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莱彻境遇伦理学三种道德选择方法下的安乐死问题研究

    王跃鑫

    【摘 要】约瑟夫·弗莱彻在《境遇伦理学——新道德论》中总结的三种道德权衡的方法,对于解决具体境况下的安乐死问题各有贡献,其中的境遇论在和生命伦理学原则相联系后能够更恰当地解决具体的安乐死问题。

    【关键词】律法主义;反律法主义;境遇论;安乐死

    中图分类号:B0文献标志码:A? ? ? ? ? ? ? 文章编号:1007-0125(2020)01-0182-03

    对任何人来说,死亡都是不可回避的,人是否可以选择以安乐死的方式走向死亡,在当今社会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约瑟夫·弗莱彻的《境遇伦理学——新道德论》一书中存在三种道德决断的路线,分别是律法主义路线、反律法主义路线和境遇论路线。其中,律法主义路线是指人们在任何实际境遇下做出的道德决斷都要遵循事先订立的一系列原则规范,并且只遵循事先订立的一系列原则规范。“各项准则的原则,不仅是阐明境遇的方针或箴言,而且是必须遵循的指令。”[1]反律法主义路线是指人们在任何实际境遇下做出的道德决断都只以当时的境遇的具体条件为依据,而不遵循任何事先订立的准则。境遇论路线则指以爱为最具普遍性和绝对性的最高原则,而其他事先订立的原则是可以根据不同的具体境遇而有所取舍的具有指导性而非指示性的一般原则。具体的、实际的境遇是人可以选择的三种道德决断路线在现实生活中都需要面对的,它是指某种行为措施在其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具体情况,亦是说所要实施的具体措施在针对实际的境遇时是需要面对各种可能性的。

    安乐死作为一种人所主导的、针对病患的死亡方式,在其具体实施过程中会遇到多种多样的情况,因而安乐死是需要面对不同的实际境遇的。既然安乐死问题需要面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境遇,那么自然也可以用律法主义、反律法主义和境遇论这三种方法和路线进行分析,从而使人们能够在三者之中找寻到适合解决具体的安乐死问题的方式。

    一、律法主义方法下的安乐死问题

    如果想通过走律法主义路线来解决安乐死的社会问题,就需要按照事先订立的一系列原则规范来面对有安乐死问题存在的境遇,这些预定的规章法则往往来自人们以往的经验总结——社会习俗或古代典籍。也就是说,律法主义者认为实际境遇下的安乐死问题只需要通过遵守既定的社会习俗和古代典籍来解决,并且只能按照既定律条的字面意思进行活动。

    比如在《圣经·出埃及记》中,有“不可杀人”[2]的戒律,那么在律法主义者看来,上帝的信徒一定会遵守不可杀人的戒条,在面对想进行安乐死的病人时不会主张执行安乐死。因为按照不可杀人的戒律,人是没有资格夺取他人性命的,只有上帝可以决定人的生死。而安乐死的执行人无论是病人自己还是其他人,都在执行安乐死的过程中有杀人的行为——自杀也可被看作是杀人。若将《论语》视为预先订立的律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3],就可被理解为对所有健康人而言保存生命比死亡更重要,因而当健康人作为安乐死的执行者时,他们应该拒绝对被执行者实施安乐死。

    在一定程度上,不伤害原则可以被视为社会习俗的经验总结。不伤害原则在安乐死问题上按律法主义进行应用,就是要求不能伤害人的生命健康,无论这种伤害针对人的身体还是精神。从律法主义角度的不伤害原则来看,安乐死对人的生命可能有很大的伤害,它终结了人的身体活动和精神活动,使人的身体与精神失去种种可能性并走向消亡。虽然律法主义本身是按照既定的条例行事,但当律法主义面对安乐死问题时,仍然可能遇到模棱两可的情况,这种模棱两可的情况出现在面对安乐死的境遇时,阐明律法的不同方式之间的争端中。仍以不伤害原则为例,有的律法主义者可能把不伤害原则所主张的对人的生命健康的不伤害在安乐死问题上解释为不能进行安乐死。他们可能会辩解死亡是对生命健康最具实质性的破坏,对人的身体和精神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而有的律法主义者则可能认为,不伤害原则所强调的不伤害人的生命健康是支持安乐死。他们可能解释安乐死针对在身体或精神上遭受极大痛苦的人、生命健康的质量受损严重的人,安乐死非但没有伤害这些人,反而将这些人从水深火热之中拯救出来。

    律法主义的信徒即使严格遵守某些事先订立的原则,但当他们和具体的安乐死问题的境遇打交道时,仍然不可避免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因而律法主义为解决安乐死问题所能提供的帮助是有局限的。

    二、反律法主义方法下的安乐死问题

    与律法主义相反,反律法主义不遵循任何事先订立的准则。当反律法主义者遇到安乐死问题时,他们往往只根据自己在当时当地境遇下的感受进行道德上的抉择。这就使反律法主义在面对安乐死具体问题时拥有极强的灵活性,但也可能带来较大的随意性。

    其灵活性可能有利于照顾面对安乐死实际问题的病人及病人家属的感受,有助于具体境遇下安乐死问题的合理解决。比如对于一个当下医学技术无法拯救的病人来说,虽然其还可能存活一段时间,但病症给他带来的痛苦使他难以承受,这时病人若诚心诚意地提出安乐死的要求,按照反律法主义的观点来看,就有可能因同情病人当时当刻的感受而为病人实施安乐死。若此种情况下仍依照律法主义,安乐死的裁断者坚持不可杀人的信条,就可能出现病人在身体极度疼痛和精神重度压抑中了却余生的悲惨结局。而用注重当下境况的反律法主义的方法来面对同样的问题,就有可能避免悲剧的发生。

    反律法主义带来的随意性,有可能使某一具体安乐死境遇在不同的反律法主义者那里产生不同的观点,进而催生不同的行动,带来不同的后果。例如一个严重烧伤患者,不仅进行过数次手术,而且为防止伤口感染不得不每天浸泡在药池中。尽管病人并非没有存活的可能性,然而伤口在完全恢复之前给病人的身体带来了巨大痛苦,每天长时间在药池浸泡和漫长的康复疗养过程使病人承受了极大的心理负担。若此时病人提出安乐死的要求,那么病人是否应该被执行安乐死可能在不同的反律法主义者那里会出现不同意见。基于同一个案例,有的反律法主义者会同意给这位严重烧伤的病人执行安乐死,他们之所以同意,可能是因为他们看到了严重烧伤给病人带来的身体痛苦与精神煎熬,或者看到了病人的真诚诉求。虽然病人有可能存活,但死亡的危险从未被完全排除,就算能够存活,病人能恢复到何种状态,恢复状态是否合乎其心意都难以预料。有的反律法主义者则认为不应为这个病人执行安乐死。他们的理由可能是这位病人并非无法医治,其不仅有存活的可能,而且在多次手术和康复治疗后甚至可以恢复一定的自主生活能力,当病人有较好的恢复之后,可能会对自己曾经希望实施安乐死的诉求感到不可思议。

    反律法主义不依据任何事先订立的原则进行抉择,仅凭借对具体境遇的感受进行判断,使病人有可能因不同的反律法主义者的争论而不知所措,或者因某一反律法主义者武断的选择而使病人或病人家属抱有遗憾。因而,反律法主义也只能为解决安乐死问题提供有限的参考。

    三、境遇论方法下的安乐死问题

    同律法主义或反律法主义相比,境遇论可以说是两者的折衷,它比具有较强极端性的前两者要更温和。在面对实际的安乐死问题时,境遇论者不仅考虑各种事先订立的一般原则,还会以当时当地的具体境遇为主要依据,并将爱作为最高的、最具绝对性与普遍性的原则来进行道德决断。也就是说,在境遇论者的观念里,除了爱这条最高原则以外,所有事先订立的一般原则都可以因具体境遇而有所取舍。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具体的境遇中,一些事先订立的原则有可能被违背,但境遇论者实际上在任何时候都仍然承认那些被事先订立的规范。同时,只有当爱这条最高原则应用于具体的安乐死问题时,最具普遍性的爱的规则被遵循的必要性才得以凸显,从而可知实际的境遇在抽象原则的应用中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

    安乐死问题作为生命伦理学的关注对象,其解决方案的道德选择常常受到尊重原则的影响。尊重原则作为通过社会经验和社会习俗得来的原则,在具体的安乐死问题出现之前就在一定程度上被订立。在律法主义者看来,尊重原则是事先订立的原则,是需要被严格遵守并强制执行的。尊重原则一般包括尊重人的自主性、尊重人的知情同意、尊重人的隐私并保密,律法主义者会在安乐死问题上严格遵循这些既定的原则。比如一个经受严重烧伤困扰的病人,虽然有恢复的可能性,但需要经过漫长且不确定的康复过程,所以病人必须承受长时间的身体痛苦和精神压抑,如果病人想通过安乐死来结束自己的生命,那么根据遵守尊重原则的律法主义者的看法,则会因尊重人的自主性而同意对病人实施安乐死。若病人家属或主治医生因病人仍有治愈的可能而不同意病人被执行安乐死,律法主義者也不会考虑,对其来讲,已有的律条清楚地要求他们必须尊重病人自己的自主性,病人自身的意愿和选择是被相关原则认同和维护的。这就可能造成病人被执行安乐死而家属感到伤心和遗憾的结局。

    在反律法主义方法路线的指导下,所有原则都被反律法主义否认,尊重原则也完全让位于具体境遇。当反律法主义者面对和上述律法主义者遇到的相同情况时,反律法主义者会根据境遇去考虑问题。如果严重烧伤的病人选择安乐死,那么反律法主义者就有可能同意安乐死,如果病人家属或病人的主治医师反对实施安乐死,则反律法主义者又有可能倾向于反对实施安乐死。反律法主义的极大灵活性和没有原则、没有约束的支持而造成的较大随意性,使反律法主义的拥护者有时也会因境遇的瞬息万变而举棋不定。这就有可能造成上述例子中的烧伤病人延误最佳的治疗时机,或因过于鲁莽的决定而造成丧失宝贵生命的悲剧。

    单凭律法主义或反律法主义都难以很好地解决具体的安乐死问题,因为两者在采取措施时都有些偏激,或者可能遇到两难的情况,只有境遇论才能更恰当地解决具体境遇下的安乐死问题。作为律法主义和反律法主义的调和,境遇论可以对包括尊重原则在内的生命伦理学原则在具体安乐死问题上的恰当实施提供更有效的帮助。在境遇论的视野中,包括尊重原则在内的生命伦理学原则实际上都可从爱的原则延伸出来。这些重要的原则可能在基础性、普遍性和包容性上逊色于爱的原则——尽管这些重要原则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基础性、普遍性和包容性。所以在境遇论中,爱被视为最高原则。为了符合爱的最高原则,包括尊重原则在内的生命伦理学原则将变成以爱为基础的一般原则,而具体的安乐死问题则作为重要考虑对象,与最高原则和符合最高原则的一般原则联系起来,从而实现对具体安乐死问题的合理处理。比如在严重烧伤病人的安乐死问题上,爱的最高原则会贯穿问题裁断的始终。在爱的最高原则的指导下,尊重原则被改造为关爱人的自主性、关爱人的知情同意、关爱人的隐私并为其保密。而对具体境遇的考量也被改造为关爱具体境遇下的人。在严重烧伤病人的案例中,执行安乐死的请求不会被境遇论者忽视,但因为病人有治愈的可能,以及家属和主治医生对病人康复怀有期待,因而境遇论者也会关心病人的康复为家属和社会所带来的益处。爱的最高原则在综合考虑病人、病人家属以及社会的意愿时,会将对人之生命的爱作为核心,使按照境遇论方法进行安乐死抉择的裁断者与执行者,尽最大努力鼓舞病人,使其对身体恢复要有信心,同时建议医生尽可能通过医疗手段减缓病人的痛苦。这样做不仅能使此境遇下的病人缓解身体上的痛苦,保全病人的生命,也为病人家属带来了安慰,为给社会树立正面的榜样创造条件。如果境遇论者遇到在当时的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且无法避免走向死亡的病人,则会为消除病人身体上的极端痛苦和精神上的极度压抑,而依照关爱病人自主性这一律条来选择对病人执行安乐死。上述两个境遇论方法与具体境遇相结合的例子能够说明境遇论不仅具有律法主义有据可循的优势,也保存了反律法主义的灵活性,并且规避了两者的劣势,从而为解决具体的安乐死问题提供行之有效的道德抉择方法。

    从安乐死的词语本意来看,其本意上也同境遇论方法的爱的主旨相契合。与人所主导的其他死亡方式一样,安乐死也会将人的生命带向终结。然而安乐死与人所主导的其他死亡方式相比,又有它特有的脉脉温情。虽然安乐死将人带向死亡,但是安乐死的真实目的,是让不可治愈并无法避免走向死亡的人摆脱精神与肉体上的极端痛苦。对于那些苟延残喘的病人来说,安乐死也许并非对人的谋杀,而是对人的生命尊严的维护,以及对人的生命的最后成全。

    无论最终是否决定对病人实施安乐死,综合考虑爱的最高原则、其他一般原则和具体境遇的境遇论的道德选择方法,对于处理具体的安乐死问题都是三种可供选择的方法路线中最值得关注的。

    四、结语

    三种道德抉择方法都为人们提供了解决具体的安乐死问题的建议,而对律法主义方法和反律法主义方法进行吸收利用的境遇论方法,为更好处理具体的安乐死问题,为给病人、病人家属和社会带来最优影响,提供了卓有成效的帮助。

    参考文献:

    [1]约瑟夫·弗莱彻.境遇伦理学——新道德论[M].程立显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10.

    [2]中国基督教协会.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新旧约全书[Z].1988,91.

    [3]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0,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