美世界的虚幻性,伯林希望“少一些弥赛亚式的热诚,多一些开明的怀疑主义,多一些对异性的宽容,在可预见的将来特别地多一些达到目标的方法,为那些其趣味与信念(对错姑且不论)在多数人中很难找到共鸣的个体或少数人实现他们的目的多留出一些空间”[3](P186)。这样的多元主义要求我们在理论反省的层面上,不要过于执着于某一种单一的、自认为根本的价值原则,以为这样的原则可以居于优先的地位,借此权衡所有其他的价值。伯林拒斥自由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所展现出来的一元论的理论倾向,但是他的价值多元论是否可以给我们以指引,我们是否必须在多元分歧且彼此可能冲突的价值中寻求某种让这些价值可以相互协调的共识原则,还值得进一步探讨。

    三、多元价值之间的“极端选择”和“不稳定的平衡”

    在我们所存身的道德世界中,人们不可避免地要在不可通约的价值之间做出选择,而选择一方就意味着另一方的不可复归的牺牲。对于这种在不同价值之间非此即彼的极端选择,伯林指出其并非如人们所想象的那么严重。他认为,人们有能力去发展一种共享的相互理解的理念,并用来对具体情况做出理性的判断,这样就鼓励他在许多境遇和选择中可以务实地做出决定。有鉴于此,可以认为,伯林在对人类状况进行说明的过程中,其明显是受到了反启蒙主义思想家对个体和社会自我创造力强调的影响。此外,他对个人价值的理解明显地使用了康德哲学的范式:人们不但不能被强迫选择,而且必须要尊重他人自身选择的能力;由此可以认为,有一些特定的选择(不侵犯他人选择自身目的的选择)是比另一些选择(侵犯了他人自身选择的能力)仁慈的。

    伯林著名的对消极自由的辩护就是从这种提升公共机构对人们选择的鼓励中衍生出来的,他的消极自由理念内在地与多元理念联系在一起。他认为,多元理念可以被人合理地需求的原因是:“多元主义是更人道的,因为它未像体系建构者那样以一种遥远的、前后矛盾的理想的名义,剥夺人们——作为不可预测地自我转化的人类——的生活所必不可少的东西。结果,人们在各种终极价值中进行选择;他们之所以做出选择,是因为他们的生活与思想受到基本的道德范畴与概念的决定,这些范畴与概念,不管其最终的起源是什么,在大部分的时空中,至少是他们的存在与思想、他们自己的认同感的一部分;同时,也是人之为人的要素的一部分。”[1](P216)伯林对消极自由的论述被一些评论家认为是深深根植于人类选择的悲剧性之中而并不是一些形而上的道德理念之中的。格雷指出,伯林对消极自由的论述不应该与对个人自治的卫护混淆在一起。他指出:“伯林主张的消极自由的价值首先是作为提供一种通过做出选择的自我创造的环境……深刻的是,因为一种自治的目标仅仅是一种自我通过选择而做出的创造,是一种自我创造而不是自治所赋予消极自由以价值的。”[9](P31)例如,如果我选择去成为一个僧侣,在做出选择的过程中我会行使自我的创造力甚至会放弃自治权。然而,即便伯林有能力为我选择做僧侣而辩护,就像我们在下面所看到的,他也将保留一种批判我的选择的权利(特别是因为做出成为一个僧侣的选择可能限制了长远的选择,因此将可能减少作为一个人的能力)。

    如果伯林提升选择的价值(包括个体的自治)而同时驳回尝试理性秩序的价值和目的(道德上不负责任和不一致),那么他信奉的理念是什么呢?格雷是这样认为的:伯林对“不可避免和同时不可由理性决定”的道德两难境遇的反思使他形成了一种独特的自由主义形式,格雷称之为竞争的自由主义,是以“我们在不可通约的价值之间做出的极端选择而不是理性选择为基础的”。格雷认为,考虑到极端选择,伯林的竞争的自由主义有“一种决定主义者的、唯意志论者或存在主义因素区别于其他的所有的自由理性主义的形式”[9](P70)。虽然人们可以找到许多格雷所谓的在伯林的思想中存在着“决定论的、唯意志论的、存在主义的因素”的论述,但这里有两个论述最显著:(1)在讨论马基雅维利的遗产中,伯林指出在发现相互冲突的、不可通约的价值体系的同时,也发现了在“没有共同的标准存在的价值体系中,凭什么就可以用理性做出选择”,这些价值体系有可能是“在同一水准之上的,可以被一个善良、慷慨或喜欢私人生活的人选择,又或许是一种好的、成功的、社会的存在,但是绝对不会是同时存在的”[10](P316)。(2)柏林在同卢克斯的谈话中,伯林表示:“在一定的程度上我是一个存在主义者,也就是说我把自己托付给,或者发现事实上我把自己托付给不止一种价值。这也是我生活的意义所在。其他人的生活也许跟我不一样。但是这就是我之为我的原因。”

    然而对伯林而言,在特定的领域中做出与理性选择相反的极端选择的概率是微乎其微的。对被称之为“理性自由主义者”的伯林来说,理性的观点是对世界的一种现实主义的和灵活性的认识。“选择的能力便是理性的固有成分,假如理性指的是理解现实世界的正常能力的话。只要自己能够得到的东西,不受可选方案的引诱,从不追求互不相容的目的,这等于在没有摩擦力的介质中运动,生活在一个万事如意的幻想状态。”[3](P50)理性观点因此可以论证我们所拥有的选择的权利是人之为人的标志,但是它不能决定我们所做的选择:“机械的或演绎的方式不能达到正确的政策,不可能知道我们的固定不变的规则:条件常常不明显,原则无法被分析或表达”[3](P53),它可以证明手段却不能证明目的,“一种理性的目的……对我来说是不能理解的”[3](P50)。启蒙主义幼稚地认为理性可以给社会发展提供一种合适的法则和秩序,而伯林认为,科学和理性虽然可以帮助我们认识我们所必须做出的决定的本质,但是不能对我们的选择做出最后的决定。

    此外,伯林还认为,通过理性观点我们可以发现不同价值观所共享的“道德范畴”。他指出,“的确存在一种价值的尺度,据此,人类中的大多数——尤其是西欧人——实际上凭借着这种价值的尺度而生活,而不仅仅是机械的、按照日复一日的习惯而生活,而且是自我意识到这些价值正是让他们拥有人之为人的本质的构成因素”[1](P203)。伯林并不清楚在这个价值尺度中到底存在多少价值:人们可以追求的目标的数目和仍然被我们认为人之为人所必须拥有的东西,也许让我们认为是92,67或41,但是没有一个确切的数字。[5](P103)就像我们之前所谈到的,只要人们所追求的目标是可以被人所理解的,我们就可以认为他的行为是合乎理性的。这个观点伯林已经陈述得非常清楚了:假如,我们跟某人相遇,只不过在生活的目的上,他跟我们的意见不同,幸福和自我牺牲,他更喜欢幸福,我们可以接受他是我们的同类,因为他对于什么是生活目的的想法,用以捍卫其目的的论证方式,以及他一般性的行为举止,都在我们认为是人之为人的范围之内的。[1](P203)这样我们可以看出对选择的辩护的观点有一种特殊的力量,即使这种观点没有说服我们相信其他人的选择,但至少承认我们理解了这些选择是合乎理性的。这种理解考虑到使这些做出不可通约目的的主张有共通的可能性,它也允许我们使用“移情的想象力”进入这些异己文化之中。正如伯林所言:“一个斯多葛主义者可以理解柏拉图主义者的观点,他们可以通过‘移情的想象力的作用进入到柏拉图主义者的意境中,去理解为什么这个人会选择柏拉图主义而不是斯多葛主义。”[1](P203-204)

    另外,如果我们不能理解他人所选择的目标或他们为自身目标辩护的方式,那么在伯林的理解中,我们将不能被理解为一个正常人:“假如我们遇到一些人,他们不能够明白为什么他们不应该破坏这个世界,以免伤及自身,或者是某些人,他们诚心诚意地相信,给无辜者判刑、背叛朋友、折磨儿童这些行为都不会造成伤害,那么,我们会发现,跟这些人我们是无法与其辩争的,不仅是因为他们使我们感到恐惧,而且更因为他们让我们想到有点没有人性——我们将其称为精神上的白痴。”[1](P204)伯林认为,一个人不但必须有选择的权利,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做出的选择也得由他人给出辩护。这就显示出了交流的重要性。事实是我选择遵循一定的目的并不单单是使我成为人,我是人类一分子,也预示着我能就我所选择的目的同他人交流。因为交流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是必须的,在这些追求不同目标的个体之间,伯林认为我们可以批判性地评价其他个体或团体的价值定向:“我们可以自由地评价其他文化的价值,去谴责他们,但是我们不能装作一点都不能理解他们,或者简单地认为他们是主观的、与我们不能交流的、与我们口味不同的环境的创造物。”[2](P9)

    伯林所秉持的通过“移情的想象力”批判性地对待不同价值的观点,使他对在不可通约的价值之间做出决定秉持一种乐观主义的态度:在不同的价值和目标之间,即使不能避免相互冲突,他们“也是可以变得稳定的、平衡的,折中是可以达到的。在具体的情形中并不是每一种主张都有相同的力量……优先权,没有最终的和绝对性可以建立。”[1](P14)由此可知,伯林式的行为者具有一种额外的能力(或责任),可以以他们自己的术语(他们自己的合乎理性的观点)评价性地参与不可通约的价值主张,这个参与者有能力在不同的主张之间达成一种折中。因为伯林认为在每一个社会中都存在着我们共享的道德范畴:在价值多样化的范畴中价值原则必须彼此做出让步。功利主义者的解决方法有时是错误的,但是我怀疑,多数情况下是有益的。可以作为一种真正的规则去执行的,维持一种不稳定的平衡可以防止发生不可收拾的局面,和无法忍受的选择——这是一个文明社会的第一要务;在我们有限的知识领域内,依据我们对于社会和个人的不够完整的理解,这个基本要求值得我们始终努力。此时保持一点谦卑还是很重要的。”[1](P21)

    尽管伯林看起来似乎认为平常的境遇可以通过公平交易原则和折中的方案去处理,但他很清醒地认识到还存在一个“尖锐的道德两难困境”是没有可能通过公平交易原则去解决的[5](P106)。在缺乏公平交易的原则和折中方案的境遇中,个体必须做出一种极端的选择。然而,如果这种选择所追求的目标明显地是一个人类目标的时候就可以被其他人所理解(不论是保护家庭或者是反抗邪恶的组织)。

    由此可知,伯林并没有轻易地幻想在这个充满冲突和不可通约价值的世界上达到一种和谐是容易的,在面对相互冲突的价值时,个体被迫必须在他们之间做出选择。然而,伯林认为人们彼此之间通过移情能力是可以交流的。伯林的乐观主义观点可以在不同的价值之间达至一种“微妙的平衡”,这是筑基于他的共享道德范畴追寻不同道德目标的个体可以相互理解和相互交流的信念之上的。这个观点缘于赖利称伯林为“真正的理性主义者”,这种理性本质上是弱读式的理性,可以知道伦理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理性。尽管这种弱读式的理性并不能提供给我们一种普世主义的方法去协调或者压制具体境遇中的价值冲突,也不能帮助我们走出尖锐的道德两难困境,但其可以帮助我们在处理这些冲突时达成一种折中的方案,并促使我们不会放弃启蒙时代的梦想,使一个理性的、文明的社会得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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