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炉与矿硐之关系:清代矿厂运作的一个侧面

〔摘要〕 清代的矿厂大都由若干独立的硐组成,并非一个有内在联系的统一的企业。厂在生产上虽没有意义,但在管理上却有着实际的内涵,本质上是一个管理单位。与现代矿业经济中的开采与冶炼分离不同,同一个清代矿山的众多矿硐,虽然是各自独立的,但某个矿硐与某个冶炼坊却可能是同一资本在投资、管理,矿厂由此常常兼具开采与冶炼之功能,开采、冶炼在事实与观念上均被视为一体,并且在运输成本与官方管理两个因素的作用下,矿硐与冶炉毗邻成为矿业中的主要模式。官府的矿税征收原则,大体上与炉、硐关系相应,只针对最终产品而不涉及矿砂以及相应的开采工作。
〔关键词〕 矿硐;矿厂;清代矿业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8)01-0160-08
矿业发展是清代社会经济中一个极为引人瞩目的现象,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从17世纪八十年代到18世纪七十年代,中国矿业的增长率大大超过了前此的两千年。①当时全国各地分布着数量众多的大大小小的“(矿)厂”,许多矿厂规模可观,动辄数千人乃至数万人。〔1〕
在现代经济中,矿山开采与矿石冶炼通常由不同的企业经营,二者在地理位置上可能相距甚远,甚至分属不同国度。但在传统时期,正如Sun E-du Zen(任以都)指出的,冶炼炉往往就设在矿硐附近,因此人们在观念上并未将采矿业与冶金业清楚区分。清代的矿厂,通常融开采与冶炼为一体,文献在论述“厂”的规模时,也是将矿工与冶炼工人一并计算的。〔2〕矿硐与冶炉,成为理解清代矿业的两个关键词,他们之间的关系,反映出传统时期的矿厂迥异于今的运作逻辑,但目前学界对此鲜有讨论。
清代的矿业,主要集中在南方,特别是云南、贵州、湖南、广西、广东等省,本文的讨论因之会出现地域上的偏重。同时,本文旨在揭示清代矿厂一般性质,但在着力论述普遍性状况时,也会尽量指出特例,并对之进行解释。
一、硐户与炉户身份的同一与分离
要理解矿厂中矿硐与冶炉的关系,必须先对矿厂的性质有所了解。清代矿业中的厂大都由若干独立的硐组成,并非一个有内在联系的统一的企业。所谓“硐”,即、硐,其实就是一个采掘矿石的矿井,“厂民穴山而入,曰、曰硐”,在两广、两湖又普遍称“垅口”、“垅”,贵州的朱砂、水银矿则常以“”或“井”名之,如果是煤矿之硐,则往往名之为“窑”,称“硐”的情况反而较少。一个厂通常有若干矿硐,少则二三十,多则四五十乃至更多。〔3〕
同一厂的不同硐之间是什么关系呢?(四川)《冕宁县志》谈到本县矿厂时云:
其进山孔道,谓之子,又名窝路。……硐即硐之名,如赵姓之,取名宝兴硐,钱姓之,取名丰裕硐是也。各有各人硐,不能一齐攻采。每一口,用厢头二人,带领砂丁□人,分作晝夜两班,或用锤手四名,砂丁十六名,分为昼夜四班,议定班期,或十日,或半月,轮流转班。〔4〕
这些叙述提示我们:1.一个厂的硐分属不同个人或人群;2.每个硐的作业均有组织,有分工,因此硐是一个独立的生产单位;3.不同的硐之间,没有生产程序以及技术上的配合,也不一定有组织上的合作,“不能一齐攻采”。
《冕宁县志》所反映的并非地区特例,而是当时全国的普遍情形。我们不能把清代的“厂”理解为一个具有统一的资方和管理者以及在生产上有内部关联的企业,同一厂内不同矿硐的组织者、经营者、管理者、劳动者之间可能毫无关系,按今天的标准来看,他们完全就是一些相互独立的企业,所谓某厂数万人云云,一般并不意味着数万矿工受雇于同一资本,更不意味着数万矿工有组织地分工合作。厂,并非一个生产的实体。质言之,清代矿业的基本生产单位是硐而不是厂,若干相邻或相距不远的硐,往往就用一个厂名来统称,“厂惟一名,而附庸之不胜记,盈则私为之名,虚则朝凿而夕委耳”。这样,厂的范围也就没有固定原则及定数,有时这些不同的硐还可能相距较远,已经属于不同的矿山。〔5〕
清代也有实力雄厚者独自投资、组织开发几个矿硐甚至整个矿山的情况。例如康熙年间,云南铜矿业尚未兴盛,在全国限制矿业的背景下,承办北京户、工二部铸钱局铜材的王纲明、范毓馪等大商人,被朝廷特许在山西、湖南等地开矿。〔6〕又如乾隆初年,湖南衡州府常宁县龙旺山铜厂,商人邓益茂聚集上万人,开硐800余口,设炉100余座。〔7〕有时地方高官目睹厂民开采到了富矿,倚仗权势,派亲信独占矿山。〔8〕又如在新疆,乾隆四十六年(1781)与嘉庆九年(1804)的两份奏折表明,伊犁铜铅矿山开采打矿者主要为犯人,这样的铅厂,从生产到产品分配,均由官方负责,甚至还安排一部分犯人屯田以供给矿工粮食。〔9〕乾隆五十四年(1789),乌鲁木齐都统尚安奏称当地开设铁厂,“原以济屯田农具之用”,按照惯例,挖矿事宜从流放犯人内选择150人担任,另选50名犯人种地,“供挖铁人犯口粮”,此外有各种杂费以及行政费用,由有财力的犯人每年捐银三十两来解决。官府派员专门管理厂务,如果犯人捐资不够开销,“责令该员捐垫”。〔10〕当时还规定,凡在铜、铅等厂工作或捐钱帮助矿厂经营之犯人,满五年后即可恢复为民,十年后可以申请回到原籍。〔11〕以上例子中,虽然硐仍然是独立生产单位,但整个厂由同一资本开办或官方经理,因此人员调配、资金利用、生产组织方面,“厂”具有了统一经营的意义,这是清代矿业中的例外,其出现有着特殊的背景。
总体而言,清代矿厂中的各矿硐是各自独立的。但某个矿硐与某个冶炼坊却可能是同一人或同一批人在投资、管理,因此文献中的“炉民”,往往混同于“厂民”如雍正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贵州巡抚张广泗在题报贵州威宁州矿业时就是“炉民”“厂民”混用,见《清代的矿业》,202页。,“炉户”,常常也是“硐户”——即官府登记的某个矿硐的合法承办者,开采、冶炼在事实上与观念上均被视为一体,“炉户”同时肩负“采、煎”重任,并向官方负责。如乾隆五十年六月,云贵总督富纲、云南巡抚刘秉恬就提到要“炉户上紧采煎,源源发运”。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缩微号04-01-12-036-1527,乾隆五十年六月十五日,云贵总督富纲、云南巡抚刘秉恬奏为委任杨以湲接办宁台厂务并兼摄顺宁府知府等事。例如,在四川冕宁县,“承经錾课,上纳官铜官铅者,即为炉户”。〔12〕在广西融县,商人投资铅矿,运砂烧炼。〔13〕在甘肃皋兰县,铅商开矿,随烧随卖。〔14〕在湖北远安县铜矿山,商人雇募工匠,一面挖砂,一面熔炼。〔15〕在云南铜矿业中,当官方借贷资本给厂民时,其实就是发给“炉户”〔16〕,遇到矿脉衰竭,官府就要炉户“广招砂丁,到处开采”。〔17〕
各“硐”含矿数量、品位、开采难度以及炉户实力有不同,因此各硐所雇募的采矿砂丁与冶炼工人数量随之而异。乾隆三十七年(1772)四月,署云南巡抚李湖称汤丹厂从前聚集砂丁3万余人,炉户100余家,现今砂丁不满万人,炉户仅存28家〔18〕,照此计算,平均每炉户雇募砂丁300来人。同年十一月,李湖亲往东川视察,发现汤丹有新旧硐64口,其中万有等9硐出矿较旺,朝阳等硐次之,现招集砂丁2000余人,设炉26座,每日获铜约8000斤;碌碌厂有新旧硐45口,其中地宝硐较旺,万全等硐次之,共集砂丁1300余名,设炉23座,每日约获铜4000余斤;大水沟、茂麓二厂有新旧矿硐72口,其中金仓等5硐出矿稍好,其余保裕、人和等硐砂线甚微,现招集砂丁1000余人,设炉21座,每日约获铜1500-1600斤。〔19〕
在少数情况下,冶炉与矿硐虽然相近,但开采者与冶炼者之间的身份却判然有别。例如湖南东南部的桂阳州与郴州的黑、白铅厂中,“炉户”并不负责采矿,所需矿砂直接或间接向“砂夫”购买,他们分别有自己的行业组织,首领分别为“炉总”“夫长”〔20〕,官府分别向炉户与砂夫征税。〔21〕在广东,官方要求炉头、炉丁在官方指定的栅栏内居住,砂夫、锤手在垄口附近居住〔22〕,并且垄长、炉头诸人分别召募〔23〕,炉户亦需向砂丁购矿石〔24〕,开采者与冶炼者显然不是同一群人。
更少数的情况是,开采与冶炼不但分属不同的人群,而且他们之间在地理上可能还有相当的距离。如陕西华阴县华阳川铅厂,系砂户将矿砂运到敷水镇给铅商收买冶炼。〔25〕又如江西上犹县乌药坝等11处产铁砂,贫民淘取后远赴营前铁厂售卖。因营前厂只设炉4座,收熔不及,又于距营前25里之水广墟增设两厂,设炉4座,召商承充,收砂冶铁。〔26〕在浙江温州、处州,也是农闲季节百姓挖铁砂,卖给炉户煎炼〔27〕,挖砂者并非专业的“砂夫”。
二、矿硐与冶炉的位置关系
(一)炉、硐毗邻
传统时期,冶炉常常毗邻矿硐。这似乎理所当然,学者们对此也疏于深入分析,但细究之下,其中大有文章。对于炉、硐相邻,我们很容易想到的一个解释是:炉户与硐户身份的重合。这当然不无道理,但实际情况却更为复杂。更有说服力的解释是:炉、硐相邻,可以省去将沉重的矿石运送至冶炼地的麻烦。确实,开采之初,出于节约运输成本的考虑,炉户有充足的动力就硐设炉,但开采日久之后,这种炉、硐相邻的模式就会受到挑战,这主要是由燃料供给引起的,那些长期开采的大厂受此影响尤大。下面以云南铜厂为例,对此进行说明。
炭、煤、薪是清代矿冶的主要燃料。云南銅矿冶炼以炭为主,以薪为辅,煤的使用极少,炭薪的消耗极为惊人。〔28〕随着时间推移,矿山附近的木材被砍伐殆尽,炭山越来越远,炭薪价格越来越高。〔29〕道光年间,滇省产量最大的顺宁府宁台铜厂清代滇省最大铜产地原在东川府,乾隆中后期后,顺宁府宁台铜厂逐渐取代东川成为最大铜产地。参见杨煜达《政府干预与清代滇西铜业的兴盛——以宁台厂为中心》,《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3期。,所需薪炭需到一二百里之外购买,成本大为增加。〔30〕这其实不仅是云南,也是当时全国矿厂普遍面临的难题,乾隆八年(1743),广西布政使唐绥祖的一份奏折描述了炭山与铜厂间距离迅速增大的情形,广西回头山铜矿于乾隆二年(1737)初开,仅仅过了六年,已必须从十余里之外去砍伐树木。〔31〕
炭山日远,必然引起炭薪运输成本的剧增,相应带来一个选择难题:是仍然坚持炉、硐毗连的模式还是移炉就炭?答案看起来并不复杂,后者省去了炭薪运输的成本,但却增加了从厂将矿石运到炭山冶炼的麻烦,因此是否更改取决于矿石重量与炭薪重量的比较。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简单。
根据矿石的品位以及对铜斤纯度要求的差异,云南各铜厂的冶炼工艺不尽相同。总体而言,在大炉中煎熔是铜矿冶炼的主要程序,但在此前或此后,往往要在煅窑中经过次数不等的锻炼,如果所出铜斤的纯度太低,还要在特定的炉中进行再加工。〔32〕矿石与相应燃料的数量,《滇南矿厂图略》给出了一个大体的比较,“铜厂每炉每矿一千觔,用炭一千觔外不等;每煅窑每次如矿一万斤,用炭二三千觔不等”。〔33〕照此看来,仅大炉中所需之炭已略重于矿,如果再加上次数不等的煅炼与再加工,则二者间的差距更大。我们来看具体的例子,据云龙州知州许学范的描述,该州大功厂炼铜,经过三个步骤,首先,入煨窑煅炼二次(许学范未给出此环节中的矿、炭数量);其次,入大炉,每大炉受矿20余桶(约2000斤1桶大约为100斤,见Hans Ulrich Vogel, “Copper Smelting and Fuel Consumption in Yunnan, Eighteenth to Nineteenth Century”,in Hirzel, Tomas and Nanny Kim,eds.,Metals,Monies,and Markets in Early Modern Societies: East Asian and Global Perspectives,Monies,Markets,and Finance in China and East Asian,Vol:1(Berlin:Litverlag Dr.W.Holf,2008)。),用松炭2000余斤;复次,所成铜为品相较低的黑板铜,需入蟹壳炉中再加工,每炉受黑板铜400余斤,需炭500余斤。因数据不完整,无法进行精确比较,但总体看来,炭远重于矿。在文山县者囊、龙邑二厂,一万斤矿炼出铜六七百斤,经过煎、煅等程序,每产铜100斤共需炭一千四五百斤,矿炭重量约略相等。戛达厂每矿一万斤煎出铜五六百斤,每产铜百斤用炭一千四五百斤,柴头200余斤,矿与燃料也是约略相等。①者囊、龙邑、戛达三厂所费燃料虽然较少,但所出产品为纯度较低的紫板铜,不能满足北京宝泉、宝源铸钱厂的材料要求。②
①王昶 《铜政全书·咨询各厂对》,载吴其濬《滇南矿厂图略》卷1(《续修四库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0880册),155-161页。按:《铜政全书》可能已佚失,其中《咨询各厂对》被收入《滇南矿厂图略》。
②据《铜政便览》卷1,《厂地上》,233页。大功厂的铜纯度为90%,同书卷2,《厂地下》,264、266页,龙邑厂、者囊厂的铁纯度为80%。
③王昶 《铜政全书·咨询各厂对》,载吴其濬《滇南矿厂图略》卷1,159页。据阮元《研经室集》(收入《四部丛刊初编》,上海:商务印书馆重印本,集部第1857-1876册)二集卷3之《诰授光禄大夫刑部右侍郎述庵王公神道碑》,17页可知,王昶于乾隆五十一年任云南布政使,编修了《铜政全书》。
④大功厂、白羊厂厂员,云龙州知州许学范的对禀复启发笔者得出了这个认识。见王昶《铜政全书·咨询各厂对》,159页。
⑤矿厂动辄数千上万人,这么多正当壮年且通常未携带家室的男子聚集一处,官府的担忧可想而知。而且矿工经常根据地域、族群(主要是汉、回)等结成不同集团,彼此相争。尤其让官府害怕的是,一旦矿砂耗尽,矿厂关闭,大量无处谋生的男子将对地方社会秩序带来巨大冲击。公允地讲,官府的担忧或有夸张,但并非毫无道理。晚清时期长达18年之久的云南回民反清起事,就与汉、回矿工之间的矛盾密切相关。参见王树槐《咸同云南回民事变》,《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专刊》(23),1967年;Sun E-du Zen,“Mining Labor in the Ching Period”, in Approaches to Modern Chinese History, ed. by Albert Feuerwerker, Rhoads Murphey, Mary C. Wright,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7, pp.45-67;David G. Atwill, The Chinese Sultanate: Islam, Ethnicity, and the Panthay Rebellion in Southwest China,1856-1873, 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p.22.
综上所述,大部分矿厂用炭量远大于相应的矿石量,应该移炉就炭。而那些炭量大致与矿石量相当的厂,维持炉硐毗邻是比较经济的,因为在重量相当的情况下,矿石体积较小,运输相对便利,即便如此,在将粗铜改煎的环节,也应将铜运到炭山煎炼以省成本(因为改煎时的铜数量远少于相应的燃料数量)。然而,奇怪的是,当乾隆五十一年(1786)就任云南布政使的王昶向各铜厂征询是否移炉就炭时,各厂均坚持原有模式。③这就说明,是否改变炉、硐毗邻模式,并非简单的矿、炭重量比较可以回答的。在笔者看来,还有以下两个重要因素需要考虑。
首先,怎样选择冶炉的位置与当时的道路建设狀况密切相关。铜厂一般都远在山区,因为铜是铸币材料,属于国家的战略性物资,为了方便运铜,官方主导修筑了连结各厂硐的道路,既方便外省官员前来采买,同时经由这些道路可达东川、威宁、永宁、泸州等重要的铜材中转站,进而将铜材运至北京。〔34〕但炭山的道路一般不甚理想,所以,硐炉毗邻的模式下,只需将炭运至厂,所出铜斤在本厂即方便起运。但如果移炉就炭,既要将矿由厂运至炭山,炼出铜后,又要将铜从炭山运至厂或其他交通便利之处,再转运出去。如图1、图2。④
硐炉毗邻模式在成本上的节省,显而易见。只有炭山靠近铜道或其他交通要道的情况下,移炉就炭才有利可图,但这样的情形是不多见的。即便炭山本来靠近驿路,很快也会被砍伐殆尽。
其次,管厂官员不愿改变原有模式,这同厂的性质有关。厂虽然在生产上无甚实际意义,但在管理上却有着丰富的内涵。清王朝让民间自办矿业,但并非是让百姓自由经营,政府必须确保两点:首先,垄断金、银等贵金属以及铜、铅、锌等可以作为铸币材料的金属;其次,希望从矿业中获得稳定的税源并防止走私偷漏。此外,官方还担心矿业会导致地方社会失序。⑤这样,官方自然要委派官员和各种辅助人员进厂监管,并让各级官员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形成一套复杂的管理体制。但这些管理却很难以硐为单位,这显然是因为,硐的规模太小,以其为管理单位在成本上很不合算,事实上,一位厂员加上若干辅助人员,确实足以监管若干个数十个硐。此外,因蕴藏量与开采难易程度不同,各硐的产量悬殊,其存在的周期也长短不一,有的可开采数十年,有的刚开采不久即被放弃,这些也导致以硐为管理单位不可行。这样,厂虽然在生产上无真正内涵,但在矿业管理的角度上却具有实际的意义。〔35〕
回到云南铜厂。清代铜政的核心,是将全部或大部分铜产品控制在官府手上,防止铜斤或矿石的偷漏、走私。如果硐、炉分离,矿石与铜斤分属两地,相距数十里上百里,管理难度与成本剧增,厂员分身乏术,难负此重任。炉、硐毗邻,可以避免跨地管理的麻烦。云南铜厂如此,其他官方想控制的矿种如银、铅、锌等也往往如此。
(二)炉硐与冶炉分离状况的产生
总体上看,炉硐与冶炉分离的情形相对较少。主要在两种情况下出现。首先,矿山附近有交通便利的繁华市镇,将炉设在市镇上,采办各种生产生活用品以及运销产品都非常方便。如云南个旧系著名商业市镇,“户皆编甲,居皆瓦舍,商贡贸易者十有八九,土著无几”。〔36〕个旧本身并无矿厂矿硐,但却汇集了诸多银、锡炉房,“各厂矿砂于此煎炼,一切柴炭油米会萃于斯,为矿厂采炼总括机关。”〔37〕又如陕西华阴县于乾隆十三年(1748)开华阳川铅厂,所出铅砂运到敷水镇冶炼,该镇为华阴县重要集镇,“西北诸里村民所需一切,贸易于此”。〔38〕
其次,既非战略物资也非贵金属的产品容易产生炉硐分离的情况。一方面,官方没有垄断这些产品的意愿,就不用担心炉硐分离带来的管理不便与偷漏走私。另一方面,官府也不会为这类矿山修筑便捷的道路,冶炉毗邻矿硐不一定有交通运输上的便利。因此,获得更多主动权的炉户会更加灵活地衡量矿石与燃料间的运输成本来决定硐炉的位置,冶炉有可能一开始就设于交通便利处,或靠近柴炭的地方,与矿硐分属两地。如陕西山区的铁厂通常就开在老林之旁,炭薪便利,如老林渐次砍光,矿厂就得歇业〔39〕,湖南郴州兴宁县的情况也与此相似。〔40〕又如湖南辰溪县,上千百姓以挖铁矿砂为生,矿贩前来收买后,运送到靠近河边交通便利处,开炉冶炼。〔41〕当然,铁厂中也不乏炉硐毗邻的例子,相信这也是成本考量的结果,如四川邻水县,铁商何文斌、雷凤冈、甘士尚等于乾隆二十年(1755)在县属碑碑口、陈家林、蓝家沟三处,采挖铁矿,设炉三座,每年抽收税铁2916斤,变价银58两多。〔42〕此外,煤矿毋须冶炼,自然也没有对炉硐位置的权衡。
下面再列举两种并不多见的炉硐分离状况,均是关于战略性矿产的。广西融县四顶铅厂矿砂较为丰富,于是罗城县冷峝、长安二铅厂前来“采运”,这样,这两个铅厂的冶炉与矿硐就分属两地。这种情形一直维持到乾隆五十六年(1791)四顶厂“砂薄”之后。〔43〕还有一种少见的从炉硐毗邻变为移炉就炭的状况。乾隆三十一(1766)年之后,滇省铜厂普遍减产,唯顺宁府宁台厂异军突起,产量大增,成为关系京师鼓铸的大铜厂。但京局所需的是成色较高的蟹壳铜,宁台厂产品成色很差,必须镕化改煎为紫板铜(成色七三),再镕化炼成蟹壳铜(成色九一)。〔44〕煎炼蟹壳铜需要松炭,宁台厂附近不产松木,只得在距厂三站之外的石龙桥地方就炭冶炼。〔45〕每站的距离通常为五六十里〔46〕,这就意味着矿硐与冶房之间的距离在二百里左右。《顺宁府志》等史料对石龙桥缺乏记载,但笔者怀疑石龙桥应该靠近铜道,只有如此,才不会因移炉就炭而反使运输成本剧增。不过,管理上的麻烦却是难以避免的,史料称“该厂年额既重,而采矿、煎铜复须往来兼顾,管办之员苟非历年勤明,能耐劳瘁者,不可胜任。” 〔47〕
总之,矿硐与冶炉的位置,主要取决于管理与交通两个因素,清代炉硐毗邻模式的流行,并非完全基于自然的经济过程,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官方介入的结果。
三、清代矿税的征收客体
政府在矿业中的收益主要源于开采、冶炼与销售,本文所讨论的矿税,系来自前面两个部分,即生产环节。清代,因为炉户与硐户身份重合,开采与冶炼由同一资本运营,两者在观念上被视為同一过程的不同环节而非两个分离的部分,所以官府征税时,其课税主体往往就是炉户。与此相应,课税客体一般就只是最终产品而不涉及矿砂以及相应的开采工作,正如乾隆十六年(1751)湖南巡抚杨锡绂所云:“查各省矿厂,(除湖南外)并不先抽砂税。”〔48〕杨氏所言非虚,例如乾隆十九年(1754),四川甲子夸铜厂开办,所获矿石系铜、银伴生,每矿120斤约可获毛铜十六七斤,并约可获银四五两至十余两不等,再将毛铜煅炼,可获比较优质的净铜。四川官方提出的抽课建议是直接针对净铜抽税,每百斤抽课二十斤,抽耗铜四斤八两,另外,炼出的银,每两抽正课二钱,抽耗银四分五厘。〔49〕
杨锡绂称湖南矿业在全国系例外,该省许多铜、铅矿厂是采、冶分别征税,前者往往称为“砂税”,后者常以“炉税”名之。我们很容易为杨氏的观点找到证据。湖南最重要的产矿地区为郴州与桂阳州,乾隆八年(1743)曾规定桂阳州马家岭、雷破石及石壁等处铜铅矿,先抽二八砂税(即20%税率),炼出铜铅,再按二八抽收。〔50〕十年后这明确扩展为全省铜铅矿厂的通例〔51〕,例如《直隶郴州志》称,黑白铅砂每卖砂价银一两,抽税银二钱,炼获黑铅后,每百斤抽税二十斤。〔52〕
杨锡绂解释说,湖南双重征税的缘由,在于其矿石的特殊性质。该省铅矿伴生有银矿,康熙年间开采时以银矿报采,实际开采时,银砂并不集中,其中有铜矿,甚至铜矿中并不含银,只有黑铅砂内带有 “银气”,但“银气”多寡不等。通过仔细核查最终煎炼结果来抽税比较麻烦,对伴生银的征税就改为:砂夫采获之砂,“估看银气之重轻,评定砂价之贵贱”,砂夫卖砂与炉户商人,所获砂价按20%征税,称为“银税”,“其实即砂税也”,乾隆七年(1742)重新开采,为名实相符,去银税之名,直称砂税。那些完全不含银的矿,也不得不遵循这个定例。杨锡绂所称的湖南特例,实即来源于此。〔53〕到乾隆十八年(1753),又因“银气复旺”而规定,铜砂、白铅砂及无银气之黑铅砂照旧按砂税、炉税征收,有银之黑铅砂,重新定为征银税,另立章程征收。〔54〕对这种征税,《桂阳直隶州志》总结为:“先税沙,再税铅,别税银”。〔55〕铜、铅之外,湖南的许多矿厂实行的是全国只对最终产品征税的通例,例如郴州“所产锡砂从未抽税,每年上锡百斤,抽税二十斤,撒散四斤”。〔56〕
杨锡绂的解释,尚未揭示出全部缘由,湖南铜、铅矿在税收上的例外,也与砂夫、炉户身份的分离是相应的。在湖南、广东等地区,曾实行过召商承充开采某一处或数处矿山,由商人雇觅垄长、炉头人等采炼,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厂就由统一的资本经营,事实上,一旦开采成功,商人就不再投入资本,而是享受分成。不同矿硐的经营者被称为垄户、砂夫,他们自负盈亏,采获矿砂后卖给炉户冶炼〔57〕,官府分别向炉户与砂夫征税也在情理之中。〔58〕乾隆十一年(1746),湖广总督鄂弥达奏称,桂阳州铜铅矿厂,商人挖出矿砂卖给炉户煎炼,所得以十分为率,其中五分作为采砂工本,其余五分,“官抽一半,给商一半”,相当于征收了25%的税。炉户炼出铜铅后,又二八抽课。〔59〕《直隶郴州志》所载《矿厂抽解额例》亦载,黑白铅砂每卖砂价银一两,抽税银二钱,其中官收一钱,作为正税,商得一钱,作为厂费。炼获黑铅后,每百斤抽税二十斤。
总之,只要开采与冶炼分属不同人群,就很有可能出现分别征税的情况,并不只是湖南为然。例如在广东,官方要求炉头、炉丁在官方指定的栅栏内居住,砂夫、锤手在垄口附近居住〔60〕,并且垄长、炉头诸人分别招募〔61〕,炉户亦需向砂丁购矿石〔62〕,在这种情况下,采、冶自然分别征税。
如果开采工作零零星星,规模小且分散,此时虽然开采与冶炼分属不同人群,官府也可能免除开采环节的税收。例如陕西华阳川铅厂开于乾隆十三年(1748),开采与冶炼分属两地,属于不同的人群,砂户将所挖矿砂运至敷水镇,卖给商人煎炼。在这种情况下,按理应分别对开采与冶炼征税,但据方志记载,每铅百斤抽税铅二十斤,课铅五斤,官买余铅二十五斤。乾隆十五年(1750)课铅奉裁,每百斤只抽税铅二十斤,收买余铅二十五斤,完全没有提到对开采的征税。〔63〕
也有只针对开采环节征税的,例如云南银厂有生课、熟课之分。迤东道所属各银厂硐户卖矿,所得每百两官抽银十五两,谓之生课,迤西道各厂硐户卖矿,不用缴税,只是“按煎成银数每百两抽银十二三两不等”,谓之熟课。〔64〕生课实为清代矿业中的例外。
结语
清代的矿厂有着自身的运作逻辑,不能用现代经济中的“厂”的观念去理解。首先,清代的厂大都由若干独立的硐组成,并非一个有内在联系的统一的企业。厂在生产上虽没有意义,但在管理上却有实际的内涵,在本质上是一个管理单位,我们甚至可以认为,没有官府的介入,也就不会有“厂”。其次,与现代矿业经济中的开采与冶炼分离不同,同一个矿山的众多矿硐,虽然是各自独立的,但某个矿硐与某个冶炼坊却可能是同一资本在投资、管理,矿厂由此常常集开采与冶炼为一体,不管是政府还是百姓,一般并不认为二者有根本区别,因此史料中的“厂民”“炉户”等,常常涵盖了矿工与冶炼工人,开采、冶炼在事实上与观念上均被视为一体,并且在运输成本与政府管理两个因素的作用下,矿硐与冶炉毗邻成为主要模式。第三,官府的矿税征收原则,大体上与炉、硐关系相应,只征对最终产品而不涉及矿砂以及相应的开采工作。
清代矿厂与现代矿厂的根本差异,不仅缘于古今科技的差距,更重要的是清人对矿业有着根本不同的认知。清代矿业的兴起,并非一个自然经济过程,政府对矿产品的需求,成为矿业发展的最重要驱动力量,这一特点,也直接导致政府利用诸多超经济的手段去垄断、支配矿产品。这样,清代的矿厂虽非官办或国有,但也并非基于市场导向。炉、硐之间的复杂关系,以及清代矿厂的其他特质,都必须放到这一背景下去理解。对此,笔者将在另外的论著中予以更深入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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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许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