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盗掘被依法处理动物尸体的案例分析

    夏海山++王全得++周开仁

    

    摘要:以查处一例盗掘被依法处理的动物尸体案为例,介绍了案件发生及查处过程,探讨本类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加快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加大无害化处理场所监管力度,加强各执法部门间协调配合,确保食品安全。

    关键词:盗掘;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

    中图分类号:S851.3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7)010-0040-02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公众对食品安全极为关注。养殖环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政策是肉类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但个别人员盗掘被依法采取深埋方式无害化处理动物尸体的行为,对食品安全和养殖业威胁极大,下面就一例盗掘被依法处理的动物尸体案的查处经过进行分析、讨论

    1 案件来源

    2016年1月21日下午17时45分,兵团第六师A团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一辆装载死猪的白色皮卡车,由A团7连向B市方向驶去。A团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举报后立即联系当地公安部门请求协助,并派出两名执法人员与公安部门派出的执法人员乘坐公安执法车辆前往拦截,17时50分在A团5连大桥处拦截到涉案车辆,A团动物卫生监督所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检查涉案车辆,发现车上装满死猪,遂将当事人刁某及涉案车辆带回A团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立案调查。

    2 调查取证及事实认定

    2.1 现场调查情况

    经对涉案车辆现场勘验,该车斗内装有死猪共20头,猪尸体已经完全冻硬,口鼻未见烂斑,蹄冠蹄踵未见异常,部分死猪尸体耳与腹下发红,初步认定为病死,车内有铁锨、斧头各一把。执法人员对死猪及涉案车辆现场拍照2张,依法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

    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刁某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留存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供述涉案车辆为其自己所有,车上死猪是从A团7连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点的填埋坑中挖出,准备拿回家喂狗,是第一次来挖取死猪尸体。

    2.2 事实认定

    根据上述证据,执法办案人员认定当事人刁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执法办案人员合议认为:当事人刁某盗掘已被依法处理的动物行为,违法事实成立。且此前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规的违法记录,尚未造成危害。

    3 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

    2016年1月21日A团动物卫生监督所向当事人刁某送达来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对当事人拟做出罚款1 100元的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于当日向A团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了陈述申辩,辩称:第一次来,认识到了错误,保证不再进行盗掘,要求不予以罚款。A团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当事人刁某陈述申辩依法制作了《陈述申辩笔录》。2016年1月27日A团动物卫生生监督所审查当事人刁某的陈述申辩,认为当事人刁某的申辩理由不能作为不予处罚的依据,不予采纳。2016年1月27日A团动物卫生监督所向当事人刁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做出罚款1 100元的处罚决定。

    4 案件结果

    2016年1月21日A团动物卫生监督所将涉案20头死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当事人刁某于2016年1月27日上交了罚款1 100元。至此案件终结。

    5 分析

    本案查处中,执法办案人员执法程序、适用法律均运用适当,有效地打击了违反《中華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违法行为。但案件办理过程中违法证据收集略显不足,应对被盗掘现场进行勘验,进一步佐证当事人违法行为。通过本案查处也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一些启示。

    5.1 加快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本案由于A团当地采用深埋的方式无害化处理动物尸体,并且新疆冬季天气寒冷,动物尸体深埋后无法腐败消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同时深埋这种无害化处理方法占地较大,无法重复使用,夏季气味难闻,污染较重,并且无害化处理点监管难度较大。为避免此类违法行为地继续发生,需进一步改进无害化处理方式,加快集中式无污染的无害化处理厂建设已成当务之急。

    5.2 加大无害化场所监管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政策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措施,但无害处理场所是动物疫病传播风险较高的区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无害化处理场所监管频次和力度,特别是对于易被盗取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要加强防范和巡查,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确保食品安全。

    5.3 加强各执法部门间协调配合

    本案能顺利查处,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公安部门的积极配合,本案中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举报时,违法当事人已盗掘并驾车驶离,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没有拦截行驶车辆的权利,并且由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公众中的执法威慑力还较低,如果仅仅依靠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拦截,违法当事人可能不予理睬,如冒然拦截可能会引发安全事故,即使拦停违法车辆违法行为人如果不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也无法对当事人采取任何措施。本案正是由于公安部门成功拦截违法车辆,才使得案件得以顺利查处结案。动物卫生违法案件查处中,当事人不配合情况经常发生,积极协调公安等相关执法部门,是顺利查处动物卫生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