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教育中困难群体占额偏小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孙雅楠

    【摘 要】成人教育作为普通教育的延伸应当本着全民终身教育的理念促进教育公平、提高全体公民素质,但现今的成人教育对象多为以晋升职位和自身提高为目的而接受教育的群体,而处于社会底层和劣势地位的困难群体却未得到充分重视,这一现象主要由社会关注度较低、成人教育机构的利益导向趋势以及困难成人群体自身受教育意识及能力薄弱等因素导致。对此,唯有国家的支持、成人教育途径以及内容多样化,社会第三方组织的积极参与以及各困难群体自身受教育的意识唤醒方能得以改变。

    【关键词】成人教育;教育公平;困难群体

    【中图分类号】G7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794(2017)10-0080-03

    一、困难群体接受成人教育现状

    据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六岁及六岁以上未上过学的女性人口数明显超过男性;[2]2015年北京市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数据表明在15岁以上的残疾人中,15周岁以上识字人数占残疾人总数的比例与普通人口中识字人数占总人数比例相差较大。[3]新生代农民工接受教育培训的力量不足、对其教育培训的支持度欠缺;[4]老年人接受继续教育的比例小。由于知识资本欠缺,这些社会中的困难群体不具备竞争优势,在竞争越发激烈的社会中依然无法找到立足之地。

    成人教育作为普通教育的补充和延伸,本应该在缩小社会差距方面体现出更明显的效果,但在教育实践中却出现了偏差。成人教育中教育对象多为处在一定岗位为寻求更高层次的待遇、职位升迁或进一步提高自身工作技能和素养而进行培训和再教育的人,重在培养“杰出人才”,[5]其中教师培训和企业培训居多,忽视了在生存线上挣扎、尚未满足初级生长需求的群体。[6]我国成人教育尽管面向一切需要接受教育的个体,但在整个成人教育生源构成中困难人群所占比例仍然很小。而即便接受了成人教育的困难群体由于内容和方式适切性缺失使教育的实效未能得到保证。成人教育目前培养模式未能使社会群体中大量成人实现终身教育和全面教育,进而阻碍了学习型社会的形成,提高公民总体素质的愿望依然停留在书面,[7]使成人教育的包容性、广泛性未能得以体现。[8]

    二、成人教育中弱势群体所占比例偏少的原因 (一)社会环境制约因素

    1.成人教育法律体系及制度尚不完善

    我国现今还未确立明确清晰的成人教育体系,专为成人教育设立的法律极为欠缺,成人教育没有基本法的保障。[9]有关成人教育的相关法令与条例也较为少见,困难成人群体的受教育权未得到法律层面的硬性保证,使处于困难处境的群体因缺失教育经历而失去在社会中的竞争力,甚至形成恶性循环,扩大了困难群体的范围和数量,使社会层级间流通不畅,加重了社会构成不良的状态。

    2.社会对困难群体的关注度不足

    社会中非困难群体对困难成人群体的受教育问题未投以重视,尤其是社區没有为困难群体开辟多样有效的接受成人教育的渠道,困难成人群体的受教育面窄,而接受成人教育的困难群体由于教育内容和方式的适切性欠缺而使成人教育的实效性大打折扣。

    (二)成人教育机构的着眼点倾斜

    近年来,成人教育日益受到重视,成人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但发展多集中在规模的扩大,过分追求教育带来的经济效益,使成人教育的发展内涵受到限制,成人教育机构对其社会职能的阐释存在欠缺,对社会困难群体的实际关注度小,忽视了社会中最需要接受教育而无力或无意识接受教育的成人。再者,接受成人教育的群体多年龄不一,水平参差,而现有的成人教育中个性化培养模式罕见,教育内容和方式多考虑到的是普通人群,而困难群体的实际需求未得到充分满足,且评价体制的不完善使受教育者的教育成果难以得到社会认可,造成了一定的教育浪费现象,弱势群体受教育过程难以持续发展。

    (三)困难群体自身限制条件

    困难群体中多数个体是没有接受过教育或接受过极少量教育的人群,教育的缺失以及现今社会舆论中流行的教育无用论使他们对接受教育的意义产生质疑,同时由于教育基础的薄弱,有些困难人群虽然接受教育的意愿强烈,但考虑到能力限制而未能将意愿付诸行动。再则,困难人群多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从事简单重复的工作,接受进一步教育或补偿性教育在他们看来没有直接的必要性。此外,由于困难群体多是生活在社会底层或社会边缘的群体,教育支出应在整个家庭支出中占比甚微。对他们而言接受教育要考虑两方面的成本,一种是直接成本,如资金和时间以及经历的投入;另一种为间接成本,如为接受教育而放弃的工作报酬或升职机会。教育带来的现时压力以及教育效用的长时性使生活在夹缝中的处境不易人群对教育望而却步,致使成人接受教育的后续力量不足。

    三、解决成人教育中不公平现象的策略

    (一)宏观政策上的支持

    1.完善法制和制度体系

    将成人继续教育纳入国家政策,为终身教育理念赋予具体的载体,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保证。同时以制度形式确定成人教育的评价标准,规范成人教育的评价方式,加强国家对成人教育的质量监督。但规范评价体系并不意味着将评价统一化,而是应该根据个人受教育背景和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评价模式,此外“教育假”等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弥补困难群体因接受成人教育而造成的在物质和机会方面现有或潜在的损失,提高他们接受教育的积极性。同时要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如,接受成人教育的个体需要在受教育期间认真学习,完成相关的任务,并通过相关的考核,至少要达到规定的最低标准,否则就要偿还国家或企业为其接受教育所做的投入。[10]

    2.加大经费投入

    成人教育不同于普通教育,不具备义务教育的基础性和强制性。成人教育的自主选择性和个人实用性更为明显,因此国家无法在财政方面做出统一且比例重大的支出和规划。但是成人教育作为提高公民素质,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发展尚不完善的初期需要得到来自国家的援助和支持,国家应该根据各地区和成人教育机构的现实情况以及实际水平适当地给予成人教育经费上的投入,设立专门负责成人教育资金收集的机构,使成人教育有雄厚的实力扩大关注范围,深入了解社会其他群体,有能力给予社会中困难群体实质性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