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企业众筹融资的风险及其监管初探

    陈芳

    摘要:众筹被定义为当下互联网六大金融模式之一。在现今中小企业普遍遭受融资困境的经济环境下,众筹的问世无疑为它们开展前期融资工作开拓了独特的渠道。目前众筹立法不完善、平台鱼龙混杂、模式单调以及社会缺乏深入了解等问题,都导致中小企业运用众筹达到融资目的存在许多漏洞和风险。本文旨在探究众筹融资的主要风险,并对我国监管中小企业众筹风险给出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众筹融资;主要风险;风险监管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越来越多的人接触到了互联网和金融相结合的新型模式。众筹融资作为模式之一,以其大众化、门槛低、障碍少的特点受到了中小企业的追捧。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众筹行业筹资额达到224.78亿元,同时专家预测2017年众筹融资金额还会继续提高,众筹行业方兴未艾[1]。然而在众筹融资被看好的同时,众筹行业的发展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与风险。众筹的规范化程度决定其可靠性与安全性,所以中小企业在众筹中存在的风险亟需得到重视和规避。本文从我国中小企业运用众筹可能面临的风险角度出发,对宏观、微观角度下不同主体对应的风险提出合适的防范措施,旨在为众筹事业在我国稳步成长以及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提供有益的见解。

    1 我国中小企业众筹融资存在的主要风险及成因

    众筹作为近几年互联网金融中被国家高度肯定且支持的融资模式,备受市场与社会的关注。下文将分别从宏观和微观角度,对我国中小企业众筹融资存在的主要风险及成因进行论述。

    1.1 宏觀角度下我国中小企业众筹融资存在的主要风险及成因

    1.1.1 经济风险

    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受经济下行的影响,民间投资明显冷场。由于国内资产价格的上升及中小企业市场准入、税收负担等各种问题,我国内需动力不足。同时又受到海外市场的强吸引力以及人民币持续贬值的影响,民间资本开始流向海外。原本就存在融资困难间题而难以生存发展的中小企业在这样的背景下失去了大量潜在的资本来源,众筹对于资本的外流无计可施。

    1.1.2 法律风险

    我国中小企业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众筹融资很容易和非法集资划不清界限。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遵循法定程序在做出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或非货币方式给予回馈的承诺前提下发行股票或债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C27我国规定公开发行中参与融资的投资人数限额为200人。众筹是面向广大社会群众的资金募集,单份金额小,但参与人数往往是成千上万,极易涉及非法集资。不仅如此,由于我国众筹监管空白引起的法律风险极易导致融资各方的道德丧失和信用风险。

    1.2 微观角度下我国中小企业众筹融资存在的主要风险及成因

    1.2.1 从众筹发起方的角度分析

    (1)项目创意抄袭风险

    我国目前的众筹项目存在着缺乏创新而常有雷同的现象。2014年360和小米公司先后推出了‘智键”和“米键”,然而早在2013年美国Pressy公司就已经在Kickstarter上推出了同类产品。“米键”更是以0.79美元的超低价挤压卖价为27美元的原产品市场。缺乏对众筹创意窃取的法律约束,山寨项目顶着“独创”的头衔在众筹平台上揽集不知情投资者的资金,这样的众筹风气掩盖了那些真正有想法的初创企业,不利于众筹在我国的发展。

    (2)有限合伙制治理风险

    为了解决民主与效率不可协调的间题,在股权众筹中通常设立有限合伙公司。领投入作为普通合伙人参与企业事务战略决策,其他股东作为有限合伙人享有监督权。但基于突破《合伙企业法》的限制而成立的有限合伙公司仅仅是为了融资合法化,为了某个项目进行的投资者捆绑,投资结束后就没有实际的经营业务[3]。有限合伙公司的成立不仅增加了融资成本,也有可能出现领投入侵害跟投入权益的状况。

    1.2.2 从众筹支持者的角度分析

    (1)信息不对称风险

    在众筹当中,除了有丰富经验的专业领投入,剩余的都是无系统金融知识但持有资本希望通过投资获得回报的民间支持者。这类支持者往往只能通过有限的渠道了解企业内部情况,对于企业的估值以及后续发展能力没有客观的判断。在选择投资企业时也往往具有“羊群效应”,处于不利地位的跟投者很可能会遭受虚假众筹企业的诈骗,遭受资金损失。

    (2)投资权益受限及退出障碍风险

    在有限合伙制中,跟投者的建议和意见只能在有限合伙公司内部反映,并没有足够的地位参与企业日常事项的决策,投资权益受到限制。并且很多跟投入在没有和公司约定分红条款目不了解收益周期的情形下就投出了资金,苦等收益无果,唯一的退出方式是转让股权,最终往往自负损失。在有限合伙公司内部的利益分配、代持协议、退出协议若是没有完善,也会引起股权纠纷。

    1.2.3 从众筹平台的角度分析

    (1)资金监管空白风险

    众筹平台作为企业和投资人之间的中介机构,不仅要在投融双方之间建设沟通桥梁,也要对投资人的资金做出妥善保管—在没有第三方托管的情况下,融资结束前投资者的资金都储存在平台账户上,众筹成功后才会支付给发起企业。在此期间很多众筹平台为了赚取更多利润而进行资金的期限错配,通过短存长贷获得利润,就存在资金链断裂的风险[4]。监管空白很容易被不法人员利用,造成资金挪用或者携款潜逃。

    (3)融资后服务链延伸改革风险

    2015年Kickstarter的转型使得国内众筹失去了引导。许多众筹平台对于众筹的理解仍处于产品营销的层面。然而真正的众筹是在社会群众的扶持下,将一个创意变成一个产品或项目,而不是通过增加购买人数来压低成本。国内众筹产业需要升级,为了建立一套完整的服务支持,需要投入的成本增大,其中的风险不言而喻,但这是我国众筹平台未来在加强法律监管、优胜劣汰之后的必然趋势。

    2 我国中小企业众筹融资风险监管的建议

    众筹由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和风险,始终不能得到各界的认可。下文将针对宏观角度下我国中小企业众筹融资存在的主要风险和微观角度下众筹发起方、支持方以及众筹平台存在的主要风险,提出风险监管建议。

    2.1 针对宏观角度下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的监管建议

    2.1.1 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增强民间投资信心

    在民间投资冷场的背景下,政府作为我国调节市场经济的重要角色,是中小企业成功融资和持续发展的巨大推动力。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首先体现在减少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的障碍,除以抵押品为融资条件之外,还可以通过建立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来为中小企业的融资负债担保,减少违约风险,发挥杠杆作用。其次政府也可以通过财政支出、税收优惠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给予中小企业扶持。

    2.1.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细化法律约束监管

    为了促进众筹融资的合规化,就要建立完备的众筹法律体系。法制建设要做到“松中有紧”。“粉”指的是要打破200人限制,学习JOBS法案,解除企业公众化人数束缚。为抵消放松限制引起的風险,同时应该加紧制定不同类型众筹流程运行的法律细则。还有亟待监管的模块就是平台的设立、运行和难以为继情况下的处理,同时对于参与众筹各方的失信行为进行惩罚。

    2.2 针对微观角度下众筹发起方、支持者以及众筹平台存在的风险的监管建议

    2.2.1 针对众筹发起方的风险监管建议

    针对众筹项目创意的保护,众筹发起人要增加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项目的商标、专利、著作权尽早进行申请保护。对于有限合伙制存在的风险,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需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有限合伙公司不能只是一个空壳,而应该发挥其辅助作用,为企业分担事务。普通合伙人作为带领,应负有汇报公司周期性经营成果的责任,同时公示各阶段的财务报表,保持信息透明度。

    2.2.2 针对众筹支持者的风险监管建议

    对于众筹支持者的保护首先体现在减少其获取各方信息的障碍。一方面对于发起方,其项目的阶段式成果、资金的用途以及财务报表都需公示,以防止诈骗企业趁虚而入。另一方面对于众筹平台则应有更严格的披露要求,除了向社会公众公示平台投资违约率和收益率,还需向金融监管机构提供风险报告和财务报告等。众筹平台应与征信系统相挂钩,建立通道。

    2.2.3 针对众筹平台的风险监管建议

    为了保证资金安全性,加强公众信任,众筹平台的资金账目和来源去向应对投资者透明化,在投资者监管的同时配合金融监管机构的检查。另一种措施是引入第三方金融机构对资金进行有偿托管。第三方的引入有利于对资金的使用起到约束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在众筹平台经营不善时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众筹平台要跳出广告营销的限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创意孵化平台。在消费升级的时代背景下,本身就具有互联网优势并且与高科技密切联系的众筹需要做的是平台与电商金融、供应链等各方面相互融合,在企业全生命周期提供标准化的服务,顺应供应链品牌化趋势的同时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这是未来众筹行业创新改革、立足新时代的发展方向。

    3 总结

    本文对我国中小企业的众筹融资风险进行了较全面的分析,针对风险监管提出了对应的建议。众筹由于现存的种种风险和不安全性,在我国虽然尚未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以及国家的肯定和法律的支持,在将来得到了必要的立法完善和社会监管,一定会更加丰富,成为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中的重要一笔。

    参考文献:

    [1]网贷之家,盈灿咨询2016年中国众筹行业年报. [EB/OL].http://www.wdzj.com/news/yanjiu/54404.html

    [2]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EB/OL].http://guoqing.china.com.cn/zwxx/2011-10/18/content 23655897.htm

    [3]王阿娜.股权众筹中的领投跟投模式分析及优化措施[J].金融教育研究,2017,30(04):22-26.

    [4]叶妹阳,吴伟容.众筹网络融资模式的监管问题研究——通过对比众筹与非法集资[J].财会研究,2015,(10):6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