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权利的童年

    【摘要】从工业革命时期的儿童拯救话语到20世纪《儿童权利公约》的最终确立,童年作为一项权利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确认。由《儿童权利公约》勾勒的童年图景,即童年是健康的、自由的、幸福的,童年是免于经济责任的,童年的任务是发展等可知,童年是一项自决权利,亦是一项福利权利。作为权利的童年暗含如下悖论:无法克服儿童-成人二元论,无法平衡保护优先与自决优先,无法协调文化通约性与文化差异性。鉴于此,成人应当尊重儿童作为童年的拥有者与界定者,鼓励儿童塑造与丰富童年文化。

    【关键词】权利;童年;儿童;《儿童权利公约》

    【中图分类号】G6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19)7/8-0016-05

    作为文艺复兴的伟大发明之一,也许是最具人性的发明,童年是现代儿童教育的关键概念。〔1〕这一概念与作为个体的儿童相关,但又有所区别。就空间或时间层面而言,儿童在人类社会无处不在,而童年却是社会科学中相对较新的概念。〔2〕新童年社会学主张重新理论化童年,〔3〕旨在颠覆以往将童年理解为某一生命阶段的狭隘认识,〔4〕转而从更广泛的社会文化意义上考察不同时代及社会结构中童年的内涵。在现代教育倡导“赋予儿童幸福童年”的背景下,我们需追问与反思,关于童年概念,我们究竟知道什么?〔5〕童年属于谁或这是谁的童年观?〔6〕

    今年是《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Child)发布30周年。所谓权利即成文法律所认可的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国内已有一些学者尝试从利益、主张等角度反思童年内涵,如卜卫①曾呼吁反思“谁的童年”这一问题。本文拟进一步从权利视角理解童年的丰富性与矛盾性,以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一、作为权利的童年溯源

    儿童权利话语萌发于19世纪工业革命时期的儿童拯救话语。其时,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如童工、童年贫困、儿童健康与福利等开始出现。同时,一批有影响力的儿童慈善组织相继成立,如巴纳多儿童慈善机构(1867)、利物浦协会(1883)、伦敦防止虐待儿童协会(1884)等。上述慈善组织以及相关慈善家常常被视为儿童拯救者(child-savers)。

    默多克(Murdoch)指出,19世纪儿童拯救者的中心策略是将儿童从那些道德堕落的家庭中拯救出来——以社会改革者的观点看,道德堕落是致使他们贫困的原因之一。〔7〕社会改革者宣称要将儿童与他们的贫困父母分离,以使儿童成长为公民。〔8〕这意味着童年贫困不是天生的,儿童是环境的受害者。贫困的父母往往被描述为好虐待的、忽视儿童的、酗酒的、沉溺于性的。由此,儿童被从原生的贫困家庭带走,置入新的家庭空间,以获得拯救。社会改革者将那些为照料儿童而建立的“家庭系统”描述为最适合儿童成长及学习民主的地方。

    发起儿童拯救运动的社会改革者与慈善家怀揣一个浪漫的信念,即童年应当是幸福的,是一段美好的生命历程。他们理所当然地假定享有幸福童年是儿童的权利。由上不难看出,早期儿童拯救话语主要是出于某种道德感。1910年后,儿童拯救话语逐渐为儿童权利话语取代。〔9〕儿童成为立法关注的对象。在20世纪有关儿童权利运动的发展进程中,上述假设逐步得到相关法律文本的确认。

    1909年,瑞典女权主义者、社会改革家爱伦·凯(Ellen Key)出版《儿童的世纪》(The Century of the Child)。该书第一章即宣称“儿童有选择父母的权利”,〔10〕意味着儿童有权要求父母为其提供高质量的照顾和良好的教育。1923年,拯救儿童组织(Save the Children)奠基者埃格兰泰恩·杰布(Eglantyne Jebb)起草《儿童权利宪章》。1924年,国际联盟通过了该宪章,即后来的《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195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第 1386 号决议发布了《儿童权利宣言》,这是有关儿童赋权的重要文件。儿童是一个拥有权利的人构成这一时期人们对儿童的突出认识。〔11〕1976年联合国第31届大会确定1979年为国际儿童年(International Year of Children),以促使各国建立、健全儿童权利相关机构与设施。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第44届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儿童权利公约》,童年作为一项权利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确认,儿童被视为权利主体的理念得以真正确立。21世纪以来通过的《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等文件,表明儿童作为权利主体的地位逐渐提升。这一过程推动了童年在事实层面得以实现,确立了童年的现代法制构架。

    二、作为权利的童年内涵

    (一)《儿童权利公约》勾勒的童年图景

    1.童年是健康的、自由的、幸福的

    《儿童权利公约》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指出,“缔约国应致力采取一切有效和适当的措施,以期废除对儿童健康有害的传统习俗”;第十三条第一款指出,“兒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式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心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第十四条第一款指出,“缔约国应遵守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上述条款对童年的构想暗含对儿童获得健康、自由等权利的认可。根据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无论置身何种文化背景,个体必须具备基本的身体健康状况。身体的存活和个人自主构成人类的基本需要——只有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满足,个体才能有效地参与生活,〔12〕才能体验因需要被满足而带来的幸福感。因此,童年包含另一假设,即幸福。恩纽(Ennew)指出,拥有幸福是童年的特征之一。〔13〕以健康、自由、幸福定义童年,广为现代社会认可。

    2.童年是免于经济责任的

    《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指出,“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以免受经济剥削和从事任何可能妨碍或影响儿童教育或有害儿童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指出,“父母或其他负责照顾儿童的人负有在其能力和经济条件许可范围内确保儿童发展所需生活条件的首要责任”。

    上述条款旨在将儿童从成人所置身的经济社会隔离,以往传统社会对儿童经济价值的认识被现代社会所颠覆。童工代表着超级剥削的受害者,〔14〕已被现代社会禁止。童年是免于经济责任的,相应地,以工作换取劳动报酬、抚养子代是成年的定义,即“童年=游戏”“成年=工作”。〔15〕此外,在现代社会,儿童的情感价值日益得到彰显。〔16〕生育更多是出于家庭成员间的情感维系,儿童被视为“甜蜜的、珍贵的礼物”。这推动了童年作为一项免于经济责任的权利在人们观念中的内化。

    3.童年的任务是发展

    《儿童权利公约》第六条第二款指出,“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第十八条第三款指出,“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就业父母的子女有权享受他们有资格得到的托儿服务和设施”;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指出,“缔约国确认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

    由上可知,童年的任务是发展,发展即儿童的“工作”。即便游戏,亦被作为儿童获得发展的途径之一,甚或被结构化为特定教育情境中的某项活动。儿童不会被要求从事生产制造等活动,他们被安置在学校中学习知识、接受教育、发展自我。学校制度通过课程的空间纪律,创造出属于童年的空间和为了童年的空间,将其中被控制的对象冠以儿童身份,〔17〕促进其逐步发展直至成熟。

    (二)作为权利的童年内涵

    1.童年是一项自决权利

    从《儿童权利公约》中有关保障儿童自由、免受经济剥削等条款的表述可知,童年是儿童享有的一项自决权利,是儿童(参与)建构的生活、社会与文化空间,儿童被视为理性、有能力的社会行动者。这与当代童年社会学的主张一致。童年社会学的“新”童年话语将儿童理解为“存在”(being),即儿童是拥有独特需要、权利的新的社会行动者,是自我建构的行动者,是自然的行动者。同成人一样,他们的能动性源于选择的行动。〔18〕童年同带薪休假、妇女哺乳假等法定权利一样,是可以通过争取、主张、要求获得保障的,儿童有权要求国家或他人不得妨碍其在童年期的自主成长。童年是儿童的童年,〔19〕是儿童自我建构的产物。这反映出儿童中心、儿童本位式的童年观。

    2.童年是一项福利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将经济责任从儿童身上卸除,而强调成人(家庭、学校、国家)为儿童健康成长提供保障的义务。可见,童年也是一项福利权利。

    弗里曼(Freeman)将福利权利分为福利与保护两类。〔20〕当前在部分国家,儿童福利已等同于儿童保护(Wyness M,2009)。一些学者主张将儿童福利纳入所谓“照料者主题”(caretaker thesis),在此主题下解释儿童有权享受成人照料的原因及成人如何接受指导等。〔21〕成人应当为儿童提供基本的生存条件,包括良好的居住环境、安全卫生的食物以及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教育资源等。童年作为一项福利权利具有道德主张的特征,强调成人的道德义务。

    三、作为权利的童年暗含的悖论

    (一)无法克服儿童-成人二元论

    视童年为某项权利的主张暗含儿童是有能力的、积极的、自主的社会行动者这一假设。童年是儿童自己建构或至少参与建构的,是属于儿童,由儿童赋予意义的。然而,关于童年作为权利的知识(包括生存权与发展权等)、儿童的解放话语以及改善儿童生存状况的方法,皆是由成人书写、表述和付诸行动的。定义童年的权力被成人垄断。〔22〕原应作为权利主体的儿童,其所享有的权利实质是基于儿童-成人这一根深蒂固的权力配置框架作出的调整,并未从根本上颠覆成人与儿童间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历史地看,是成人而非儿童本身推进了儿童权利运动,是成人理论化了童年。在这一过程中,童年逐渐成为现代国家的一项特别的管治权利。

    由于面临维系社会再生产、确保民族延续的任务,现代国家介入童年管理的方方面面,如对童年进行精细、科学的学段划分,为儿童规避战争、环境污染、食品短缺等诸多危害其健康成长的风险因素。就人力资源角度而言,儿童不再是家庭的私有财产,而是社会的公共产品。〔23〕

    (二)无法平衡保护优先与自决优先

    童年作为一项权利最初是出于2Ps原则,即保护(protection)、提供(provision)的诉求。1924年通过的《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强调,必须提供儿童正常发展所需的各种物质与精神的需要;必须提供食物给饥饿的儿童,并为患病的儿童提供必要的治疗;给予身心发展迟缓的儿童以适当的援助;对行为不良的儿童要给予改过的机会;孤儿和流浪儿必须获得庇护所,并得到适当的援助;遇到危难时,儿童应当优先获得救助;儿童享有独立维持生计的地位,必须避免受到任何形式的剥削;儿童必须获得适当的养育。198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进一步增加了参与(participation)原则,构成3Ps框架。〔24〕

    保护与提供原则强调兒童利益最大化,成人有权介入童年管理,保障儿童发展。参与原则强调儿童的自决权利,儿童在某种程度上与成人一样可以自主决定其自身相关事务。可见,上述三条原则内含保护优先与自决优先的矛盾,如关于童年隐私保护,成人查看儿童日记的理由通常会受到儿童质疑。此外,如父母权利的滥用与缺失、父母权利的过度干预等,也会进一步加剧上述矛盾。〔25〕鉴于某种程度上的脆弱性,总体上儿童仍被列入需要获得保护的特殊群体。

    (三)无法协调文化通约性与文化差异性

    《儿童权利公约》所输出的权利概念根植于西方语境,是由特定文化观念所塑造的。大卫·阿查德(David Archard)指出,在最基本的层面上,许多文化对何为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并无共识。例如,某些文化主张所有儿童应当接受基础教育,另一些文化则认为儿童根本没有受教育权或仅男童享有此项权利。从道德层面理解文化差异的学者坚持某种道德相对论,即A文化认为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事情或许并不切合B文化的价值判断标准,但两者都有权认为自己是正确的。〔26〕然而,在实践中,上述观点仍无法规避客观的文化差异及由此导致的儿童权利的跨文化实现困境。

    四、迈向协商的童年

    如前所述,鉴于儿童某种程度上的脆弱性及生理上的依赖性等,儿童必须依赖成人为其争取权利。童年这一概念在赋予儿童权利的同时,亦剥夺了儿童部分权利,〔27〕儿童作为一般人的权利与其作为儿童的权利之间存在内在冲突。〔28〕为此,亟需由单向、单纯保护式的童年向成人与儿童协商建构式的童年转变。

    (一)尊重儿童作为童年的拥有者与界定者

    童年研究学者贝瑞·梅奥尔(Berry Mayall)主张一种“为童年的社会学”(a sociology for childhood),强调儿童有属于他们自己的童年,研究者应当关注儿童是如何理解、表述、再生产童年的。〔29〕童年不仅是未来成年生活的过渡阶段,亦不单纯是某种文化想象,〔30〕而是儿童的自治世界。〔31〕儿童是童年的拥有者与界定者,具备自己的故事、语言、游戏、话语、生活风格和独特的社会世界。〔32,33〕不同时代及社会结构中的儿童均主动参与建构其童年生活与社会经验,他们有权选择自己的爱好、游戏、日常活动等。成人无权为儿童设想某一模式化的童年图景,现代意义上的童年并不完全具备跨文化适宜性。成人应当从儿童的视角,即以儿童的情感、意愿、态度、观点、立场等体察童年生活的方方面面,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更适宜的指导。

    (二)鼓励儿童塑造与丰富童年文化

    作为权利主体,儿童有权基于从成人世界获取的信息塑造自己的童年文化。薇薇安娜·泽利泽(Viviana Zelizer)认为,儿童是童年文化的生产者、消费者、传播者。〔34〕在消费社会,童年文化具有比以往更丰富的内涵。莎伦·兰姆(Sharon Lamb)发现,儿童会借助芭比娃娃在同辈群体中分享、传播性知识,以此创造出一种秘密的童年文化。〔35〕同成人一样,儿童参与着商业消费,是具有自主能力的消费者。丹尼尔·托马斯·库克(Daniel Thomas Cook)指出,童年商业化始于1917年印发的首份儿童服装贸易杂志,至20世纪60年代早期,儿童已经成为一名合法的消费者,有自己的需要和消费动机。〔36〕儿童通过自身的消费行为重新界定着童年。此外,现今蓬勃发展的快餐与零食市场、新兴互联网为发展同辈文化所提供的独一无二的空间等,均拓展了童年文化的时代内涵。〔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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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ildhood as Childrens Right

    Zheng Suhua

    (Hangzhou College for Kindergarten Teachers, Zhejiang Normal University, Hangzhou, 310012)

    【Abstract】From children saving in the Western Industrial Revolution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Conven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in 20th century, childhood as childrens right has been accepted internationally. According to Conven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hildhood should be healthy, free, happy, and exempt from financial responsibility. Childhood is development, a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 and welfare. The inherent paradox of the concept of childhood seen as childrens right lie in the following aspects: unavoidable and hard to overcome the dualism of children and adults,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priority of protection and priority of autonomy, and the cultural compatibility and cultural differences. Therefore, adults should respect children as owners and definers of their own childhood. Children should be encouraged to shape and enrich their childhood culture.

    【Keywords】right; childhood; children; Conven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Chi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