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下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喻琪琪 陈明 杨昕然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个人信息 法律保护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人工智能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20191023 2003)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喻琪琪、陈明、杨昕然,齐齐哈尔大学哲学与法学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024一、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分析

    在当今时代,信息社会早已形成,人工智能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市场化应用促进了各类信息的快速流动和交互。在各类信息当中既包含了可以为社会公众所知的公共信息,又涉及了大量的应当被限制使用的个人信息数据。在提倡精准服务的市场中,个人信息无疑成为了商事主体竞争的重要内容,由此可能会产生对于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和无限滥用问题,正是如此,法律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显得尤为必须和重要。

    (一)对于明确个人信息所有者权利和使用者的义务具有指导作用

    对于个人信息所有者和使用者而言,每个人都希望拥有自己的私人空间来保留自己的隐私秘密,这是公民个人生活的重要内容。享有个人信息隐私空间和不受非法侵犯是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基本要求。同时,当公民的这一权利受到不法侵犯时,法律应当赋予公民保护这一权利最重要的底线防御权。而为了技术的研发与突破,更好的针对性不同客户满足其个体的差异性需求,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应用者们不可避免的需要对消费者进行一定程度上的信息采集。但由于可以收集的个人信息的范围的尚不明确,除了非法收集的主体以外,希望合法获得信息的主体也不能通过合法的手段取得个人信息,因而限制了该行业的合理发展。因此,明确法律保护范围和使用信息者的义务可以为正当收集使用信息的主体提供合法依据。

    (二)对于维持社会信息秩序和信息生活具有平衡作用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对于维持社会信息秩序具有稳定和建设功能。个人信息权利作为社会信息秩序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社会信息秩序同时是社会秩序的重要构成,由此可见,个人信息权利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与否关系到法治社会的内涵建设能否成功。个人信息权利如果得不到法律保护,公民的社会生活就会受到消极影响。以人肉搜索为例,该网络暴力会严重影响人的社会评价,甚至会造成当事人的身心损害。因此,维持信息秩序和稳定信息生活需要法律的介入。

    (三)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推动作用

    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是在法律上对于人格权利的充分尊重和宣扬,同时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内核,突出人的主体地位,而个人信息权作为人权的重要内容,是人之为人的重要表现,法律应当予以充分保障。在近几十年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于我国人权建设的攻击,很大部分来自于我国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缺失,而个人信息权利作为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如果能够有效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当中,这对于反驳那些否认我国人权保护的中国人权虚无主义论者具有理论依据作用。二、人工智能时代侵犯个人信息的方式及后果

    在人工智能技术高度发达的信息社会,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多种多样且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这样就给不法分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提供了更多的手段且极大降低了违法风险与成本,还同时降低了我们对于个人信息泄露的认知程度。

    (一)个人信息泄露的途径

    第一,不法分子直接从公民注册的软件获取个人信息。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市场应用,当我们在使用这些应用之前,我们对于其中冗长的隐私使用协议往往是不屑一顾,许多应用需要用户输入大量的个人信息,而大部分人對于这些信息的用途和取向基本上不了解,另外不法分子直接利用网络技术如木马病毒侵入我们的智能设备,肆意地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

    第二,不法分子通过盗取数据库的方式间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在信息社会人们往往会具有不同团体的各种身份,例如在校学生、保险受益人、微信群成员、居委会居民,这些社会组织通常会收集公民的个人信息以作合理合法的使用,但是此种数据库也容易成为不法分子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主要来源。一旦漏洞被发现,不法分子仅通过一些违法手段便可以获得数量惊人的个人信息数据,且成本低、效率高。山东发生的徐玉玉案便是因为不法分子通过对山东省高考考生个人信息数据库侵犯而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

    第三,其它泄露途径。不法分子还可以通过钓鱼式无线网络、伪基站短信、恶意充电宝等许多智能化的方式来获取各种个人信息。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不法分子可以利用的手段也越来越丰富,与此同时隐蔽性也越来越强。

    (二)个人信息泄露的危害

    虽然不法分子获取个人信息的成本极其低廉,但是对于被侵犯者而言,一条个人信息足以使其受到严重的影响。这些非法获取者会利用收集来的各类信息以期望达到不同非法目的,这些目的既侵犯公民的人身权益,也会造成公民财产权益的损失,最终会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治秩序。

    对于个人而言,泄露个人信息的后果大多只是轻微干扰正常生活,例如会有各种各样的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邮件,这些虽然使人厌烦,但不会带来实质上的损害。然而另一些更为严重的后果体现在,不法分子会利用所非法获得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非法获取财产性利益,甚至是利用公民个人身份对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由此可见个人信息的泄露会给个人正常的生活带来许多麻烦。

    对于社会而言,积小流以成江海,多蚁穴以溃洪堤。倘若社会公民的个人信息长此以往遭受侵犯,便足以造成社会秩序的紊乱,影响正常的社会生活,从而阻碍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2013年由于浙江惠达驿站公司数据库遭到攻击,2000多万条个人酒店开房信息被公布,直接导致了该时间段离婚率的上升,对家庭生活造成了极大影响。而且随着个人信息泄露的不断加剧,如果个人泄露的个人信息流入国外,势必会影响到我國经济、政治、军事、科技等国家层面的安全,进而对国家的政治安全和经济建设会造成重大且不可避免的影响。三、个人信息立法保护模式比较分析

    (一)中国——分散式的立法模式

    我国现阶段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尚处于立法初期阶段。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尚未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分散于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中,如《宪法》《刑法》《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情报法》《测绘法》等法律法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分散化和不确定性,在适用上会造成法律位阶上的冲突。

    同时,我国法律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认识尚处于模糊的状态,认为个人信息是能够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的总和,该定义过于笼统,这将阻碍我们对法律所保护的个人信息范围。由于主管机关对保护对象的不确定,便不敢轻易适用法律来救济权利,而且即便已经进行执法和司法活动,处罚也难以做到与当事人的损失相当。由此可见,我国的立法保护模式仍然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其缺点在人工智能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和未来将暴露无遗。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模式

    1.欧盟——统一严格法令适用模式

    欧盟在1995年颁布了《有关个人资料处理及自由流通的保护指令》,这一指令的颁布,对于整个欧洲的立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该指令将个人资料定义为“任何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信息”,在保护范围的确定上,该指令将通过非自动方 ? 法与自动方法获得的全部与部分个人信息数据纳入保护范围,做到了无间隙、无遗漏的全方位保护。

    在2018年生效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这一法规的出台是适应互联网技术发展的要求,它主要对营商者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网站经营者必须事先向客户说明会自动记录客户的搜索和购物记录,并且需要获得用户的同意,否则按“未告知记录用户行为”作违法处理。企业不能再使用模糊、难以理解的语言,或冗长的隐私政策来从用户处获取数据使用许可,该法规还有关于“被遗忘权”的特色规定。

    欧盟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优点在于其保护对象之明确、保护范围之广泛、保护程度之深、打击侵权之严厉、保护模式之健全。当然,这一立法模式也有其弊病,体现在一味主张国家立法,而不注重各个行业的发展特点和发展需要,使其容易僵硬和固化。

    2.美国——行业自律和分散立法模式

    美国早在1974就已经通过《隐私法》法案,该法案对于政府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方式、途径以及信息主体的各项权利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是这些信息权利使得政府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得到了有效的规范和制约。不过由于这部法案的受限主体是只涵盖政府,所以美国后来又多次颁布新的法案,例如《联邦电子通信隐私权法》《财务隐私权法》等法案来约束各领域主体。

    此外,美国各州还拥有独立的立法权,例如加州的《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该法案被认为是美国历史上最为严格的隐私权法案。这部法案最突出、最为严格的地方是要求加州的经销商需要跟踪了解每一位客户的个人信息的去向。同时消费者具有对个人数据的访问权、知情权和删除权,尤其是其中关于删除权的严格规定——当客户要求信息收集者删除自己之前提供的个人信息时,不仅是收集者要删除所掌握的客户信息,而且其他通过该经销商获得客户数据的主体也必须删除该客户的数据。

    由此可见,美国的立法保护模式主要目的是鼓励和促进行业发展,政府层面的立法主要为了限制行政机关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不让政府过多的干涉公民个人信息,主体仍然是各个行业,由行业进行自律规范,促进行业的发展。因此其缺点也显而易见,即给予行业过多的自由,不利于树立国家立法的权威,不过这也是美国联邦体制带来的固然弊病。

    3.日本——国家立法和行业自律相结合模式

    从整体来说,日本的保护模式是国家立法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模式。日本在吸收借鉴欧盟和美国模式的基础上,实行符合日本国情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其中,在该保护模式中占据重要地位的是国家立法的部分,日本早在2005年便实施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之后以该基本法为核心,又陆续颁布了许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子规定,不过同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之内,加之以许多的行业自律规定,例如电信服务业提供商协会、电气通信业者协会、日本信息开发处理协会等等许多的行业组织,它们同样制定了许多行业自律规范例如《Internet网络事业者伦理准则》《关于民间部门个人信息保护指导方针》。国家立法和行业自律的结合模式成为了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独具特色的方面。四、人工智能时代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对策

    针对上述有关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现状以及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分析,我国作为5G时代的先行者和引导者,应当对人工智能时代即将面临的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挑战做好充分的迎接准备。

    第一,针对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法律的少、杂、散的特点,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通用方法,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即《个人信息保护法》,虽然该法律已经被提出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和设想,不过至今依然未能颁布,因此当务之急便是颁布一部具有指导性意义的《个人信息法》,以此作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规范的核心,来集中确定有关保护个人信息的基础方面,例如:对于个人信息的明确定义,对于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对于个人信息的基本义务,以及公民个人对于自己个人信息的基本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应当注重结合人工智能时代的特点来制定相关的子规定。

    第二,在基本法之外,我们同样需要进行具体化的扩散和演变。我们应当学习日本的行业自律模式,鼓励让更多的行业协会组织参与到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当中去,尤其是在人工智能时代,由于政府部门在这方面缺少具体的知识性和技术性,只能提供基础的指导思想,因此针对人工智能的具体特点,人工智能行业应该成立专门的协会来指导制定属于人工智能领域的专门规定。

    第三,设立专门的人工智能技术监督委员会机构,以此来监督人工智能对于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的收集、处理和流通的各个环节点,及时纠正。委员会里可以吸收该领域的专家,以便能使监督深入到具体的技术内涵之内,委员会同样可以发展具有指导技术发展的总体规范功能。由于人工智能技术的高难性,外行人由于缺乏专门的知识而对该行业不能进行深入的连接,所以成立该委员会还需要其具有指导具体技术发展的功能。

    第四,要加强对对通过各种途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及隐私数据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由于在人工智能时代,侵犯个人信息的途径更为多样、更为隐蔽,而且造成的后果也更为严重,因此我们要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可以借用定罪入刑、提高起刑点和罚款最低金额,最严重时用停止发展等方式来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第五,提高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的司法救济积极性和主动性。当前,我国司法现状面临一定的困境,即公安机关难以搜集证据,检察机关由于缺乏必要的证据而难以提起公诉,此外,在实践中,由非法利用个人信息所构成的犯罪往往得不到重判。这些不积极、不主动的司法方式很大程度上放纵了这种侵权、违法行为,使得在侵权途径更为隐蔽的人工智能时代更加做不到有效的司法救济。要使得该困境得以解决,便需要在司法审判等机关增加有关人工智能技术方面的专门性人才,只有这样,公安机关在搜集证据时才不会由于难度大才放弃搜集,检察机关才不会由于没有证据而无法上诉,同时法院也需有法敢依,有法必依,要在明确违法行为侵犯领域和主体的基础上按法定要求定罪量刑。

    总的来说,我国要在借鉴他国可取之处的基础上,形成中国特色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模式,即采取综合保护主义,既注重中央立法,又要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实施行业自律,平衡二者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

    5G技术正在逐步应用于社会生活当中,人工智能也因此得以快速发展,我们要在技术领先的同时,做到制度体系保障领先。正是因为已落后其他国家多年,因此我国在这个经验共享的时代更需要抓住机会尽快发展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以应对即将到来的挑战。只有足够保障的技术,才能让人放心使用,也只有健全的法律体制,才能让公民敢于维护自己的个人信息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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