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司法适用问题评析

    关键词 股东出资 加速到期 执行异议

    作者简介:王瑛,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中图分类号:D922.2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153一、问题的提出——以一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为切入点

    案例:许某水、许某枝诉厦门市合翔果蔬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珍敏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

    (一)基本案情

    第三人厦门珍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敏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9日,注册资本500万元。许某水、许某枝为珍敏公司的股东。许某枝认缴出资额为100万元,实缴出资额为10万元,许某水认缴出资额为400万元,实缴出资额为40万元。2017年7月20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就厦门市合翔果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翔公司)与珍敏公司、许某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闽02民终2989号民事判决,判决珍敏公司应向合翔公司支付租金320000元。该判决生效后,珍敏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合翔公司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翔安区法院经查询珍敏公司的船舶、银行、工商、不动产、证券、车辆等登记信息,实际冻结珍敏公司银行账户金额计10371.44元,未查询到珍敏公司有无其他财产。珍敏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2016)闽02民终298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翔安区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2018)闽0213执异10号执行裁定,追加许某水、许某枝为本案被执行人;许某水、许某枝应在尚未缴足出资的范围内,与珍敏公司共同承担(2016)闽02民终29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许某水、许某枝认为,其作为珍敏公司的股东,注册公司时,注册资本有认缴期限,在珍敏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将公司股东的两原告追加为被申请执行人明显不公。翔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合翔公司有权要求许某水、许某枝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许某水、许某枝诉请判决不予追加许某水、许某枝作为(2016)闽02民终2989号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缺乏合法依据,判决驳回许某水、许某枝的诉讼请求。

    许某水、许某枝不服该判决,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许某水、许某枝的一审诉讼请求。厦门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许某水、许某枝的上诉请求成立,判决撤销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8)闽0213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不得追加许某水、许某枝为(2016)闽02民终2989号民事判决的被执行人。

    (二)裁判理由概述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许某水、许某枝是否应于认缴期限届满前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珍敏公司所负债务向合翔公司承担责任。在民事判决的执行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应当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2014年3月1日,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许某水、许某枝认缴出资的期限目前尚未届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规定的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系指股东在认缴的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或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并不适用于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合翔公司并未向人民法院提出对珍敏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珍敏公司并未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综合上述分析,许某水、许某枝于2007年1月设立珍敏公司时,并不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合翔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许某水、许某枝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形。

    (三)案例引发出的相关法律问题

    本案中,二审法院的生效判决表达了对于债权人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诉求不予支持。虽然该案二审判决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尚未印发,但足可见此类型案件确具有争议性,處理结果仍值得商榷。股东出资能否加速到期问题引起广泛争议。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基石。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将公司资本制度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降低了公司准入门槛,强化了股东意思自治,但其弊端也日益显现,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不利于交易的稳定和安全。因此如何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人利益亟待破解。如何平衡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有待在立法与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与完善。二、关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不同观点及评析

    (一)肯定说

    该观点认为,股东出资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应加速到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中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包括出资期限未届期的股东。

    (二)否定说

    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否定说的观点认为,股东不能丧失对出资期限的期待利益,债权人只能请求出资期限已届至而未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中二审的判决体现了肯定说的观点。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浦东法院联合发布的自贸区司法保障十大典型案例之黄某诉H投资、Y旅社等合伙协议纠纷案也采纳了否定说,该案例明确其典型意义,认为不应轻易剥夺出资人的出资期限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