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冻结条件下公司变更登记实务问题研究

    关键词 变更登记 股权冻结 实务问题

    作者简介:王福云,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2.2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034

    股权冻结是人民法院在进行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时采取的强制措施,通过裁定不准股权所有者提取或转移股权,从而限制股权所有者提取或转移自己的股权。股权冻结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行使对债务人财产权利的追索权,防止股权收益不当流失,最大限度保障债权实现。

    实务中,股权冻结条件下,公司变更登记尚有较多疑难问题待解。笔者一位当事人,身份证件遗失,报警处置换领新证。两年后因失信被限制出境。身为公务人员退休的当事人,莫名成为一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查看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该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当事人被变更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时间为其身份证件遗失两个月后。当事人身份被冒用。当事人向登记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撤销错误登记事项申请,工商机关答复:法院已冻结该公司股权,不能变更登记。此种情形下,工商登记机关的答复及处理方法是否稳妥?另外即使在股权被冻结状态下,公司经营处于动态运行当中,实务中股权冻结条件下股东除名问题如何处理?增资扩股是否可行?等等。本文参考现有研究成果,尝试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一、股权冻结效力

    根据法释[1998]15号文件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其所在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法人公司股权以及投资权益,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冻结处理。对于已冻结股权和投资权益,需要向相关公司做出声明,禁止对已冻结股权与投资权益进行转移手续办理工作,禁止为被执行人提供红利与股息等。并且禁止被执行人对已冻结股权、投资权益等进行转让处理。《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法[2014]251号文件规定:对于已冻结股权与及投资权益,没有得到人民法院允许,不得开展转让活动,禁止进行质押等权利负担设定。若是股东股权已经冻结,工商行管部门在此期间禁止为其提供变更登记、以冻结股权主旨登记股东将已冻结股权向其他股东章程备案等服务。

    结合以上相关法律文件规定,股权冻结的效力范围包括股息或红利,以及被冻结股权的变更登记,该部分股权的出质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登记事项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1.股份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名称以及信姓名。

    2.名称。

    3.营业期限。

    4.住所。

    5.经营范围。

    6.法定代表的姓名。

    7.公司类型。

    8.注册资本。

    股权冻结条件下,如非投资权益及股权的转移及出质事项变更申请,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登记机关可以根据申请予以公司变更事项登记。

    根据上述结论,身份证遗失,身份被冒用案件中,当事人申请撤销错误登记的申请应当被准予。身份证件遗失,当事人提供身份证件遗失证明,证实身份被冒用事实,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在接到其申请后,经核查事实无误,应予准许撤销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错误变更事项。公司登记机关以法院已冻结该公司股权为由,拒绝当事人申请撤销错误登记事项申请,此行为欠妥当,应当予以纠正。二、股权冻结条件下股东除名问题

    股权主要涵盖非财产性以及财产性两种类型权利,是股东依据公司规章、自身股东资格以及公司法等多重保障下具有的,可以通过公司获得利益,同时可以参与企业治理的权利。依股权行使目的为准,我国《公司法》确认的股权主要涵盖共益权以及自益权等内容。其中,共益权是指股东维护其股东利益以及全体股东利益所具有的权利,而自益权则是指股东维护个人利益所具有的权利。

    股东自益权涵盖以下内容:股东名册更新、股份买卖、剩余资产分配、新股认购、股利分配等方面的请求权以及股份转让权等。一般通过经济利益体现自益权,即自益权主要表现在股权产权的属性方面。

    共益权主要涵盖以下内容:会计账簿检查与阅读的权利、质询权、表决权、提案权、累积投票权、公司解散请求权等。股东的共益权表现为对公司治理中公司决策的积极参与,以及对公司高管的消极监督,更多体现股权的非财产权利属性。股权冻结的效力范围包括股息或红利,以及被冻结股权的股权变更登记和该部分股权的出质登记,因此股权冻结内容主要为股权的自益权,亦即股东的财产权利,不包括股权的共益权,就是非财产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对于股东抽逃所有出资或是没有对出资义务进行充分履行,在公司催告返还以及缴纳之后,其没有在要求时间内即将出资返还或是缴纳,则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议解除其股东资格,该文件对股东解除要求进行明确,即股东抽逃所有出资或是没有对出资义务进行充分履行,在公司催告返还以及缴纳之后,其没有在要求时间内即将出资返还或是缴纳,则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议将其股东资格解除,此决议属于合法决议。股东除名决议是股东行使共益权的范围,不属于股权自益权亦即股权冻结的范围,只要股东未依约履行出资义务,即使在股权冻结状况下,在公司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的情况下,该股东的股东资格依然可以被解除。因而,未依约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除名决议在股权冻结条件下应属有效协议。在股权冻结条件下,基于公司正常经营需要,股东会依然可以解除未依约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因此,股权冻结条件下股东除名变更申请应予准许。

    三、股权冻结条件下公司增资变更问题

    最高法院﹝2013﹞执他字第12号文件答复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对相关股权进行冻结时,公司登记部门禁止向公司以及其他股东提供增资扩股的变更登记办理服务;工商法字[2011]188号答复意见为: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规定基础上,公司登记部门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对已冻结股权股东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等方面变更登记进行审核,同时认真进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对于该问题的答复意见截然相反,可见该问题的复杂性。

    股权冻结效力的范围包括股息或红利,以及被冻结股权的股权变更登记和该部分股权的出质登记,股权冻结内容主要为股权的自益权,亦即股东的财产权利。股东的新股认购请求权属于股东自益权范围,该权利是否属于股权冻结范围?如果因该项权利属于股东自益权而将其纳入股权冻结范围,由法院裁定限制被冻结股权的比例变化,势必置法院于公司管理人的地位,增加非公司管理人身份的法院非自身职责的工作,不利于被冻结股权公司的运营,有损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虽然股东的新股认购请求权属于股东自益权,股权冻结内容主要为股东自益权,股东的新股认购请求权并不属于股权冻结的范围。即股权冻结条件下,被冻结股权股东仍享有新股认购请求权。法院对股权比例进行裁定限制的处置手段,由于公司登记部门协助执行的职能,要求法院在采取股权比例限制措施时,须慎之又慎。《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法[2014]251号文件规定:工商行管部门对于根据人民法院规定进行协助过程中造成的结果,可以不承担相关责任。因此,股权冻结条件下应当允许公司增资变更登记。四、股权冻结条件下股东除名及增资变更的例外情形

    股权冻结条件下股东除名及增资变更登记予以准许,赋予公司股权冻结状态下的公司自治权。然而如果发生股东恶意串通,通过股东除名决议,发生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股东间产生股东身份确认、股权交割等纠纷,不限制股东除名及股权比例变更,有可能导致生效判决执行困难,甚至需要执行回转,在此种情形之下,应当限制股东除名及增资变更。

    为达股权冻结条件下公司正常运营目的,应当既允许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通过合法方式解除股东资格,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增资变更,同时通过强制公示等方式简化审查股东除名事由的合法性、法院裁定限制尚存“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与企业有关的纠纷”案件涉案股东的股权比例变更,防止准予上述事项变更例外情形的发生。五、结论

    股权冻结条件下,除股权冻结效力所及的投资权益及股权的转移及出质事项之外的变更申请,如果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予以公司变更事项登记;在股权冻结条件下,基于公司正常经营需要,股东会可以解除未依约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股权冻结条件下,被冻结股权股东仍享有新股认购请求权,在此种情形下,公司增资变更申请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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