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耶秦简所见秦代迁陵县公船相关问题研究

    朱圣明

    提 要:从里耶秦简透露的信息可知,秦代迁陵县公船主要用于日常公务出行、民事运输、军事运输等三个方面。迁陵县内与公船相关的职事之人有津渡船人、津吏、船官、县司空、县丞等。其中,津渡船人为官府雇用、驾驶公船在渡口工作,津吏管理渡口公船之事务,船官总揽一县公船、具体执行县内船务,县司空指导船官工作、是其直接上级,县丞负责审批县内公船的借出。迁陵县对公船的制造与管理既有一系列制度化的规定,又不乏灵活性的变通,这鲜明地反映了秦代县级政府日常运作的一个面相。

    关键词:里耶秦简;秦代;迁陵县;公船

    在新近公布的里耶简中,有一枚简出现了“公船”一词:

    廿六年八月庚戌朔丙子,司空守樛敢言:前日言竞陵汉阴狼假迁陵公船一,袤三丈三尺,名曰□,以求故荆积瓦。未归船。狼属司马昌官。谒告昌官,令狼归船。报曰:狼有逮在覆狱己卒史衰、义所。今写校券一牒上,谒言己卒史衰、义所,问狼船存所。其亡之,为责券移迁陵,弗□□属。谒报。敢言之。/【九】月庚辰,迁陵守丞敦狐却之:司空自以二月叚(假)狼船,何故弗蚤辟□,今而誧(甫)曰谒问覆狱卒史衰、义。衰、义事已,不智(知)所居,其听书从事。/ 手。即令走□行司空(简8-135)

    □月戊寅走己巳以来。/半 □手(简8-135背)1

    简文所示,该“公船”为南郡竞陵县人狼向洞庭郡迁陵县所借,为官府之船,这在当时应该是一种与私人拥有的“私船”相互区别的船舶。文中“名曰”后一字,或释作“柂”,2或释作“棹”,3郭浩认为该字可能就是公船上的官方标记。4此外,另有一些出现在里耶简简文中的船舶,虽未被明确冠以“公船”之名,但从其出现在官方文书中,受公家管理,乘坐之人为官吏,执行之事为公务来看,其无疑也属公船。在陆路闭塞、水路发达的秦代迁陵县,公船的使用显得尤为频繁与重要。然就笔者目力所及,关于这些公船的具体用途、职事之人、制造及管理等问题,尚未见有专门的研究。故而不揣浅陋,试作此文,不妥之处,敬祈方家指正。

    一、公船的主要用途

    酉水穿迁陵县而过,蜿蜒汇入沅水,通往洞庭长江,给山路崎岖的当地提供了一条便捷的水路。船舶也因此在迁陵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从已公布的里耶简可知,迁陵县公船的使用主要集中在日常公务出行、民事运输、军事运输三个方面。

    (一)日常公务出行

    公船是迁陵官员外出处理日常公务的重要交通工具。如下两例:

    廿八年七月戊戌朔乙巳,启陵乡赵敢言之:令令启陵捕献鸟,得明渠雌一。以鸟及书属尉史文,令输。文不肎(肯)受,即发鸟送书,削去其名,以予小史适。适弗敢受。即詈适。已有(又)道船中出操栮<楫>以走赵,奊訽詈赵。谒上狱治,当论论。敢言之。令史上见其詈赵(简8-1562)1

    □年四月□□朔己卯,迁陵守丞敦狐告船官□:令史雠律令沅陵,其假船二,勿留(简6-4)2

    第一例是迁陵县下属启陵乡负责人赵发往县廷的文书。赵在文书中提到其令尉史文输送一只明渠鸟及送鸟文书到县廷,文不顺从,两人随之发生了冲突。据文书可知,文不肯接受这一公务,想让小史适代替他前往县廷,然适亦不肯,文只得亲身前往,其忿忿不平,便从船中操楫叱赵离开并责骂他。总而言之,尽管文有千般不快,最后还是接下了任务。从其船中操楫的举动来看,他前往县廷是乘船走水路。而乘船之人为官吏,执行之事为公务,其乘坐之船当为公船。第二例是迁陵县代理县丞敦狐发给该县船官的一道命令,让其出借两艘船。所借之船既为船官管理,其显为公船。借船之人为县廷掌管文书的令史,其受指派前往沅陵校勘律令是公务。

    除迁陵县官吏自身的外出公务用船外,对于上级派来检查工作的官员,迁陵县亦需保障其在县内的出行用船。如下例:

    尉敬敢再拜谒丞公:校长宽以迁陵船徙卒史【酉阳,酉阳】□□【船】□元(沅)陵,宽以船属酉阳校长徐。今司空□□□□□□丞公令吏徒往取之,及以书告酉阳令来归之。盗贼事急,敬已遣宽与校长囚吾追求盗发田官不得者。敢再拜谒之(简8-167、8-194、8-472、8-1011、8-167背、8-194背、8-472背、8-1011背)3

    从文书格式来看,这是一封书信。就其中提到让丞公以文书通告酉阳可推知,该丞公当指迁陵县丞。里耶简中涉及这两县之间往来的文书较多,其通常发生在两县县丞之间,如简8-158开头:“丗二年四月丙午朔甲寅,迁陵守丞色敢告酉阳丞主”;4简8-647开头:“□酉阳守丞又敢告迁陵丞主”。5相应的,与丞公通信的尉则为与县丞身份相当的县尉,这符合秦简中县尉一般省称为尉的做法,亦与校长隶属于县尉的制度相吻合。6该信缘起迁陵县尉敬下属校长宽以迁陵县公船送卒史到酉阳县,并将船交予酉阳校长徐。因校长宽被临时派往抓捕盗贼,无法取船。县尉敬便写信让迁陵县丞遣下属吏徒到酉阳县取回这艘船或者让他以文书告之酉阳将船归还。文中卒史当为洞庭郡府属吏。《史记·萧相国世家》载秦末时萧何曾“给泗水(郡)卒史事”。7里耶简16-5、16-6记有洞庭郡守派卒史到属县检查工作的实例。其简文开头均为:“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卒史嘉、叚(假)卒史榖、属尉。”8卒史直接承受郡守命令,其显然为郡属吏。而迁陵、酉阳同属洞庭郡,书信中卒史应是洞庭郡府派出。从其可知,卒史在郡属县公干期间的交通工具由所在县承担。卒史由迁陵出发前往酉阳,其所乘之船为迁陵县公船。待卒史抵达酉阳,该公船便应即时返回迁陵。

    里耶简文中也有既非迁陵县官员、亦非洞庭郡官员的公务用船,前揭简8-135便是一例。来自南郡竟陵县的狼为寻求以前楚国遗留下来的瓦器,向迁陵县借用了一艘公船。从狼远到而来并能轻易借到公船不难推测求瓦器之事当为公务。

    上引前三例,公船行驶路径分别为由迁陵下属启陵乡往县治所在、由迁陵往沅陵、由迁陵往酉阳,所涉公务分别为乡、县、郡三级。后一例公船当是沿酉水寻找故楚瓦器,该公务与迁陵县自身并无直接关联。此四例各有不同,足可体现公船使用在当地日常公务出行中的普遍性与重要性。

    (二)民事运输

    迁陵县境内水路便利,古往今来,船舶在当地民事运输中起着重要作用。里耶简所见,秦时迁陵公船主要被用来运输粮食与刑徒,摆渡行人与货物。

    “秦汉时期以粮食为主的物质运输称作‘转漕。”1以船转输粮食的做法由来已久,在秦国亦有悠久的传统。《史记·秦本纪》载秦穆公十二年(前648年),晋国出现旱情,向秦国借粮。穆公听从百里傒等人的建议,运送大量粟米给晋,“以船漕车转,自雍相望至绛”;2与里耶简时代相去不远的事例有秦昭王二十七年(前280年),“司马错率巴、蜀众十万,大舶舩万艘,米六百万斛,浮江伐楚”。3《华阳国志·巴志》记此次行军是溯巴涪水前进的。4该战役的发生地点离迁陵并不遥远。

    在秦国对外战争特别是对楚作战中,船运保障了作为战略物质的军粮的供给。秦统一后,水上运输在国内粮食调配上仍占有重要地位。此从迁陵县即可窥见一斑。里耶简8-2191同漕运相关:

    廿九年七月戊午迁陵丞昌讯(简8-2191)

    鞠之:又(有)留不传阆中漕(简8-2191背)5

    这是一份迁陵县丞审讯罪犯的记录。残文所见该罪犯的罪行是截留漕船。从《二年律令·均输

    律》“船车有输,传送出津关”6的规定来看,留船不传在汉初亦为犯罪。阆中,秦属巴郡。漕船从迁陵出发,顺酉水入沅水,经洞庭湖进入长江,溯江而上至今重庆再转入嘉陵江至阆中,可一路水运抵达。

    里耶简中也有粮食在迁陵县内转输的事例:

    丗四年七月甲子朔癸酉,启陵乡守意敢言之:廷下仓守庆书言令佐赣载粟启陵乡。今已载粟六十二石,为付券一上。谒令仓守。敢言之(简8-1525)7

    这份文书中“载粟启陵乡”并未言及具体运输工具。但从前举启陵乡送鸟一事可知,启陵有水路至县廷。又,文书中输粟用一“载”字,而里耶简中恰有载物用船的例子,如简8-1350:“重请徙载它船。虒即【令】”。8由此,这里以船载粟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粮食之外,刑徒亦是公船的输送对象。秦时上至中央下到地方的诸多领域,都普遍存在使用刑徒工作的情况。里耶简中发现的大量作徒簿记载了很多刑徒被分配到迁陵县下属各部门、各乡劳作的事项。无独有偶,与粮食一样,秦时刑徒的调配也不仅限于一县之内。我们熟知

    的便有秦末沛县亭长刘邦曾“为县送徒郦山”,9

    从刑徒送出时间、送达地点来看,显然与修筑始皇骊山陵墓有关。除地方往中央的输送外,各县之间也有刑徒的调配。如里耶简8-145迁陵县作徒簿中便有“一人□徙酉阳”、“二人传徙酉阳”的记录,10意谓该县将部分刑徒转徙酉阳。只是不清楚这些刑徒是受迁陵县指派在酉阳工作还是将直接听命于酉阳县。刑徒由迁陵输往酉阳的方式无非陆路与水路,在当地陆地交通不便的情况下,沿酉水船运是很好的选择。前揭迁陵校长送洞庭县卒史到酉阳就是走的这一线路。另外,里耶简8-2061可能也与刑

    徒徙送有关:

    戌朔庚戌,输曹河□

    【敢】言之。八月己未,内□

    □□□□□□(简8-2061)1

    “输曹河”之后的文字,原释文未释。从图版字形的上半部来看,似为“徒”字。2若此说成立,该简文当是一份以船转运刑徒的官方文书。相比陆地的徒步转输,水路输送需要专门的交通工具。这些刑徒隶属于官府,由官吏带领徙往他处为官府工作,又需制作专门文书向上级呈报,所有一切均与官方相涉,其运输工具理当应由官府来提供。此时,公船便派上了用场。

    除沿酉水的运输外,在酉水上的各个渡口,亦有船舶往来过渡行人与货物,至今亦然。从里耶简中可发现秦代迁陵县津渡及船人的存在:

    启陵津船人高里士五(伍)启封当践十二月更,□【廿九日】□

    正月壬申,启陵乡守绕劾。

    丗三年正月壬申朔朔日,启陵乡守绕敢言之,上劾一牒(简8-651)

    正月庚辰旦,隶妾咎以来。/履发。(简8-651背)3

    其中,津即河流渡口。《说文》曰:“津,水渡也。”4从启陵津船人启封的践更事宜由启陵乡守上报可知此津位于迁陵县启陵乡。可能该乡渡口只此一个,便直接冠以乡名。酉水流经迁陵,启陵津应是酉水上的渡口。关于船人,校释者何有祖释为船夫,5其大体无误。但此船夫并非普通船夫,一般船夫的践更断不会由主管一乡事务的乡守亲自核实并单独行文上报。6现在所以这样,理由只有一个:启陵津为官方渡口,7其船人则为官方雇用的船夫,8船人离职服徭役将会影响到渡口的日常运转,因而对其离职事宜的处理也就显得非常慎重与特殊。有关津渡船人所驾之船是公船还是私船的问题,虽因材料缺乏无从确知,但作为官方管理的渡口,若渡船归船人私有,碰上践更或其他事情船人离开将渡船带走,难免会给渡口工作带来不便。退一步说,即使渡船为私船,因船人自身为官府雇用,其私船亦当被纳入到官方管理,船人在渡口工作期间该船的性质与公船无甚差异。

    (三)军事运输

    民事运输之外,秦时公船也作军用,用来输送士卒及军粮、兵器等军事战略物质。在秦构思谋划与实际发生的水战中,兵卒与军粮通常均由船载。前者如张仪曾对楚王言道:“秦西有巴蜀,大船积粟……舫船载卒,一舫载五十人与三月之食,下水而浮……不至十日而距扞关”;9后者如前举司马错浮江伐楚之役。

    秦统一六国后,内地战事减少,士卒、军粮在迁陵县及其附近地区的大规模输送也相应变少,但兵器的运输似乎并未受太大影响,如里耶简16-5、16-6皆云:“廿七年二月……今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苍梧输甲兵,当传者多”。10文中“廿七年”为始皇二十七年(前220年),时嬴政已完成统一六国的大业,然洞庭郡仍要为内史和巴郡、南郡、苍梧郡生产及传送军械等物品。11因“当传者多”,在里耶简16-5、16-6所载文书中,洞庭郡府下令发动下属各县的县卒、徒隶来共同参与。12社会稳定时期,这些在地方流动的大量军械应被用以维护当地的统治秩序。

    在兵器的运输方式上,里耶简中有以公船运载军械的简文:

    廿七年三月丙午朔己酉,库后敢言之:兵当输内史,在贰春□□□□五石一钧七斤,度用船六丈以上者四(艘)。谒令司空遣吏、船徒取。敢言之。(简8-1510)

    三月辛亥,迁陵守丞敦狐告司空主,以律令从事。/……昭行

    三月己酉水下下九,佐赾以来。/釦半(简8-1510背)1

    这是一份迁陵县库主官请求县丞派遣公船到该县贰春乡运输兵器的文书。需要说明的是,关于该简与前引里耶简16-5、16-6中“兵”的具体所指,学界尚有争议。李学勤、王焕林先生认为其与里耶简16-5、16-6中的“甲兵”一样均指军械兵器。2鲁家亮则认为“兵”似指谷物,其理由有二:一是里耶简16-5、16-6中“兵”与“甲兵”均并言,彼此当有别;二是“五石一钧七斤”的份量特征合于谷物。笔者赞同李、王两位先生的看法。睡简《秦律杂抄》有“稟卒兵,不完善(缮),丞、库啬夫、吏赀二甲,法(废)”的规定,3既然要给军卒发放完好的“兵”,此处之“兵”显为武器。将“兵”理解为谷物在词义上是无法说通的。至于“甲兵”与“兵”的不同当理解为武器种类的差异。而“石”、“钧”、“斤”是重量单位,亦可适用于称呼兵器重量。另外,这份文书中,用船申请既由迁陵县县库官员提出,那么文中之“兵”当同县库的职掌有关。而秦代县库正是负责器物存放与管理的机构。

    县库有对器械的保管职能,我们可从秦简中找到诸多证据。上引睡简中库啬夫作为发放破损兵器事故的责任人之一,显然与县库负责对兵器的保管息息相关。更为直接的例子来自里耶简8-458:“迁陵库真□。甲三百卌九。甲廿一。鞮瞀丗九。胄廿八。弩二百五十一。臂九十七。弦千八百一。矢四万九百□。(戟)二百五十一”。4这份迁陵县库统计文书中逐一列举了诸种武器的存量,其为县库管理武器的显证。另有里耶简8-493:“金布记录:库兵计,车计,工用计,工用器计,少内器计,【金】钱计。凡六计”,5这是县少内下属金布对县廷列曹主司物质的统计。6其中“库兵计”便是对县库所储存兵器的统计。前揭简8-458很有可能就是一份“库兵计”。下引里耶简亦能提供蛛丝马迹的信息:

    廿九年八月乙酉,库守悍作徒薄(簿):受司空城旦四人、丈城旦一人、舂五人、受仓隶臣一人。·凡十一人。城旦二人缮甲□□。城旦一人治输□□。城旦一人约车:登。丈城旦一人约车:缶。隶臣一人门:负剧。舂三人级:姱、□、娃。廿廿年上之(简8-686、8-973)

    八月乙酉,库守悍敢言之:疏书作徒薄(簿)牒北(背)上,敢言之。逐手。乙酉旦,隶臣负解行廷(简8-686背、8-973背)7

    简文中,十一名隶徒被派往县库从事不同的劳动。其中“缮甲”是对兵器的修缮,这正可与《秦律杂抄》中库啬夫会因发放破损兵器遭受处罚相印证。

    退一步说,若“兵当输内史”之“兵”确为谷物,那么这份用船申请理应由粮食的保管机构——县仓提出。关于秦代县仓对粮食的保管职能,证明材料有很多。里耶简8-481的“仓曹记录”中有“禾稼计”,8校释者何有祖认为此处“禾稼”是指收藏在仓中的谷类作物谷实的统称。9里耶简8-776出现有“仓曹当计禾稼出入券”的规定,10而上引简8-1525中粟的调动、券的收授也正是由迁陵县仓来执行的。另,里耶简中有大量官府给官员、刑徒等发放粮食的廪食简,其多有县仓官员的参与,如简8-2245:

    “五月乙卯,仓是、史感、稟人援出禀迁陵丞昌。·四月、五月食”;11简8-2249:“径廥粟米一石二斗半斗。丗一年二月己丑,仓守武、史感、稟人堂出稟隶妾援”。12

    由上,虽同为财物保管型机构,县仓管理谷物,县库负责器物特别是武器的分工在秦代是较为明确的。这一分工也为汉代所继承。1如果输送粮食,其不当由库官来上报。综合前述,我们有足够的理由来说明简8-1510中“兵当输内史”之“兵”应作武器解。

    事实上,从里耶简中亦可找到迁陵武器外输的例子,如简8-151:“迁陵已计:丗四年余见弩臂百六十九。·凡百六十九。出弩臂四输益阳。出弩臂三输临沅。·凡出七。今九月见弩臂百六十二”。2在这份迁陵县弩臂出入文书中就有七件弩臂被输往他地。

    二、公船的职事之人

    里耶秦简所见迁陵县与公船相关的职事之人分别有津渡船人、津吏、船官、县司空、县丞等。他们在县内牵涉公船的事务中各自承担着相应的职责,一同构筑起迁陵县公船的职官体系。

    (一)津渡船人

    关于秦代船人的职责,我们可从一些周秦时代的事例中获取信息。《韩诗外传》有晋平公(前557年—前532年)在黄河之上游览时与船人盍胥关于如何招揽贤士的一段对话;3楚灵王十二年(前529年),楚国发生政变,公子比被新立为楚王,灵王则被迫流亡在外至死。此时,因不明灵王踪迹,郢都人心不稳。楚公子弃疾便利用这一动荡时机大做文章:“(五月)乙卯夜,弃疾使船人从江上走呼曰:‘灵王至矣!国人

    愈惊”。4最终公子比自杀,弃疾即位。这里,弃

    疾指使的船人显然是在长江上一边驾船,一边呼告;《吕氏春秋·必己》录有战国勇士孟贲因不顾秩序抢先过渡黄河而与船人发生冲突,待船行驶至河中其亮明身份使船人惶恐的故事;5同书《知分》篇记有楚国勇士次非渡河,船到中流时与船人关于河中蛟龙的对话;《说苑·杂言》中分别有惠施、西闾过渡黄河而中流溺水为船人所救的事例;6《史记·陈丞相世家》载楚汉之争时,身为楚都尉的陈平因过失惧怕被项羽诛杀而弃印逃亡,“渡河,船人见其美丈夫独行,疑其亡将,要中当有金玉宝器,目之,欲杀平。平恐,乃解衣裸而佐刺船。船人知其无有,乃止”。7陈平脱衣帮助撑船发生在渡船驶离岸边之后,此时船人在船上。上举诸例中,船人或在江河之上行船,或仅在渡口往来摆渡,但无一例外,均为驾船之人。这当是“船人”一词的泛指对象。

    与普通船人相比,津渡船人过渡行人及货物的工作本身也是行船运输,然由于津渡一般由官府管理,其所属船人的行为便受到官方约束。前揭里耶简8-651可知,船人启封隶属于启陵津,其外出服徭役需要当地政府专门核实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