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党的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

    中图分类号:D267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20)07-043-02

    摘 要 党的领导是我国国有企业与生俱来的红色基因,伴随着国有企业产生、发展、改革的过程,在理论和实践上不断与时俱进,先后经历了萌芽、初创、曲折发展、持续加强、创新发展五个阶段。2019年12月30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旗帜鲜明提出“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这是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又一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对于提高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质量,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国有企业 党的全面领导 创新

    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伴随党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以及改革开放过程不断探索、完善和发展的。党领导国有企业发展和改革的过程,就是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理论和实践与时俱进、探索创新的过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旗帜鲜明提出“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1],是新时代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又一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

    一、萌芽阶段(中国共产党成立到新中国成立)

    我们党领导企业工作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20年代建党之初。我们党领导的第一个经济实体是1922年成立的安源工人消费合作社。合作社坚持党的领导,首任总经理由李立三兼任,第二任、第三任总经理分别由中共湘东区委委员易礼容、毛泽民担任。针对合作社出现的个别人员贪腐问题,合作社在刘少奇的亲自主持下开展了一系列反腐败工作。一是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严肃认真开展党内政治生活;二是坚持有贪必肃、有腐必反,坚决严惩贪腐行为;三是坚持建章立制,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四是开展审计和信息公开,发挥监督作用。安源工人消费合作社反腐倡廉工作的有益探索与成功尝试,为党的五大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提供了成功的实践经验,对于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也具有重要的历史借鉴与现实启示[2]。

    上世纪30年代,我们党在根据地创立了公营企业,实行“三人团”制度。首先由党组织成员、行政班子和工会组成企业领导班子,其中由党组织书记、厂长和工人代表组成“三人团”,有对企业事务的最终决定权。“三人团”制度有效发挥了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和思想政治工作优势,有效发挥了厂长生产经营管理和工会组织工人参与管理和生产的作用,促进了工厂生产,为国内革命战争和民族解放战爭胜利提供了重要的武器装备和经济保障。

    二、初创阶段(新中国成立到党的八大)

    新中国成立前后,我们党接管了一批旧官僚买办企业,由于这些企业原有经理班子、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中党员较少,政治觉悟不高,尚未建立健全从上到下的党组织体系,所以党对企业的领导主要通过军管会来实现。此后,随着企业党组织的发展,又探索建立了工厂管理委员会制度和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民主管理,对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发挥了很好作用,迅速把旧官僚企业改造成社会主义国营企业。

    新中国成立后,党对国营企业的领导进行了不同体制的尝试和探索。一是在华北局学习借鉴苏联的“一长制”,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领导政治思想工作,监督、保障经营管理工作。二是在东北局继承根据地公营企业“三人团”的领导体制,并逐步发展为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1956年,党的八大政治报告中强调:“在企业中,应当建立以党为核心的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3]。此后,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成为影响国有企业几十年发展改革的基本领导制度。

    三、曲折发展阶段(党的八大到十三大)

    党的八大确定的“以党为核心的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符合当时国营企业的管理实际,有力促进了企业发展,保障了国家第一个五年计划目标的实现,为我国工业化奠定了物质基础。

    “大跃进”时期,受“极左”思想影响,国有企业形成“党委包揽一切”的局面。1961年《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简称《工业七十条》)要求企业党组织主要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和支持厂长的工作,不包办代替生产管理工作。《条例》执行几年后,“文化大革命”爆发,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再次遭到严重破坏。企业先后经历了“群众组织”管理、革命委员会掌权和党委一元化领导三个阶段,特别是在文革后期党的“一元化”领导阶段,企业一切权利都集中于党委,甚至集中到第一书记手中,极大挫伤了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

    1978年4月,中央发布《工业三十条》,恢复了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上世纪80年代初,为适应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新形势,开始在国有企业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进一步强调行政负责人的地位与作用。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企业党组织要支持厂长行使职权,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1987年,党的十三大进一步明确企业党组织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不再实行一元化领导[4]。

    四、持续加强阶段(党的十三大到十八大)

    1989年发生“政治风波”后,针对企业出现的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弱化问题,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首次提出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处于政治核心的地位[5],1992年,这一表述列入《党章》。

    进入新世纪,面对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形势、新任务,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持续加强。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再次提出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改进发挥作用的方式[6]。2009年8月,国有企业党建会议再次明确要求,确立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7]。

    五、创新发展阶段(党的十八大至今)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理论与实践进一步与时俱进,创新发展。

    2013年,《关于中央企业党委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意见》明确了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五项内容。2015年7月,《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要求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做到“四同步”“四对接”,为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结构奠定了基础。

    2016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国有企业党建会上提出两个“一以贯之”重要论断,强调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8],为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2017年10月,十九大《党章》以党的根本大法形式确定了国有企业党委(党组)法定地位,就是“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9]。

    201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条例》,贯彻落实总书记在党建会上的要求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系统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有关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一系列政策规定,总结提炼国有企业加强党的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强调“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把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理论和实践提升到一个新高度、推进到一个新阶段。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对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增强国有经济“五力”,夯实“两个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者简介:吴永刚,长期從事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曾任华北石油管理局办公室主任、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公司党委办公室主任,现任渤海钻探公司总经理助理。2019年执笔中央组织部研究课题《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研究》】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S].新华网,2020-1-5.

    [2]安源路矿工人运动开创了我党廉政建设的先河[Z].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19-04-22.

    [3]张明楚.中共八大确立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N].上海机关动态,2006-01-01.

    [4]中国共产党历次全国代表大会数据库[Z/O].中国共产党新闻网,http://cpc.people.com.cn/.

    [5]新时代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教程[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9.

    [6]中国共产党历次全国代表大会数据库[Z/O].中国共产党新闻网,http://cpc.people.com.cn/.

    [7]新时代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教程[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9.

    [8]习近平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坚持党对国企的领导不动摇.新华网,2016-10-11.

    [9]中国共产党章程[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