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现实路径

    关键词 营商环境 法治化 河南省

    作者简介:许婷婷,安阳师范学院法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6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083

    市场经济从本质来说上是法治经济,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国家、政府、商事主体对市场规则的美好设想以及所追求的目标,在其实现之前,对这一追求过程的概括,即是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营将营商环境要素法治化,能有效地保障并维持营商环境的良好性[1]。一、营商环境法治化的现状分析

    (一)营商环境法治化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逐步形成了涉及商事主体准入的登记立法、为商事主体减负的财政、税收、金融、产业、价格、竞争等立法,维持市场规则的市场规制法和监管法,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商事主体救济制度以及依法行政法律规制等等。基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营商环境的优化因素不再仅依赖传统商事主体,经营者的营销方式也不再局限于实物的直接展示。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从国家层面对电子商务领域的营商规则进行了统一,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从立法层面为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建设贡献了力量。201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加强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人的保护,一方面从国家层面制定了便于自由化投资的政策,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对于“强制技术转让”的争论也做了明确说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从法律层面表明了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尊重。

    (二)政府定位及其管理方式转变为营商环境法治化提供支持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政府在市场中的定位逐渐改变,进一步确立了法治政府、有限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基本思路。我国在1982年、1988年、1993年、1998年、2003年、2008年、2013年和2018年分别进行了八次规模较大的政府机构改革,始终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放在首位,坚持政府职能转变,弱化政府在市场中的调控作用,渐渐形成了政府向服务企业、服务社会方面进行转变。

    (三)民众规则及法治意识的加强推动营商环境法治化进程

    我国经济发生了从农业经济向工商业经济的转变,商事主体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也从一味追逐经济利益向信赖利益转变,而政府的简政放权及反腐倡廉极大的催生了商主体信赖利益的心理转变,民众开始将规则、法治放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地位。由稳定的法治信念、健全的良法所驱动的营商环境,正在朝法治化逐步推进。二、河南省营商环境法治化存在的突出问题

    对标全国优秀省份,河南省在地缘位置、经济发展水平、政策扶植上并未占优势,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发展仍然出现一些突出问题:

    (一)营商法律体系不健全

    改革開放后,通过市场经济的不断检验,我国基本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但仍存在问题:首先,立法体系不规范、不科学,有待进一步完善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其次,部分立法已凸显滞后性,无法跟上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节奏,不能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支持;再有,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要求与之匹配的各层面的立法,但困难很大;最后,立法的不科学带来的法律冲突问题日益突出,亟待解决。河南省于2018年制定并通过了《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18-2020年)》,为营造宽松有序的企业经营环境、更具活力的创新创业环境、开放便利的投资环境、便捷高效的市场环境制定了实施要求,但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体系仍显单薄,特别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比经济发达地区,仍会出现政策落实不到位、政策解读不到位、效率较低、公开及透明性有待提高等问题。

    (二)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理念的制度落实有待加强

    首先,一方面河南省个别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薄弱,法治观念有待提高;另一方面,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没有较为完善的激励机制。其次,服务型政府理念带来的利好制度在营商环境的应用中往往大打折扣,简政放权不能落实到位,明放暗不放,行政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简单、粗暴、违规、趋利的情况。市场主体在接受行政监督管理和处罚的过程中要花费时间成本、人力成本、机会成本和金钱成本,良好的行政执法可以采取措施尽可能地降低成本[2]。再有,政府管理部门仍然存在办事效率不高、办事程序复杂、责任主体不清晰的现象。

    (三)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

    知识产权保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国际贸易的标配、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我国建立了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在内,门类较为齐全、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但是仍稍显滞后。首先,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公有制经济产权和非公有制经济产权保护政策并不相同;其次,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工作起步晚,有些问题尚未解决,例如相关政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没有进行完整的、长期的规划等等。

    (四)政府信用建设程度较低

    提高政府信用,优化政府形象,是当下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关键,同时也是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重要依托。目前河南省政府信用的总体形势是好的,但仍然存在明显的问题,如腐败对政府信用侵蚀;政策的不稳定性、断档性,例如地方各级政府主导人员的变动,可能会带来遗留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阳光政务落实不到位、程序不透明、信息不及时;行政行为不规范、执法人员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存在关系案、人情案。三、河南省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完善建议

    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实现是一个系统而庞大的工程,需不断发掘并尝试解决法治化过程中的制度供给和路径依赖问题。通过前文的论述,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努力:

    (一)政务服务层面

    1.强化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精神内核

    营商环境建设的法治化进程中,必须要以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作为依托。这就要求国家政府部门在执法履责时,要严格坚持法治原则,严格依法行政,从决策到执行及监督的整个过程都纳入法制化轨道,权利与责任紧密相联,就能使商事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变被动为主动,使营商环境处于公平、公开、信赖的水平,使行政管理活动、行政执法行为被认可、有依据。法治政府的建立,需要政府取消不合理的行政收费、准入限制,审批程序的合法性要求是当务之急;而商事主体及第三人都有权有责对违背法治政府要求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于群众的诉求,政府需及时回复。服务型政府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公正、法治、诚信、便利、廉洁、担当、平等”八大服务理念[3]需要贯穿政府行政执法、行政管理之中。服务型政府理念的引入,会营造重商安商的社会氛围,给市场经济带来稳定、和谐的发展。

    2.不断完善高效、自律、稳定、信赖的商务政务环境

    (1)完善服务设施。政府开展服务需要物质基础和硬件保障。政务营商环境设立中的政务服务大厅和电子政务平台是政府服务企业的前端窗口和主要渠道,也是“互联网+政务服务”的重要载体。河南政务服务网基本实现网络通、数据通、业务通,但应用过程中仍需加快推进、逐步落实少部分业务的网厅办理,及时总结电子政务平台应用中的经验,及时倾听企业的反馈声音,在营商环境便捷化向法治化转变的过程中,感受到公平、透明、稳定和高效。

    (2)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首先,建立政府信用体系。政府在职权范围内做出符合法规的承诺和条件必须按期兑现,强化政策的落实性和稳定性;收集、记录并予以公开各个政府机构与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的诚信与不诚信事项,规制、提升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其次,强化监管,完善社会信用平台。河南省已建立“信用中国(河南)”网上平台,但平台的建设还有待完善,守信和失信企业名单公开更新较慢、信用平台宣传力度不够等问题仍然存在,需进一步完善各类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开展企业信用评价。

    (二)法治保障层面

    1.有效运用逐步完善的法律法规并加强地方立法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国家又相继出台了《电子商务法》和《外商投资法》,河南省要有效运用逐步完善的统一立法,组织学习法律知识和政策导向。同时,需要将已经成熟的行政指导性文件,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转变为效力层级更高,法治保障更完备的地方法规。河南省应抓住自身营商环境短板,找准区域性特点,加快企业注册、财产申报、商主体权益保护、合同执行等方面地方立法,为本地区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提供强有力、规范性、高效力的法治保障。

    2.寻求多元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司法救济力度

    建立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司法审判衔接顺畅、相互配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针对商事纠纷“执行难”问题,要建立质监、工商、司法部门多重保障途径,加大司法执行力度,设立司法救助途径,使企业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3.依法整治影响营商环境的重点案件

    首先,专项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等刑事犯罪,提高生产、运输、销售的安全性,增强商事主体的安全感;其次,有重点的审理侵犯企业财产、妨害生产秩序、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破产等纠纷突出的案件;最后,提高扰乱企业合法经营、侵害企业员工人身财产权的报复陷害案件的审理效力,依法维护市场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4.逐步完善产权保护法治化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产权保护法治化,才能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性。在外资入市、政企共建、招投标事务中严守政府信用,引得来也要守得住;在处理涉及产权纠纷的案件时,理清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的界限,严惩违法行为,慎用强制措施;针对经济违法行为,要严苛把握入刑标准。

    (三)社会环境层面

    1.建立新型政商关系

    2016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型政商關系,概括起来就是亲、清两个字”。优良的营商环境离不开“重商”“安商”的社会氛围,新型政商关系的建立,要求政府明确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让政府全责透明化、制度化、规范化,使行政干部和商事主体明晰监管与经营的边界;政府还要提高政务活动的通达效果,建立沟通对话机制,政策稳定、上传下达、良策善施。

    2.强化营商法治文化建设和宣传能力

    一方面,政府需要继续深入的在法制宣传上加大力度和范围,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另一方面,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使领导干部在提升我市营商环境中真正做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参考文献:

    [1]刘振竚.论法治化营商环境视角下地方人大立法的完善[J].现代营销,2017(12).

    [2]张巍.优化营商环境与行政执法的法治化[J].党政干部学刊,2017(12).

    [3]彭向刚,马冉.政务营商环境优化及其评价指标体系构建[J].学术研究,201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