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丧葬吊祭考

    提要:东汉时期,吊祭是丧葬活动中的重要仪式。在皇帝、贵族、官员的丧礼以及平民的丧葬活动中,吊祭是表达对死者哀思的一种重要的方式,但由于社会等级差别,吊祭的方式并不相同。在国家丧礼中,吊祭的不同方式体现丧礼规格的差异。在私人丧葬活动中,吊祭受到各种社会关系的影响,因而成为吊祭者与丧主联系的一种方式。

    关键词:东汉丧葬吊祭

    东汉时期,国家和私人的丧葬活动中都有吊祭。吊祭在当时文献中也称为“吊祠”,或者简称为“吊”。在国家的丧葬活动中,吊祭是丧礼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私人治丧的活动中,吊祭则是表达对死者的哀思不可缺少的方式。然而,应该看到,东汉的这种吊祭活动是承袭西汉而来的,同时,为适应东汉丧葬活动的需要,当时的吊祭已经出现不同于西汉的诸多规定。因此,对东汉丧葬吊祭进行专门细致的考察是很必要的。前人对东汉吊祭问题已经做了一些有意义的探讨,但是,对吊祭在东汉丧葬中的具体实行状况以及起到的作用还需要深入的考察。本文拟对东汉丧葬吊祭相关问题做一些探讨,希望有助于明确认识东汉丧葬活动的特点。

    一、皇帝丧礼中的吊祭

    东汉皇帝是国家最高统治者,在他们驾崩后所举行的丧礼,是最高规格的。《续汉书·礼仪志下》记载东汉皇帝丧礼的举行情况显示,其礼仪程式非常复杂。陈戍国先生依据《续汉书·礼仪志下》的记载认为,皇帝丧礼包括(1)登遐;(2)确定典丧官;(3)百官素服,帝室哭踊如礼,沐浴如礼:(4)典丧官开始料理天子后事;(5)“下竹使符告郡国二千石、诸侯王……竹使符到,皆伏哭尽哀”:(6)小敛:(7)大殓;(8)皇家宗室、诸侯王、列侯、六百石以上官员按谒者引导排定伏哭:(9)三公安梓宫内珪璋诸物;(10)嗣子哭踊;(11)太子即日即天子位于柩前,请太子即皇帝位,皇后为皇太后;(12)“百官五日一会临,故吏二千石、刺史、在京都郡国上计掾史皆五日一会”:(13)中黄门虎贲执绋,司空择土造穿,太史卜日;(14)太尉等官员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读策谥:(15)大鸿胪传哭,嗣位皇帝和皇后亲自送葬;(16)大行至陵,太史令读哀策;(17)东园武士奉车下明器;(18)太常导皇帝就赠位,皇帝再拜,传哭如仪;(19)奉衣物藏于便殿,进醴献几;(20)司空将校复土,皇帝、皇后以下皆去粗服,服大红,还宫,立主;(2i)虞礼毕,柑于庙,如礼:(22)先大驾日游冠衣于诸宫诸殿,群臣皆吉服从会如仪,皇帝近臣丧服如礼;(23)天下吏民发丧临三日,皆旦晡临。既葬,释服,无禁嫁娶、祠祀”。陈戍国先生考证东汉皇帝丧礼的各仪节大体是合理的。不过,对发丧仪式后吊祭活动的看法还是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根据《续汉书·礼仪志下》记载,对社会中不同阶层吊祭皇帝的活动再做一些辨析。

    实际上,在京城的诸侯王、列侯和各级官员、京城外的诸侯王、列侯和官员以及各地平民吊祭皇帝的方式是不尽相同的。一般说来,在京城的诸侯王、列侯和各级官员对亡故皇帝的吊祭是在发丧之后进行的。《后汉书·礼仪志下》:

    夜漏,群臣入。昼漏上水,大鸿胪设九宾,随立殿下。谒者引诸侯王立殿下,西面北上;宗室诸侯、四姓小侯在后,西面北上。治礼引三公就位,殿下北面;特进次中二千石;列侯次二千石;六百石、博士在后;群臣陪位者皆重行,西上。位定,大鸿胪言具,谒者以闻。皇后东向,贵人、公主、宗室妇女以次立后;皇太子、皇子在东,西向;皇子少退在南,北面:皆伏哭。大鸿胪传哭,群臣皆哭。

    《礼仪志下》所载发丧之后进行的活动,正是对驾崩皇帝的吊祭。由此可知,参加吊祭的主要有3类人员:一类为皇室成员,即皇后、贵人、公主、皇太子、皇子;二类为在京城的诸侯王、宗室诸侯、宗室妇女、四姓小侯;三类为各级中央官员和列侯,即三公、中二千石、特进、二千石、列侯、六百石官员以及博士官等。典丧官要根据参加吊祭者与驾崩皇帝的血缘关系亲疏远近以及爵位等级和官位秩级的高低来引导他们“西面北上”、“西上”,进入陈放灵柩的殿堂,并确定他们吊哭的站位和朝向。吊祭驾崩皇帝的方式表现为群臣“伏哭,大鸿胪传哭,群臣皆哭”。

    

    

    在吊哭之后,“三公升自阼阶,安梓宫内珪璋诸物,近臣佐如故事。嗣子哭踊如礼”,最后完成了盖棺的过程。同时,“太常上太牢奠,太官食监、中黄门、尚食次奠,执事者如礼。太常、大鸿胪传哭如仪。”这就是说,对驾崩皇帝的哭吊、盖棺和祭奠是一个相互联系的过程。这个过程完成,是伴随着盖棺的进行,并通过哭吊和食奠的供奉来实现的。

    东汉时期,在吊祭驾崩皇帝之后,很快就由凶礼转为吉礼。《续汉书·礼仪志下》:“三公奏《尚书·顾命》,太子即日即天子位于柩前,请太子即皇帝位,皇后为皇太后。奏可。群臣皆出,吉服入会如仪。太尉升自阼阶,当柩御坐北面稽首,读策毕,以传国玉玺绶东面跪授皇太子,即皇帝位。”这说明,对驾崩皇帝的吊祭与新皇帝的即位礼是联系在一起的。这正是东汉吊祭活动的一个重要特点。因此,在这一过程中,吊祭的丧服要换成吉服。不过,驾崩皇帝的丧礼并没有结束。一旦新皇帝的即位礼结束,“群臣百官罢,入成丧服如礼。兵官戎。三公,太常如礼。”

    在驾崩皇帝灵柩没有下葬之前,吊祭仪式也没有停止,“百官五日一会临,故吏二千石、刺史、在京都郡国上计掾史皆五日一会。”。这种五日一次的“会临”,仍然是吊祭仪式的延续。因此,东汉皇帝丧礼中的吊祭,实际分为两个部分,由盖棺时的吊哭和食奠供奉与新皇帝即位礼之后的“五日会临”组成。这应该是京城百官吊祭皇帝活动的主要仪式。

    各地方的郡太守和王国诸侯王也要举行吊祭驾崩皇帝的活动。当时国家对各郡、国的吊祭是非常重视的。在由护丧官处理驾崩皇帝后事“沐浴如礼,守宫令兼东园匠将女执事,黄绵、缇缯、金缕玉柙如故事,饭含珠玉如礼”的过程中,“是日夜,下竹使符告郡国二千石、诸侯王。”也就是国家通过竹使符向各地郡太守和诸侯王告丧。地方郡太守和诸侯王在接到告丧后,就要吊哭驾崩皇帝,也即“竹使符到,皆伏哭尽哀”。除了在当地吊祭之外,各郡太守和诸侯王并非不参与驾崩皇帝的吊祭活动。《续汉书·礼仪志下》:“部刺史、二千石、列侯在国者及关内侯、宗室长吏及因邮奉奏,诸侯王遣大夫一人奉奏,吊臣请驿马露布,奏可。”这说明,部刺史、郡太守、诸侯王、列侯是不能够亲自到京城吊祭驾崩皇帝的。他们对驾崩皇帝的吊祭活动是通过派下属官员到京城参与丧葬活动实现的。《后汉书·廉范传》:“肃宗崩,范奔赴敬陵。时庐江郡掾严麟奉章吊国,俱会于路。”所说就是上述这种情况。

    东汉国家对封国内的诸侯王和列侯吊祭皇帝的活动要求更为严格。《后汉书·赵典传》:“会帝崩,时禁蕃国诸侯不得奔吊。”这所说的“蕃国诸侯”不仅是在封国内的诸侯王,还包括在封地的列侯。例如,汉桓帝时,赵典袭父爵为厨亭侯,后免官就国。汉桓帝驾崩,赵典不顾禁令,“遂解印绶符策付县,而驰到京师。州郡及大鸿胪并执处其罪”。只是“公卿百寮嘉典之义,表请以租自赎”,汉灵帝才下诏赦免了赵典。可见,当时国家严禁封国内的诸侯王和列侯亲自到京城参加吊祭活动。

    东汉对这一禁令执行得很严格,然而,对于藩国诸侯的子弟赴京城参与吊祭活动,就限制得不很严格了。如汉章帝驾崩,“齐殇王子都乡侯畅来吊国忧……与步兵校尉邓叠亲属数往来京师,因叠母元自通长乐宫,得幸太后,被诏召诣上东门。”东汉限制地方郡太守、在封地的诸侯王和列侯亲自赴京城吊丧,主要目的是要防止在国丧期间地方社会秩序的稳定受到破坏以及突然变故的发生。

    东汉皇帝的丧礼是国家的大丧,因此,吊祭活动的涉及范围很广。《续汉书·礼仪志下》:“天下吏民发丧临三日。先葬二日,皆旦晡临。既葬,释服,无禁嫁娶、祠祀。”这就是说,东汉皇帝驾崩后,各地吏民接到发丧令后,要着丧服出临三日;在皇帝灵柩下葬前二日,还要“旦晡临”。这些活动正是全国吏民对驾崩皇帝的吊祭。东汉国家要求吏民以这种方式参与对驾崩皇帝的吊祭,是承袭西汉文帝确立的规定。《汉书·文帝纪》载文帝遗诏:“其令天下吏民,令到,出临三日,皆释服。无禁取妇嫁女祠祀饮酒食肉。自当给丧事服临者,皆无践。无发民哭临宫殿中。殿中当临者,皆以旦夕各十五举音,礼毕罢。非旦夕临时,禁无得擅哭临。”显然,汉文帝遗诏中对吏民参与驾崩皇帝丧礼的规定,已经成为定制。可见,东汉国家要求吏民参与皇帝丧礼活动,正是承袭汉文帝遗诏的规定而继续推行的。由此来看,陈戍国先生将全国各地吏民对驾崩皇帝的吊祭作为皇帝丧礼的最后一项仪式,显然是不正确的。因为这种吊祭是在国家发丧之后进行的,也就是说与京城官员对皇帝的吊祭是同时进行的,在礼仪的顺序上,并没有先后的区别。当然,由于交通条件的限制,发丧令很难同时到达各地,因而,各地方的吊祭就很难与京城的吊祭活动在时间上完全一致。

    此外,还要提及的是,对亡故皇后丧礼的吊祭,在《续汉书·礼仪志下》中没有明确的记载。但在《后汉书·孝崇匮皇后纪下》中记载了孝崇匮皇后的丧礼。其中提到:“在位三年,元嘉二年崩。以帝弟平原王石为丧主,敛以东园画梓寿器、玉匣、饭含之具,礼仪制度比恭怀皇后。使司徒持节,大长秋奉吊祠,赙钱四千万,布四万匹,中谒者仆射曲护丧事,侍御史护大驾卤簿。”据此,东汉对皇后丧礼吊祭没有固定的规定,而是根据皇后生前的不同情况对主持吊祭的官员作出规定。孝崇厦皇后丧礼以大长秋主持吊祭是比照恭怀皇后的规格。《续汉书·礼仪志下》:“太皇太后、皇太后崩,司空以特牲告谥于祖庙如仪。长乐太仆、少府、大长秋典丧事,三公奉制度,他皆如礼仪。”可见只有太皇太后、皇太后的丧礼才用大长秋主持丧事。东汉的大长秋秩级二千石,“中兴常用宦者,职掌奉宣中宫命。”因此,孝崇匿皇后丧礼吊祭以大长秋主持,无疑是为了提高了丧礼的规格。很明显,这种做法是一种特殊的礼遇。

    概而言之,东汉皇帝的丧礼是国家最重要的丧葬活动。在皇帝的丧礼中,吊祭是丧礼中的重要仪式。但对京城的官员和地方各郡、国官员来说,吊祭的方式是不同的。这种吊祭的一致之处在于,都是通过不同的方式表达对驾崩皇帝的哀悼。同时,国家还要求各地方的吏民举行吊祭活动,而且这些吊祭活动要在丧礼的同一仪式次序中进行。因此,对驾填皇帝的吊祭,实际上是全国各社会等级群体都必须参与的哀悼活动。

    二、皇帝亲临吊祭与遣使者吊祭

    东汉时期,由国家举行的丧礼都有吊祭活动。不过,根据参加吊祭者的情况不同,可以将之分为两大类,即皇帝亲临吊祭和国家遣使者吊祭。

    (一)皇帝亲临吊祭

    东汉皇帝为了表示对重要官员亡故的哀悼,体现对这些官员丧礼的重视,有时亲着丧服,到治丧的庐舍参加吊祭活动。为了说明问题,将文献记载中东汉皇帝亲自吊祭官员的活动列表如下:

    表中所列东汉的5位皇帝,即光武帝、汉明帝、汉章帝、汉和帝和汉顺帝,曾亲自参与重要官员丧礼的吊祭活动。然而,这些受皇帝吊祭的官员的地位和秩级并不相同。根据这些官员地位与活动情况,可以将他们分为4类:第一类为东汉初年立有军功的将领,即来歙(官至中郎将)、祭遵(官至征虏将军)。第二类为太傅和三公或曾任三公者。太傅有3人,即卓茂、赵愚、邓彪。三公6人,即侯霸、杜林、牟融、张酶、伏湛(大司徒,后策免)、李通(大司空,二年上大司空印绶,为特进奉朝请)。此外,郭仅官至太中大夫。他虽不是三公,但曾被提名为三公。《后汉书·郭伋传》:“是时朝廷多举伋可为大司空,帝以并部尚有卢芳之做,且匈奴未安,欲使久于其事,故不召。”可见,光武帝是为了防御卢芳和匈奴,才使郭伋没有担任三公职,实际上,是将他视为三公的。第三类为特殊身份的九卿。桓荣官至太常,又被选为五更。光武帝时,桓荣“拜为议郎,赐钱十万,入使授太子。”也就是曾经做过明帝的授业师。第四类为皇亲、宗室和外戚。皇亲正是光武帝的郭皇后母亲郭主。郭皇后母为“真定恭王女,号郭主……郭主虽王家女,而好礼节俭,有母仪之德。”。宗室为六安太守、成武侯刘顺。外戚则有郭伋。光武帝“数幸其第,会公卿、诸侯、亲家饮燕,赏赐金钱缣帛,丰盛莫比,京师号况家为金穴”。。还有梁商。汉顺帝阳嘉元年,梁商“女立为皇后,妹为贵人”“商自以戚属居大位,每存谦柔,虚己进贤。”从光武帝至汉顺帝时,在官员的丧礼中受到皇帝亲自吊祭的情况上来看,显然以太傅、三公人数为最多。

    东汉建国初年,光武帝亲自吊祭来歙、祭遵。因为来歙在征伐割据势力公孙述时被害;祭遵则在击败割据势力隗嚣后,进屯陇下,病死军中,所以,光武帝亲自吊祭他们二人,显然有激励前方将士作战的目的。汉明帝亲自吊祭桓荣,自然是要表示对受业师以及养老礼中“五更”的敬意。光武帝亲自吊祭郭主、刘顺,则是要在丧礼中体现出对有亲缘和宗亲关系者的关心,进而提高他们丧礼的规格。光武帝、汉顺帝对外戚郭况、梁商的亲自吊祭,也是要在丧礼中表达对有亲缘关系者的关照。因此,可以说东汉皇帝对这3类官员丧礼的亲自吊祭,都出于特殊的目的,并不是出于国家丧礼规定。

    光武帝、汉章帝、汉和帝、汉顺帝对亡故三公的亲自吊祭,当是承袭西汉时期的做法。当时皇帝对有功劳的丞相常亲自吊祭。诸如《汉书·霍光传》:“(霍)光薨,上及皇太后亲临光丧。”又《汉书·元后传》:“元帝崩,太子立,是为孝成帝。尊皇后为皇太后,以凤为大司马、大将军领尚书事,益封五千户。”因此,颜师古注引《汉旧仪》说:“丞相有疾,皇帝法驾亲至问疾,从西门入。即薨,移居第中,车驾往吊,赠棺、棺敛具,赐钱、葬地。葬日,公卿已下会葬焉。”可是,《汉旧仪》中的记载,只说明了西汉皇帝亲自吊祭丞相的礼仪过程,并不是说西汉丞相的丧礼都必须要由皇帝亲自吊祭。其实,在丞相丧礼中亲自吊祭,只是西汉皇帝对有功劳的丞相表示特别礼遇的一种做法。《汉书·翟方进传》:“丞相官缺,群臣多举方进,上亦器其能,遂擢方进为丞相,封高陵侯,食邑千户……方进即日自杀。上秘之,遣九卿册赠以丞相高陵侯印绶,赐乘舆秘器,少府供张,柱槛皆衣素。天子亲临吊者数至,礼赐异于它相故事。”正说明了这一点。东汉开国皇帝光武帝对太傅、三公的吊祭,也是要表示一种特别的礼遇。就吊祭太傅、三公的人数来看,以光武帝时的次数最多,共有6人受到

    光武帝的吊祭。可是,这些受到吊祭的太傅、三公,并不是光武帝一朝亡故的全部太傅和三公。统计光武帝一朝,亡故的太傅、三公除了表中所列的6人外,还有:1、建武十五年(39年)大司徒韩歆免自杀;2、建武十五年冬十一月甲戌,大司徒欧阳歙下狱死;3、建武二十年(44年)大司马吴汉薨;4、建武二十年大司徒戴涉下狱死;5、建武二十三年(47年)夏五月丁卯,大司徒蔡茂薨;6、建武二十七年(51年)夏四月戊午,大司徒玉况薨;7、中元元年(56年)三月戊辰,司空张纯薨;8、中元元年六月司徒冯勤薨。在这些三公中,除了因犯罪被处死或自杀的韩歆、欧阳歙、戴涉之外,大司马吴汉“病笃。车驾亲临……及薨,有诏悼愍,赐谥日忠侯。”。蔡茂“赐东园梓棺,赙赠甚厚。”。玉况情况不详。张纯“薨,谥日节侯。”。冯勤“帝悼惜之,使者吊祠,赐东园秘器,贝冒赠有加。”‘可见,光武帝并没有吊祭全部亡故的太傅和三公,而是有选择地参与了吊祭三公的活动。这说明,光武帝只是为了更有效地笼络为东汉政权服务的三公,因而才会使亲自吊祭的三公人数明显多于以后的皇帝。由此来看,在光武帝统治时,并没有形成在为太傅、三公举行丧礼时,需要皇帝亲自参与吊祭的制度。

    光武帝以后,直到东汉末年,皇帝亲自吊祭的太傅、三公只有4位。可是,统计《后汉书》中的记载,从汉明帝永平元年至汉献帝官职改革的建安十三年(208年),任职太傅、三公的共有120人次,在任职期间亡故的太傅、三公共有24人。这就是说,皇帝亲临三公丧礼吊祭的人数,只占全部在任期间亡故的太傅、三公的1/12。显然皇帝亲临吊祭太傅、三公人数是很少的,因此,应该说皇帝的这种吊祭活动,只是对太傅、三公很高的礼遇。当然,这也是太傅、三公很难获的一种殊荣。反之,没有皇帝亲自参与的吊祭三公的活动,却在文献记载中多见。《后汉书·任光传附任隗传》:“章和元年,拜司空……永元四年薨,子屯嗣。帝追思隗忠,擢屯为步兵校尉,徙封西阳侯。”又《后汉书·丁鸿传》:“(永元)六年,鸿薨,赐赠有加常礼。”又《后汉书·种蜀传》:“延熹四年,迁司徒。推达名臣桥玄、皇甫规等,为称职相。在位三年,年六十一薨。并、凉边人咸为发哀。匈奴闻嚣卒,举国伤惜。单于每入朝驾,望见坟墓,辄哭泣祭祀。”由这些记载可以看出,没有皇帝亲自参加的三公丧礼吊祭,才是当时的一种正常礼仪活动。正因为如此,即使七登公府的胡广,“年八十二,熹平元年薨。使五官中郎将持节奉策赠太傅、安乐乡侯印绶,给东园梓器,谒者护丧事,赐冢茔于原陵,谥文恭侯。拜家一人为郎中。故吏自公、卿、大夫、博士、议郎以下数百人,皆缩经殡位,自终及葬。汉兴以来,人臣之盛,未尝有也。”为胡广举行这样隆重的丧礼,显然也并不需要皇帝亲临吊祭。由此可见,在东汉三公的丧礼中,皇帝不亲临吊祭,并不能说是降低了三公丧礼的规格。

    当然,还需要提到的是,自汉顺帝以后,已经不见有皇帝吊祭重要官员的记载。因此,可以说自汉顺帝以后,皇帝吊祭太傅、三公以及其它官员的活动已经停止。《后汉书·杨震传附杨赐传》:“(杨赐)二年九月,复代张温为司空。其月薨。天子素服,三日不临朝,赠东园梓器裢服,赐钱三百万,布五百匹。”这是汉灵帝对五登公府的杨赐的追悼方式。可见,在这一时期,皇帝素服,三日不临朝,已经是对重臣的特殊的最高的礼遇了。所以,在这一时期,衡量太傅、三公以及其他官员丧礼是否具有特殊仪式的标准,自然也就随之改变了。

    (二)国家派遣使者吊祭

    东汉时期,国家派遣使者吊祭亡故诸侯王和官员的活动已经制度化。《续汉书·礼仪志下》:“诸侯王、贵人、公主、公、将军、特进皆则器,官中二十四物。使者治丧,穿作,柏椁,百官会送,如故事。”由此可知,在诸侯王、贵人、公主以及三公、将军、特进亡故后,国家一般要派使者吊祭。由使者吊祭的官员尚不限于此。《续汉书·礼仪志下》:“朝臣中二千石、将军,使者吊祭,郡国二干石、六百石以至黄缓,皆赐常车驿牛赠祭。”据此记载,中央中二千石官员、将军以及中央六百石以上的官员的丧礼,国家也需要派使者吊祭。不过,需要说明的是,《礼仪志下》提到“将军”可以分为两类。《续汉书·百官志一》:“将军,不常置。本注曰:掌征伐背叛。比公者四:第一大将军,次骠骑将军,次车骑将军,次卫将军。”又《续汉书·百官志一》刘昭注引蔡质《汉仪》:“汉兴,置大将军、骠骑,位次丞相,车骑、卫将军、左、右、前、后,皆金紫,位次上卿。典京师兵卫,四夷屯警。”虽然这两条记载略有差异,但可以看出,一类将军地位相当于三公:另一类将军地位则略次于上卿,也就是秩级为中二千石或者二千石的中央官员。这些情况说明,东汉国家派使者吊祭是有明确限制的,只有中央六百石以上的官员亡故后才能够受到国家所派使者的吊祭。地方郡国二干石官员亡故后,国家一般不派使者吊祭,低于二千石的地方官员就更不在国家派使者吊祭的范围之内了。

    东汉国家除了对诸侯王丧葬派使者吊祭外,诸侯王的嗣子亡故也要派使者吊祭。正如《续汉书·百官志二》说:“光禄大夫,比二千石。本注曰:……凡诸国嗣之丧,则光禄大夫掌吊。”

    东汉国家在需要时,对诸侯王母也可以派使者吊祭。《后汉书·光武十王·楚王英传》:“元和三年,许太后薨,复遣光禄大夫持节吊祠,因留护丧事,赙钱五百万。”许太后为楚王刘英母。汉章帝派使者吊祭许太后,是为楚王刘英冤案平反后,所采取的一种安抚措施,因此,这种吊祭只是一种特殊的做法。

    东汉国家出于安抚的目的,在周边少数民族首领亡故后,有时也派使者吊祭。《后汉书·南匈奴传》:“单于比立九年薨,中郎将段郴将兵赴吊,祭以酒米,分兵卫护之。比弟左贤王莫立,帝遣使者赍玺书镇慰,拜授玺绶,遗冠帻,绛单衣三袭,童子佩刀、绲带各一,又赐缯彩四千匹,令赏赐诸王、骨都侯已下。”使匈奴中郎将段郴吊祭南匈奴单于比在建武三十一年(55年)。“其后单于薨,吊祭慰赐,以此为常”,开始形成固定的制度。可是,东汉国家对其他少数民族首领丧葬的吊祭,并没有形成固定的制度。《后汉书·东夷·高句骊传》载,高句骊王宫亡故,玄菟太守姚光“上言欲因其丧发兵击之。”尚书陈忠日:“宫前桀黠,光不能讨,死而击之,非义也。宜遣吊问,因责让前罪,赦不加诛,取其后善。”陈忠建议被汉安帝采纳。很明显,东汉国家派使者吊祭高句骊王宫,只是出于交往、安抚的目的而采取的临时措施。

    东汉国家派使者参加诸侯王的丧礼吊祭,一般派出的使者要由专官担任。《续汉书·百官志二》:“大鸿胪,卿一人,中二千石……王薨则使吊之。”这说明,诸侯王丧礼吊祭,一般由大鸿胪担任使者。当然,对地位特殊的诸侯王担任吊祭使者的官员秩级就更高了。《后汉书·章帝八王·清河孝王庆传》:“(刘)庆立凡二十五年,乃归国。其年病笃……遂薨,年二十九。遣司空持节与宗正奉吊祭。”汉章帝曾立刘庆为皇太子,后被废,立为清河王。因此,清河王刘庆的地位与一般的诸侯王不同。所以,他丧礼吊祭就由司空持节任使者,以此表明其丧礼的规格高于一般诸侯王。可是,对因犯

    罪被取消封国的诸侯王,虽然东汉国家对这类诸侯王的丧礼也派使者吊祭,但是使者的秩级要低于大鸿胪。《后汉书·光武十王·楚王英传》:永平十四年,“英至丹阳,自杀。立三十三年,国除。诏遣光禄大夫持节吊祠,赠贝冒如法,加赐列侯印绶,以诸侯礼葬于泾。”东汉光禄大夫的秩级为比二千石,低于大鸿胪二级。东汉国家这样选派吊祭的使者,正是要表现其丧礼吊祭的规格要低于一般的诸侯王。由此可见,东汉国家对诸侯王丧礼吊祭的使者选派已经形成固定的制度规定,但对特殊身份的诸侯王,其丧礼吊祭使者的官职秩级可以不遵守常制而采取变通的做法。

    东汉国家为三公丧礼派使者吊祭是通常的做法。在《后汉书》的记载中多见。如《后汉书·冯勤传》:“(司徒冯勤)中元元年,薨,帝悼惜之,使者吊祠,赐东园秘器,赠赠有加。”被策免的三公亡故后,国家也派使者吊祭。《后汉书·张禹传》:“永初元年,以定策功封安乡侯,食邑千二百户,与太尉徐防、司空尹勤同日俱封。其秋,以寇贼、水雨策免防、勤,而禹不自安,上书乞骸骨,更拜太尉……五年,以阴阳不和策免。七年,卒于家。使者吊祭。”即是一例。东汉国家吊祭三公使者的秩级,在《续汉书·百官志》中不见记载,但在《后汉书》的记载中还能够透露一些情况。《后汉书·胡广传》:“(胡广)年八十二,熹平元年薨。使五官中郎将持节奉策赠太傅、安乐乡侯印绶。”又《后汉书·袁安传》:“灵帝立,(袁)逢以太仆豫议,增封三百户。后为司空,卒于执金吾……使五官中郎将持节奉策,赠以车骑将军印绶,加号特进。”又《后汉书·王允传》:汉献帝认为司徒王允为忠节之士,“使改殡葬之,遣虎贲中郎将奉策吊祭,赐东园秘器,赠以本官印绶,送还本郡。”这段记载说明,东汉国家对地位显赫的三公,都要派中郎将奉策吊祭。东汉中郎将有五种,即五官中郎将、左中郎将、右中郎将、虎贲中郎将、羽林中郎将,其秩级皆为比二千石。中郎将的职位在汉代极受重视。当时人郑兴说:“夫中郎将、太中大夫、使持节官,皆王者之器,非人臣所当制也。”因此,在三公丧礼中,东汉国家派中郎将奉策吊祭,自然也就明显提升了丧礼的规格。然而,东汉国家派中郎将担任使者参加三公吊祭,只是出于国家提高三公丧礼规格的需要,因此很难说参加三公丧礼的吊祭使者全部都是由中郎将担任的。

    如前所述,在为秩级在中二千石至六百石以上的中央官员举行丧礼时,东汉国家一般都要派使者吊祭。相关文献记载证明,《续汉书·礼仪志下》的说法是正确的。《后汉书·张皓传》:“阳嘉元年,复为廷尉。其年卒官,时年八十三。遣使者吊祭,赐葬地于河南县。”廷尉属九卿,其秩级为中二千石。《后汉书·班超传》:“(班)超在西域三十一岁。十四年八月至洛阳,拜为射声校尉……其年九月卒,年七十一。朝廷愍惜焉,使者吊祭,赠賵甚厚。”班超所任射声校尉秩级为比二千石。显然,在秩级为中二千石至比二千石的中央官员的丧礼中,都需要使者参加吊祭。又《续汉书·百官志二》:“谒者三十人,本注日:……将、大夫以下之丧,掌使吊。”这里提到的“大夫”,正如《后汉书·和帝纪》李贤注:“大夫谓光禄、太中、中散、谏议大夫也。”其中东汉的中散大夫、谏议大夫秩级为六百石。可见,东汉国家派使者参加丧礼吊祭活动,是以中央官员秩级六百石为限的。也就是说,东汉国家派使者参加中央官员吊祭,其秩级不能低于六百石。而六百石以下的官员的丧礼,东汉国家就不再派使者吊祭,“皆赐常车驿牛赠祭。”。

    东汉国家对不同秩级官员的吊祭,也要派相应秩级的官员担任使者。《北堂书钞·设官部》引《汉官仪》:“谒者三十人,秩四百石,掌报章奏事及丧吊祭享。”这说明,在官员的丧礼中,谒者一般作为吊祭的使者。不过,谒者并不是可以参加秩级为中二千石至六百石全部官员的吊祭活动。前引《续汉书·百官志二》:“谒者三十人。其给事谒者,三百石。其灌谒者郎中,比三百石。本注曰:掌宾赞受事,及上章报问。将、大夫以下之丧,掌使吊。”可见掌吊祭的谒者称为给事谒者和灌谒者郎中,他们只负责将、大夫的吊祭。《百官志二》中所说的“将”,为各类中郎将,也就是五官中郎将、左中郎将、右中郎将、虎贲中郎将、羽林中郎将。《百官志二》提到“大夫以下”,当为各类大夫。《续汉书·百官志二》刘昭注引胡广日:“光禄大夫,本为中大夫,武帝元狩五年置谏大夫为光禄大夫,世祖中兴,以为谏议大夫。又有太中、中散大夫。”其中光禄大夫,比二千石;太中大夫,千石:中散大夫,六百石;谏议大夫,六百石。这就是说,给事谒者和灌谒者郎中只出任中郎将和大夫丧礼吊祭的使者。据此可以推断,中央秩级为比二千石至六百石以上官员丧礼的使者似乎也应该由这些谒者出任。由此来看,出任中央秩级中二千石、二千石官员丧礼吊祭使者的职官,是与比二千石至六百石官员丧礼吊祭使者的职官存在差别的。至于出任中央秩级中二千石、二千石官员丧礼的使者,由何种官员出任,这还是需要研究的问题。然而,出任中央秩级中二千石、二千石官员与秩级比二千石至六百官员丧礼吊祭使者的官员,是有明确区分的。关于这一点,当时的规定是基本确定的。

    综上可知,遣使吊祭是东汉国家在诸侯王和中央官员丧礼中采取的主要方式。不过,东汉国家实行遣使吊祭有明确的范围。除了明确规定在诸侯王、贵人、公主的丧礼中,国家要遣使吊祭外,对于官员来说,遣使吊祭只在中央六百石以上官员范围内实行。这个规定的标准是明确的。不仅如此,国家对担任使者的官员秩级也有规定,要依据爵位的等级与官员的秩级,并根据受吊祭对象的具体情况,派出相应秩级的官员担任使者。因此,遣使吊祭就成为体现亡故者丧礼规格的一个重要标准。

    三、私人丧葬活动中的吊祭

    东汉私人丧葬一般只是平民的活动,不同于国家的丧礼。不过,各级官员的丧礼,也有亲属、友人参与,因此,官员的丧礼会渗入平民丧葬活动的内容,具有两重性。实际上,各级官员的丧礼吊祭,既有国家的使者介入,也有私人的参与。这样,考察私人丧葬活动中的吊祭,就要包括平民和各级官员亲属、友人参与的活动。因为二者之间没有明显区别,所以作为一个问题考察。

    东汉时期,参与私人丧葬吊祭活动者,可以分为与丧主有亲属关系和无亲属关系两类。东汉社会中的各家庭有丧事,一般说来,与丧主有亲属关系者都要参与吊丧。例如,桓晔父桓鸾卒,桓晔姑为司空杨赐夫人,“姑归宁赴哀,将至,止于传舍,整饰从者而后入。”又如,季姜“梓潼文氏女,将作大匠广汉王敬伯夫人也……季姜年八十一卒。四男弃官行服,四女亦从官舍交赴。”。

    东汉社会中,与丧主无亲属关系的人参加吊祭已形成社会风气。《后汉书·马援传》载马援诫兄子说:“杜季良豪侠好义,忧人之忧,乐人之乐,清浊无所失,父丧致客,数郡毕至”。又司马彪《续汉书》:“蒋诩字元卿,父丧,吊者盈门。”都反映了这种情况。虽然这些吊祭者与丧主无亲属关系,可是,大多数都与丧主具有不同的社会联系。大体说来,可以分为亲友关系和主从关系。司马彪《续汉书》:“郭泰字林宗,退身隐居教授,徒众甚盛。丧母,友人或千里来吊之。”就是友人参与丧主

    吊祭的情况。

    东汉时期,社会中主从关系开始形成,因此在私人丧葬吊祭活动中就有明显的体现。《后汉书·马援传》:马援遭诬陷,“援妻孥惶惧,不敢以丧还旧茔,裁买城西数亩地槁葬而已。宾客故人莫敢吊会。”马援蒙冤才导致其宾客不敢吊祭,很明显,在正常情况下,宾客是必须为主人吊祭的。这正是社会中主客关系形成,在丧葬活动中的一种表现,在业师与门生的关系中,不仅表现为对学业的一种传授关系,实际上,开始表现出业师对门生的支配,此在业师亡故后,门生必须要吊祭业师。《御览》卷420引谢承《后汉书》:“颍阳刘翊……好振贫乏。陈国张季札吊师丧,值冰寒车毁,牛病不能进,罢曳道路。翊行於汝南界中,逢之,素与疏阔,下马与语,便推所乘牢车强牛与之,供其资粮,不告姓名。”可见门生参加业师的丧礼,吊祭业师,已经成为必须参与的活动,并且,在特殊情况下,也是不能轻易放弃的活动。

    东汉时期,故吏与举主之间,已经形成特殊的主从关系,因此,故吏必须要为举主服丧、吊祭。当然,受这种特殊的主从关系的影响,在社会中,一些曾为举主征辟,但没有赴任者也效法故吏,为亡故的举荐者吊祭。如《后汉纪·孝桓帝纪》延熙四年(161年):徐稚“诸公所辟,虽不就,其有死丧者,负笈徒步,千里赴吊,斗酒只鸡,藉以白茅,酹毕便退,丧主不得知也。”徐稚这种为亡故举荐者吊祭的活动,正是利用故吏与举主特殊主从关系在当时的影响来表现他为丧主吊祭的合理性,以便体现出他的一种追求与常人不同的行为。

    东汉私人吊祭活动除了受到当时社会中特殊主从关系的影响外,也受到名士风气的影响。在东汉后期,社会中出现了一批名士。这些名士相互标榜,不同宦官合流,因此,吊祭活动开始成为名士行为的一种体现。《后汉书·陈寔传》:陈寔“灵帝初,大将军窦武辟以为掾属。时中常侍张让权倾天下。让父死,归葬颍川,虽一郡毕至,而名士无往者,让甚耿之”。可见,社会中的名士已经将吊祭与他们的政治态度结合在一起。在这种风气的影响下,一些士人常要借助为名士的丧葬活动吊祭,来提高他们的声望。《后汉书·徐稚传》:“及林宗有母忧,稚往吊之,置生刍一束于庐前而去。众怪,不知其故。林宗日:此必南州高士徐孺子也。《诗》不云乎:‘生刍一束,其人如玉。吾无德以堪之。”郭林宗为东汉后期的大名士。徐稚在郭林宗母亲的葬礼上,采取一种独特的吊祭方式,正是要凭借吊祭活动,使自己由此获得名士的赞誉,进而抬高他的身价。

    东汉时期,吊祭活动还受到社会中奢侈风气的影响。崔寔《政论》:“送终之家亦无法度,烹牛作倡。”当时人王符批评说:“养生顺志,所以为孝也。今多违志俭养,约生以待终,终没之后,乃崇饬丧纪以言孝,盛飨宾旅以求名,诬善之徒,从而称之,此乱孝悌之真行,而误后生之痛者也。”受这种风气的影响,一些丧家使吊祭活动完全不受常礼的约束。《后汉书·荀淑传》称:“时人多不行妻服,虽在亲忧犹有吊丧疾者,又私谥其君父及诸名士。”在这种社会氛围中,通过吊丧致哀只是表面的,丧主以此显示其丧礼的奢华,而一些吊祭参与者不过将吊祭作为相互交际、相互联系的一种手段。

    总而言之,东汉私人丧葬的吊祭活动已经渗入了当时社会关系诸多方面的因素,成为各种私人联系在丧葬活动中的表现。尤其社会中追求奢侈风气与吊祭活动的结合,使一些吊祭的参与者要借助丧葬吊祭活动与丧主建立起密切的社会联系,这样也就消弱了吊祭所具有的为丧主致哀的意义。

    [作者张鹤泉(1949年-),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教授130012]

    [收稿日期:2009年8月30日]

    (责任编辑:李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