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影响企业的盈余管理了吗

    李莉

    

    

    

    【摘 要】 文章基于2013年碳排污权交易体系在深圳、上海等7个试点地区的推行,以2010—2015年A股上市工业企业数据为样本,用DID双重差分模型实证检验了排污权交易体系对工业企业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在实施排污权交易后,相对于非试点地区企业,试点地区的工业企业盈余管理行为没有增加,但是创新能力有所增加;进一步对样本进行倾向值匹配(PSM)检验,研究结论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研究结论为国家碳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更多的微观证据,希望为学术界关于政策红利的讨论提供一种解释。

    【关键词】 排污权交易; 真实盈余管理; 应计盈余管理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0)17-0039-08

    一、引言

    排污权交易是在国家监督下实行环境容量交易,是市场化机制的环境政策。在一定区域内,由政府总量控制该区域的污染物排放,以此为据在排污企业中分配排放权,允许企业将剩余的排污权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获得收益或者购置配额外的排污权限,企业可以通过创新和技术变革来减少污染。自2002年以来,我国开始推行“4+3+1”的SO2排放权试点;2012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中也提出了到2015年减排缩减8%的目标;2013年起,在深圳、上海等7个省市试行碳排放权交易,并计划在2016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跨省区交易市场,排污权交易机制已经成为我国应对节能减排的重要手段。

    关于排污权交易的研究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即新古典经济学认为环境规则能够为环境保护带来立竿见影的效果,但会额外增加企业生产成本,降低企业的竞争力,可能对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合理而严格的环境规则可以促使企业进行更多的创新活动,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生产率和竞争力,创新补偿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弥补环境保护额外带来的成本[1-3],现有文献从不同的视角为两种观点提供了部分证据。一方面,有文献发现以排放量为基础确定的排污权配额会降低公司的息税前利润,但是又会弥补生产的损失,对公司竞争力的影响结果较为模糊,以产出为基础确定的排污权配额能够较好地减少企业产出的损失[4-5],以补贴方式进行的排污权交易对企业的收入和就业没有显著影响[6];另一方面,有文献证明环境管制条件严格的情况下,2/3的制造型企业会倾向于增加就业,并更不愿意退出市场[7],还有文献直接利用美国公司污染和减排成本作为严格遵守环境管制的变量,发现这些成本与公司的创新正向相关[8-9],进一步增加了公司的竞争力。

    本文以2010—2015年A股上市的工业企业为样本,研究碳排污权交易实施与工业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的关系,为澄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对公司竞争力影响的争议提供一种新的视角。本文的研究试图在以下方面有所贡献:第一,试图澄清有关排污权交易影响的争议,如前所述,关于排污权对企业的竞争力影响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本文以工业企业的盈余管理为视角,从理论上和实证上系统研究排污权交易与盈余管理程度的关系,有助于从理论上澄清排污权交易的争议。第二,从排污权交易视角丰富和拓展企业盈余管理影响因素的相关研究,现有研究主要从契约动机、资本市场动机、管制动机去研究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因素。但是,从排污权交易视角研究盈余管理行为,鲜有文献涉及。本文采用双重差分模型检验排污权交易是否影响盈余管理行为,可以丰富和拓展工业企业盈余管理行为的相关研究。

    二、文献综述

    盈余管理是管理层在遵循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中的经营收益信息进行调整,以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目前,盈余管理已逐渐成为企业决策与判断的重要信息。污染企业盈余管理的动机,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趋利”,二是“避害”,这和盈余管理本身的目的是贴合的,即在会计原则内,利用市场和经营者效益,达到利益最大化[10]。一些重污染企业,利用向下的盈余管理,降低舆论对其的导向作用,同时利用经营不善等理由,可以谋求到一定的政策红利,另一部分企业利用会计手段、真实交易、股票回购等,来降低其在市场中的存在度,以此来规避“树大招风”的情况,也是采取了盈余管理的方法。

    发达国家发展过程中,必然面临经济进步与环境污染之间的冲突,重污染企业避免树大招风,降低舆论的抑制作用,就具有操纵盈余管理的动机[11],而重污染企业为了获利,会向社会及舆论“示弱”,营造生存困难的假象,通过行政手段,来获得补贴;Dyck et al.[12]曾提出舆论有迫使公司改正不良治理方式的能力。舆论还承担着话题走向的能力,所以企业为了应对舆论犀利的冲击,采取操控會计信息的盈余管理方式,以反制舆论。

    近些年,我国环境问题逐渐受到重视,《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规相应出台,国内的学者也逐渐关注环境政策对企业微观行为的影响,雾霾、舆论冲击、政治成本以及空气污染等因素相辅相成、共同影响着当地重污染企业的盈余管理,在2012—2016年期间,我国出台了多部针对于雾霾的管控章程,而重污染企业相对于非污染企业,也相应增加了向下的盈余管理强度[13];马蓓丽等[14]通过研究“PM2.5爆表”事件,认为舆论对重污染企业盈余管理行为同样存在影响,并通过回归性分析,发现重污染企业的内部控制对其应计盈余管理存在着抑制作用。企业为自身长远利益考虑,必须要提高其形象的正面性,利用品牌效益,推广自身产品,所以才会采取上述盈余管理方法。当重污染企业的内部质量达到较高水准时,会抑制盈余管理的直接作用;研究重污染企业盈余管理的学者不在少数,这和我国近些年来频繁出台与环境相关法规有较大关系,例如大气污染限值、环境空气限标等都会影响真实盈余行为的增长趋势[15-16]。郭际等[17]利用断点回归法,研究提出,污染企业因为受到政策与舆论的约束,需要在污染处理上,增加经营成本,所以企业出于利益考虑,会采取盈余管理的方式,可以说政策、舆论以及环境现状等因素,促成了企业盈余管理;可以认为,企业在雾霾、大气污染等的影响下,政治成本有了显著的提高,但是相应的,政府的税收、政策以及补贴“天平”都向重污染企业倾斜,这也必然为企业带来其他的机遇[18-20]。

    综上,盈余管理是企业为了应对某些问题,所采取的趋利避害方式。但笔者发现,现阶段对于重污染企业的盈余管理研究,都主要集中在影响因素上,且外部因素居多,例如前文提到的环境、舆论及政策,但是针对其内部排污交易体系等涉猎不多,且研究大多集中在向下的盈余趋势研究之上,其他方向的研究较少。同时,学者们的研究大多集中在核心因素与盈余管理之间的相关性上,并引入了数理模型,这一方面的研究均取得了突破。笔者认为可以针对典型的地区进行全面的铺陈与分析,综合考量各内部因素与外部因素对盈余管理所起到的作用,也可以从排污权的交易体系入手,探究排污企业的内部结构对盈余管理的抑制作用。除此之外,基于污染企业与其他工业企业的差异,通过对比性分析,深入剖析盈余管理,也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

    三、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

    表1可知,2015年的减排目标还远远没有达到,仅仅依靠行政命令还不能够实现。目前实施的排污权交易,对减排目标的实现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得到证实,但在中国这样市场化程度不高的发展中国家,都还没有得到证实。由于缺乏交易数据,现有关于中国排污权交易实证的文献多从政策的减排效果和制度设计论证政策效果[21],鲜有文献通过数据进行实证检验。波特效应是否能在中国地区实现,能否影响微观企业的行为?

    学术界关于排污权交易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排污权交易的设计、影响因素和经济后果,其中经济后果即排污权交易对微观上市公司的影响,相关的实证结果也不统一:一方面,有文献发现以排放量为基础确定的排污权分配配额会降低公司的息税前利润,同时会弥补生产的损失,对公司竞争力的影响结果比较模糊,以产出为基础确定的排污权配额能够较好地减少企业产出的损失,以补贴方式进行的排污权交易对企业的收入和就业没有显著影响;另一方面,相关文献已证明在环境保护约束管制条件下,大多数制造型企业会倾向于增加就业,并更不愿意退出市场,还有文献发现这些成本与公司的创新正向相关,进一步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

    排污权交易实施之后,有偿获取排污配额会增加排污企业的排污成本,试点地区的排污企业面临成本增加,趋利避害的盈余管理行为能够帮助企业维持现有的盈利水平。与其他非试点地区相比,排污权实施的成本上升压力增加。如果排污权交易大大增加了工业企业的生产成本,企业有足够的动机进行盈余管理,尤其是向上盈余管理;如果排污权交易能够促使企业进行创新弥补污染行为外部性内部化增加的成本,波特效应出现,创新的投入一方面会提高企业的排污处理水平,甚至节省政府分配的配额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牟利,试点地区的盈余管理行为不会与未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地区有明显变化。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1和假设2。

    H1a:排污权交易实施后,与排污权交易非试点地区企业相比,试点地区企业由于排污成本上升,盈余管理行为没有增加。

    H1b:排污权交易实施后,与排污权交易非试点地区企业相比,试点地区企业由于排污成本上升,盈余管理行为增加。

    H2a:排污权交易实施后,与排污权交易非试点地区企业相比,试点地区排污企业创新能力增加。

    H2b:排污权交易实施后,与排污权交易非试点地区企业相比,试点地区企业创新能力没有增加。

    四、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中国的碳排污权交易是从2013年开始在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湖北、重庆7个省市实施试点,为了能够研究政策实施前后的变化,本文的样本期间为2010—2015年。本项目包括研究期间内A股上市的工业企业,并做以下处理:(1)剔除数据缺失的样本;(2)为剔除异常值对回归结果产生的影响,对除虚拟变量外的所有连续变量进行上下1%的Winsorize处理。最后得到1 588家企业共6 339个观察值,其中试点地区有524家共2 168个观察值。本项目有关企业特征和财务数据来源于Wind数据库和CSMAR 数据库。

    (二)盈余管理的界定

    1.应计盈余管理程度(ADA)

    Dechow et al.[22]提出的Jones修正模型计算残差能够有效识别应计盈余管理,本文利用截面修正Jones模型对样本数据分年度分行业进行回归,并对残差进行绝对值处理。但是Hribar et al. [23]发现变量取绝对值后会改变变量的分布情况,产生异方差问题。笔者根据他们的建议对盈余管理程度(ADA)同时进行两种方法的调整来减少误差。“调整法”就是对盈余管理程度用前五年经营性现金流波动(SDCFO)進行标准化;“控制变量法”就是把前五年经营性现金流波动(SDCFO)作为控制变量加入控制模型。真实盈余管理程度变量也做同样的处理。

    2.真实盈余管理程度(AREM)

    根据Roychowdhury[24]的方法,真实盈余管理主要包括异常经营活动现金流(A_CRO)、异常生产成本(A_PROD)和异常操控性费用(A_EXP)。

    为了综合反映真实盈余管理的程度,借鉴李增福[25]的研究,构造衡量真实盈余管理总量的综合指标(REM):REM=-R_CFO+R_PROD-R_EXP。REM的正负表示盈余管理的方向,取绝对值(AREM)表示真实盈余管理的程度,绝对值越大,说明真实盈余管理程度越大[26]。

    (三)创新的界定

    本文的创新变量用上市公司当年申请的专利数总和及外观设计申请总数进行界定。

    (四)研究模型

    为了验证H1,本文将研究模型设定为:

    AEMi,t=α+β1Treated+β2Post+β3Treated×Post+Controls+μi,t ? ? (1)

    为了验证H2,本文将研究模型设定为:

    LnPatenti,t=α+β1Treated+β2Post+β3Treated×Post+Controls+μi,t ?(2)

    模型1、模型2中交乘项(Treated×Post)的系数可以发硬政策实施前后试点地区企业与非试点地区企业的盈余管理水平和创新水平的差异,预测模型1中的系数β3不显著,模型2中的系数β3显著为正,其他的主要变量定义如表2。

    五、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3列示了所有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其中,样本中上市公司的应计盈余管理程度均值为0.065,小于真实盈余管理程度(均值为0.182)。在样本数据中,只有股权集中度差异变量(OWN)差异比较大。

    进一步对处理组和控制组的盈余管理程度均值做差异分析,只有应計盈余管理在10%的水平上存在显著差异,其他盈余管理的代理变量无显著差异。检验结果由于篇幅限制不再列示。

    (二)回归结果分析

    为了检验碳排放权交易影响企业运营和排污成本后,对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是否产生影响,对模型1进行双重差分实证检验。检验结果报告于表4。在实证结果中,交乘项(Post×Treated)的系数不显著,证实H1。

    进一步检验碳排污权交易政策对企业创新能力的影响,对模型2进行双重差分检验,实证结果列示于表5,交乘项(Post×Treated)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

    六、稳健性检验

    (一)固定效应

    本文以2010—2015年的工业公司为样本,属于截面数据,因此利用固定效应对模型1和模型2进行重新估计,实证结果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实证结果由于篇幅限制不再报告。

    (二)内生性处理(倾向值匹配分析)

    由于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企业的微观行为可能存在内生性,因此按照影响盈余管理程度的控制因素在试点地区、非试点地区企业中进行倾向值(PSM)匹配,共获得4 109个观察值,再次对模型1进行估计,实证结果列示于表6。

    七、结论

    尽管排污权交易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和制度设计,但其在各省实施的现状和其理论目标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2012年,对浙江、江苏、湖北和重庆的调研发现:交易市场仍然停留在一级市场;制度设计上存在瑕疵,对排污权的分配和定价、核算上没有统一标准;交易市场入不敷出①。2015年底,国家环保部门进行了摸底调查,调查对象是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11个试点省份,调查发现,普遍存在排污权交易的使用边界及适用条件不清晰,政策推进难度很大。

    本文通过2010—2015年的工业企业数据,研究碳排污权交易政策影响下工业企业行为以及碳排污权交易政策实施的效果。主要研究结论如下:(1)实施碳排污权交易政策前后,与非试点企业相比,虽然试点企业承受更高的减排成本和排污权购置费,但是试点企业的盈余管理程度没有显著变化;(2)实施碳排污权交易政策前后,与非试点企业相比,试点地区企业积极进行创新,一方面可以达到减排目标,另一方面获得多余的减排配额交易收益,试点地区企业的创新水平显著增加。这些研究结论为国家实施碳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更多的微观证据,希望为学术界关于政策红利的讨论提供一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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