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下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开展

    高频 丁冬

    关键词 疫情防控 破产企业 企业管理 债权申报

    作者简介:高频,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苏州大学国际法硕士,研究方向:公司并购、投融资、破产与重组;丁冬,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苏州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方向:公司法、破产与重组。

    中图分类号:D926.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071

    北京破产法庭于2020年2月11日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破产管理人工作的指导意见》。北京《指导意见》共14条,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间,北京破产法庭主要以线上信息化办公方式开展工作,管理人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履行职务,并从企业接管、财产保全、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等多个方面对疫情期间的破产管理工作提出了意见和要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8日制定出台了《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江苏《实施意见》针对四个方面制定了20条意见,确定了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的总体原则,对健全完善破产审判疫情防控机制体制提出了要求。

    深圳破产法庭于2020年2月19日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破产管理人的履职指南》,为破产管理人在抗“疫”期间的履职提供方向性的指导意见。深圳《履职指南》共20条具体的指导意见,确定了防疫期间破产管理人办理破产的工作原则、履职模式、防疫意识和责任划分、涉疫特殊问题的处理和涉疫主体权利的保障等多个方面的工作方向,是一份有“温度”、有“力度”和有“宽度”的工作指引。

    经过对上述北京《指导意见》、江苏《实施意见》、深圳《履职指南》进行仔细研读和比较分析,我们发现,各地围绕疫情期间的破产管理人工作开展主要就以下六个方面提出的意见和要求:一、加大对企业的扶助和救治力度

    (一)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调解

    对于因疫情影响出现资金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三地法院都指出要以引导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为首选举措,并尝试在破产程序之外解决企业困难。

    如江苏《实施意见》提出,应当引导债权人与债务人自行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基础上,加大调解力度;积极帮助债务人在程序外推进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营业重组,尽力促成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达成清偿方案。

    深圳《履职指南》提出,管理人应着重推动其与债权人的和解工作;对于有防疫物资生产能力以及其他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企业,加强识别,推动清算与重整、和解的程序转换;充分关注疫情引发的系统性风险,积极参与预重整,搭建债权人、困境企业、出资人、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平台,形成重整计划框架方案,并推动重整程序的依法确认,降低制度性成本。

    (二)帮助企业在房租、税费减免等方面尽力争取更多支持

    在助力企业渡过困难方面,三地都要求管理人要主动梳理当地对于稳定经济和帮助企业发展的各类扶持政策,并积极帮助企业在各方面争取扶持和补助,最大限度救治企业,维护程序各方合法权益。

    如江苏《实施意见》要求管理人关注并对照《江苏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等相关支持政策,在税费减免、房租减免、经营补贴、财政贴息、金融支持、复产用工等方面,为符合条件的重整企业、继续经营企业尽力争取更多支持。

    深圳《履职指南》也要求管理人参照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为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出台的优惠政策,对企业符合社会保险延期补缴、援企稳岗补贴发放、金融贷款适当展期、税收延期申报减免、房租减免等相关政策优惠的,及时主动申请,最大化保护债权人权益。

    (三)对有防疫物资生产能力的企业,尽力予以继续经营

    对于具有防疫物资生产能力的破产企业,三地都要求管理人尽可能让企业继续经营或复产复工。如江苏《实施意见》提出,对破产企业有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等防疫物资生产能力的,应当在保障債权人合法权益前提下,许可继续经营或复工复产;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后具备破产重整可能性,当事人申请清算转重整的,应当依法裁定重整。而深圳《履职指南》规定,管理人向法院申请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决定债务人继续营业的,应当对债务人是否符合政府文件规定的疫情期间复工条件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如债务人属于有防疫物资生产能力或者涉及维持民计民生的企业,管理人应当督促债务人积极创造复工条件,在征得法院许可或者提请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后,尽快恢复生产。

    (四)积极做好企业重整的相关工作

    对于因疫情影响,重整投资人招募困难或者无法制定可行的重整计划草案的,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三地法院均明确可以适当延长重整期间。

    深圳《履职指南》规定,对于重整及预重整案件,管理人应当对重整相关工作进行提前研判,积极听取各利害关系人意见,尽量降低疫情对债务人重整价值的不利影响;受疫情影响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重整投资人招募、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等工作的,管理人可申请延长相关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