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残障人口统计制度初探

    冯闻文

    提要:秦汉时期对于残障人口形成了有效的统计制度,包括对残障人口身份类型的特殊标识、严格的统计程序和法律禁条、形式不一并不断完善的文本载体等内容。本文厘清秦汉时期傅籍制度下“罷癃”的特殊身份,并以此为基础,对秦汉时期残障人口统计制度所涉诸方面做完整的描述。

    关键词:罷癃;占癃;人口统计

    人口统计和管理是国家政治经济系统的基石。早在秦汉时期,我国就已形成了较为缜密的人口统计制度。1这一制度不仅包括对人口数量的统计,也包括对人口类别的区分,“壮男、壮女之数,老弱之数”是欲强国者所必须掌握的“十三数”的内容。2残障者因身体的局限性,劳动能力不及常人,“无益于县官,耕田力作固不及人,临众处官不能治民,从军击虏不任兵事,无益于国,用徒索医食”。3其对社会国家生活各层次各方面活动的参与能力亦受影响。然而,秦汉时期,六合一统,人口悉数纳入统治。在大一统国家的政治经济系统之下,残障者亦拥有其独特的制度身份。赋役的宽省方法等。而从松柏汉墓所出《南郡罷癃簿》来看,西汉时对“罷癃”人口的统计已成为确实的制度并得以施行。

    作为制度身份的“罷癃”是一专有称谓,其所指当不同于广义的“罷癃”(与今天所说的残障人口概念大体相当),而是专指著名于籍的身患残障的成年男子。4而“罷癃”的制度属性又是什么呢?从松柏汉墓所出木牍及张家山汉简来看,“罷癃”身份主要从属于傅籍制度。5松柏汉墓所出西汉南郡《罷癃簿》、《新傅簿》与《免老簿》书于同一块木牍的正反面,这三类簿册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傅律》相关,《傅律》提及的身份包括九十以上、受杖、免老、睆老、罷癃和傅,1恰将南郡簿册的“罷癃”、“新傅”、“免老”囊括在内。以此观之,松柏汉墓三类簿册的统计是隶属于西汉国家的傅籍制度之下。傅籍以“给公家徭役”为鹄的。2役籍与户籍的差别类似于孙诒让所说的“伍籍”与“户籍”,“伍籍谓每地人民可任力役者之姓名”,“户籍则无论男女大小,凡施舍不任力役者,亦咸登于版。”3

    汉代,男性达到法定年龄后,4都应当履行“傅”的登记程序,著名于籍。男性残疾障碍者达到法定年龄也必须履行这一程序,向官府汇报自己的情况,由官府审核记录,并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分或另外造册。“当傅,高不盈六尺二寸以下,及天乌,皆以为罷(癃)。”5男性残疾障碍者参与傅籍,获得“罷癃”身份,从而被分配以适当的赋役(得到部分宽省或完全减免)。不过,史料中的身份连称颇引人疑窦。

    《史记·项羽本纪》载“萧何亦发关中老弱未傅悉诣荥阳”,6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有“老弱癃病”之连称,《吕氏春秋》有“老弱罷民”之连称,《汉书·贾邹枚路传》有“老羸癃疾”之连称,从词汇结构上,皆与“老弱未傅”相对应。7《二年律令》中亦有与“老弱未傅”相近的“免老小未傅者”。8“罷癃”能否等同于“未傅”?尚需回到律文中来解答。《二年律令·徭律》包括“金痍、有□病,皆以为罷,可事如睆老。其非从军战痍也,作县官四更,不可事,勿事。”及“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诸有除者,县道勿敢繇(徭)使”两条律文。9足见罷癃、睆老、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诸有除指代的类型各不相同。虽然“老弱未傅”、“老弱癃病”词汇结构相似,但“罷癃”并非“未傅”。而从南郡簿册看来,“罷癃”、“新傅”、“免老”三类簿册各自独立,说明这三种赋役身份没有交集。“罷癃”既非“未傅者”,亦非“新傅”者,说明了“罷癃”这一身份的特殊性。

    “傅籍”之“傅”具备两层含义,一是作为统计程序的“傅”,即“著名籍”。10二是引申为官府提供兵役、徭役的“傅”,“傅,正卒也。”11“未傅”强调统计程序,而“新傅”强调开始为公家提供正常的徭役、兵役。残障者如其他男子一样,在达到傅籍标准后,即须履行傅籍程序,进入国家赋役系统,非“未傅”之人;只是不同于身体指标正常的男子,不属于“新傅”,而是获得其独特的身份标识“罷癃”。

    二、残障人口的制度标准

    罷癃包括多种类型的残疾,《二年律令?傅

    1 “九十以上”一类,因《二年律令》未提供相应类别名,暂以尹湾汉简《集簿》的统计类别名之。

    2班固:《汉书》卷1,《高帝纪》载“萧何发关中老弱未傅者悉诣军”句下颜师古注,第38页。按“傅籍”是服兵役还是徭役,诸家持不同看法,张荣强有所归纳,见氏著:《汉唐籍帐制度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38页。

    3孙诒让:《周礼正义》卷5,《天官?小宰》,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169页。

    4 依照《二年律令?傅律》,父亲爵级在不更以下的,则20岁;父亲的爵位在大夫至五大夫之间的,或者自己的爵位在上造到不更间的,则22岁;父亲的爵级在卿以上,自己的爵级在大夫以上的,则24岁。

    5彭浩、陈伟、[日]工藤元男:《二年律令与奏谳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34页。《史记集解》引如淳语,其所引律“高不满六尺二寸以下为罷癃。”亦是解释“傅”的具体程序,而非解释“未傅”。

    6司马迁:《史记》卷7,《项羽本纪》,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324页。

    7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70页。班固:《汉书》卷51,《贾邹枚路传》,第2336页。许维遹:《吕氏春秋集释》卷8,《简选》,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183页。

    8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64页。学界关于“小未傅者”的断读有不同看法,参看张荣强:《<二年律令>与汉代课役身分》,《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2期;杨振红:《徭、戍为秦汉正卒基本义务说——更卒之役不是“徭”》,《中华文史论丛》,2010年第1期;曹旅宁:《荆州纪南松阳汉墓木牍与汉初<傅律>的实施》,“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027.2009年4月18日;凌文超:《汉晋赋役制度识小》,武汉大学简帛中心编著:《简帛》(第6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475—490页。

    9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64页。

    10班固:《汉书》卷1,《高帝纪》,“萧何发关中老弱未傅者悉诣军”句下颜师古注,第38页。

    11司马迁:《史记》卷11,《孝景本纪》,“男子二十而得傅”句下《索隐》引荀悦语,第439—440页。律》载“金痍、有□病,皆以为罷”及“当傅,高不盈六尺二寸以下,及天乌,皆以为罷。”1《史记集解》引“如淳曰:“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高不满六尺二寸以下为罷癃。”2罷癃包括身材矮小者、天生缺陷者及后天受创之人。

    先秦多以身高为征发兵役、徭役的标准。《周礼·地官·乡大夫》云:“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3秦的傅籍标准众说纷纭,而从睡虎地简看,秦曾以身高为判断能否承担赋役的主要标准,睡虎地简《仓律》中“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4《法律答问》提及的“匿敖童”、“敖童弗傅”的情况也证明了这一点。5有学者指出《编年纪》“自占年”和《史记·秦始皇本纪》“初令男子书年”与普通的“傅籍”不同,其反映的是傅籍制度的改革,“由以前的两个标准参用而改为只论年龄一个标准”。6岳麓书院秦简0552号云:“爽除书年十三,尽廿六年年廿三岁”,“初书年的命令是针对所有男性的。”7表明秦始皇十六年,的确发生了以全国男子遍书年龄为形式的制度改革,开始对年龄标准的强调。而从汉初傅律中对罷癃的规定可以看出,这只是主要标准的转化,而非完全放弃身高的标准。汉承秦制,以年龄为征役的基本标准,另一方面也将身高纳入考量。以身体状况为主要标准,在人口数量固定的情况下,可以最大程度的征发可用劳动力,而个人只要身体机能允许,就能够成为为官府服务的劳动力;而以年龄为主要标准,则是在较长时段维系对人口的控制,同时考量人口质量,则能形成更加完整和层次分明的赋役征发系统。这是秦的势力由列国走向天下而做出的改变。汉代接受秦对这一制度的调整,只是在傅籍年龄上做出微调。对于残障者而言,这样的制度标准使他们在被纳入赋役体系的同时保持了身份的特殊性。通过傅籍,“罷癃”也被纳入了国家的赋役系统,实现了国家对“罷癃”人口的控制。

    《南郡罷癃簿》将“罷癃”的情况分为“可事”与“不可事”两种。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徭律》中亦将“罷癃”划分为“可事”与“不可事”。8可见,残障人口在纳入国家的赋役系统后,再次被加以区分。可事与不可事的划分标准又是如何呢?

    对于残疾障碍者的二分法见于《国语·晋语》,其将不同的残疾病状分为“官师之所材”,“官师之所不材”。其中,戚施、蘧蒢、侏儒、矇瞍、聋聩为“官师之所材”,以童昏、嚚瘖、僬侥为“官师之所不材”,前者各以其能力司掌不同的工作,后者则移民到边远之地垦荒。9与《南郡罷癃簿》更为接近的划分法是《周礼?地官?乡师》的区分方法,“辨其老幼、贵贱、废疾、马牛之物,辨其可任者与其施舍者。”10以及《管子?度地》“有锢疾不可作者”与“可省作者”。11

    “罷癃”的“可事”与“不可事”似是根据残疾病状的轻重来作为承担赋役的判断标准。唐代学者贾公彦疏《周礼?地官?大司徒》,认为“汉时癃病不可给事,不算计以为士卒,若今废疾者也。”而“‘可事者半之也者,谓不为重役,轻处使之,取其半功而已,似今残疾者也。”12是将“可事”、“不可事”比拟为唐代的“残疾”、“废疾”。1刘瑞认为“矮小、丑陋等外在形象的‘残疾并不应影响其参加一定量的工作,其均应属‘可事”,而“大部分的不可事者都应属严重残疾(‘金痍、□病)”。2也是认为残障程度是区分“可事”、“不可事”的标准。制度是环环相扣的。《罷癃簿》作为统计程序的文本呈现,应当具有一定的前后照应性,以降低制度成本。“可事”、“不可事”当其来有自。出土簿册中有“微癃”、“笃癃”之分。3“微癃”指程度较轻的残疾病状,“笃癃”则指程度较重的残疾病状。“可事”与“不可事”,极有可能与这种划分对应。

    “事”在文献中常指承担徭役,《汉书·高帝纪》载:“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另载:“民产子,复勿事二岁”。前者,如淳注“事谓役使也。”后者,颜师古注“勿事,不役使也。”4那么,“可事”与“不可事”应当区分的标准为何呢?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傅律》,可事与不可事者应承担的徭役责任有一定差别:

    金痍、有□病,皆以为罷(癃),可事如睆老。其非从军战痍也,作县官四更,不可事,勿事。勿(?)以□眕(?)瘳之令、尉前。

    战争中受伤致残的,有某种病症的,都被视为残疾障碍者,其中的“可事者”一般可以参照“睆老”(年龄较高但未及免老者)服役,如果并不是因为战争而受伤致残的,则要为官府服役,四人轮班。5不可以服徭役的,则不服。释为“隐度”,即估算、度量。《史记·平准书》云:“诸贾人末作赊贷卖买,居邑稽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而一算。”《索隐》引“郭璞云‘占,自隐度也。谓各隐度其财物多少,为文簿送之官也”。9颜师

    古注《汉书·食货志》与郭璞之说相同,俱以“占”为“隐度”,“自占”就是自我估算。然而“占

    癃”应当被理解为一套完整程序,包括申报、检核、登记。“登记时是由户主自报和经里典、伍老审查的。”10罷癃的外表特征明显,因而里典、伍老在核实罷癃上负有责任。有学者指出对罷癃的复除涉及对疾病的检验,是活体检验的重要内容。11普通成年男子在到达一定年龄后需要承当相应的赋役,而“癃”者则可以在承担赋役时,得到一定程度的减免,并且可能得到不定期的优恤,所以在基层管理人员进行的统计工作中,对“癃”者的统计十分重要,它将影响后续的一系列管理程序,以及地方的经济生活。

    秦每年八月进行案比、算民。里耶秦简载“八月为□、老、死”,校释云“‘为下一字,原释文未释。字从‘疒作,疑为‘或其他表示重大残疾的字。”12可见,“占癃”亦在每年八月进行。汉承秦制,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云“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杂案户籍,副臧(藏)其廷。”1“占癃”与“占年”在时间上有所重合,故虽“罷癃”的制度身份主要针对役籍,但在程序上可能和户籍制度之“占年”有一定关系。有学者指出户籍的登入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爵级、也可能登录健康状况。2张家山汉简《户律》331-332简云:

    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谨副上县廷,皆以箧若匣匮盛,缄闭,以令若丞、官啬夫印封,独别为府,封府户;节(即)有当治为者,令史、吏主者完封奏(凑)令若丞印,啬夫发,即襍治为;臧(藏)□已,辄复缄闭封臧(藏),不从律者罚金各四两。其或为诈伪,有增减也,而弗能得,赎耐。官恒先计雠,□籍□不相(?)复者,(系)劾论之。3

    “年细籍”即所谓“年籍爵细”,“年籍”可能包括个人的年龄和具体的身体状况,如身高、健康状况等,“占年”不仅要告知相应官员自己的年龄,也申报个人的身体状况。当身体残疾或有其他严重的疾病,影响到正常的生活劳动即赋役义务时,则要“占癃”。

    若身体正常的适龄男性虚报身体残疾,则可以逃避或减轻本应承担的赋役责任,进而造成国家赋役损失;若里典、伍老未能履行责任,造成疏漏,也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因而,为了控制更多人口,特别是驱使适龄男子承担徭役,秦汉的相关法律极为严格。秦律中制定了相关律文:“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4假如里典、伍老对残疾的量度不符合实情,则应当承受赎耐的罪刑。高敏先生认为“如有不实,自报者与审查者都要受到惩处。”5张金光先生则认为“只罚及里典、伍老,未言罪及本人,就是因为案比的尺度是由他们掌握的。‘匿,是就官方言之,责在乡吏。”6“不审”多见于律文,指不符合实情。如“罪人狱已决,自以罪不当,欲气(乞)鞫不审,驾(加)罪一等。”7“不审”一般被认定为不带有主观意图,“劾人不审,为失;其轻罪也而故以重罪劾之,为不直。”8可见,“不审”为“失”,是一种过失性犯罪,较“不直”的主观故意犯罪程度为轻。那么为何似为主观故意的“匿敖童”与非主观故意的“占癃不审”同罪呢?原因可能在于“敖童”与“癃”皆为徭役系统中的较成年健康男性次一级的备役人员,而隐匿敖童和占癃疏失的后果都是徭役人力的流失,且主要责任都在里典、伍老。另,《法律答问》云:“可(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弗繇(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殴(也)。”9说明“匿户”与“匿敖童”(“敖童弗傅”)、“占癃不审”三者的犯罪性质相同,都是为了逃避徭役。但除去里典、伍老虚报、误报外,亦存在自己虚报残疾的情况。

    秦汉时伪装成残疾的情形较为常见。“辉耻越贤兄,惧不得免,因缘他疾,遂托病瘖,家人妻子,莫知其情,人数恐灼,持之有度。”10田辉装作喑哑失音,主要是托病不出仕。避役与此相类,东汉刘熙释“偃蹇”时云“偃蹇,偃偃息而卧不执事也,蹇跛蹇,病不能作事也。今托病似此而不宜执事役也。”11

    更为严重的是自残避役,《墨子·号令篇》云“伤甚者令归治病,家善养,予衣给药,赐酒日二升,肉二斤,令吏数行闾,视病有瘳,辄造事上。诈为自贼伤以辟事者,族之。”毕沅注云“诈为废病以避事”。12虚报残伤以逃避兵役者,则夷族,《墨子》中所言的惩罚措施较为严厉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贼伤人,及自贼伤以避事者,皆黥为城旦舂。”13自残避役则要被处以黥为城旦舂的刑罚。1有学者认为这在当时“‘自贼伤以避事不是个别现象。”2残障者主观故意的虚报和自残避役,可能都要承担一定的刑罚。

    秦律中还有残障者逃亡避事的情况。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云“罷守官府,亡而得,得比公不得,得比焉。”3“比”是比附适用相关条文。“公癃”多被释为因公致残,4堀毅则认为“将在身份上虽为良民,但因有疾之故而专门从事官府役务者称为‘公癃,也是可能的”,“所谓‘公癃,虽然在外部特征上与“罷癃”具有相同的性质,但却是一种与官府之间有着密切关系的身份。”5这种观点较为中肯。高恒先生认为其意思是“罷癃为官府守门,如果逃亡而被抓获,可以按照处分‘占癃的规定给予制裁”。6将“公癃”解释为“占癃”,与简文似相龃龉。至于“比公癃”是否是恤刑,仍需再做讨论。

    虽然户籍与役籍不同,但返归于整个统计系统相关的程序体系,考察占癃、请老、占年、占数中所犯罪责与刑罚的同与异,有助于我们理解秦汉法律对于人口统计不实的处理方式。

    (1)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云“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诈)伪者,资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7

    (2)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规定“贼伤人,及自贼伤以避事者,皆黥为城旦舂。”8

    (3)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规定:“民皆自占年。小未能自占,而毋父母、同产为占者,吏以□比定其年。自占、占子,不以实三岁以上,皆耐。产子者恒以户时占其罚金四两。”9

    (4)武威旱滩坡汉墓出土简牍云:“民占数以男为女,辟更徭,论为司寇。”10

    秦律中,对逃避徭役者及与之相关罪行施以的刑罚一般为资产刑,或以迁刑为附加刑。赎耐是耐刑的替代刑,罚金12两,36锤,288铢;赀二甲,相当于金112铢(14锤,即4两2锤),或2688钱;赀一甲,相当于金56铢(7锤,即2两1锤),或1344钱;每户一盾,相当于16铢(2锤,即2/3两),或384钱;11迁刑,强制犯人及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离开原居住地,将其押解流放至他处服刑,服刑地多边远荒僻。秦汉多有迁往蜀郡边地的案例,但不限于此,还有其他地方,如阴密、临洮等。对于其刑期,或认为终身刑,或认为有一定刑期。按《秦律十八种·司空律》处迁刑可赎免,或戍边五年或计日缴纳钱财。12

    汉律中,对虚报户籍和自残避役等一般施以劳役刑,耐一般为“耐为隶臣妾”之省,13耐为隶臣较耐司寇更重,“庶人以上耐为司寇,司寇耐为隶臣妾。吏臣妾及收人有耐罪,系城旦舂六岁。”14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狱史平舍匿无1 初世宾认为这条律文“也可能是贼伤他人再自伤,企图逃避贼伤人之罪”。韩国学者李晟远认为《奏谳书》中楚军奴逃避汉初书名数,伤求盗,处“黥城旦”之刑,正是依据此条律文。因而该律文仍应解释为贼伤人和自残以避役。见初世宾:《〈二年律令?贼律〉整理刍议》,载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二〇〇四》,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88页。[韩]李晟远:《从张家山汉简看汉初亡人问题》,载“沈家本与中国法律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组委会编:《沈家本与中国法律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680—681页。

    2于振波:《走马楼吴简初探》,台北:文津出版社,2004年,第173页。

    3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24页。

    4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编:《中国监狱史料汇编》(上册),北京:群众出版社,1988年,第45页,将此条律文释为“看守官府的废疾者,逃亡而被捕获,可否与因公废疾的人同样处理?可以同样处理。”

    5 [日]堀毅:《秦汉法制史论考》,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年,第195页。

    6 高恒:《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123页。

    7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87页。

    8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12页。

    9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53页。

    10 李均明:《简牍法制论稿》,第112页。

    11于振波:《秦律中的甲盾比价及相关问题》,《史学集刊》,2010年第5期。

    12崔向东:《论秦代的“迁”刑》,《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

    13 “赎耐”较“赎迁”罚金数额多,邢义田认为“耐”可能为“耐为隶臣妾”之省,见氏著:《地不爱宝:汉代的简牍》,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175页。任仲爀认为“不名耐者”皆“耐为司寇”是避免轻度的耐罪沦为徒隶,见氏著:《秦汉律中的耐刑——以士伍身份的形成机制为中心》,载卜宪群主编:《简帛研究二○○八》,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55—68页。

    14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21页。

    表一:秦汉时期虚报年龄、性别、身体状况所应当承担的刑罚

    罪行 责任人 刑罚 法律归属 出处

    度量残疾不符合实情 典、老 赎耐 傅律 睡虎地秦简

    隐匿成童 典、老 赎耐 傅律 睡虎地秦简

    未至免老年龄而虚报 占者 赀二甲,迁 傅律 睡虎地秦简

    对未至免老年龄而虚报者,未行揭发 典、老 赀一甲,迁 傅律 睡虎地秦简

     伍人 每户一盾,迁 傅律 睡虎地秦简

    自残避役 自残者 城旦舂 贼律 张家山汉简

    虚报年龄三岁以上 占者 耐 户律 张家山汉简

    虚报幼子或幼弟年龄三岁以上 占者 耐 户律 张家山汉简

    虚报性别,以男为女 占者 司寇 户律 武威旱滩坡汉墓简牍

    名数大男子种一案,平和种都被耐为隶臣。1可见,汉律中,逃避徭役一般皆是被施以劳役刑,自残避役的罪责尤重。宜成罷六百三人,其五百七十人可事

    临沮罷百九十九人,其百四人可事

    显陵罷五人,其人可事

    江陵罷三百六十三人,其三百六十一人可事

    襄平侯中庐罷二百一十八人,其百六十九人可事

    邔侯国罷二百七十五人,二百廿三人可事

    便侯国罷三百七人,其二百六十四人可事

    轪侯国罷七十人,其五十九人可事

    凡罷二千七百八人,其二千二百廿八人可事

    四百八十人不可事3

    其记录格式为:县(或侯国)名、罷癃、人数,可事人数。罷癃簿可能来源于傅籍时单独造册的罷癃籍,目前所见有自占文书的式,但仅限于官吏,平民应该是没有自占文书的。4罷癃籍的制作可能就出自里典、伍老之手,并层层上报,罷癃簿的统计数据借此获得。对于罷癃簿,邢义田先生指出这类簿册可能是“貌而不用的明器”,“是要向地下的主管证明墓主生前为一‘方之主,掌握一方的土地和人民,希冀他们的权位在地下仍能继续,甚至提升。”1罷癃者中可事者比例高与“武帝喜用能吏、酷吏和以‘法律为诗书的政治风气”有关。杨振红先生有南郡簿册造假的论断。2刘瑞则注意到同郡内各县、侯国在严重残疾者数量上的巨大差距十分反常。3因而《南郡罷癃簿》的数据真实性,及以其为基础的人口史研究的有效性值得进一步讨论。

    对残障者的记录另见于东牌楼东汉简,时代为汉灵帝建宁四年(171年):

     建宁四年益成里户人公乘某卅九筭卒笃子公乘石……

     □□……卅七筭卒笃(七九)4

    其记录格式为:时间、里名、身份、姓名、年龄、算卒、残疾状况,这枚简下部残断,其记录的内容较为丰富,这枚简是否为普通的户籍简,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因两例笃癃出现在同一简上,所以这枚简可能是记录严重残疾障碍者等具特殊赋役身份者的名籍册中的一部分。另外,东牌楼东汉简似乎合并了名籍、赋役两方面的内容,皆先言“算卒”,再言“癃”,再次证明,秦汉时期对于“罷癃”的统计主要是隶属于役籍系统。

    出土的秦汉时期的其他簿册中并未提及“罷癃”等残障者的情况。《南郡罷癃簿》是郡级的统计簿册,其出自地方行政的需要还是用于向中央机构的上计,难以判定。尹湾汉墓所出东海郡《集簿》:

    男子七十万六千六十四(?)人,女子六十八万八千一百丗二人,女子多前七千九百廿六。年八十以上三万三千八百七十一,六岁以下廿六万二千五百八十人,凡廿九万六千四百五十九。年九十以上万一千六百七十人,年七十以上受杖二千八百廿三人,凡万四千四百九十三,多前七百一十八。5

    记录了东海郡的男、女及各年龄段的数量,但并未提及“罷癃”的数量。户口簿如松柏汉墓出土的《二年西乡户口簿》、天长纪庄木牍《户口簿》、《乐浪郡初元四年县别户口集簿》均未提及对“罷癃”人数的统计。6再如里耶秦简中的户籍简和居延汉简的吏卒家属符:

    南阳户人荆不更蛮强(2)妻曰(3)子上造□(4)子小女子驼(5)臣曰聚伍长(k27)7

     妻大女昭武万岁里 年卌二

    永光四年正月 子大男辅年十九岁

    乙酉橐佗吞隧长 子小男广宗年十二岁

    张彭祖 子小女女足年九岁

     辅妻南来年十五岁皆黑色(二九?二)8

    户籍的内容主要登入户主及家庭成员的家庭关系、爵级、名字,而符传之类则可能由于核查身份的需要加入了年貌等具体内容。

    秦汉涉及残疾障碍者的简牍仅见荆州松柏汉墓和长沙东牌楼两处。另外,湖南郴州苏仙桥所出西晋简及长沙走马楼吴简也可作参考,湖南郴州苏仙桥西晋简载:

    口一百卌笃癃男(1-36)

    口七百六微癃男(1-60)

    口三百九十四微癃男(2-46)

    口七百卌三笃癃女(2-71)9记录格式为:口数,残疾程度,性别。这一簿册是对某地特定残疾程度的男女数量的统计。此类簿册可能是对如东牌楼“癃”类名籍的统计结果。

    长沙走马楼简也包括相关记录,内容较多,如:

    富贵里户人公乘李平年廿廿□ 算一盲右目复(9·3075)

    高平里户人公乘鲁开年卅二算一刑左手复(9·3017)

    雷黑嫂大女杷年卅三 算一刑右足复(9·2880)1

    记录格式为:里名、爵级、姓名、年龄、算赋、病疾、复。与东牌楼东汉简较相似。但其所言的病疾类型较多,而不是单以“笃癃”、“微癃”论。至于三国时期乃至西晋的赋役制度对于汉制的沿袭损益,仍待进一步的分析与研究。

    秦汉时期对于残障者的管理,主要通过统计制度的施行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一整套簿籍系统来实行。由于相关材料有限,现在仍然难以勾勒出秦汉时期有关残障者的簿籍系统的完整面貌。但从西汉南郡《罷癃簿》和东牌楼东汉简的内容观之,还是可知秦汉时期对于“罷癃”的统计主要是为国家的赋役系统服务。当时的簿册种类已经极为丰富,个体随着身份变化,作为细目或数字在不同的簿册中呈现、消失,个体的生命长度以这种形式承载于簿册之上。由此,我们可以重新认识“生者著,死者削”的涵义,认识秦汉帝国对于人口控制的范围之广,程度之深。

    综上所论,对残障人口的统计是秦汉时期社会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残障者通过傅籍获得“罷癃”的身份标识;国家则通过“占癃”这一程序将残障人口纳入赋役系统中,并借助法律对不实的瞒报以及自残避役给予限制和惩罚,最终以簿册为文本形式,实现对残障人口的管理和人力的使用。

    在国家层面,在充分掌握人口的前提下,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国家的统治秩序才能渐次展开。“名属升于公门”,民人方能“气食得节,作事得时”。2反之“符籍不审,则奸民胜”。3秦汉时期对残障人口的统计管理正是大一统国家括举宇内、兼覆无遗的人口制度的缩影。

    在个体层面,傅籍则是残障者获得正当法律身份的必要程序。两汉时期国家对于残障者不定期的赐粟,法律对残障者的宽大处理,并保障在家庭生活中残障者得到侍疾的优待,这些制度措施都需要对残障者制度身份的确定。4从这一点出发,秦汉时期残障者的身份继承、获得和转化机制仍值得我们进一步的思考和探索。

    记录了东海郡的男、女及各年龄段的数量,但并未提及“罷癃”的数量。户口簿如松柏汉墓出土的《二年西乡户口簿》、天长纪庄木牍《户口簿》、《乐浪郡初元四年县别户口集簿》均未提及对“罷癃”人数的统计。6再如里耶秦简中的户籍简和居延汉简的吏卒家属符:

    南阳户人荆不更蛮强(2)妻曰(3)子上造□(4)子小女子驼(5)臣曰聚伍长(k27)7

     妻大女昭武万岁里 年卌二

    永光四年正月 子大男辅年十九岁

    乙酉橐佗吞隧长 子小男广宗年十二岁

    张彭祖 子小女女足年九岁

     辅妻南来年十五岁皆黑色(二九?二)8

    户籍的内容主要登入户主及家庭成员的家庭关系、爵级、名字,而符传之类则可能由于核查身份的需要加入了年貌等具体内容。

    秦汉涉及残疾障碍者的简牍仅见荆州松柏汉墓和长沙东牌楼两处。另外,湖南郴州苏仙桥所出西晋简及长沙走马楼吴简也可作参考,湖南郴州苏仙桥西晋简载:

    口一百卌笃癃男(1-36)

    口七百六微癃男(1-60)

    口三百九十四微癃男(2-46)

    口七百卌三笃癃女(2-71)9记录格式为:口数,残疾程度,性别。这一簿册是对某地特定残疾程度的男女数量的统计。此类簿册可能是对如东牌楼“癃”类名籍的统计结果。

    长沙走马楼简也包括相关记录,内容较多,如:

    富贵里户人公乘李平年廿廿□ 算一盲右目复(9·3075)

    高平里户人公乘鲁开年卅二算一刑左手复(9·3017)

    雷黑嫂大女杷年卅三 算一刑右足复(9·2880)1

    记录格式为:里名、爵级、姓名、年龄、算赋、病疾、复。与东牌楼东汉简较相似。但其所言的病疾类型较多,而不是单以“笃癃”、“微癃”论。至于三国时期乃至西晋的赋役制度对于汉制的沿袭损益,仍待进一步的分析与研究。

    秦汉时期对于残障者的管理,主要通过统计制度的施行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一整套簿籍系统来实行。由于相关材料有限,现在仍然难以勾勒出秦汉时期有关残障者的簿籍系统的完整面貌。但从西汉南郡《罷癃簿》和东牌楼东汉简的内容观之,还是可知秦汉时期对于“罷癃”的统计主要是为国家的赋役系统服务。当时的簿册种类已经极为丰富,个体随着身份变化,作为细目或数字在不同的簿册中呈现、消失,个体的生命长度以这种形式承载于簿册之上。由此,我们可以重新认识“生者著,死者削”的涵义,认识秦汉帝国对于人口控制的范围之广,程度之深。

    综上所论,对残障人口的统计是秦汉时期社会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残障者通过傅籍获得“罷癃”的身份标识;国家则通过“占癃”这一程序将残障人口纳入赋役系统中,并借助法律对不实的瞒报以及自残避役给予限制和惩罚,最终以簿册为文本形式,实现对残障人口的管理和人力的使用。

    在国家层面,在充分掌握人口的前提下,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国家的统治秩序才能渐次展开。“名属升于公门”,民人方能“气食得节,作事得时”。2反之“符籍不审,则奸民胜”。3秦汉时期对残障人口的统计管理正是大一统国家括举宇内、兼覆无遗的人口制度的缩影。

    在个体层面,傅籍则是残障者获得正当法律身份的必要程序。两汉时期国家对于残障者不定期的赐粟,法律对残障者的宽大处理,并保障在家庭生活中残障者得到侍疾的优待,这些制度措施都需要对残障者制度身份的确定。4从这一点出发,秦汉时期残障者的身份继承、获得和转化机制仍值得我们进一步的思考和探索。

    记录了东海郡的男、女及各年龄段的数量,但并未提及“罷癃”的数量。户口簿如松柏汉墓出土的《二年西乡户口簿》、天长纪庄木牍《户口簿》、《乐浪郡初元四年县别户口集簿》均未提及对“罷癃”人数的统计。6再如里耶秦简中的户籍简和居延汉简的吏卒家属符:

    南阳户人荆不更蛮强(2)妻曰(3)子上造□(4)子小女子驼(5)臣曰聚伍长(k27)7

     妻大女昭武万岁里 年卌二

    永光四年正月 子大男辅年十九岁

    乙酉橐佗吞隧长 子小男广宗年十二岁

    张彭祖 子小女女足年九岁

     辅妻南来年十五岁皆黑色(二九?二)8

    户籍的内容主要登入户主及家庭成员的家庭关系、爵级、名字,而符传之类则可能由于核查身份的需要加入了年貌等具体内容。

    秦汉涉及残疾障碍者的简牍仅见荆州松柏汉墓和长沙东牌楼两处。另外,湖南郴州苏仙桥所出西晋简及长沙走马楼吴简也可作参考,湖南郴州苏仙桥西晋简载:

    口一百卌笃癃男(1-36)

    口七百六微癃男(1-60)

    口三百九十四微癃男(2-46)

    口七百卌三笃癃女(2-71)9记录格式为:口数,残疾程度,性别。这一簿册是对某地特定残疾程度的男女数量的统计。此类簿册可能是对如东牌楼“癃”类名籍的统计结果。

    长沙走马楼简也包括相关记录,内容较多,如:

    富贵里户人公乘李平年廿廿□ 算一盲右目复(9·3075)

    高平里户人公乘鲁开年卅二算一刑左手复(9·3017)

    雷黑嫂大女杷年卅三 算一刑右足复(9·2880)1

    记录格式为:里名、爵级、姓名、年龄、算赋、病疾、复。与东牌楼东汉简较相似。但其所言的病疾类型较多,而不是单以“笃癃”、“微癃”论。至于三国时期乃至西晋的赋役制度对于汉制的沿袭损益,仍待进一步的分析与研究。

    秦汉时期对于残障者的管理,主要通过统计制度的施行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一整套簿籍系统来实行。由于相关材料有限,现在仍然难以勾勒出秦汉时期有关残障者的簿籍系统的完整面貌。但从西汉南郡《罷癃簿》和东牌楼东汉简的内容观之,还是可知秦汉时期对于“罷癃”的统计主要是为国家的赋役系统服务。当时的簿册种类已经极为丰富,个体随着身份变化,作为细目或数字在不同的簿册中呈现、消失,个体的生命长度以这种形式承载于簿册之上。由此,我们可以重新认识“生者著,死者削”的涵义,认识秦汉帝国对于人口控制的范围之广,程度之深。

    综上所论,对残障人口的统计是秦汉时期社会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残障者通过傅籍获得“罷癃”的身份标识;国家则通过“占癃”这一程序将残障人口纳入赋役系统中,并借助法律对不实的瞒报以及自残避役给予限制和惩罚,最终以簿册为文本形式,实现对残障人口的管理和人力的使用。

    在国家层面,在充分掌握人口的前提下,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国家的统治秩序才能渐次展开。“名属升于公门”,民人方能“气食得节,作事得时”。2反之“符籍不审,则奸民胜”。3秦汉时期对残障人口的统计管理正是大一统国家括举宇内、兼覆无遗的人口制度的缩影。

    在个体层面,傅籍则是残障者获得正当法律身份的必要程序。两汉时期国家对于残障者不定期的赐粟,法律对残障者的宽大处理,并保障在家庭生活中残障者得到侍疾的优待,这些制度措施都需要对残障者制度身份的确定。4从这一点出发,秦汉时期残障者的身份继承、获得和转化机制仍值得我们进一步的思考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