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发展视角下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演进

    陆霄霞

    [摘 要] 残疾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由于自身条件限制,其利益往往需要外部制度环境的进一步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也不断更迭,文章基于社会发展理论视角,剖析影响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变化的环境因素、需求变化等因素。

    [关键词] 社会保障;制度理念;制度主体

    中图分类号:D669.69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社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立并不断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残疾人生存权和发展权、促进社会公平的制度安排。残疾人社会保障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社会民生发展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的今天,制度依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农村与城市的差异、个人残疾程度导致的就业帮扶局限性等。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发展中不断演进,研究演进可为我国残疾人文化、就业、康复等方面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社会发展视角及其适用性

    (一)社会发展视角

    社会发展视角强调从整体上去改善各方面的福利,目的是促进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社会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发展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而政策制度的制定环境也在动态变化过程中不断更新。政策制定势必要解决当下所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也必须要符合动态社会发展的方向。这是社会发展所赋予政策制定的意义,也是政策制定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笔者认为,社会发展可分为个人层面和国家层面。个人层面主要强调的是个人自身需求变化和个人能力提升,以解决基本生存问题,并一定程度上满足自身精神需求。而另一方面,社会发展更多涉及是国家层面,社会的发展主要依靠的是国家的宏观调控,因此,通过制定适应社会发展节奏的政策制度,宏观调控以支持个体发展,达到社会平衡发展的目的。

    (二)社会发展视角的适用性

    社会发展所反应出来的现象与表现主要在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对于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而言,社会环境的变化是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变更的重要因素。社会发展视角对分析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变化具有较强的适用性。

    1.社会发展涵盖面广,是政策制定环境变化的决定因素。社会发展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人类各方面的发展,且社会发展是动态的过程,同时也是有规律的。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体系得到充实和保障,政策制定环境也不断随之改变,以往不适合新时代发展的政策则需要更新换代[1]。當前,日趋开放、变化迅速的社会背景下,政策环境的变化也不断倒逼政策制度的更新演进。

    2.社会发展视角应用面广泛。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研究都基于社会发展视角,探索当前社会领域所发生的变化,在经济、教育、民生等等领域都有涉及,而这些领域无一例外涉及政策制度。这些研究表明,可尝试从社会发展视角模型分析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

    3.社会发展视角具有动态性和创新性的特点。社会发展视角的优势在于可以分析政策制定的动态变化环境,能有效的从微观(个人层面)和宏观层面(国家层面)提供社会发展、变化过程中的有效信息,从而使政策的变更可以更加契合时代的发展。

    二、社会发展视角下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浅析

    残疾人社会保障状况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福利的普及程度,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笔者从制度理念和制度主体两方面进行浅析。

    (一)制度理念:从人道主义到权利本位

    从社会发展的视角看,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理念由人道主义到权利本位的转变主要受到社会文化和国家宏观层面观念引导的影响。邓朴方首先指出应批判继承西方的人道主义,形成中国的“人道主义”思想,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理念指导。随着社会文化的进步,人道主义所注重的慈善与救济,一定程度上存在“标签化”的倾向,从侧面强化了残疾人的不平等地位,这与进步的社会文化认知逐渐脱离。文化的进步促使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必须让残疾人享受平等的待遇,政府与残疾人之间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理念逐渐成为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价值向导[2]。同时,在国家宏观层面,社会的发展逐步让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走向法律层面。随着国家实力的增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从未完整建立到立法层面的制度建立,而不再停留于人道主义层面的救济与帮扶。我国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了残疾人的权利受到法律保障。在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中,将“福利”改为“社会保障”,并且强调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权利,而不仅限于救济与补助。由此可见,国家宏观制度理念的变化,促使残疾人社会保障进入法律层面,也是制度理念从人道主义演变为权利本位的本质影响因素。

    (二)制度主体:从单一主体到多元合作

    制度主体即为政策实施的主体。制度的实施一方面与我国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模式密不可分,另一方面,残疾人个人需求和社会帮扶也与之密切相关。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主要以计划经济经济体制为主,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社会管理模式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变化也发生的改变。在计划经济时代,残疾人社会保障主要以政府为单一主体,利用行政手段进行福利配置。而随着市场化进程加快,残疾人需求不断增加,政府有限资源有限,无法满足日益增加的需求,无法包揽所有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因此,演变为政府与残联二元管理的模式。在社会方方面面发展不断提速的背景下,1988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应运而生,这是适应新发展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新发展的一个重要进程。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残疾人个人能力提升的需求越来越大,社会发展使许多残疾人意识到需要自食其力,而非单一依靠政府救济或是帮扶。残疾人个人需求的变化使政府开始意识到,“政府+残联”的二元结构管理模式提供资源有限,集社会力量的多元合作模式才能更好地为残疾人提供社会服务,“个人+政府+社会”的社会保障模式是适应社会发展进程的。由此,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开始重视社会组织、社会工作等的参与。

    三、思考与建议

    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随着社会发展进程不断改变,残疾人个人需求增加、个人能力与素质提升倒逼着国家在医疗、就业等方面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更新换代。从社会发展视角模型分析,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在政策执行中存在一些偏差,制度本身还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制度保障力度不足,残疾人家庭负担较重。目前我国残疾人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提供的保障主要为政策性补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缴费、企业就业政策税收优惠等,基本为现金或固定拨款的模式,而对于重度残疾人或困难残疾人,单纯的现金救济力度无法满足其根本的需求。除去有限的医疗保障,残疾人家庭承担了大部分的压力。从社会发展视角看,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力度人无法满足大多数残疾人或是残疾人家庭的需求,残疾人家庭生活经济压力依旧很大。

    第二,残疾人就业政策执行过程中,就业覆盖面单一问题明显。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对残疾人就业作出了相关政策规定,就业形势有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个体就业(含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農村种养加、灵活就业等,较多的残疾人就业形势为按比例就业和集中就业。在政策执行中,大部分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均是残疾程度较轻,而重残人员的就业依旧是一个难题。这使得就业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形成偏差,原本保障大部分残疾人就业政策,却在执行过程中成为保障残疾程度较轻残疾人的政策,就业人员的覆盖面显得单一。

    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适应社会发展新形势,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努力:

    第一,加大残疾人社会保障投入力度,减轻残疾人家庭压力。一方面,可以在现有的“两项补贴”政策上扩大政策补贴覆盖面,并适当提高标准;另一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补贴模式,例如可从不同年龄段对残疾人进行并划分,提供老年残疾人补贴、儿童残疾人教育津贴等,让不同家庭的不同经济压力得到缓解。第二,增设就业渠道与岗位。因残疾人自身原因,其就业范围缩小。面对市场化的发展,需要采取主动措施提高就业能力。一方面,政府层面可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岗位培训,提升残疾人自身就业能力,同时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拓宽残疾人就业面;另一方面,福利企业等可适当增设简易的岗位,让残疾程度较重的、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也投入到工作中去。

    参考文献:

    [1]贾尧天.马克思社会发展理论及其新时代价值研究[J].汉字文化,2019(11):96-97.

    [2]庞文,张蜀缘.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演进:1978-2017[J].残疾人研究,2018(0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