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伦理视角下的干部担当与容错纠错机制建设

    彭园园 叶雷

    摘 要:建立健全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干部担当。从政治伦理视角看,干部担当对应于政治个体维度的责任伦理,容错纠错机制对应于组织维度的制度伦理。在改革进入攻坚期,建设责任政府的背景下,推进干部担当需要拓展适合干部成长的伦理维度,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个体责任伦理路径,突出官员个体的信仰与美德;二是公职伦理路径,凸显公共利益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系统;三是制度伦理路径,建立符合干部担当的伦理追求、道德原则和价值判断。

    关键词:政治伦理;干部担当;容错纠错机制

    中图分类号:D26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19)05-0044-08

    在新时期和新常态下,党中央提出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体现出我国政府及其公职人员肩负的历史使命和时代责任。为激发领导干部的职责意识,发扬实干创新精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指出,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尤其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予以宽容对待。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六中全会上明确指出:“要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要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中央和地方一直在努力探索推进改革之策,成效逐步显现,但仍有少数领导干部抱以求稳怕乱、不担当不作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极态度,影响干部群体锐意进取、干事创业的精神面貌,继而影响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促进干部勇于担当,有助于形成更加积极的政治生态和政治伦理:从干部擔当的个体伦理到容错纠错的制度化,形成一种责任伦理与制度的互动,有助于提升官员职业能力本位责任与制度的有效结合。

    一、干部担当的政治伦理维度

    “担当”本义是指承担、承受。所谓“担当”,担的是责任,是指行为主体接受并且主动承担相应的义务、职责和过失。强化干部担当意识,这里“干部担当”指的就是政治主体对其政治责任的担当。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政治问题,任何时候都是根本性的大问题。”中共中央在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通知中还特别强调:“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着力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1]《条例》突出政治责任,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条例》必须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牢记使命、忠诚履责,尽心竭力、勇于担责。

    从政治伦理视角来看,干部担当的主要理论基础在于责任伦理。“责任伦理”理念最早由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Max Weber)所提出,他在《作为职业的政治》的演讲中把伦理学分为责任伦理和信念伦理两部分。信念伦理是行动者以最终价值作为自身最高层次的道德信仰,而责任伦理更倾向于对有预见性的行为后果的一种伦理追问,行为者要对其自身行为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理性而审慎地行动。韦伯的责任伦理观指出了政治主体要以虔诚的、超功利的态度给自己确立政治信仰并对行为结果负责,体现出责任伦理对政治主体行为的引导、选择、规范作用。行政责任伦理的代表人物库珀则把政治伦理责任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客观责任与来自外界的影响因素有关,是法律、组织机构、社会对政治主体的角色期待,是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主观责任是一种责任伦理理念,根植于政治主体的良知、忠诚、认同的信念,与其自身对责任的认知观念有关。责任伦理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思想渊源,我国传统文化追求“人人皆可为圣人”的道德自觉,强调“内在德性”修养,集中体现在“以人为本”的相关思想体系之中。比如,民为邦本、民贵君轻等,其目的是通过道德自觉的方式促进君主和官吏时刻以民为重,努力做到廉洁、慎独、内省、公正。比较而言,西方思想则通过“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说”来解释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逻辑,因而他们拥有人民赋予的权力,就需承担对人民的责任,只有按照人民意志行使权力才是正义的。中外关于官员责任的约束机制不尽一致,但政治伦理的目标指向是一致的。

    从责任伦理的结构要素角度分析,责任理念、责任伦理要素、制度伦理构成了彼此关联的三个维度。[2]第一,责任理念传达着信念、良好的美德,蕴含着责任伦理的价值和目标取向,是一种应然状态的表现形式,通过树立以人为核心的管理理念,追求政治伦理目的与手段的统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强调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在我国,党领导一切工作,能否担起这份责任成为对党的领导干部担当精神的考验,各级党委必须时刻牢记党内职务就是政治责任,要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宗旨和党风廉政教育,唤醒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观念、组织意识,强化问责,落实主体责任。[3]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指出各级党委(党组)要大力加强干部思想教育,引导和促进广大干部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切实增强政治担当、历史担当、责任担当,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就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予以宽容对待,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帮助干部汲取教训、改进提高,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在严明的纪律和明确的责任前提下,原则性的制度安排旨在既保护干部主体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信念,引导干部发扬革命传统和优良作风,又鼓励其创新发展进步,改进不足,更好地忠于职守、担当奉献。另一方面,责任伦理从道德的高度对政治主体的行为提出要求,即必须按照社会公众所公认的道德标准行动,并对行为后果负责,从而实现公共责任与个体(干部)责任、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的统一。再一方面,更具约束力的则是制度伦理,这是“以法规、制度的形式对行政活动的道德诉求”,是实现责任伦理的方式和手段。[4]制度通过联结个体道德与法律体系的有关互动,为政治主体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呈现出以外在强化转化为个体内心道德修养的特征。比如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副主任胡立辉,因受贿罪被问责,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被判刑撤职之后他幡然醒悟,不该在不法商人围猎中忘却初心。而引咎辞职制度的设计则为保护优秀干部政治生命与平息人民不满之间提供了平衡的空间和可能。问责制度和引咎辞职制度的设计表明,通过制度规定和运作透露出的道德价值导向,有利于引领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净化官场风气。

    二、容错纠错机制为干部担当提供制度保障

    容错纠错机制是我国责任伦理制度化的一项重要体现。容错纠错要求干部要明白其自身肩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责任,敢于干事创业,并有责任在改革创新中发挥先锋作用,同时也要求干部要对其政治行为负责。通过容错纠错机制确立应有的情形和既定的行为界限,“容为公之失,不赦为私之罪”,才能够从制度约束中塑造干部责任伦理人格。

    容错纠错机制的建立经历了由概念提出到制度化发展的过程,体现出从宽容思想到制度保障再到法治问责的过程。第一,宽容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曾经谈到:“干事业总是有风险的,不能期望每一项工作只成功不失败。当前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面对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只有允许试错、宽容失败,才能让改革永不停顿。”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高度首次提出“宽容改革失误”思想,旨在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社会参与机制,为全面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可以说,容错纠错机制这种具象化的政治运行机制是在宽容的品德与理念的主导下,由此产生,借此回应宽容理念在公职人员政治层面的运用和扩展,实现政治秩序、社会秩序和人类秩序的协调吻合。[5]第二,制度建构。制度是人们有目的建构的存在物,建制带有价值判断,规范和影响建制内人们的行为。2015年,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上,“宽容改革失误”的初步认识开始上升为“建立容错机制制度”的考虑,指出“发挥顶层设计对基层实践的引领、规划、指导作用,要及时总结,把基层改革创新中发现的问题、解决的方法、蕴含的规律及时形成理性认识,推动面上的制度创新分别改为……要加强政策配套……建立与基层改革实际需要相匹配的权责体系”。2016年3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報告指出:“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中央进一步深化了对“容错纠错”的认识。同年5月,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三个区分开来”,指明了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构建原则和方向。同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表达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题中之义这一政治导向。第三,法治问责。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要求通过法治化路径确立规范政府责任体制,容错纠错的制度设计就是在法治框架之下嵌入法律规范体系的一种包容性机制。要宽容失败者,鼓励创新者,在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同时,还要使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胡作为受到应有的惩罚,因此,容错纠错包含法治问责的思想,关键在于确定容错与问责的边界。在对容错边界的区分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作为划定容错范围的原则性指导,强调要妥善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2016年7月实施的《条例》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今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特别突出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进一步压实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强化政治担当,自觉增强“四个意识”,树立“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既要推进党的事业强化责任担当,又要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深入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区分情况,恰当处理。以上过程体现出中央对于“容错纠错”的认识导向逐渐清晰和优化,体现制度导向的积极信号。[6]

    “鼓励不同区域进行差别化试点,推动顶层涉及和基层探索良性互动、有机结合”,我国多个地方进行了文本建制与试行。仅浙江省而言,宁波市率先探索建立容错免责制度,对改革创新中尽职尽责的领导干部的小过错依法规免责。随后,杭州市印发《关于建立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嘉兴市南湖区也出台了《南湖区党员干部容错免责实施办法》。此外,山东省济南市通过《关于支持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湖北省武汉市通过《关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促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决定》、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通过《瑞丽市支持和保护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实施办法(试行)》、山西的《山西省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办法(试行)》《山西省支持干部改革创新合理容错办法(试行)》《晋中市支持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合理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等等。这些文件大体上符合宽容失败、鼓励改革的精神指向,并在制度结构、标准体系、程序规定等方面有所创新。[7]以上文件的制度设计突出对干部容错免责的保障功能,对于促进责任伦理制度化有积极作用。当然,由于在全国范围内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规范,因而实现容错免责促进干部担当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从制度伦理角度出发,干部担当的制度保障还需要以社会规范伦理为基本维度,同时结合信念伦理与美德伦理的作用,形成外部约束与人的内在态度改变的一体化。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少数干部对改革仍抱以观望态度,先是“为官不易”继而转化成“为官不为”,表现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极思想,造成“干不如站、站不如唱”的“洗碗效应”。因此,要发挥信念伦理与美德伦理帮助干部主体树立正确伦理道德观的作用。容错免责制度从制度伦理角度明确了实施规范,关键在于“三个区分”原则:第一,明确干部担当的目的和初衷,容错纠错机制的目的是“为创新和戒懒开路”。第二,明确干部担当的价值所指和行为底线,容的是出于为公为民的动机,负面影响较小且及时纠错之误,要恪守一定的道德底线、法律红线、党纪高压线。第三,明确干部担当的问责原则和落实,在容错结果使用上,对符合容错规则的干部不做负面评价,确需追责的酌情从轻。在容错程序上严查核实,杜绝把“豁免牌”当“挡箭牌”,实现正向激励与反向鞭策的相互配合,达到从严治党与改革创新的高度统一,跳出“管严不作为、管松乱作为”的怪圈。

    宽容失败与干部担当的对立和统一关系表明,容错纠错最终应把保护勇敢创新改革的干部的政策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使这一思想具有长期性、稳定性,体现在制度上,就是容错纠错机制“把严格管理和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8]。一旦制度成为干部群体的“定心丸”“保护伞”,体现出浓厚的人文关怀,必将激发其改革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通过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并上升为党的方针政策,继而成为立法机关经立法程序制定、认可的法律,如此一来,制度保障机制就能够有效发挥保护有担当的干部的作用。

    三、干部担当与容错纠错机制的互动路径

    政治责任伦理下的干部担当与容错纠错机制,是伦理要求与实现伦理道德的制度化安排的辩证统一过程,二者之间既密不可分又交互作用,共同形成了政治伦理的张力。从二者的互动路径及实现方式来看,激励干部担当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展开:

    (一)个体责任伦理路径

    政治主观责任伦理理念,根植于公职人员——干部等政治主体的良知、忠诚、认同的信念,与其自身对责任的认知观念有关。因此,干部主观责任伦理是政治主体以自觉、内省的方式对政治个体道德完善的伦理诉求。

    干部个体伦理的重点是强化信念伦理与美德伦理。一方面,强化个体的信念伦理。这是领导干部对公共政治这一事业的深度价值认知与道德自觉——要牢记肩负的重任是对公共利益的追求。“任何责任都是建立在信念的基础上的,只是有了某种信念,人们才会产生相应的责任意识”[9]。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守初心,就是要以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以牢固的公仆意识践行初心;担使命,就是要勇于担当负责,积极主动作为。”[10]6中共中央就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印发《意见》,就是基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的伟大信仰,充分调动激发全体党员干部而做出的。信仰坚守体现着信仰者对信仰对象与信仰行为的一种态度,信仰坚守一定程度上能促进社会和谐和个体的身心协调,从而实现人类生活的意义感、神圣感、伦理感。现实中,少数干部求神拜佛、懒政惰政、贪污腐化等行为,归为一点就是信仰缺失导致的。例如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在任职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高达400余万元。借此不难发现,信仰缺失对其失范行为的误导作用,以及政治信仰歪曲所导致的行政行为的负面发展。因此,领导干部只有将执政为民、执政为公上升为理想信念和价值自觉的高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并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形成一种有责任感的习惯与氛围,才能避免逃避责任的行为趋向,惟有如此,才能够在实践中抵制精致功利主义。

    另一方面,强化干部个体的美德伦理。在传统治理理念中,通过完善官德来提高其道德责任感是普遍共识。比如,儒家认为“内有圣人之德”就能自然而然地施行王者之政,能成为“仁人”,而无需外在行为规范的控制。可见传统政治伦理是极其注重道德自律价值的。公职人员的道德主体自律性主要体现在认识上的自觉、情感上的自愿与行为上的自主选择。因此,美德伦理是干部在对道德必然性的深刻认识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理性自觉和道德信念。干部主体能够根据自己的道德价值目标进行具体行为,自主地把一般性的伦理规范转化为具体指令,甚至是在冲突的伦理规范中,正确判定道德规范,勇于作出自己的道德价值选择,遵循正确的伦理准则。

    由此,信念伦理与美德伦理起着引导政治主体内心行为选择的作用。强调干部担当,就需要把信念伦理、美德伦理内化于心,从政治主体的内心树立责任意识,加强自我规范,做到不逾矩。

    (二)公职伦理路径

    干部作为公职人员有着自身不可推卸的责任伦理要求,体现为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伦理架构:一方面,所有的公权力都来源于人民,干部本身不具备按照私权处置资源的伦理基础。也就是说,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力须为民所用。因而,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存在价值就是为了实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政府及其官员拥有人民赋予的权力,就应承担对人民的责任,只有按照人民意志行使权力才是正义的。另一方面,干部担当本质上是充当人民利益的保障机制。干部群体作为公共权力的主体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者,承担着社会群体和公民对干部的政治期望。不同的职业群体具有不同的职业道德规范,现代社会的行政道德包含了行政机关的职业道德与行政工作者的职业道德[11],干部群体被社会期待的行为角色具有公职的伦理特征,要求干部主体必须遵守明确的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奉公、守法、忠诚、负责,必须“在其位,谋其政”。这是干部主体政治职业道德的应有之义,也囊括于公共政治职业伦理所强调的“责、权、利”的统一范围之内,原因在于公职伦理也是以协调个人、组织、社会关系为核心的行为准则和系统规范,内在地包括了维护公共利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忠于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勤勉负责等基本范畴。公职人员职业最根本的特点就是依法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公职人员职业道德的政治性要求公务员必须忠于国家,拥护政府,这是其工作的义务和天职,因其担负的责任重大,许多国家都将公务员道德规范纳入了法律条文。可以说,公职人员职业道德是一种道德准则,即“政德”,为官从政之道德,或狭义上的“官德”,是为官者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是公职人员内在伦理与行为规范的综合。我国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就具体包含公务员必须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的内容。加强公职人员的伦理道德建设,强化责权利统一的思想,加强思想建设是前提和基础,需要特别防范封建社会的“官本位”思想和纯粹的“职业人”倾向,这对于干部明确自身职责定位至关重要。一些诸如“学而优则仕”“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官本位”思想,严重影响了干部对公职人员职业的正确认知,造成一些只追求个人政绩与升迁、与民争利的乱作为行为,而纯粹“职业人”的倾向过分追求自身经济利益,很可能违背其社会责任,模糊公职人员的职业特性,产生拈轻怕重等不作为行为。新时代,强调“奉公、守法、忠诚、负责”的公职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根本要求就是要使广大公职人员出于职业伦理的自觉,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化作自身履职的精神追求,“牢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时刻不忘我们党来自人民、根植人民,以牢固的公仆意识践行初心”[10]7。

    第二,实现职与责的一体化思维。库珀公职伦理研究的思想核心就在于实现负责任的政府治理模式,蕴含了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思想原理,公职人员作为人民的代理人、人民权力的使用者,享有职权,应对公民负责,必须承担起政治责任,并对其政治行为负责。结合责任政府的建设来看,权力即为职与责的连接点,而责任政府建设还应结合法治。中国共产党一直秉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但从具体实践来看,一些违法违纪问题诸如领导干部公权私用等腐败现象依然存在,因此强化职责意识,加强法治建设更加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特别提出:“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首先解决好思想观念问题,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推进严格执法,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12]随后,为强化责任意识,激发党员干部担当精神,《条例》做了新的修订,特别突出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细化问责情形,围绕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新增加了对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發生重特大事故、事件以及医疗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的问责。一方面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另一方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为激励被问责干部继续奋发作为,新修订的《条例》专门规定,要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容错纠错机制主要强调把严格管理和热情关心结合起来,推动形成充满信心、积极作为、敢于担当的良好局面。

    第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公职伦理的价值归宿。作为承担、履行政府职能的公职人员,其行为更多的是代表国家形象,体现国家意志。不同制度的国家和行业中,对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规定也不同。在我国,公职人员的职业定位从一开始就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国家利益与社会、人民的根本利益相一致,我国公职人员始终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胜任这一岗位就必须与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由于身份的特殊性,公职人员的伦理道德及行为实践体现着从业者自我价值的实现,并对整个社会的价值导向产生示范效应,同时公職人员对其岗位和职责的恪守,又体现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价值导向。当前,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时代背景,从公职身份与职业道德规范的伦理要求出发,尽责勤勉、干事创业、为民谋利是干部群体遵循公职伦理的基本原则。公务员职业道德要求必须以人民利益为旨归,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价值信念作为其公职伦理的根本标准和道德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公职岗位及职务职责的设置体现国家公共权力,是政府上传下达的连接点,是了解人民需求、服务群众的公共平台和窗口。公职岗位的职能直接关系到群众基本利益需要的满足,反映政府的公共治理能力,关系着生产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决定》指出:“健全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机制,完善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13]党员干部联系点特别增加了“服务群众”的制度设计,取代传统的“蹲点”方法并演化成为基层治理机制。联系点的实施既有强制性领域又有自主性领域,赋予党员干部更多的自主性与灵活性,有助于发挥导向和激励创新作用。联系点拓展领域的实施主要来自于自主的创新探索,需确定“合法”的权力边界分配运用权力,以群众主体“合意”为标准评估驻点干部,强调其责任担当,发挥联系点的政治社会化功能和教育功能,使群众增强政治认知,获得教育学习知识,并凸显“控制纠偏”促进有效治理。[14]联系点所具备的基层治理功能,既是党领导一切工作、服务群众的执政新使命,同时也是新的挑战。

    (三)制度伦理路径

    制度伦理观认为,公职人员不能仅仅考虑个人层面的自律、道德的形而上,忽视团体、法律、制度、体制、职业的道德,否则伦理道德就会流于片面说教,只有通过加强制度化建设,才能有所成效。容错纠错机制是那些具有正义德性敢于担当作为的干部的“保护伞”,制度伦理为他们提供了坚强保障。

    一方面,制度本身蕴含着一定的伦理追求、道德原则和价值判断,与干部担当是相契合的。制度伦理为敢于担当的干部行为撑腰鼓劲,从制度规定上向全社会传达出明确的道德价值规范信号,正确引导干部行为的同时,还塑造了社会道德结构。容错纠错的机制设置是互为补充的,容错机制作为纠错机制的前提,并非消弭错误,而是限制权力的潜在效能;纠错机制作为容错机制的补充,并非权力的自我救赎,而是为更快地发现错误,并通过合理纠正规避错误,以此实现对权力运行过程与结果的科学调适。容错纠错机制的设立,从包容性民主的层面对权力运行予以合理审视,究其实质来看,是宽容理念在社会实践中的具体印证,是肯定性地激励权力运行并提升权力效能的方式,要求国家政治机构、社会以及公民在面对公职人员行使职权时,对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偏差、失误、错误应当或可以承担容忍义务,准确认识、内化认同创新精神。容错机制的存续,具有普遍认同的社会深层机理,容错机制的设计原理围绕宽容文化和容忍义务的价值预设,在立基于现实的改革需求时,确立不突破法治主义的规范建构,以“三个区分开来”等法治思维为引领;纠错机制的配合,有利于丰富和完善宽容文化,塑造有为的权力理性观,更好地实现了容错机制的价值意蕴。因而,容错纠错机制的制度伦理存在既有社会包容氛围,又有合理监督激励,能够保护干部责任担当意识,积极稳妥地推进制度建设与改革发展过程的完善和发展。

    另一方面,制度伦理为敢于担当的干部予以激励和保障。马克思主义人学观指出,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才是终极目的。显然,这里的“人”包括了干部群体,培养和提高干部担当精神的制度从根本上就是为了提高人的素质,就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因此,制度伦理建设确立的这个根本标准和方向,有利于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意见》特别强调,增强干部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本领和能力,涵养干部担当作为的底气和勇气,引导广大干部加强专业知识学习与能力培训,注重培养其专业作风和精神,围绕落实新发展理念,优化干部成长路径,注重基层培养锻炼,让干部在实践中砥砺品质,增长才干。容错纠错机制的建构,特别包含以纠错机制促进完善容错机制,通过合理的纠正来规避错误,更好地提升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基于此,通过明确区分各种错误风险模式,规范评价产生错误的原因、过程与后果,通过程序性建构等模式进行纠偏,制定对应的规范体系,明确标准、流程、规范和宏观要求,及时介入合法有效的纠错机制,能使容错机制有更多的实践空间,继而有效地激励广大干部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充实实践实干经验,营造锐意改革、攻坚克难的良好社会风尚。

    总之,容错纠错机制的建立是从制度伦理的层面解决干部责任伦理问题,通过强制性的、有组织的方式,强化个体道德要求以达到实现行为自制的目标。基于此,按照一定的责任伦理要求来制定、完善各种符合干部担当要求的制度规则,并使之得以贯彻执行,具有深远的意义,不但有助于帮助广大干部形成正确的伦理道德观,而且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促进干部担当的文化氛围。政治责任伦理的主题总是与政府官员相伴相随,唯有实现个体的自觉约束维度与整体的规范维度之间的双向行动,才能实现伦理价值。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强调干部主体对行为和结果的责任意识与前瞻意识,是一种制度伦理取向,具有根本性、长远性的意义。与政治伦理中的信念伦理、公职伦理结合一起,容错纠错机制一旦上升为制度伦理的高度,就能够对当前干部责任担当意识的激发产生导向和激励作用。容错纠错机制不仅是推动广大干部积极干事、勇于担当的制度实践,而且是实现政治治理的一种有效途径。理念引领实践,思想支配行动。推进领导干部责任伦理建设的过程不可能是平坦的,制度的完善也需要一个过程。容错纠错机制的建立同其他制度形式一样,需要相应的配套制度措施:从人的内在层面激励政治主体做出合乎伦理制度的行为,从外部对违反伦理制度的个体施加以必要的压力,从而减少不当行为的发生。在这个基础上,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还必须配置相应的奖惩制度、问责制度、决策制度等体系化的制度机制,从而实现制度伦理与个体伦理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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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胡滨.对政德、官德、行政道德的历史向度的考察[J].学习与探索,2003(2):43-45.

[12]??? 习近平:一些党员干部仍存在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EB/OL].(2015-01-01)[2019-09-10].http://www.chinanews.com/gn/2015/01-01/6929335.shtml.

[13]???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532.

[14]??? 吴新叶,赵挺.建设性空间:党员干部联系点的运转及其不确定性的克服——以基层治理为视角[J].政治学研究,2018(2):66-76.

    责任编校??? 陈 瑶

    Abstract: The fundamental purpose of establishing and improving the fault-tolerance and error-correction mechanism for cadres is to promote their sense of responsibili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olitical ethics, cadres responsibility corresponds to responsibility ethics of political individuals, and the fault-tolerance and error-correction mechanism to institutional ethics at the organizational dimension. Reform now entering the period of cracking hard nuts and constructing responsibility governments, promoting cadres sense of responsibility requires the expansion of ethical dimensions suitable for the growth of them and efforts are to be made from the following perspectives: The first being the individual responsibility ethics to foreground personal faith and virtues; The second being the ethical dimension accompanying a public position to highlight behavior standards and regulation systems for public interests; And thirdly, it is the institutional ethical dimension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ethical pursuit, moral principles, and value judgment suitable for cadre responsibility.

    Keywords: political ethics; cadre responsibility; fault tolerance and error correction mechani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