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

    蔡利娟

    [摘 要] 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是指因犯罪行為其物质、精神、肉体甚至生命遭受损害的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的理论基础是国家责任理论、社会福利理论、社会保险理论、预防犯罪理论。当前,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必须从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主体、对象、范围、标准、程序等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进行改造。

    [关键词] 未成年;刑事被害人;被告人;救助制度

    [中图分类号] D9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129(2017)02-0107-04

    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是指因犯罪行为其物质、精神、肉体甚至生命遭受损害的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因抵抗社会压力与修复自身伤害的功能欠缺必然导致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的痛苦与社会报复心理更为强烈,故国家对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害而未受到刑事被告人赔偿的刑事被害人有进行救助的紧迫性与必要性。

    一、 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理论依据

    (一)国家责任理论

    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给予救助是国家基于社会契约理论承担的自然法责任。国家进行救助的法理依据是在国家在保护个体权益方面的失职及对社会契约精神的违反。未成年刑事被告人作为被犯罪侵害的特殊群体,其因犯罪受到的伤害更深,极易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与对社会的极端仇视。国家为防止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因报复而沦为刑事被告人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救助是国家责任所在。

    (二)社会福利理论

    发达国家建立了覆盖全体人民的福利制度,故在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未得到刑事被告人赔偿的情况下相关福利便代替国家承担救助,这种福利制度有效地保护了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系统的社会福利制度,已建立的社会福利制度结构单一、补偿范围狭小。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赔偿本人及其近亲属陷入困境甚至绝境之中,这无疑是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二次伤害”。社会福利理论要求国家通过系列福利制度肩负起救助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责任,使其能维持基本生活水准。

    (三)社会保险理论

    社会保险理论认为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受到犯罪的侵害是国家没有尽到保护责任,而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定监护人向国家交纳赋税相当于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用以在未成年人受到犯罪侵害时能够得到类似于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理赔。国家与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法定监护人建立的这种默示保险制度在很多情况下是处于静态,只有当不特定的犯罪行为侵害了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静态的保险合同就转化为动态支付。

    (四)预防犯罪理论

    预防犯罪理论认为通过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的物质补偿能够有效地抑制其对未成年案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新的犯罪。因为当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未得到满足其内心深处隐藏的仇恨就很容易被激发出来,从而对犯罪人及其近亲属产生疯狂举动,甚至对无辜的社会公众进行规模性的严重伤害,此类例子不胜枚举。

    二、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建

    (一)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的主体

    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主体是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构建的前提。笔者认为,公检法机关在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中应主要承担提供有关证明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陷入生活困境的线索或者材料,并将这些线索或者材料及时提供给专门的救助机构。目前将救助机构设置在党委政法委下面,作为党委政法委的一个下属机构比较现实。救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应该是专职与兼职并存。专职救助人员可以通过公开招考的方式录取,兼职救助人员可以从医生、教师、社区工作者等中选任。兼职救助工作人员应该有一定的任期,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救助机构应该从中央到地方层层设置,上级救助机构负有对下级救助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的职能,当然各级救助机构还有接受同级党委政法委的双重领导。

    (二)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对象

    稀缺的司法资源必须最大化的利用,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对象应该仅限于严重暴力犯罪的受害者及其近亲属。严重暴力犯罪一般是指被告人通过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实施的犯罪,而且对严重暴力犯罪在主观上不要求是故意,过失实施严重暴力犯罪导致未成年及其近亲属受到严重伤害的也应给予救助。因为故意与过失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在客观上都会导致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陷入困境,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救助之前必须进行损害及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生活状况的调查,对家庭经济条件较好且并没有因为受到犯罪的侵害而陷入困境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不能给予救济。同时,亦必须排除未成年被害人故意引诱被告人对其实施严重暴力犯罪后进行救助的情况,因为此种情况下的救助无疑是对犯罪的鼓励,与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建立的初衷相违背。

    (三)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范围

    实践中,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救助一般都是以物质救助为主。不可否认,犯罪给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物质上造成巨大损失,但这种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金钱支付等形式予以弥补,而犯罪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心理创伤却无法通过物质帮助的模式进行恢复。心理创伤具体表现为害怕、悲观、痛苦及自责等情绪,故必须通过心理医生的心理治疗缓解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因犯罪产生的心理上的痛苦。我国虽然没有经济实力把精神损失费划入救助范围,但是我国并不缺少心理治疗师。当前,我国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咨询师培训机构已经遍布全国。发达国家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除了进行特定的物质救助外都普遍建立了心理干预机制。他们的心理干预机制大多以立法的形式予以体现,法律详细规定了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心理治疗的程序、模式、经费、对象等。考虑到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系特定犯罪的受害者,部分国家还建立了不同于普通心理干预的特殊心理治疗模式,有针对性地进行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实践。

    (四)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标准

    1.医疗救助费。如前所述,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救助主要针对的是严重暴力犯罪导致未成年刑事被害人陷入困境情形。对因严重暴力犯罪导致未成年被害人残疾的必须赔付诊断费、治疗费、护理费、康复费及其他因在医院住院或者出院后需要继续治疗的一切合理费用。但对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建议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让法院判被告人支付前述费用而不宜通过物质救助的形式进行救助。

    2.生活救助费。生活救助费不同于医疗救助费,生活救助费只发给因严重暴力犯罪导致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生活陷入困境之对象。严重暴力犯罪致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失去劳动与自我谋生的能力,同时因为身体残疾需要其近亲属护理从而导致其不能工作而失去其固有收入。生活救助费建议一次性发放,因为长期发放给国家带来一定的财政困难同时容易让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陷入怠惰。发放标准应该参照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发放时间应从犯罪行为导致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残废时到死亡止。如果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家庭经济条件好转,相应的救助费就应扣除。

    3.死亡救助费。生命权系人之为人的载体,生命权的丧失不但让未成年刑事被害人作为人类个体的消失,而且还让其近亲属处于精神痛苦与无人赡养的境地。现代国家都有道义上的责任让其国民在安宁的环境中生活,而严重暴力犯罪却打破了国民的这种期待,故国家也必须承担犯罪的部分后果。死亡救助费应该包括丧葬费与赡养费两大块,其给付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5倍计算较为合适。

    (五)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程序

    1.申请程序。很多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都不知道被告人无力承担民事赔偿时可以申请国家救助,故司法机关认为其符合救助条件时应书面告知。告知的内容包括申请的主体、救助的机构、救助的范围、救助的形式、救助的金额及系列救济程序等。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在收到书面告知后应该在30日内申请国家救助,特殊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至1年。申请的方式既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但口头申请的应该记录在案。司法机关在收到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救助申请后应该及时转交专门的救助机构处理。

    2.审核程序。公检法机关在收到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提交的救助申请后应该进行及时审核,主要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审核。实体上看犯罪人实施的是否系严重暴力犯罪,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及其近親属是否因为严重暴力犯罪而陷入困境等;程序上主要看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无申请人签名等。经初步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7日以内提交专门的救助机构审查,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救助材料不齐全退回申请人或者建议其补充相关材料。救助机构在收到救助申请后正式启动救助程序。

    3.听证程序。为了保证救助工作公开、公正与透明,救助机构在收到司法机关转交的救助申请后应该在15日以内举行听证。听证主持者应该是救助机构的负责人或者其负责人委托的救助机构其他工作人员,听证程序的参加者包括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及其近秦素、鉴定人、司法机关相关办案人员及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被告人等。有关人员应该提交伤残鉴定、被告人无力赔偿、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陷入困境等证据,这些证据都应该在多方参与的情况下进行质证、辩论。

    4.决定程序。听证程序完毕后,救助机构应当对经过质证的救助申请进行评估。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救助申请应当决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决定驳回其申请。1万元以下的救助金额可以由1名救助机构工作人员作出决定,对1万以上的救助金额建议由3-5人的救助机构工作人员集体作出决定。决定的内容包括救助的对象、救助的金额、救助的标准、救助金额的发放时间等。对特别巨大的救助金额建议由救助机构报党委政法委批准,同时建议纪检监察机构监督。

    5.执行程序。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救助金额一旦决定就应该立即发放,最迟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超过法定期限不发放救助金的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有关机构控告,相关部门必须接受其控告,经调查控告属实的责令救助机构立即发放。救助后发现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已经获得被告人赔偿或者社会捐助,应该要求其返还已经给付的救助金的一部或者全部。如果拒绝返还建议通过协商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追回。

    [责任编辑:谭晓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