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理邪教组织对策研究

    关键词 邪教组织 法治化 治理

    作者简介:杨文义,河南科技学院文法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63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052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02.01),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实践中,邪教组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一、邪教组织对法治社会建设的危害

    关于“邪教组织是非法组织”的法律定位已经确定。邪教组织通过“教主崇拜、精神控制、编造歪理邪说、诈敛钱财、秘密结社、非法集会”等行为,对法治社会建设带来极大的危害。

    (一)严重摧残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邪教组织采取种种极端手段,对信教群众进行精神控制,指使这些所谓“教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破坏社会秩序,侵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全能神教”宣称“信教可以避灾邪、得幸福、升天堂”等歪理邪说,对成员洗脑,实施精神控制,使其失去独立思考能力和道德辨识力。其教徒张立冬妄称“不害怕法律”,愚昧无知地“相信神”,残害无辜群众,炮制了震惊全国的“招远血案”。

    邪教组织如门徒会、观音法门、统一教等, 通过散布歪理邪说,蛊惑人心,吸纳教众,对教徒严密控制。这些邪教组织,骗取他人钱财、毒害他人心灵、危害他人身体健康,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严重破坏社会稳定

    邪教组织存在的本身就是对法治秩序的破坏。邪教组织假借宗教名义,或以养生、治病等名目,非法集会,冲击国家机关,或者聚众闹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门徒会”在陕西、湖北等地散布歪理邪说,蛊惑人心,编造“祷告治病”“赶鬼治病”“学生信主成绩飞升”等鬼话,诱骗群众和学生,导致这些地区的部分群众无心生产经营,一心只想升天;学生辍学、在社会上闲逛,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

    (三)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破坏法治秩序

    江苏、湖北等地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邪教组织犯罪占有较大比重,且在犯罪手段、犯罪方式、犯罪时机方面具有很强的隐秘性,犯罪线索较隐蔽。此外,邪教组织违法犯罪行为类型较为泛化,有诈骗钱财、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等,极大破坏社會法治秩序。

    (四)与国外反动势力勾结,威胁国家安全

    国际上对邪教组织的认定并不统一,美国甚至因其宪法第一修正案而成为邪教组织的天堂。国内邪教组织纷纷立足国外,获得“合法身份”。“呼喊派”“常受教”在美国创办,“全能神教”在国外公开活动,“血水圣灵”在境外建立培训基地,“统一教”建立于韩国。邪教组织同国外反华势力勾结,污蔑国家政策,策划组织反党、反华游行,威胁国家安全。此外,“全能神教”妄图建立“全能神统治的国度”,“中华大陆执事站”妄图建立“新政权”,“三班仆人派”号称要“掌握政权”,“新约教会”要建立“神的国”等。邪教组织反人类、反社会、反政府的反动本质暴露无遗。二、当前依法治理邪教组织中存在不足

    邪教组织反人类、反科学、反政府,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毒瘤,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阻碍。加强对邪教组织的彻底治理,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虽然政府多措并举、不断打击,但邪教组织在国内外的违法犯罪行为从未停止。究其原因,还是在于依法治理邪教组织工作存在不足。

    (一)反邪教组织法律体系不足以提供有力支撑

    依法治理,法律先行。目前对邪教组织治理,主要依据《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两高”解释、《刑法》第300条、《治安管理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等规范。虽然这些规范有禁止性、惩罚性规定,但其威慑力相较于邪教组织的危害,存在不足。邪教治理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出现问题再去解决问题,使邪教治理“碎片化”。 反邪教组织法律体系未形成,惩戒性不够,威慑力不足。邪教组织形成及其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规范手段,需要及时做出回应,但反邪教立法滞后,与依法治理邪教组织的需求不相适应。

    (二)反邪教组织防范体系还存在缺陷

    邪教组织的成立及从事违法犯罪行为都是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进行的。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禁止性规定来看,邪教组织无法通过登记获得合法身份,但不排除有掩盖非法目的、编造虚假材料进行登记的情况。邪教组织策划、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总有迹可循。以深圳市南山区胡长红、何七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为例,两罪犯自2012年开始参与 “全能神”违法犯罪活动,撰写、编辑、散发反动传单,组织非法集会,编辑印制宣传书籍等。两人违法犯罪行为持续五年之久,直至2017年8月被查获。邪教组织的存在和发展,从事违法犯罪行为,都延续了较长时间,未能及时查处,表明目前的反邪教组织防范体系存在缺陷。

    (三)对邪教组织的网络反制技术存在漏洞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绝大多数邪教组织都利用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邪教组织在国外开设网站,对国内群众进行反动宣传,通过发表新闻、开展评论、讲述故事等方式, 在网络上传播歪理邪说,蛊惑群众,或者诈骗、聚敛钱财。因此,依法打击邪教组织还应当加强对邪教组织的技术反制。目前,在非法网站屏蔽、非法信息过滤和拦截、非法用户网络服务申请拒绝等方面,技术上较为成熟。但出于权利保障考虑,一般网络服务申请仅进行网络守法提醒,一般不进行强制性的限制、约束、屏蔽等,成为邪教组织利用网络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漏洞。

    (四)反邪教组织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存在不足

    从司法实践看,邪教组织在农村地区的发展渗透情况相当严峻。作为政府强制力量集中地,城市对邪教组织的防范打击力度较大,使得邪教组织不断向农村地区渗透发展、谋求生存空间。邪教组织把发展“信徒”的目光盯向农村,给部分农村地区经济秩序、社会发展带来危害,成为影响农村治安稳定的重要因素。 当前农村地区的反邪教工作形势非常严峻。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严厉打击邪教组织、非法宗教活动向农村地区的渗透。”目前城市的反邪教宣传教育开展的较为得力,比如中小学开学季的反邪教宣传、城市文明建设中反邪教宣传等,但农村地区的反邪教宣传工作是相当薄弱的。三、依法治理邪教组织的对策

    在治理社会、调整社会关系的众多方法手段中,法治的手段比人治的手段更衡平。 把邪教组织治理纳入法治轨道,以法治理念为指导,综合运用法治、技术、教育等方法,防、治、疏等多个环节结合,是新时期依法治理邪教组织的最优选择。

    (一)加快反邪教组织立法

    法是社会关系的调整者,国家总是要制定各种法律规范来调整各方面的社会关系 ,积极引导社会朝着符合国家意志和利益的方向发展。 以2001年法国反邪教法案《阿布-比尔卡法》为起点,依法治理邪教组织成为世界反邪教的趋势。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自2001年起,社会各界就提议制定“反邪教法”。有学者提出要在反邪教立法中对邪教组织实施的故意杀人、强拿硬要等非法取财行为和极端主义活动、对人民群众实施精神毒害、精神控制等行为进行专章规定, 依法加大对邪教组织进行打击和惩戒。2014年7月,民革上海市委提出《反邪教法》立法建议。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反邪教立法调研工作。

    反邪教立法应当在体现宪法精神的前提下,把刑法、国家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律资源整合,对反邪教治理的主体、职能、职权、物质保障、责任追究、国际合作等方面进行明确,为执法机关提供法律依据,减少执法中的模糊地带。

    虽说制定统一的《反邪教法》并不能立刻根除邪教组织及其违法犯罪行为,但必然会对反邪教工作提供有力支撑,有助于形成常态化的综合治理机制,有利于建立起制度化、常态化、法治化的长效机制,有利于保持反邪教工作的一贯性、连续性。

    (二)加强科学文化传播和法治宣传教育

    邪教根植于民间,邪教的根除必须有民间力量的参与。 事实上,邪教组织违法犯罪主体多为科学文化水平不高、是非辨识力不足、容易遭受蛊惑的农村群众尤其是女性群众。邪教组织之所以能够存在并不断获得发展,主要就是因其歪理邪说有迷惑性,能够蛊惑缺乏基本辨识力的群众,并对其进行精神控制,使其沦为违法犯罪的工具。文化知识的缺失,导致愚昧和幼稚,才导致这些群众难以抵御诱惑或者蛊惑、易被控制。

    因此,加强科学文化传播和法治宣传教育是反邪教组织法治化治理的治本之举。群众不信、不传歪理邪说并保持警惕,邪教组织就是失去了存在和发展的空间。美国反邪教专家罗斯认为“对公众进行关于邪教的教育是最好的预防措施”。 政府和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反邪教宣传教育机制。只有通过加强社会先进文化和科学知识的供给,加大法治宣传教育、警示教育,斩断邪教理论的传播渠道,才能在实现社会物质财富不断丰富的同时,实现人民群众的精神世界同步富裕。只有人民群众警醒、警惕、警觉,我们才能在法治社会建设中,打赢这场反邪教的“人民战争”。

    (三)加强对邪教组织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技术反制

    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对邪教组织利用网络从事违法犯罪行为要保持警惕、加强治理。利用网络的犯罪属于技术型犯罪,对这类犯罪的预防和打击的关键在于要有足够的技术手段。 对邪教组织对网站篡改、植入后门程序、利用信息系统安全漏洞传播歪理邪说等违法犯罪行为,单靠法律规范远远不够,还需从技术上反制。针对有害信息的网络预警和信息过滤技术、网络防火墙技术、网络安全和密码技术、信息屏蔽技术、网络瘫痪技术等,都应当予以有效利用,以堵塞邪教组织防范漏洞。

    (四)探索建立反邪教组织国际合作机制

    邪教组织已成为国际社会公敌,且随着网络发展,其活动早超出一国或一个地区。这就有必要建立国际合作机制,开展防范和打击反邪教组织的国际行动。

    各国民众深受邪教组织反人类、反科学、反政府性的毒害。虽然各国的宗教政策规定不同,对邪教组织的认定标准不一,反邪教组织立法实践模式不同,但对邪教组织的态度却是一致的:防范、打击、治理。这为反邪教组织国际合作奠定了基础。在反邪教组织国际合作中,要防止出现双重标准。由于宗教政策不同、宗教文化差异,国家间对于邪教组织的认定上会有差异。个别西方大国持有双重标准,对他国对邪教组织的打击与治理活动横加指责,以侵犯宗教信仰自由、侵犯人权为借口,妄议别国内政。针对这种情况,应当坚持互不干涉内政等原则,尊重别国的治理行动。四、结语

    依法治理邪教组织是一场持久的攻坚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对邪教组织的治理需要从制度上规范和控制,从技术上防范和反制,从法律上约束和惩戒,从教育上警示和清理。依法治理邪教组织,要坚持运用技术、制度、法律、文化等方式、方法,构建起防、治、疏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机制,以有效的清除这一社会发展的毒瘤。

    注释:

    2017年,中国反邪教协会向社会介绍了包括法轮功、全能神、主神教等在内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活动较为频繁的20种邪教组织,http://www.chinafxj.cn/rdwz/201709/18/t20170918_44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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