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及其限度——关于自由的两种面相

    周 萍

    [摘 要]自由先天地具有两种面相。基于人性的限度,属于“应然”范畴的人的绝对自由由于受 制于社会环境而走向相对自由。基于平等的限度,消极自由主义看到了自由对于正义、美德、平等等价值的重要性,却局限于平等问题的解决;积极自由主义强调依靠人为努力获得自由,但对自由的强制追求却可能导致灾难性后果;只有将二者结合起来才能追求具有社会伦理规范意义上的实质自由。基于宽容的限度,走向普遍主义的单一自由必然以自由的名义剥夺人们的自由;作为一种“权宜之计”,以宽容为核心的多元自由则认为价值没有中心与等级之分,因为自由是一种宽容的哲学,宽容的目标是共存而非共识。

    [关键词]自由;消极自由;积极自由;宽容

    [中图分类号]D0[文献标志码]A

    自由是西方政治哲学中一个具有独特价值的核心概念,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期。但自由主义的真正开启和发展则源于文艺复兴运动,John Gray[1]认为,作为一种政治思潮与知识传统,作为一种可以辨认的思想要素,自由主义的兴起只是十七世纪以后的事。这也代表了西方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自那时起,自由主义便成为一种持续的历史运动深深地影响了后世人们的生活。自由在西方的历史发展中发挥过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产生过无数的争议。正如阿克顿[2]所指出的,“自由是个具有两百种定义的概念,而且除了神学之外,这一大堆解释引起的流血远甚于任何事物”。这些分歧使得自由不可避免地具有其限度,并先天地具有两个面相。

    一、基于人性的限度——绝对自由与相对自由

    “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在他的名著《社会契约论》的开篇这样写到。每个人应当享有自由,这可被视为一个价值判断,属于“应然”的范畴,其具有天然的正当性,无须论证;而现实的自由,却必须是由事实而衍生的判断,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其正当性要以功利来论证,因而人之自由要受到诸多限制。那么,自由究竟有何限度、人享有自由的边界到底在哪里呢?这个问题不难回答。毋庸置疑,自由的最基本的限度就是每个人所能够享受到的自由必须限定在不伤害别人、尊重别人生存空间的范围之内。马克思[3](P56)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认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简言之,人的本性就在于其社会性。从本质上说,人是作为社会存在物而存在的,人的自由同样是社会所规定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的社会性使自由产生了限度,从绝对自由走向相对自由。

    人的社会性对自由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人的自由受制于现实的社会关系。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总要以某种方式相互关涉。因而,人的自由不是为所欲为,而要以法律与道德为限度,超出这些限度,自由就变成了不自由。“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4]洛克的话有力地佐证了这一观点。这是对自由的一种共时态的影响。同时,不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民族心理结构等历史积淀下来的社会传统,在一定程度上对人的自由观的形成也起着作用,因而生活在不同物质或精神环境中的人对自由内涵的理解是迥然不同的。而这则是对自由的一种历时态的影响。概言之,社会关系决定了自由的内涵,是自由的既定前提。

    其次,人的自由受制于既定的社会条件。社会条件包括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以及社会制度条件、精神文化条件等,它们是自由确立的前提和自由实现的现实基础。正如马克思[3](P585)所言,“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因而,人不仅在物质上要依赖于社会条件,在思想上亦受其支配和决定,从而人的自由不应诉诸各种非理性体验,而应从生产力所决定的社会存在中去寻求。简言之,社会条件决定了自由的程度,是自由的发展基础。

    由此可见,自由直接受制于人所生存的社会环境,后者决定了人追求何种意义、何种程度的自由。自由是人的一项自然要求,但人的社会本质涵盖并决定了人的自然性,从而对自由的追求也必然从绝对走向相对,个人自由的实现程度最终要受制于人类社会实践的深度和广度。因而,自由的发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新的社会现实的出现,自由的两种面相便以新的形式表现出来。

    二、基于平等的限度——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

    19世纪,功利主义学说取代了十七八世纪的天赋权利论而大行其道。由于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为旨趣,自由主义在经济领域的影响日益扩大,“最小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成为人们笃信的格言。但进入20世纪后,经济危机频发,人们逐渐认识到自由市场的不足,于是要求政府介入市场以保障人们的适当生活水平的声音出现了。从而,古典自由主义变成了现代自由主义,即消极自由主义变成了积极自由主义。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区分是以赛亚?伯林作出的,这也是他最为人所知的思想贡献。

    1.消极自由及其不足

    消极自由(liberty from)是指免于强制和干涉的自由,即人在意志上不受他人的强制,在行为上不受他人的干涉。“自由指的是这样一种状态,在此一状态下,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强制,在社会中减至最小可能之限度。”[5]哈耶克的这一经典定义指的便是消极自由,它关注的是如何防止贬抑人性本质的事情发生。由于坚守着“个人主义是自由主义眼里的一条公理”这个想法,所以消极自由主义者仅仅关注个人而排斥政府。如何看待政府干预是区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主要标志。在弗里德曼夫妇[6]看来,机会平等的真正含义是法国大革命中所提出的所有职业择才录用,机会平等就是消除种族歧视之类的“专横的障碍”;其关键在于不能要求以政府干预来扫除“专横的障碍”,以实现所有人的机会均等。消极自由主义者断定自由是绝对的,它并不谈自由的条件,而只谈自由本身。“所有的强制,就其挫伤人的欲望而言,总是坏的,虽然它可以被用于防止其他更大的邪恶;而不干涉,作为强制的反面,总是好的,虽然它不是唯一的善。”[7](P241)

    消极自由主义者的可贵之处在于看到了自由对于正义、美德、平等等价值的重要性,看到了强权利用正义、美德、社会责任等价值之名会导致更大的不正义;但是片面强调消极自由,难免有以一元价值论取代多元价值论之虞——试图以自由之名抹煞正义、美德和社会责任等价值是有失偏颇的。消极自由本身很难囊括人类的所有价值,也并不是人类福祉的充分条件。在反君主专制的政治革命时期,自由主义关于“免除无理强制”的价值诉求,会给人们带来强烈的心灵震撼;但问题是,它在获得了政治—社会法权并按照自己的逻辑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之后,该怎样向那些为生计犯愁的人展示道德感召力呢?没有能力生活,何以自由?所以我们必须承认,正像罗尔斯所指出的,公民的自由权利在法理上或许是平等的,但“自由的价值”对他们来说却是有差别的。那么,我们怎样才能让自由之光也照耀那些能力严重不足的社会最少受惠者,并令他们眷恋和信护呢?对这类有关平等问题的解决,消极自由的局限是很明显的,但它却给予了积极自由主义很大的发展空间。

    2.积极自由及其局限

    积极自由(liberty to)是指去做某事的自由,即某一主体能够有权去做他想做的事,或成为他想成为的角色。伯林[7](P241)认为,“‘自由这个字的积极意义,是源自个人想要成为自己主人的期望”。消极自由通常是弱势的、否定性的,而积极自由往往是强势的、肯定性的。依靠人为努力获得自由是积极自由的核心。罗斯福说“贫穷的人是不自由的人”。在贫富分化带来严重社会紧张的背景下,我们不能恪守纯粹的自由,而要积极作为,将自由建立在平等、富足的基础之上,才能使那些弱势群体真切地感受到自由之光的温暖。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自由不仅具有不容侵犯的价值神圣性,而且常常表现出易遭伤害的现实脆弱性,因而政府是“必要的恶”,它的干预是一件必要且合理的事情,是人们为了获得并维持一种有秩序的生活而不得不付出的代价。所以我们追求自由,并不是取消政府或不要一切规则,而是要限制国家强制的范围和程度。

    “去做……的自由”,其间可以填充各种内容,这些内容分别是不同人所理解的各种不同的权利,可以是个人层面的民主、幸福、功利等,亦可是国家层面的主权、国家利益、民族至上等。人们为了实现这些愈来愈宏大的理想,一次次地将自由拔高,直至达到终极自由,从而其中所包含的一切具体、个别的自由在终极自由面前就不再是目的,而成了手段。为了实现终极的自由,这些手段性的自由常常被无情地牺牲掉,法国大革命中雅各宾派的专政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对自由的强制性追求可能导致极其惨烈的灾难性后果,这是积极自由的局限之处。

    3.正确处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关系

    消极自由是自由主义的底线;积极自由是自由主义的最高诉求,即在自由优先的前提下追求自由与其他美好价值的融合。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消极自由主义在法制意义上的“免于强制”的自由,而应致力于将二者结合,从而谨慎地、理性地、渐进地追求具有社会伦理规范意义上的实质自由。无论是争取消极自由抑或积极自由都需要积极的态度。这意味着,作为普通民众,我们不仅要把自由看做个人不受强制的“消极”的防御性领域,而且要将它视为个人“积极”追求并获致幸福的能动性作为;作为政府不仅要避免对私人领域进行无理干预,而且应以积极方式对经济与社会发展施以合理干预。

    消极自由走向积极自由是历史的必然,也正是这一转变使得自由主义突破了原有的限度,焕发了新的生机,从而使自由主义获得了新的发展空间与各种不同的发展方式。

    三、基于宽容的限度——单一自由与多元自由

    孔多塞说:“自然用一条不可分割的锁链将真理与幸福、美德结合在一起。”[7](P240)这是自柏拉图以降所有理性主义者的共同信仰,是理性主义的一元论图式。“人的价值必将趋同”这一古老信念在现代科技革命中得到进一步的论证,从而使消除差异、走向同一不可避免地成为政治哲学的价值诉求。在这种情况下,自由主义便被教条化、意识形态化,变成了一种不断重复的教义,从而失去了对生活本身的关切。

    自由主义通常被作为对相对主义的一种回应,但是根据多元主义的理论,它也许有矫枉过正之嫌,因为它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从否定相对主义走向了普遍主义,成为一种单一自由,认为自由主义是解决价值冲突的一劳永逸的方法(其实这种方法根本不存在)。这必然会忽视人们的实际需要,以自由的名义而剥夺人们的自由。但若目标只有一个,多样化的个人自由选择也就成为多余的了。因为“人类如果能够确知,他们在这个世界上,必须找到一个使他们所追求的一切目标都得以和谐相处的完美状态,那么,人类就没有必要苦思焦虑,作出选择,而‘选择的自由之重要性,也将会随之消失”[8](P240) 。

    格雷的著作《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便是对于自由的强势地位的一个有力的挑战,他试图在单一的自由主义与多元的自由主义两者之间寻求一种有利的融合,形成一种作为“权宜之计”的多元自由主义。这种多元自由主义颠覆了传统自由主义,但它只是抛弃了其普遍主义诉求,而保留了最核心的东西——宽容,以便为多种不同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和制度安排提供和平共存的条件,并为不断涌现的新的社会问题探寻解决路径。正如格雷[8](P34)所说:“‘权宜之计仍然可以宣称是对自由主义规划的一种更新,因为它继续着自由主义宽容所肇始的对和平的求索。”

    那么,作为“权宜之计”的自由主义究竟如何揭开层层面纱,多元自由何以可能呢?一方面,从理论逻辑上看,“个人主义是自由主义的一条公理”,无论绝对自由还是相对主义、消极自由还是积极自由,在这一点上是高度一致的。个人的价值主体地位既被确认,则多元主义就成为自由主义原则的合理引申。换言之,如果个人是自由的,人们就可以追求不同的目标,而且也可以运用不同的方法来实现同样的目标。另一方面,从社会的发展历程来看,全球化的过程将过去分隔的各种文明形态联系起来,价值观念的冲突是人们真实的生存状态。“人类以各种相互冲突的方式成长,这并非出自一个理想观察者之超然立场的看法,而是一种共同的经验。”[8](P35)在这两方面的共同作用下,自由主义的第二张面孔逐渐凸显,它不同于以往主流的那种宽容,而是这样一种哲学:宽容的目标不是理性的共识,而是和平的共存。在这里,自由主义是一种计划,企图实现不同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和平共处。这种自由主义立足于价值多元论,是可以在许多政权中被人们追求的共存方案。

    作为一种关于人类生活的真理以及人类现存的社会状态,价值多元论的思路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所有不同的善或价值都是同等重要的终极价值,它们只是不同而已,并没有优劣之别。在这些不同的终极价值之间总会产生一些冲突,对此,理性是无法予以解决的。“我们某些理想的实现原则上会使另外一些理想不可能实现”,“这是一种必然的真理而不是一种偶然的真理”。[8](P240)譬如,自由与平等、真理与道德都是终极的善,具有同等的、绝对的价值,但这些善在实践中却经常是冲突的,因为它们在本质上是不同的。面对这种冲突,没有任何超然的标准可以进行仲裁和解决。冲突是无法避免的,不存在合理的、唯一的解决办法,因而就必须妥协,必须宽容。

    其次,所有的善或价值在本质上都是复杂的和内在多元的,自身包含一些冲突的要素,也是无法比较的。譬如,就自由而言,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就是相互竞争的,体现了不可通约的价值冲突。无论二者的意涵如何,它们的价值不能进行总体上的比较,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分别存在于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在某种意义上表现为对公民自由与政治自由的不同诉求。消极自由要靠积极自由去争取,积极自由又需以消极自由为界限。因而,“我们并不希望放弃政治自由,而是要求在得到其他形式的政治自由的同时得到公民自由”[9]。贡斯当的这一说法是非常中肯的。

    最后,人的目的和价值是多样的。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追求,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期也会有不同的目的和价值追求,不同文明形态中的人的目的和价值更是迥然不同(虽然它们无疑也会包含一些共同的价值)。因而,我们要尊重别人的价值及选择。我是自由的,可以追求对于我自己有意义的人生目的;基于同样的理由,他的人生目的即使与我的不同、乃至不相容,但同样是有价值的、值得尊重的。人类美好的生活有很多种,其中的一些或许还是相互冲突的,不存在有一种最佳或最高的生活形式。

    多元主义告诉我们,价值是没有中心、等级之分的,政治体制也没有任何既成范本,自由应是多元的,而不是单一的;应是一种“权宜之计”,而不是一种终极价值。我们要把握好自由的这两种面相,肯定自由的价值,谨防一元独尊;肯定多种价值的和平共存,避免滑向相对主义的深渊。

    价值多元主义是一种旨在忠实于伦理生活的观点。自由作为价值体系中一个举足轻重的要素,其本身所固有的两种面相可以从各种角度、以各种方式勾勒出来,它们便是这种多样性的最佳体现。自由主义是一种宽容的哲学,宽容的目标不是共识而是共存。它肯定并尊崇社会生活中善的多样性,使得人们能够以各种不同的方式美好地生活。坚持自由主义就应反对极权主义和原教旨主义,避免盲目崇拜人的理性这一“致命的自负”;避免自由的“现代僭政”,防止以所谓的自由主义崇高道德理想为唯一准则来实施“暴政”,从而给不同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以尊重和宽容。

    [参考文献]

    [1]John Gray.Liberalism[M].Milton Keynes:Open University Press,1986:12.

    [2][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M].侯健,范亚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14.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英]洛克.政府论(下册)[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77.

    [5][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1.

    [6][美]米尔顿?弗里德曼,罗斯?弗里德曼.自由选择[M].胡骑,席学媛,安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35.

    [7][英]伯林.自由四论[M].陈晓林,译.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6.

    [8][英]伯林.两种自由概念[M].陈晓林,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

    [9][英]格雷.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M].顾爱彬,李瑞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

    [10][法]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M].阎克文,刘满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