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疑

    王登山

    问题

    问: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如何处理?

    2015年10月,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约定由后者承建某厂房;11月,承包人与建业公司签订《施工协议》,将其承包的厂房工程全部转给建业公司。

    2017年9月,建业公司施工完成,工程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12月,承发包双方签订《结算协议》,达成结算价1.5亿元,约定2个月内付清全部工程款。

    截至付款绝限,发包人仅实付承包人6000万元,导致承包人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建业公司施工款。

    建業公司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请问: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如何处理?

    律师观点:

    1.承包人与建业公司系非法转包关系,建业公司系实际施工人。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建业公司,构成非法转包,两者签订的《施工协议》无效,建业公司系实际施工人。《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2.因工程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工程款。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施工协议》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有权向转包人主张工程款。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6条第2款,实际施工人还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本案实际施工人已投入人财物完成工程建设,该成果由发包人享有,实际施工人有理由向发包人直接主张权利。

    3.根据新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仅须追加转包人为第三人,还须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的工程款数额。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该条解释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6条第2款进行了大幅修正,将“可以”追加修改为“应当”追加,要求法院追加转包人等主体为第三人,以查清全案事实,纠正司法实务中各地法院可加可不加的做法;还要求法院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的工程款数额后,再进行判决,防止法院未查清各方债权债务就径自判决,导致判决无法执行,以落实对实际施工人的债权保护。

    本案中实际施工人虽未起诉转包人,但法院仍应追加转包人为第三人,并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的工程款数额之后,再判令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