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清史稿·列女传》中女性的过激节烈行为

    陈雪菲

    内容摘要:《清史稿·列女传》中载有许多女性的过激节烈行为,这些行为按照特征可以将其划分为自残型、幽闭型和自杀型三个类型,本文将运用史料将这三种行为逐一进行解读,以期走近她们的精神世界,重新审视她们的生活处境和所处的时代背景。

    关键词:女性 节烈行为 自残 幽闭 自杀

    《清史稿·列女传》中总共记载了744位女性,如果仔细分析,可以看出这些案例字里行间都蕴含着贞节和孝道这四个字,她们要么十几年如一日勤恳侍奉公婆或是父母,孝顺懂事,毫无怨言,要么是知书达理、才学出众、琴棋书画样样精通,这些在放在当今社会仍是我们所倡导的优秀美德。但是《清史稿·列女传》中有许多女性的过激节烈行为的记载,而这些行为正是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本文根据《清史稿·列女传》里有关女性过激节烈行为的记载,按照其行为特征,将其过激行为划分为三个类型,分别是:自残型、幽闭型和自杀型。本文试图依据史料及有关心理学原理分析这三种行为方式,探究这些行为所蕴含的深意。

    一.自残类行为

    自残类行为是指女性选择一些伤害自己的行为,例如刲股、割臂、割耳、毁容、断发、断指等行为,这些女性之所以选择自残,无非是因为要防止亲人逼迫自己改嫁或者嫁人,她们要求誓死赡养父母或是守护自己的贞节,亦或是亲人重病,想要刲股疗亲等,正是因为这些原因许多女性走上了自残的道路。

    首先是为尽孝道而自残。例如李鸿普的妻子郭氏,为完成丈夫遗愿(为母亲做像),她“郭乃刺左腕,出血盈盂,和香屑为像,复剪发饰其首。”[1]列女传里有很多刲股为亲人治病的案例。例如王钜的妻子施氏,虽然婆婆对她及其不好,但为了给婆婆治病“施刲股和药进”[2]又如陈文世的妻子刘氏,婆婆生病,“刘割臂和药以进”后婆婆病重,她“杀鸡誓于神,持小刀自割其胸二寸许,出肝刲半,取布束创,以肝与鸡同瀹汤奉姑”[3]列女传里记载刲股为父母、公婆、夫君治病的有20例。她们面对亲人生病,求医无门,不惜割去身上的肉来为亲人治病,以求能够感动上天,使亲人康复。

    其次是为证清白或是以表自己不改嫁之决心而自残。例如林国奎的妻子郑氏,被亡赖子写书信调戏羞辱,为证清白,她“取刀断左耳,诉于县”[4]。还有为向亲人证明自己不改嫁之决心而自残。如王赐绂的妻子时,在丈夫去世后,母亲让其改嫁,她“剪发、烙左颊,毁容矢不行”[5]又如陈霞池的妻子钱氏,还未出嫁,但是未婚夫早亡,因此钱氏“毁容矢不嫁”[6]。

    总的来说,女性选择这种自残行为的目的很多是因为亲属逼其改嫁或是为亲人治病。更多的则是以毁容的方式,对自己的被逼再嫁提出抗议,毁掉了容颜,便不会有人再娶她们,亲人也不会再逼迫她们了。这种自残的方式虽然极端,却十分奏效,从此之后这些女性可以处于一个“安全”的境地,从而守住了自己的贞节。另外就是刲股为亲人治病,这种现象在《清史稿·列女传》里也十分普遍,这是她们表达表达孝心,以期拿自己的血肉作为药引子使亲人痊愈,而这种方式往往于事无补,并不能治病,只是徒增痛苦与烦恼罢了。但是这也是她们的一种心理寄托,亦或是一种无助与绝望的挣扎。

    二.幽闭类行为

    幽闭类行为指的是女性把自己与外界隔绝开来,把自己关在屋子里常年足不出户,把自己封闭起来,有的为了能减少出门的次数,宁愿吃树叶果腹。这种苦行僧式的行为举止本文将其归为幽闭类行为。

    例如吴氏,嫁夫三日便守寡:“贫甚,转役自活,夜必归其室。得米杂糠粃树叶为食,赢一日食,则一日闭户。”[7]又如李氏,在丈夫去世后和儿子相依为命,且拒绝与外界接触,“人未尝见其启窗。”[8]又如张氏,因为她相貌丑陋,其丈夫景山极其厌恶她,在丈夫去世后,张氏便选择“日夜纺织,足不踰阈,又三十年乃卒。”[9]又如张元尹的妻子李氏在丈夫去世后,“李以己有色,自晦,不踰阈。”[10]

    从上面的史料我们可以看出,这是一种过激的、拒绝与外界接触的行为。究其本质,仍然和上节提到的一样,是对自己贞节的保护。将自己封闭起来,不与外界接触,是一种逃避行为、是一种自我保护行为。而这种行为一来可以向外界表示自己对已逝丈夫的忠贞不渝;二来这种幽闭类行为可以使她们更加清心寡欲;三来是封闭的、熟悉的环境里给她们提供安全感。并且,这种贞节的观念史从小根植在她们思想里的,她们所受的教育,母亲对其的教导,这种群体记忆对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些无一不在灌输这种贞节观,这种“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观念,对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自杀行为

    《清史稿·烈女传》中女性的过激节烈行为另一种体现方式是自杀。笔者将其划分为三类,即听闻亲人死讯自杀、受外力逼迫自杀、拒绝与异性接触而选择死亡。

    在听到丈夫或亲人死讯后选择自杀,这类例子在列女传中非常之多。如程显的妻子朱氏,在听到丈夫死讯后“朱缢树上,兵救之,苏,复触树死。妇亦起触树,兵前持妇,妇啮其指,夺刀自刭死”[11]又如胡守谦的妻子黄氏,在丈夫去世后“葬毕,自具棺衾,饮药死。”[12]又如余氏,在父亲死后便选择追随而去,“敛毕,女自经。”[13]

    受到外力逼迫自杀的现象也较普遍。例如杨某妻子樊氏,在听到母亲为她改字的消息后说:“夫病,天也,我为病夫妇,亦天也,违天不祥。欲别嫁,我请死。”[14],后自杀。又如李氏,未婚夫去世,在听到父母为自己改字的消息后“女闻,遂缢。”[15]也有许多受到骚扰或侵略而被逼自杀的。李青照的妻子张氏,被县役逼迫“役迫之,抱子入江死。”[16]

    因男女授受不亲而拒绝异性救助,从而选择死亡的女性也有不少记载。如黄声谐的妻子王氏在躲避流寇使掉入水中“有男子援以手,却之。桥圮,堕水,据木浮中流。男子以雨盖授,复却之,遂溺。”[17]又如柯叔明的妻子鞏,家乡发大水,叔明及儿子都出来后,家里的仆役要把她背出来,而巩因仆役裸着背而拒绝,“巩以仆裸,不肯出,死于水。”[18]更有甚者,厌恶男女杂处,例如“高氏妇,六安人。避水邻楼,恶男女杂处,挈幼女下,立旷地。水大至,其夫垂绠使援以上,终不上,竟死。”[19]

    选择自杀这种行为方式的女性可谓是过激节烈行为中最为严重的行为了。其中大部分是在听闻丈夫死后选择了自杀,这与她们根深蒂固的“与夫为天,以贞为命”为观念息息相关,夫君的去世,紧跟而来的是生活来源的断绝、生活的窘境以及铺天盖地而来的悲痛与绝望,或是害怕亲人逼其改嫁,因而选择死亡来结束这一切的痛苦。另外还有一种是受男女授受不亲思想的影响,而男女有别的思想在《女论语》中描述的十分详细,“内外各处,男女异群。莫窥外壁,莫出外庭。男非眷属,莫与通名。女非善淑,莫与相亲。立身端正,方可为人。”,[20]而正是这种观念对后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特别是到了清代,清政府对女性的这种自杀以明贞节的行为给予了肯定和褒扬,这种行为为社会所称赞,这也促使了女性自杀行为的愈演愈烈。

    四.结论

    清代女性所做出的这种过激节烈行为究其原因是外部环境与内心的道德追求相结合的产物。先说外部环境。清代是封建专制达到顶峰的时期,这一时期更是继承了前代的诸多巩固统治、安定人心、加强教化、控制思想的诸多措施。特别是将程朱理学用到了极致,而这种极致在女性身上的体现就是贞节。清政府对妇女守节也是积极提倡的,如康熙时期对守节妇女的奖励政策是“民妇三十岁以前夫亡守节,至五十岁以后完全节操者,题请旌表。”[21]到了雍正时期的“节妇年逾四十而身故,计其守节,已逾十五载以上者,亦应酌量旌奖。”[22]到了乾隆时期,更是大力倡导、积极鼓励妇女守节,政府的鼓励政策对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无论社会各阶都加入这个行列中来。更有甚者,将男性的忠君爱国与女性的守节等同起来,“丈夫死国,妇人死夫,义也”[23],将其上升到另一个高度。

    从她们内在精神世界来说,清代女性的女教读物中《列女传》、《女戒》、《醒闺篇》、《四言闺鉴》、《女论语》等无一不是在强调守节、殉节、孝顺公婆的重要性,经过母亲以及长辈的长期说教,这些观念也逐渐深入她们的内心。因此才会出现这些过激行为,更有甚者为此甘愿赴死。正如陈东原在《中国妇女生活史》中提到的那样:“贞节观念经明代一度轰烈的提倡,变得非常狭义,差不多成了宗教。非但夫死守节,认为当然;未嫁夫死,也要尽节;偶为男子调戏,也要寻死。妇女的生命变得毫不值钱。”[24]与此同时,女性失去夫君,这在小农社会里,则意味着失去了经济来源,使得她们以后不得不抛头露面,失去了丈夫的保护,失去了别人的尊重,如何挽回尊严呢?或是毁容、把自己幽闭起来以表其不改嫁决心和意志,而这样往往会赢得周围人的尊重,亦或是选择死亡来结束这种痛苦。

    我们应该辩证的看待这种过激节烈行为,不能一味的批判它,毕竟在那个年代,在当时的大环境下,女性的贞节观是衡量其价值的重要标准之一。宗族势力又極力的推崇它,政府也是积极的鼓励,并且到了后来这种贞节观已趋向宗教化,而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往往和崇拜甚至是盲目崇拜联系在一起,而这种崇拜则是社会上下各阶层极力推崇的结果。因此,我们不能仅仅看到当时女性的一些过激行为而片面的将其归结为愚昧无知,而是应该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了解当时女性所处的社会地位,以及她们的生活处境,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的审视和理解女性的这些过激节烈行为。

    参考文献

    [1][2][3]赵尔巽等.清史稿[M].卷508,北京:中华书局, 1977. 14064. 14040. 14040.

    [4][5][6][7][8][9][10][13][14][15]赵尔巽等.清史稿[M].卷509,北京:中华书局, 1977. 14069. 14071. 14101. 14071. 14070.14089.14183.14090.14034.14097.

    [11][12]赵尔巽等.清史稿[M].卷510,北京:中华书局,1977.14114.14118.

    [16][17][18][19]赵尔巽等.清史稿[M].卷511,北京:中华书局,1977.14187. 14191.14191.14192.

    [20]东汉.班昭等.女四书[M].北京:团结出版社,2017,145.

    [21]清实录.清太祖实录[M].卷1—10.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

    [22]崑冈等修,刘啟端等纂.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M].卷1114.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2003.

    [23]张士元.嘉树山房集[M].卷10.书沈节妇事.

    [24]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0,241.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民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