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地方官署与民间诏敕文书专藏场所的地点位置和形制结构考述

    杨光

    摘 要:本文借助“E考据”的方法,通过收集整理古今文献,选择以“敕书”名室者为典型例案,按照敕体文书源流演变的线索,考证了敕书之室地点位置和形制结构的演变。唐代的敕书库和敕书楼散见于内地县治和边疆寺宇。北宋的敕书楼基本位于县治之内,地点位置应该沿革自唐代鼓角楼旧址,为复宇重楼结构,一般位于办公厅事之前,公宇大门之上。至南宋时,敕书楼逐渐被架阁库取代,仅部分县级官府保留,地点位置和形制结构应与北宋时相近。至明代时,敕书楼原址又改建为谯楼。由于官府内部机构改革和敕体地位的下降,明清敕书之室的建筑主体由北宋单一的地方政府演化为官方和民间并存,并逐渐以民间为主的结构。民间私修的敕书之室多置于富民和臣属私第、儒学、书院、庙宇祠堂等具有精神教化作用的私人建筑内部,规格呈现多样化,土木工程总体都比官修的敕书楼隆重。

    关键词:敕书楼;敕书阁;敕书库;敕书;诏敕;编敕;E考据

    诏敕文书的专职保管场所是由敕体文书发展而催生的一种古代档案库。其中,以“敕书”名室者为典型。敕书,乃自上命下之词。自唐后,特指一种皇帝诏令文书。“敕”为皇帝专用,以“敕”名即尊君也;以“敕书”名室,则喻示了其专藏性质。

    由于敕体在流变过程中,曾既用于戒励百官,也用于晓谕军民,使得敕书之室在官署与民间都曾广泛留存,不同于石渠阁、兰台、架阁库等既往研究主题。但目前相关研究相对鲜见。专题性研究仅见《宋代地方档案管理机构——“敕书楼”研究》和《关于两宋时期地方档案保管机构敕书楼的研究》。两者均疏于对敕书之室由“官”至“民”明显转向的梳理,且部分考证略有不妥。鉴此,本文通过“E考据”的研究方法,以爱如生、书同文、瀚堂典藏、鼎秀、中华经典古籍库、读秀等各大数据库为检索范围,在搜剔爬梳古籍的基础上,辅之以散见于现代文献中的零星片语,结合特定时代背景以及敕体的演变,试考述“敕书之室”地点位置和形制结构的演变。

    1 唐代

    以“敕书”名室者发轫于唐代,散见于内地县治和边疆寺宇之中,用以专藏皇帝诏敕,以称国家垂训。嘉泰《吴兴志》卷八“乌程县”:“敕书楼在县中间,亦唐时建”。(民国刻吴兴丛书本)弘治《湖州府志》卷十三(清归安姚氏咫进斋钞本)、崇祯《乌程县志》卷一亦有类似记载。在唐代边疆中亦有敕书楼。《宋史》卷四百九十《列传第二百四十九》记载了宋太宗遣王延德等出使高昌,其归来后,叙其行程来献,云:“……高昌国即西州也。……佛寺五十余区,皆唐朝所赐额,寺中有大藏经、唐韵、玉篇、经音等……有敕书楼,藏唐太宗、明皇御札诏敕,缄锁甚谨”。[1]可见,唐代西州的敕书楼位于寺院之中。总体而言,有关唐代敕书之室具体形制的史料零星半简,其规律有待更多史料的问世方可断定。

    2 北宋

    如果说唐代的敕书楼和敕书库是散见于地方的个别现象,那么宋代时的敕书库和敕书楼是在皇帝自身编敇意识觉醒及提高的前提下,亲自颁令,自上而下而形成的一种普遍的档案保管场所。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载宋太祖建隆三年,“十一月丁巳,令诸州属县各置敕书库。用宗正卿河间赵矩之议也”。[2][3]即宋太祖在接受宗正卿赵矩的主张后,颁律下令全国各州的县级行政区兴建敕书库,用以单独保藏下发地方的散敕。同时,据《宋会要辑稿·刑法一》记载,建隆四年,“……凡削出令或宣敕一百九条,增入制十五条,又录律内余条准此者凡四十四条,附于名例之次,并目录成三十卷。别取旧削出格、令、宣、敕,及后来续降,要用者凡一百六条,为编敕四卷。其厘革一司、一务、一州、一县之类,不在焉。至八月二日,上之诏并模印颁行”。[4]即宋太祖首次将《编敕》(即《建隆编敇》)与《宋刑统》并颁天下,确立了律、(编)敕并行的法律地位。此后,“编敕”成为宋代立法的一项常规活动。编敕体系由通行全国的综合性编敕(如《建隆编敇》《太平兴国编敕》等)、适用中央官署的编敕(即《一司一务敕》)和适用下属行政区的地方编敕(即《一州一县敕》)组成。单行的散敕和汇集成册的编敕成为宋代重要的行政依据,为满足这种司法行政之急需,宋太宗完善了宋太祖的敕书库制度,将其扩大至全国各级官署,并更名为“敕书楼”。《宋会要辑稿·方域四》:“太宗淳化三年六月,[5]诏曰:……傥罔循于诏条,何以谨于官业?如闻近降指制敕,遗逸颇多,……自今诸道州府军监县等,应前后所受诏敕,并藏于敕书楼,咸著于籍,受代日交以相付,仍于印纸、南曹历子内批书,违者论其罪”。[6]也正因为宋代的敕书楼是由宋太宗亲自推动,并将敕书楼制度与考课制度与刑罚制度相结合,故相对于唐代,北宋官修敕书楼不仅分布普遍,且拥有相对固定的地点位置和建筑结构,即为复宇重楼结构,一般位于官署内部,在办公厅事之前,衙门大门之上。

    正如王栐在《燕翼贻谋录》中云:“今县邑门楼,皆曰敕书楼”。[7]其他佐证史料屡见不鲜。如嘉庆《泰兴县志》卷七《敕书楼记》:“元丰四年,泰兴县初建敕书楼于县令厅前”。万历《湖州府志》卷十四,安吉州治:“绍兴十六年,吕靖重建厅事,前为敕书楼、手诏亭”。德清县治:“南宋宣和中,县令赵嵎重建厅事,前有敕书楼、手诏亭”。武康县治:“绍兴二年,县令钟爕重建厅事,前有敕书楼、手诏亭”。康熙《建宁府志》卷四十三尹穑的《复敕书楼记》、万历《永福县志》卷二、宝庆《四明志》卷十六和卷十八等都有记载各县治敕书楼于县门之上。此外,亦有记载敕书楼于官署中门之上,如嘉泰《吴兴志》卷二十,武康县“敕书楼在武康县中门”,安吉县“敕书楼在安吉县中门”。据笔者考证各衙署图经和向专家访谈,大体确认北宋时所谓的“中门”一般即为衙署大门。

    北宋官修的敕书楼在官府办公厅事之前,衙门大门之上,而这种地点位置实际沿革自唐代鼓角楼旧址,至明代时,敕书楼址又被改建为谯楼(樵楼、丽谯)。明顾起元《说略》卷二十:“今谯楼,旧言楼之别名。《庄子》:无盛鹤列于丽谯之间。丽,力知、力支二音;谯亦作嶕,谓华丽而嶕峣也。……。宋时曰敕书楼,见淳化二年诏命以藏所受诏敕,……”(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六研斋二笔》卷二:“唐时,节度使入境,州县立节楼迎以鼓、角,称鼓角楼。宋淳化二年六月,诏州府监所受诏敕并藏敕书楼,即鼓角楼也”。[8]《宋东京考》卷九记载了祥符县治沿革,按《绀珠闲录》:“县治门楼,唐制为敕书楼。淳化二年六月癸未,诏曰:‘近降制敕,决遣颇多,……。自今州县所受诏敕,并藏敕书楼,咸著于籍,受代者,以籍稽查。今俱改为更鼓楼,殊失先代之制”。[9]弘治《吴江志》卷三、万历《兰溪县志》卷二、正德《姑苏志》卷二十二、康熙《德清县志》卷三等不同年代的史料中亦记载了该县敕书楼称呼在唐、宋、明时的变迁。可见,宋代敕书楼是在唐代鼓角楼的旧址上重建的,而鼓角楼因迎节之故,一般位于州治、县治前,衙署大门之上,这也决定了宋代官修的敕书楼地点位置相对固定。而至明代时,敕书楼的功能被其他机构取代,原址改为谯楼。同一楼址的名稱变迁,亦反映了其在不同朝代功能的变化。概言之,唐鼓角楼重在“报时”,上栖鼓角以警昏晓,下漏数刻以节昼夜;宋敕书楼重在“藏敕”,以藏所受诏敕,楼以敕名尊君也;明谯楼重在“瞭望”,以眺远明微,观氛察祥。[10]

    北宋时的敕书楼既是地方文书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保存皇帝下放地方政府的诏敕,同时也是朝廷理化的场所,借诏敕向地方发挥治理教化的功能。正如正德《建昌府志》卷六《敕书楼记》:“以是为一邑理化之所寓,诚不宜苟缺”。由官府修建的敕书楼一般位于县令厅事之前,县公门之上。选择这种建筑位置的原因在于,一方面,突出皇权至上的地位;另一方面,地方官员同样需要借助皇权强化自身形象的威严与肃穆。正如范仲熊在《敕书楼记》中云:“所以载君上之命,使来者奉以周旋,不敢失坠也”。[11]洪清臣在《敕书楼记》中亦云:“艺祖皇帝制诏郡邑建楼以藏敕书,惟时守令毕力殚虑,奉以周旋,罔敢失坠”。(明嘉靖三年刊本)虽然“敕书楼”名义上称为“楼”,但从上文亦可判断北宋时官修的敕书楼一般并非独立的楼体,而特指县治公宇的第二层结构。这种建筑结构也决定了其建筑规格的有限。有少数史料对此略有涉及,显示其多是由三到五间房屋组成。如乾隆《新城县志》卷二、乾隆《吴江县志》卷八、雍正《慈溪县志》卷二等史料均有记载。但有关敕书楼内部各房屋职能的分工,以及敕书具体的保管方式还未见提及。但从目前发现的史料来看,各官署内的敕书楼规格不一,故笔者推测,北宋时的各敕书楼内部未必有统一的分工。

    3 南宋

    随着宋代架阁库制度逐渐从中央机关发展至地方各级官府,至南宋时,敕书楼的功能已逐渐被架阁库取代。[12]成于宝庆丁亥年间的《燕冀贻谋录》中有云:“今州郡不闻有敕书楼矣”。[13]成于嘉泰元年的《吴兴志》卷八亦有相关记载。但南宋时的部分县级地方官署仍保留着敕书楼的传统,而其地点位置和形制结构应与北宋时相近。如,宝庆《四明志》卷十六和卷十八分别记载慈溪县和定海县的公宇县门之上有敕书楼。弘治《吴江志》卷三亦有类似记载。因而,少数留存的县级敕书楼应仍为复宇重楼结构,于县治之内,县门之上。

    4 明清

    至明清时,敕书之室的建筑主体趋于多样化,由宋代时单一的地方政府演化为官方和民间并存,并以民间为主的结构。概言之,即“记前绩而启后人”。至明制,敕用于诸臣差遣与褒奖责让,失去了法规的形式,清又沿明制,故而敕书楼也从法制体系中剥离。但由于敕仍为明清御用文书,继而专藏敕书之所也相伴而生。明代的敕书之室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地方富家乡绅因出粮赈灾等义举而被皇帝赐敕旌义,特建楼奉敕书以袭藏。如光绪《吉安府志》卷三十六、嘉靖《常德府志》卷五、《抑庵文后集》卷一、卷二、卷五中所收录的五篇《敕书阁记》(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等都有相关记载。二是因家族贤臣有在位之功而获赐,特建楼奉敕袭之。如《信宜县志》、光绪《沔阳州志》卷三陈文烛的《敕书楼记》都有相关记载。三是因地方神灵屡次显灵而被封赐,建楼藏敕。如弘治《八闽通志》卷七十四《宫室》、民国《贺县志》卷六《重修陈王祠敕书楼记》亦有例证。

    敕书楼从宋代由官方统一修建到明代时民间广泛修建,导致其物理特征和性质功能相应地均发生了转变。民间私修的敕书楼普遍由地方富家乡绅,或告老还乡的贤臣等个人修建,保存对象从皇帝下发给地方官署的诏令文书转变为家族历代祖先因个人义举或功绩而受赐的玺书。故私修的敕书楼多置于家族祠堂或书院等具有精神教化作用的私人建筑内部。这种建筑结构的安排,既显示了对皇帝敕书的感恩与重視,也为了便于传承先贤的荣耀,但同时也反映了敕书楼地位的降低。北宋官修的敕书楼均于官府大门之上,显示了皇权至上的地位。而明代私修的敕书楼多位于祠堂、书院内部,为其文教功能而服务。

    由于建筑主体由官方转为民间,并趋于多样化,不同地区私修的敕书楼已不似宋代官修时所具备的统一规格。且被赐敕者多为富民乡绅、贤臣或文教机构,经济相对富裕,加之极为重视皇帝所奖励的“义民旌表”这类道德名誉,故作为私人收藏场所的敕书楼建筑多保持着较高的规格,土木工程隆重。部分敕书楼的规格甚至超过了前朝官修的敕书楼,不仅具备复宇重楼的结构,同时还拥有独立的建筑单位,而不再依附于其他建筑。如位于朱砂镇双砥村的敕书楼遗址表明,明天启六年,由武信骑尉余应晓所建的敕书楼是独立的建筑单位而非其他建筑上层的一部分,具备“砖木结构,是红墙绿瓦的两层楼房”。位于浙江永康县龙山祠内成于明正统七年的敕书楼亦是“砖木结构,重楼翘角,独具风格”。

    在敕书之室由“官”转“民”的过程中,另一种类似建筑,即敕书阁亦大量涌现。民间私修的敕书阁与敕书楼皆为“重屋”,即双层建筑,且普遍较为宏伟。《抑庵文后集》记载了吉安永新县、赣州兴国县和吉安泰和县的相关案例。除了建筑规格的壮观,旌表的富民义士对玺书的保藏也极为庄重谨慎。被赐者见敕书拜手稽首,置敕书于阁或楼上(即第二层),将敕书合起,什袭而藏,外套以锦囊,再盛于匣盒中,世代继承。《抑庵文后集》卷五《敕书阁记》《罗一峰先生文集》卷六《敕书阁记》(明嘉靖刻本)、道光《石门县志》卷二十一《敕书楼记》都有相关记载。

    至清代时,敕书楼在地方官署及宗教庙宇中亦有出现,但相关史料阙如,无以窥其规律。光绪《荆州府志》卷九:“康熙七年,知县侯梦卜新县门,又建敕书楼于其上”。即其敕书楼仍立于县门之上。光绪《天岳山馆文钞》卷四《宗祠碑》亦记载了敕书楼位于宗祠正中。因而,清代的敕书之室很可能继承了宋代和明代的特征,而私修的敕书楼则附属于私人建筑内部。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基于国家认同视阈的家族档案研究”(项目批准号:18BTQ095)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