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教学探索之中小企业如何防范信用证结算风险

    韩梦婷 郑怿 章柏成

    [摘 要]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结算方式。随着信用证业务纠纷的频频发生,该结算方式的风险也显现出来。文章从我国中小企业的角度出发,以苏中地区部分出口企业为调研对象,探讨如何防范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业务的风险。

    [关键词] 信用证结算;中小企业;风险与防范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作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的付款方式之一,信用证结算业务涉及到进口商、各大银行、出口商等多方面的利益。正因为其涉及的利益方之多,开证手续之繁琐,以及其自足文件、纯单据业务、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等特点,信用证结算方式带给买卖双方保障的同时,也存在一定风险。文章致力于分析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以信用证结算时所面临的风险及其有效的防范措施,以期帮助中小企业规避不必要的损失,增加盈利,促进发展。

    一、信用证结算概述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常用、安全支付方式,特征如下:(1)开证行承担主要付款责任。信用证结算是由开证行以自身信用提供付款保证的结算方式;(2)信用证是独立于销售合同的一项自足文件,其依据买卖合同又独立于合同。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按进口商要求开具的书面保证文件,一旦开立之后则独立于销售合同;(3)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UCP600规定:银行只处理单据,不用对与单据相关的货物服务等负责[1]。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为参与贸易的买卖双方都提供保护。卖方只有在满足信用证的规定并提交相符单据才能得到钱款;买方的利益可以通过加强信用证单据条款的规定得到保障。但信用证业务相当严苛,流程繁杂,费用相对较高。“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看起来规定很严格,实际也有缺陷。因此,信用证结算也存在风险[2]。总之,由于信用证业务安全系数相对较高,我国中小企业往往倾向这种结算方式。

    二、中小企业面临的信用证结算风险及原因

    ★基金项目:本文系2020年度武汉轻工大学大学生科研项目成果。

    (一)从信用证特点出发。根据UCP600,提供与信用证要求一致的单据是出口商得到货款的前提条件。于是不法分子就利用这一点设置“陷阱条款”,导致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出现不相符之处,以此为由拒付货款,谋取私利。例如,2005年初,王明想要到某衬衫厂购买领带并与该厂达成约定合作。同年1月,王明代表公司与该衬衫厂所属的华泰进出口公司签订合同。1月底,他委托香港银行出具了不可撤销信用证。按照约定,王明在信用证开出之前向该衬衫厂及其所属的公司收取合计约460000元人民币作为佣金以及信用证保证款。所有准备手续完成后,衬衫厂按照要求将货物搬运至了仓库,同时,按照信用证要求,王明也出具了所需的客方检合格单。然而,同年3月,在未经王明同意的情况下,该公司派其指定的船务公司将货物运至香港。该公司也取到了信用证规定的运费到付提单,连同商业发票以及客检单等一同转寄给了香港开证行。被告知货已发出后,王明通知香港开证行拒付。不久后香港开证行告知该进出口公司,因为客检单上的签字和银行留底不相符,现已将不符点交开证公司。如果开证公司确认不符点成立,银行将会拒付信用证款项。最终,建华衬衫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指控王明“通过设置信用证软条款、伪造客检单等手段进行诈骗”。如前文所述,信用证业务有着其特点,若被不法分子钻空子,风险随之产生:(1)信用证对单证的严格要求。本案中,开证行以存在单据不符点拒付,理由符合信用证业务特点,出口商面临收汇风险。不过,另一方面,出口商也可能伙同承运人伪造单据。(2)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本案中,银行资信出了问题,其与开证申请人勾结,造成出口商的风险。(3)独立于合同。陷阱条款或是进口商开出的信用证违背合同,同样会造成风险。总之,买卖双方在从信用证结算中得到保障的同时也面临风险。

    (二)从中小企业发展现状出发。文章将以泰州市的中小型出口企业为例,来分析苏中地区企业以信用证结算面临的风险及原因。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形式,笔者对泰州市近年来有关食品加工、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医疗器械、家具等企业的出口结算进行了调研分析发现: 第一,信用证结算在这些中小企业的结算方式中占主要地位。笔者调查的22家企业中,有13家主要通过信用证方式收汇,占样本总量的一半以上,其中包括泰州市出口量较大的3个食品加工外贸公司和2个高新技术外贸公司。 第二,汇付和承兑交单等其他结算方式使用较少,结算方式单一。在调查的22家企业中,没有1家企业的承兑交单总量达到其出口業务总量的20%。除此之外,仅有4家企业的部分出口业务采用了付款交单的结算方式。第三,业务员对信用证条款、出口信用险以及国际保理等业务不熟悉。我们采访的70%的业务员对信用证支付存在的风险没有清晰的认识,也没有相应的预备防范措施,对出口保理业务也知之甚少。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企业也较少,有且仅有6家投保。

    究其原因,总结了以下几点:第一,中小企业以信用证结算既是为了安全收汇,也是融资的需要。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开证行为出口商的安全收汇提供了有效的保障。正因为此,潜在的风险和陷阱往往被忽视。此外,为了避免风险,多数中小企业规避商业信用结算方式,许多企业甚至只做信用证业务。第二,中小企业对衍生的结算方式知之甚少。事实上,中小企业可以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或办理出口保理业务来控制非信用证结汇风险。然而22家企业中,仅有6家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未投保的16家中有5家企业因为保费价格较高而不愿意投保,并且所有被调查企业对出口保理业务几乎都不大了解。第三,我国贸易结算专业人才存在较大缺口,而我国中小企业更是面临人才短缺的严峻挑战。因为相比于国有企业等大型企业,中小型企业薪资水平低、提升空间小的特点往往造成人才流失。这制约着企业对结算方式选择与运用,有些企业甚至聘用兼职结算员,而结算人员为了收汇安全,通常采用信用证结算。

    三、规避信用证结算风险的措施

    (一)调查客户资信,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首先,应对潜在买家进行资信调查,从源头上减少信用证欺诈。我国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国内外各大银行、调查机构、国内外商会等进行调查,并建立一套详细客户档案信息,选择资信可靠的交易伙伴[3]。其次,出口商仔细审查开证行资信状况。通过出口地银行、国际金融界每年发布的各大银行的资信评级了解开证行资信。对于那些资信欠佳的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受益人应该采取措施分散风险或请其他银行保兑其开来的信用证[4]。此外,选择资信较好的货运公司,防止伪造单据。

    (二)严防单证不符,加强对信用证条款的审核。起草销售合同时应仔细考虑合同条款,尽管信用证独立于合同,但信用证是以合同为依据的,一旦合同中的某项条款不够严谨周密,易出现所谓的“软条款”。出口商要对信用证的信息及各条款进行详细审核。若信用证与合同不符,或受益人无法执行某些条款,或由于开证行的疏漏造成打字错误等,都必须要求进口商改证。

    (三)投保出口信用险,组合多种结算方式。出口信用保险是由专门保险机构向出口商提供的保证,保障其收汇安全。出口商投保此种险后,其收汇风险可以转移给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然而目前我国只有为数不多的的中小企业投保了该信用险。此外,货款结算可以只使用一种结算方式,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结合使用两种以上的多种结算方式,从而促成交易和安全收汇。此外,中小企业还可以利用非证结算方式,如国际保理等业务,来有效规避收汇风险并取得资金融通。

    (四)加强专业人员培训。中小企业可以从系统理论学习和实操能力方面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包括对资信调查、合同管理、信用证单据操作以及“软条款”的审核要点、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理论学习,加强实操中对信用证风险的认识和应对。此外,由于信用证的独立性,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不适用于信用证,企业还应注意诸如此次新冠病毒疫情或其他突发不可抗力事件带来的潜在收汇风险,并加强防范。

    四、结语

    我国中小企业应仔细研究各种国际结算方式和国际结算发展趋势,在认识到信用证结算优势的同时,也要意识到其潜在的风险。在全面了解各种新兴国际结算方式的基础上,选择有利的结算方式或者是多种方式组合,从而在积极开拓市场的同时有效地分散风险。

    参考文献:

    [1]储相宜.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风险分析及防范[J].时代金融,2018(23):48.

    [2]宋志新.信用证欺诈及其救济[J].法制博览,2015(25):52-53.

    [3]苏宗祥,徐捷.国际结算[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

    [4]袁贺.国际保理与传统国际结算方式的比较研究[J].消费导刊,2007(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