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困境及出路分析

    宋春晓

    【摘 要】地方政府依法行政是否服务到位,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然而,现今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乡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当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不端现象屡见不鲜。本文阐述了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含义及意义,并从地方政府依法行政中行政不作为且权限违法、适用法错误切程序违法、用人制度的缺陷、监督制约机制等问题分析影响地方政府存在执法不端现象的成因,从而提出解决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应该提高执法人员的意识与能力、改革用人制度、完善监督机制等对策出路。

    【关键词】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出路分析

    【中图分类号】D6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7)09-0048-02

    一、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理论分析

    (一)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含义

    地方政府依法行政,是指地方、基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管理的活动。

    (二)加强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意义

    第一,加强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地方政府在我国政权体系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行政执法的前线阵地,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实际利益,是人民利益的维护者。因此地方政府是否能够做到依法行政就显得尤为重要。加强地方政府的依法行政,是贯彻党的“十八大”思想、构建和谐社会、提高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要手段和重要基础。所以地方政府必须加强依法行政工作,将其作为全局性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

    第二,加强地方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紧迫任务。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人们对政治活动的参与意识也逐渐加强,这就对政府机构提出更高层次的标准。通过长期不断的努力,这几年来,我国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不断突破,但从现实来看,与当今社会的发展要求还有不小差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需要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有待提高;地方政府执法不严的状况迫切需要得到改善。

    第三,加强地方政府依法行政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政府的权力源于人民,保障公民权利是我国地方政府生存的基础,也是依法行政的价值追求。依法行政的目的是要通过规范行政权的运作,达到限制权力滥用、维护公民利益的为根本目的。

    二、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困境及其成因

    (一)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困境

    第一,地方政府行政不作為且权限违法。所谓行政不作为,通常是指行政主体有实施某方面具有法律效果的作为的行政义务,具有作为可能性,但却拖延做出义务的违法行为。从某种意义分析,行政不作为可以认为是失职、渎职,由此引发的纠纷损害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要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合法行政行为,且符合一定的权限与规则。宪法、法律决定了政府的行事职权。而依法行政最主要原则之一就是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权限违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行政事项管辖权越权。二是滥用职权。三是幅度越权。

    第二,地方政府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在地方行政中,行政机关有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可能错误地使用了法律法规,或事实认定不清随意做出行政处理决定,这和执法者执法水平不高有很大的关系。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遵循合法的法定行政程序,就构成行政程序的违法。如果行政主体在任意性法定行政程序内作了不合理的选择,并产生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后果时,也构成行政程序违法。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行政程序,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否则即构成程序违法。但地方政府往往在行政过程中过于随意,忽略必要的行政程序,认为具备合法的处罚理由就可以了,这是一个极大的误区。

    第三,地方政府用人制度存在缺陷。人是实现一切行为的前提,行政行为也不例外。具体的行政决定都要靠人来实施。虽然地方政府的行政领导通常由人大选出,但这其中往往带有任命的性质,人大发挥的实质作用不多。具体到行政人员的任用则多由领导直接任命,领导决定是谁就是谁,这就导致了任人唯亲不唯贤现象的发生。这种用人制度极大地破坏了执法队伍的素质水平,不少人在其位而不谋其政,有的执法人员法律意识不强,从而为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推进带来了极大地阻碍。

    第四,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首先表现在监督方面的法律不够完善。从现行法律制度来看,对行政管理的监督机制很多,监督方面的相关的法律也不少,但这些监督机制、监督法律都不够系统,不够严密,具体操作时也存在一定问题。而且这些监督最大的问题就是均属于事后监督,也就是说,都是等问题出现后才能实施,没办法从根本上杜绝违法的行政行为,使得监督措施效力低下。

    二是公众监督权力没有法律保证,仅仅流于形式。尽管宪法、法律在一些条文里规定了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力,但很显然人民群众的监督是不具备国家强制力的,没办法在实质上对相关违法行政人员进行惩处。使得公众监督仅仅停留在条文之上,没有实际意义。

    (二)地方政府依法行政问题成因

    第一,地方政府依法行政观念落后、意识薄弱。不得不承认的是,很多地方政或者基层领导者、工作者学历都不高,对相关政策的学习仅仅停留在短期的培训班中,无法完全使用相关法律法规。甚至少数地方政府还残留有人治思想,靠传统的吓、吼等个人“威力”执法,且法治观念淡薄,不注重依法行事,发生行政执法事件后解决手段不首选法律手段而是用行政手段,依法行政意识不强。

    第二,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等一些列相关法律条文,但其中有些法律具体实施起来操作难度大,且处理起来容易出现偏差。有些政府部门之间的职权相互重叠、交叉,权责不一导致依法行政困难重重。

    第三,行政问责与监督机制不到位,未全面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水平不高,监督制约不到位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地方政府的权力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并没有成为其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內容。而地方性司法机关的监督也很有限,只能在局部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不能对地方政府依法行政起决定性作用。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也因遇到的种种困难而收效甚微。

    三、推进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对策出路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程。而这项任务工作的重心又在地方政府。全面提高地方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是实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中之重。

    (一)转变服务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效果

    提高地方政府的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必须首先提高当地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作为一个地区的领导者与决策者,领导干部的执政水平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当地依法行政的水平。如果地方政府的领导和管理执法者法律意识低下,把法律当手电筒只照他人不照自己,那么即使有再完善的法律体系也无法保证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再多再好的法律也就成为了一纸空文,毫无效力。所以说,我们要从源头抓起,大力提高地方政府领导的法律素质,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集中培训制度,使地方领导干部养成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习惯。同时要不断学习更新的法律法规充实自身,做到学法、用法、依法办事。在此同时,要加强对公务员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知识培训。

    (二)改革用人制度,提高行政服务效果

    现行用人制度容易形成下级盲从上级,甚至违法乱纪以博取领导欢心的局面。改革用人制度就是主要让老百姓来决定官员的去留升降,让服务对象来给服务者打分。具体做法可以是:党委或政府决定提拔或任命人员时,提出较多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后由群众和服务对象决定人员,对于群众和服务对象选出的人员,只要不存在明显的问题,就可以放心使用。

    (三)完善监督机制,提高行政监督效果

    一是创新行政监督机制,逐步形成监察、审计、政府法制监督的有机整体,实现监督的整体效能。要改变监督机关“位低、权微、手段弱”而不能实施有效监督,以及人多势众却监督无力的现状。同时要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和政协监督的作用,地方政府更要虚心听取人大、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反馈,防止敷衍现象的发生。

    二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地方政府要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本质是为人民服务。

    四、结语

    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府作为依法行政的“第一道防线”,其成效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意义。虽然依法行政困难的解决不是朝夕之间的事,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是,我们必须要正确的面对问题、剖析问题,循序渐进的逐一解决问题。我们的依法行政事业才能越走越宽、越走越快,依法治国的大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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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秦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