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马克斯·韦伯的“价值无涉”思想

    沈榕

    摘要: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中的“价值无涉”,是要划清价值判断与经验事实的科学知识之间的界限,建立不同于自然科学而又能保证其客观性的社会科学方法。他认为研究者对经验材料的逻辑论证不能上升到价值判断,必须保持对事实的客观认识,并要求研究者在进入对对象的研究阶段时必须采取客观理性的科学态度。

    关键词:韦伯;价值无涉原则;价值判断;经验事实

    中图分类号:B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6)12-0092-02

    DOI:10.16654/j.cnki.cn23-1464/d.2016.12.039

    一、韦伯提出“价值无涉”的背景以及对几种偏见的反驳

    韦伯认为社会科学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要求同自然科学研究一样,抛却科学家自身的情感、意志、价值、观念等达到客观真实地描述社会现实,深度挖掘研究对象行为背后的文化意义,要求把对象的行为同其意义和目的联系起来得出因果性说明,以做到对研究对象的价值系统的真正理解。

    (一)提出的背景:经验事实与价值判断的区别以及相混淆的危害

    韦伯认为,许多人将经验科学知识和价值判断相混淆,其原因在于看不清二者的区别。前者告诉人们事实怎么样,即“一个具体给定的现实形式(或一般地说,某类无论得到怎样充分规定的形势)是不是有可能将向哪一个方向发展,以及有多大可能向那个方向发展(确切的说,通常典型地发展)”;后者是人们依据一定的价值系统而做出应当的行为和选择,即“人们是否应当影响某种形势向某一方向发展——而不论它自己是否有这种可能,也不论向恰好相反的方向或任何其他方向——发展?”对于某个信念的正确性,经验科学应拒绝也不能承担对价值正确性的逻辑推导。无视二者的区别,将二者混淆,不仅会使人们逐渐丧失发现问题的能力。而且,会对某一价值系统进行翻译性的解释,而不是凭借理解来解释。这样就会造成一种偏见,形成对与研究者大相径庭的价值系统的不公正对待。也就无法“把握对方(或者甚至人们自己)实际意指的东西,亦即双方里面的每一方都实际地而非表面上依赖的价值,并且因此才能够就这种价值采取一般的态度。”如果这样,就与社会科学所担负的任务渐行渐远,甚至是背离。

    (二)韦伯对“价值无涉”的几种偏见和误解的反驳

    需要注意的是,韦伯的“价值无涉”原则并不意味着压制除讲堂之外的各种价值判断的讨论,也不意味着在各种价值判断之间权衡折衷形成一种暧昧不清的“中间路线”。针对这两种对“价值无涉”的误解和偏见,韦伯也做出了反驳。

    1.一些价值判断的反对者,“……贬低在讲堂之外完全公开的场合所举行的文化和社会政策的讨论,他们这样做肯定没有丝毫的合法性……只有当所有党派的价值判断都有机会在讲坛上证明自身的有效性时,这种对于讲坛价值判断权利的基本要求在我看来才是前后一贯的。但是,在我们这里,反对平等地发表人们可以接受的各种(乃至可以想象的‘最极端的)思想观点的原则恰恰总是与强调讲坛价值判断的权利结合在一起的。”这是一种虚假價值无涉的倾向。

    2.我们必须竭尽全力反对一种晦暖不清的“中间路线”。“‘中间路线不仅恰好与‘最极端的价值判断一样,不能以经验学科的方法得到科学的证明,而且,在价值判断的范围内,它正是在‘规范的意义上最为晦暖不清。它不属于讲坛,而是属于政治纲领,官僚机构和议会。”所以,“价值无涉”自身并不能作为一种价值判断的标准(它只是社会科学研究当中的原则),也不是说研究者必须自始至终地坚持价值中立。

    3.韦伯认为人们“主观的”价值判断作为经验事实的确是可以被研究者进行逻辑分析的。他强调:研究者和描述者应当无条件地把经验事实的规定与他的实际的价值态度,亦即在判断这些事实令人愉快或令人不愉快的意义上的“鉴定”态度区分开来,因为这是两个根本不同的问题。韦伯将价值判断从经验科学的认识中剔除出去,更重要的是为了保证研究者能无偏见地理解对象行为背后的文化意义。

    二、“价值无涉”作为社会科学研究基本原则的必要性

    对于社会科学,韦伯认为:“其意图在于对社会行动进行诠释性的理解,并从而对社会行动的过程及结果予以因果性的解释”。这就需要社会科学研究者在研究对象行为的过程中要保持客观理性,抛却个人的社会理想和价值倾向。无论研究的结果是预料之中的还是具有颠覆性的,研究者都不能将自己个人的价值观强加于它。否则,就会使研究成果失去真实性和有效性。下面从几个方面来讨论“价值无涉”原则的必要性。

    (一)在社会科学的任务要求研究者不能将“规律”与“规则”混淆

    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是有意义的人类行为及规则,其研究的目的是认识与具体社会行为相联系的价值观念结构,以及从这样的认识中因果性地理解对象行为。既然是研究“有意义的人类行为”,因而研究者就不能只观其表而不入其里地、纯粹地说明某个群体的社会行为。除非“研究者”固执地认为自己的价值系统能作为一切社会行为的内秉而获得绝对性、真理l生,不然就只能采取“理解”的方式来对研究对象进行解释。“理解”就意味着排除一种非此即彼的绝对标准,否则,对其他文化行为的解释就只能是强拉硬拽式的“说明”,失去客观性。这是与自然科学研究过程中的客观性要求是有所不同的。最关键的是不能将“规律”和“规则”相混淆。自然科学家力图从混乱的经验事实当中提取出“规律”,甚至认为科学规律也能支配社会秩序。韦伯反对这种客观规律决定论。他说:“由于自然主义的偏见,人们把实际上乃理想类型的理论结构看做历史发展的规律,当做历史的实在,并且以此来规定历史的未来发展。”将“规则”等同于“规律”,意味着存在一个外在的、绝对的“客观”标准,不符合这个“客观标准”的就被视为“错误的”,符合的就是“正确的”。如此,那么对研究对象的解释就完全是一种翻译。因此,韦伯提出的“价值无涉”原则就是为了划清价值判断和经验事实之间的界限,破除一个能放之四海皆准的客观、绝对价值的迷思,从而保证人们能够最大限度地从多角度来看待问题。

    (二)价值的多元性存在,要求社会科学工作者在研究过程中坚持“价值无涉”原则

    韦伯反对一种绝对命令式的价值信念,认为“肯定一种伦理或者宗教的现象有很高的价值丝毫也没有告诉我们,这种价值的实现所带来的或会带来的不同寻常的结果也会得到同样积极的价值评价。事实命题对这些问题无所言说,个人一定会依照他自己的宗教价值判断或其他的价值判断对它们作出种种大相异趣的判断。所有这一切全然无须争论。”出于一种没有根据的行为方式的信念,正是该信念所属群体行为有效性的根本,对此,我们无需突破理智极限来进行不必要的争论。同样不同的行为都在其所属的价值系统内部获得合理性。所以,要想真正理解对象行为背后的文化意义,就需要抛却既定的外在标准,人们只能凭借理解来解释相异的价值观念。也就是说,人们对于相异的价值系统只能作理解性的解释。既然价值的多元存在是一种事实,那么,研究者就不能将自己内在的价值系统带入到研究工作当中,必须坚持“价值无涉”原则。

    (三)对于事实经验的论证不能上升到价值判断

    这种对价值判断的不可论证性,要求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坚持“价值无涉”原则。人是一种有“目的性”的动物,这种“目的性”总与人们的价值判断相联系。价值判断帮助人们选择或者放弃某种“目的”或为实现这种“目的”的“手段”,但是经验科学只能对这种“目的”及其实现的“手段”做出客观地分析,而人们最终将如何选择,对此科学不能言说。比如科学不能担负论证一个人是否应该信仰或者放弃信仰“上帝”的任务一样,“上帝是否存在”这個命题科学也不能做出论证,因为关于“上帝是否存在”至少就目前来说不能被证伪,按照波普尔对于科学与非科学的划分标准,不能被证伪的都不是科学,不能被论证说明。但是“手段”作为如何实现“目的”的途径是经验的,是科学研究的对象,科学可以对其进行分析以推出最适合、最有效的手段以及其他可能的手段。然而,对于人们究竟是否会采取或者放弃哪种手段,也不是经验科学能够推论出来的,因为它最终取决于人们的信念和价值取向。每一个以自身不容置疑的信念为系带的行为主体都认为:为了实现自己的最终理想,这样的行为只是唯一的方法。它依赖于人们内心的伦理的王国,不能被“事实”来反驳。

    三、总结

    总之,“价值无涉”的原则要求研究者同自然科学家一样在对对象的行为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拒斥形而上的命题,存在无法上升到应当,科学只关注经验事实及其之间的联系,研究者应当在研究过程中剔除自己的主观愿望、期待,从而保持科学认识的客观性。然而,社会科学中的客观性与自然科学中的客观性也不尽相同,自然科学家不能以一种“在场者”的身份深入研究对象内部,而只能从外部观察,这种经验观察所依赖的是既有的理论,对研究对象的行为的解释有预设的概念逻辑标准,因而是一种说明性的解释;但是,社会科学中的“价值无涉”原则要求研究者深入到研究对象内部,剔除预设的规范标准,按照研究对象的有效行为的标准来解释对象行为。正如狄尔泰所言:自然需要说明,人则必须理解。

    [责任编辑:褚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