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复制签名字迹进行笔迹鉴定的局限性

    关键词 司法鉴定 笔迹鉴定 复制签名 局限性

    作者简介:杨书云,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

    中图分类号:D918.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227

    随着司法鉴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人民群众对司法鉴定行业的了解加深,在文书司法鉴定实践中,越来越多地产生对复制签名字迹进行笔迹鉴定这一委托事项。由于签名鉴定属于少量字迹的鉴定,自身笔迹特征的稳定性较难判断,其特征反映又受到复制过程影响,因此虽然从法律应用方面和鉴定技术方面,对复制签名字迹进行鉴定都具备一定的可行性,但在具体案件的鉴定案件中,我们也会发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或是降低了检材字迹的鉴定条件,或是影响到了笔迹特征综合价值的评判,甚至是影响到了鉴定意见的采纳应用。笔者在此对相关问题进行归纳,以体现复制签名字迹鉴定的局限性,并进一步探讨对复制签名字迹进行笔迹鉴定的作用和意义。一、复制签名字迹检验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一)复制签名字迹笔画易受其他痕迹遮盖而难以辨认

    依照多数人的签名习惯和各个行业的普遍要求,人们在签名的同时会在签名字迹处加盖指印或者印章印文,以进一步保证签名的真实性。原件材料上的签名字迹和印文颜色区分明显,一般不会影响笔迹特征的反映,但当签名字迹经过黑白复印或黑白打印后,字迹笔画与印文图文变成同样的颜色,相互遮盖,字印重叠部位的检材字迹笔画难以辨认,就会导致检材字迹鉴定条件差甚至不具备鉴定条件。

    另一方面,若原件材料自身或者复印机、扫描仪的载物台上有明显污渍,经黑白复制后,也会影响到字迹笔画的辨认,导致检材签名字迹鉴定条件降低或不具备鉴定条件。

    (二)复制过程易导致笔迹特征丢失

    签名字迹在复制过程中,很可能会丢失一些细微的书写动作反映,例如笔画的顿、提、颤抖、拖带以及笔力的轻重缓急变化等痕迹,在原件上的反映已经比较微妙,复制过程的精准度稍有不足,就会导致信号的丢失,使笔迹特征发生改变。在摹仿笔迹的鉴定中,笔画的不正常停顿、弯曲抖动,笔力平缓无变化等异常现象,是判断检材字迹是否摹仿书写形成的重要依据,但在复制签名字迹的检验中,若这些笔迹特征丢失严重,就很容易影响鉴定人对检材字迹性状的评判,甚至影响鉴定意见。

    (三)复制过程易增加或改变原有的特征反映

    在相当一部分鉴定案例中,我们发现需检材料上存在签名笔迹以外的笔画痕迹,有些是无意间划出的线条,或者是阅读内容的时候习惯性地点、划,或者是用铅笔备注的文字等等。当这些多余的笔画线条经过黑白复印或打印,很容易跟签名字迹本身的笔画混到一起,使复制签名出现多笔画特征或笔画异常的假象,影响鉴定人的判断。

    另外,在复制过程中,如果纸张没有压平,或者复印时纸张有挪动,很可能导致部分正常的文字笔画特征改变,出现笔画转折角度异常、弯曲抖动等异常现象;如果复印机质量较差或选择了经济模式这种精度较低的模式,则容易导致文字笔画大面积露白,使笔画出现“中断”或“笔压力重”的类似特征。

    在拍照、扫描过程中,也容易发生文字笔画缩放、变形,甚至会改变文字的结构形态。比如在我们的一个案例中,委托人送检的信用卡申请书复制件上签名字迹笔画清楚,文字字形看似瘦长,但鉴定人通过对需检材料上其他内容进行分析,发现检材内容其实在扫描打印过程中被调整为适应纸张页面,导致了图片整体的变形,而检材签名原本的字形是方形的。

    这些复制过程中增加或者改变的特征反映,需要我们结合需检材料的其他文字内容综合分析,辨别特征的有效性,否则将会对鉴定意见造成很大的影响。

    (四)复制材料的制作方式难以判断

    在签名鉴定的检验过程中,鉴定人一般会先对需检材料的性状进行检验,观察其是否有明显的变造、添改、擦刮、拼接、挖补、消退、掩盖等篡改或污损痕迹。当需检材料为复制件时,这些篡改、污损痕迹很难被发现,即便发现了類似痕迹特征,也很难确定这些痕迹特征到底是材料原件本身具有的,还是复制过程中增加的。另一方面,由于复制件既有可能是原件复制形成,也有可能是以多分母件制作而成,鉴定人很难仅凭需检材料本身判断其整份材料的制作方式。即便需检材料本身未见明显篡改痕迹,也难以排除其原稿存在变造的可能。因此,在出具鉴定意见的时候,应特别注意对需检材料整体性状的描述,鉴定意见应当简洁、客观,避免对阅读者的思想认知产生错误引导。

    在对复制签名字迹进行笔迹鉴定的实践中还有一些比较少见的问题,如本身字形特别小的签名字迹,复印后笔画混成一团,难以辨认;或者一些字迹潦草的签名,前后笔画照应关系不明显,复印后又不能通过笔压痕迹判断笔顺等等,都或多或少增加了鉴定的难度。二、对复制签名字迹进行笔迹鉴定的局限性和应对策略

    通过对复制签名字迹检验过程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归纳总结,我们可以看出,对复制签名字迹进行笔迹鉴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一)对检材字迹的清晰度要求较高

    首先,字迹笔画难以辨认的复制签名字迹很难反映出字迹书写人的书写习惯,是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如果遮盖部位较少,或者遮盖痕迹与字迹笔画本身存在轻微色差的,可以扫描后通过图像处理软件调整色阶、对比度等,加深字迹笔画的清晰度。其次,复制过程粗糙、笔画线条缺失严重的字迹,有效笔迹特征较少的复制签名字迹,鉴定条件较差,一般也不会受理此类检材的鉴定委托。

    (二)鉴定风险较大

    由于复制过程会导致一些摹仿痕迹的消失,尤其当原稿上的签名字迹是摹写字迹时,若复制件上未能体现出摹写字迹的痕迹特征,或鉴定人未能发现到相应的特征反映,则很可能会当成正常书写字迹的复制件进行了鉴定。另一方面,由于复制签名字迹在复制过程中有可能改变其部分笔迹特征,使得在笔迹检验综合评断时,对检材签名与样本签名笔迹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的性质判断难度加大,很有可能最终作出无法判断的鉴定意见。

    (三)复制签名笔迹鉴定意见的应用存在一定限制

    文件材料的复制过程具有较强的可编辑性,且在多次复制的过程中,擦刮、拼接、挖补、消退等细微痕迹极易丢失,即便在没有明显变造痕迹的情况下,也不能完全排除其变造形成的可能。因此在司法鉴定实践中,有些办案机关并不认可对复制件上签名字迹或者印章印文的鉴定意见;在一些再审案件的诉前鉴定中,委托人以复制签名字迹的鉴定意见作为申请再审的新证据,再审法院虽可能接受,但在正式进入再审之后往往也会另行委托司法鉴定。

    可见,对复制签名字迹的笔迹鉴定意见能否得到认可和采信,极大程度依赖于办案机关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态度。因此在申请或委托对复制签名字迹进行笔迹鉴定之前,申请人或委托人应该先就需检复制材料的可靠性进行质证,或者采用加盖保管单位印章印文的复制件作为检材,否则就要面临鉴定意见不被采纳的极大风险。三、司法实践中复制签名字迹进行笔迹鉴定的作用和意义

    虽说对复制签名字迹进行笔迹鉴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存在即合理”,复制签名鉴定也有其积极作用和意义。

    (一)提高审判效率

    依据2019年12月2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可见在确认复制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情况下,对具备鉴定条件的复制签名字迹进行笔迹鉴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当申请人确实难以提供需检材料原件时,对核对无异的复制件上具备鉴定条件的签名字迹进行笔迹鉴定,可以避免承办法官和案件当事人陷入找寻原件材料的漫长等待期间,能够有效地提高审判效率。

    (二)降低诉讼成本

    对于材料原件保管单位较远,提取不便的案件,若能以复制件进行鉴定,不必须组织法官、当事人、鉴定人等长途跋涉提取原件材料,也能起到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行政资源的作用。

    (三)为被缺席审判的当事人重新进入司法程序提供依据

    对于已经审结、执行的缺席审判案件,很多缺席当事人只有通过鉴定相关材料才能提供有力证据以申请再审。但这类案件的证据材料原件有可能已经回到另一方当事人手里,想要对方配合鉴定相当困难,只能通过对法院保存的复制件进行鉴定,以鉴定意见书作为敲门砖,进入再审程序以后,再谈其证明力问题。

    (四)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随着数字化办公、无纸化办公的盛行,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实行网上签约、电子签名、电子数据存储等办公模式,很多文件材料本身就是在不斷复制、添加中形成的,若想确定其上字迹的书写人,只能对复制签名字迹进行鉴定。

    虽然现在对复制签名字迹进行笔迹鉴定只是笔迹鉴定案件中的一小部分,但随着数字信息化的发展和鉴定技术的发展,复制签名鉴定的案件一定会越来越多,相信复制签名鉴定的局限性也必将会逐渐得到改善。

    参考文献:

    [1]邹明理,杨旭.文书物证司法鉴定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2]杨旭,施少培,徐彻.文书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及操作规程[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4.

    [3]邹明理.制作笔迹鉴定意见书应当严格把握合法性、科学性、规范性要求[J].重庆司法鉴定,2016(2):24-30.

    [4]王少仿.可疑笔迹检验[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

    [5]王冠卿.笔迹鉴定新论:鉴定人手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