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时期地震观测环境执法工作的思考

    强玫 麻晓婧 吕郁昕

    关键词 城市化 环县测震台 地震观测环境 执法

    基金项目:项目名称:地震部门依法行政执法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以甘肃省为例,课题编号:KY1809001。

    作者简介:强玫,甘肃省地震局,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麻晓婧、吕郁昕,甘肃省地震局。

    中图分类号:D63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185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地震观测环境面临严峻挑战,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迫在眉睫[1]。由于地震监测预报对观测环境要求较高,为避免城市建设对观测环境的影响,保证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连续性,大部分地震台站位置都处于城市边缘或者人烟稀少的郊区,然而,随着地方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建设工程项目不断逼近城边,导致地震观测环境被破坏或者即将被破坏。这为地震观测环境执法带来挑战,如何更高效地进行地震观测环境执法是当前执法人员面临的现实问题。文章通过对环县测震台迁建补偿案件进行分析,结合甘肃省地震局观测环境执法实际,对新时期地震观测环境执法提出了思考。一、环县测震台观测环境执法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紹

    环县测震台位于庆阳市环县县城西玉皇山根北脚下,是依托“十五”国家重点项目——“中国数字地震观测网络工程”项目建设的省级测震台站,该台站于2005年建成,由甘肃省地震局平凉中心地震台负责该强震动台站的标定、运维和安全责任。

    2015年4月,平凉中心台工作人员在对环县测震山洞内强震动设备进行常规标定时发现,原玉皇山侧边通往台站的公路已被推成两层,上层距测震山洞东北角约20米处已经开钻高速公路山洞,地震台周边全部为高速公路建设场地,内有施工车辆,观测环境完全遭到破坏,致使观测数据无法使用,台站即将面临停测。台站工作人员现场了解情况时,遭到施工人员的阻拦。

    (二)处理措施及结果

    针对案情,甘肃省地震局采取了相关处理措施,具体如下:

    1.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协商,了解具体情况。2015年5月上旬,平凉中心台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赴环县就此事与环县县政府进行沟通,经过与地方政府协商,甜永高速公路项目办最终委派一名技术员与台站工作人员对接,双方共同查看了破坏现场。高速公路项目办作为当事方,就台站观测环境遭受破坏一事予以承认,但态度消极,存在推诿现象。针对此情况,甘肃省地震局执法人员多次和环县县政府进行沟通,县政府认为甜永高速公路建设属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地震台也属直属单位管理,应通过省级相关部门进行协商解决,地震台观测环境执法遭遇困境。

    2.证据认定。为更加有效的证明台站观测环境遭受破坏这一事实,增强证据力,甘肃省地震局于2015年10月向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二分院进行了意见征询,就干扰源距台站的最小距离进行了专业测算,根据该院的意见征询函,甜水堡至庆城至罗儿沟圈高速公路TLST-2合同段环县过境线距离环县测震台约82.3米,远小于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1.7km之要求,因此认定甜永高速公路建设对环县测震台观测环境造成了严重干扰。根据该院建议,甘肃省地震局考虑环县测震台异地迁建。

    3.以公共利益为重,优先采取协商谈判方式解决争议。考虑到甜永高速公路已进入施工建设阶段,无法避让环县测震台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已成事实,甘肃省地震局从支持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大局出发,针对环县测震台观测环境受甜永高速公路建设及通车运行面临的干扰问题,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研讨,经向上级部门请示,提出了环县测震台异地迁建方案,并与当事方甜永高速公路项目办、付款方环县自然资源局协商一致后予以确定。

    因地震台站建设专业性强,对地质环境要求高,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满足国家标准要求,甜永高速公路项目办委托甘肃省地震局全权负责建设。针对异地迁建项目所需费用问题,经过2016年、2018年、2019年三次评估,多次商谈,最终一致同意由环县应急管理局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达成一致认可。二、地震观测环境执法面临的挑战

    (一)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现状

    1.法制层面。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防震减灾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形成了较为系统完备的防震减灾法制体系[2],其中都涉及观测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在实际案例中,成为地震执法人员主要的执法依据。环县测震台观测环境执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为依据,进行观测环境执法工作。

    2.执法层面。由于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观测环境保护执法案件明显增多。就甘肃省而言,北到嘉峪关、武威、景泰,南到天水,东到庆阳,中到兰州,西南到临夏,观测环境遭受破坏的情况基本上遍布整个省内,从执法案件分布情况的现实来看,观测环境保护执法现状较为严峻,并且这些执法案件久拖未决,结案率不到50%,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比较复杂,涉及问题较多,观测环境保护执法进入深水区。如环县测震台,虽然最终结案并达到相对合理的补偿目的,但也是经过了四年的艰辛执法才取得的。在观测环境执法方面,有成效但更多的是无奈。

    (二)执法面临的挑战

    随着新时期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面临着严峻挑战。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多数建设项目规划并不重视对地震观测台站的保护,项目初期不征求地震主管部门意见即进行规划设计。存在这一问题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个别无人值守台站未在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备案登记;另一种是规划、建设等部门并未将地震台情况考虑进去,项目建设方防震减灾法律意识淡薄,也不重视观测环境保护,未对地震台站进行避让。

    2.先破坏后保护案例屡见不鲜。大部分观测环境保护案件都是在已经产生违法事实的前提下,才开展观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这说明对于观测环境保护法治宣传工作存在严重不到位,对于观测环境保护存在监管不到位现象,观测环境保护执法具有滞后性[3]。

    3.被执法人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轻视,对因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违法事实消极应对、无所畏惧[4]。相当多的观测环境破坏者,尤其是私营企业建设项目方,对于导致观测环境遭受破坏一事不以为然,持无所谓的态度,以各种理由搪塞,阻碍案件进展,影响执法效率。

    4.部分无人值守台站,由于建台时间久,建台手续不全,在观测环境遭受破坏后,无法提供有力物证,导致执法难度较大。

    5.地震台站一经破坏只能迁建,成本大,代价高。由于地震台站对观测环境的要求较高,选址难度大,客观条件要求苛刻,一旦遭受破坏,很难再利用,观测数据一旦停测,便影响到监测研究数据的准确性,只能面临迁建。三、未来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发展方向

    (一)执法手段规范化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工作相关事项提出了明确要求[5]。该“三项制度”贯穿行政执法全过程,为地震观测环境执法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规范地震执法活动。虽然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在不断规范化、公开化,但依然存在问题,按照三项制度的要求,不断规范、完善执法手段,是地震执法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地震执法队伍从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执法效果及执法人员素质等方面都将会有所提升,这是依法执法的重要内容。

    (二)执法行为注重协同化

    前期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执法方式较为单一,主要以地震执法人员直接介入为主,由于地震执法人员对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及被执法相对人情况不了解,导致沟通难,耗时长,成本大,近几年地震执法人员意识到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协助办案的重要性,开始转变执法工作思路,加强与地方相关管理部门的合作,让相关部门介入到前期协商中,逐步推进执法案件进展,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环县测震台迁建补偿案的顺利结案,和庆阳市地震局、环县应急管理局、环县自然资源管理局等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是分不开的。当然,目前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在地震观测环境执法方面的协商合作还需进一步加强,根据“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将普法与执法相结合,形成系统的执法体系。

    (三)执法效果社会化

    通过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进行执法,不仅维护了地震观测环境合法权益,而且通过公示制度让执法案件具备一定社会影响力,产生较好的社会效果。今后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任重而道远,应当综合考虑全面的执法社会效果,这样才能真正的体现出观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意义。

    (四)充分发挥法制宣传作用

    普法是执法的前提,执法也是普法的一种方式,加强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形成良好的受众基础,是开展好執法工作的前提。同样是地震多发国家,我国的防震减灾宣传并没有日本做得深入、彻底[6],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宣传缺乏社会基础,这是地震观测环境执法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2018年,在唐山召开的全国首届地震科普大会,以“防震减灾 科普先行”为主题,部署了今后一个时期的防震减灾科普工作,这对观测环境执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四、结语

    新时期,面对地震观测环境执法面临的困境和挑战,地震执法人员应当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结合观测环境执法工作实际,创新执法思路及方式,为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在国家不断加强法治建设的进程中,中国地震局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地震观测环境执法也将不断完善和推进。

    参考文献:

    [1]刘海刚,程树岐,王帅合,等.新形势下地震台站观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浅析[J].防灾减灾学报,2019(1):88-92.

    [2]李松华,王斌,苏春光,等.地震监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探讨[J].国际地震动态,2019(3):1-6.

    [3]樊哓春,徐徐,蔡艺,等.南京市地震观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探讨[J].国际地震动态,2016(7):21-26.

    [4]浩必斯哈拉图,包莹,刘继伟.加强地震台站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途径[J].管理观察,2018:86-87.

    [5]唐卫毅.“三项制度”让行政执法更规范[N].人民法院报,2019(2):1.

    [6]郑茂.四川省防震减灾科普工作现状分析及对策——基于日本经验思考[J].公共管理,2020:88-8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