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红通追逃追赃看国际司法合作机制

    杜依洋 李路根

    摘要:自中共十八大召开以来,我国加大反腐败力度,2014年后开展了系统的国际追逃工作,各项行动协调合作推进。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腐败犯罪跨境化趋势日益显著,加强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是我国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增强法治能力、提升法治形象、融入国际司法体系的重要手段。我国在跨境追逃追赃行动中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现存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我国追逃追赃工作现状入手,分析引渡措施,进一步探析总结我国在跨境追逃问题中的问题并提出对策,促进国际司法合作机制的健全完善。

    关键词:百名红通;追逃追赃;引渡;国际司法合作

    中图分类号:DF6文献标识码:A? ? ? ? 文章编号:1003-2177(2020)19-0041-02

    1我国追逃追赃现状

    2014年以来,我国开展了系统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猎狐行动”“天网行动”协调合作推进,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刑法合作机制更加完善,“百名红通人员”被追回的数量持续增长。

    据统计,自2014年至2020年6月,我国共从1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7831人,赃款196.54亿元,其中包括348名红通人员,60名百名红通人员。但根据“国际透明组织”的“清廉指数”,中国的排名虽有提高趋势,但总体靠后,在2014年反腐工作大力开展后因披露大量贪官而大幅下降[1]。

    2引渡制度的完善发展

    2.1加快相关国际法律文件的签署和订立

    我国要积极开展双边和多边引渡条约的签订,尤其有针对性促进与西方发达国家签订引渡条约。积极加入有关国际条约、公约,并提高其使用率,重视国际司法合作规则运用。在国际法律文件中明确判断国籍的时间和标准。

    2.2完善相关引渡的国内立法

    (1)更新完善《引渡法》落后于实践的部分,填补立法空白,结合实践需求细化原则性规定,加强相关执法规范的可操作性,扩大其规范的刑事司法协助范围。使国内立法与国际法相衔接,明确规定出现冲突时,条约优于国内法适用。

    (2)变通或放弃“条约前置主义”。最彻底的改革是两国间不存在双边条约时也可以引渡,允许将多边公约或个案协议作为进行引渡的基础。

    (3)“双重犯罪原则”放宽认定标准,逐渐采取“实质类似标准”,不要求外逃人员的行为在两个国家的犯罪类别和罪名表述完全相同,也不要求犯罪构成要件完全一致,只要求同一行为在两国法律都属于可罚的范围。

    (4)考虑增设“死刑不引渡原则”,废除死刑是国际刑法发展趋势,我国可以在个案中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情况做出量刑承诺,即虽刑法保留死刑,但签订引渡条约时坚持死刑不引渡原则。

    (5)将“政治犯罪”的概念在国内立法以及引渡协议中进行细化解释,及时顺应国际改革潮流,缩小其概念内涵,将一些虽包含政治因素但过程和结果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规定为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的例外。

    (6)规定“本国国民不引渡”的例外,从绝对不引渡向“相对不引渡”转化,结合具体实践灵活运用“或引渡或起诉、引渡后移管、或引渡或判决”。

    (7)规定“罪行特定原则”的例外。适用引渡简易程序;根据引渡法规定,经我国同意或者被引渡人在其引渡罪行诉讼终结、服刑期满或者提前释放之日起30日内没有离开请求国,或者离开后又自愿返还的,罪行特定原则不再适用。

    (8)简化引渡程序。当前我国应对他国引渡请求时适用双重行政审查程序,出于对等原则,别国审查我国引渡请求时也运用此原则。可以规定若外逃人员自愿接受引渡措施,引渡双方主体可以只进行一般审查程序甚至完全简化,有利于提高引渡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充分尊重外逃人员的意思自治。

    2.3培养专业国际法律人才

    提高追逃人员的综合工作水平,强化办案人员的法治理念和执法队伍的全局思维,制定针对具体实践有可操作性的培训指南和学习资料,积极翻译和研究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外国法律制度的掌握程度,提高外语水平。

    2.4完善引渡制度的同时发掘引渡替代措施

    遣返措施实质上达到了类似引渡的效果且不会出现罪刑不适应的量刑承诺。劝返措施直接劝说外逃人员回国,避免他国干涉,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驱逐出境便于流出国逮捕外逃人员。建立健全异地追诉机制,确定外逃人员的非法活动违反逃入国法律,配合逃入国主管机关对其进行调查取证,实施拘捕、追诉等措施[2]。

    3境外追逃的其他困境与完善建议

    (1)辩证理性看待追逃结果。百名红通人员的特殊性导致其追逃难度较大,我国成功追回60人已十分难得,展现我国境外追逃追赃的决心和能力。但追回人数逐年下降表现出境外追逃的难度增加,我国需进一步完善现有制度,采取更积极的追逃措施,提高追逃效率,做好长期工作的准备。

    (2)丰富追逃追赃行动评价标准。对职务犯罪境外追逃追赃的评价标准仅限于单一的反腐政治效果,体现了刑法的确定性和权威性,却忽视了追逃成本、效率与社会效果等。应丰富评价标准,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实践的成本效率等因素全方位结合考虑、综合评价,具体问題具体分析。

    (3)根据逃入国选择具体追逃方式。西方国家多坚持“条约前置主义”,不接受公约作为引渡依据,且多与我国没有生效的引渡条约,以劝返措施为主最高效,非法移民遣返、异地追诉等为辅。在与我国外交关系良好的发展中国家和周边国家以缉捕措施为主最高效,引渡、劝返等为辅。

    (4)追赃路径实施的现存困境与解决途径。赃款赃物的追回分为利用民事诉讼的直接追回、他国先行没收赃款赃物后返还财物流出国的间接追回两种模式。困境为直接追回主体资格不明确,受主权豁免原则、司法主权观念的影响,国家几乎无法成为原告,且没有明确由什么机关担任原告;间接追回成功与否取决于外国国内法,过于依赖合作程度,不稳定不可控性极大[3]。

    应当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加大反洗钱调查力度。通过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反洗钱调查,有效预防和打击跨境洗钱行为,促进追逃追赃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作用,可以突破“先刑后民”的传统,借鉴英美国家“对物不对人”的民事没收制度,独立于刑事程序,不追究相关外逃人员,仅针对涉案财产采用民事证明标准。将较为分散的立法归纳总结成一部专门、系统的境外追赃法规,完善追赃立法体系,完善具体程序机制;弥补如何协助他国追赃的规定的空白;在追赃立法中明确规范追回资产的范围;完善公司法、财务法规等配套法规,增强金融机构的监管,及时掌控可疑交易动向。

    (5)调节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结合国际实践的变化趋势。案件挑选借鉴“司法利益需求”的判断,严格限制缺席审判的适用,结合考虑被告人人权利益的保障和被害人诉讼利益的实现。借鉴“公平审判”要求,完善缺席审判程序的送达规则,允许间接送达,同时要求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已知诉讼。借鉴对诉讼经济的考量,限制被告人的部分异议权,避免被告人滥用申请重申权。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可参照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标准。

    (6)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国际刑事法治交流和宣传,提高国际形象。严格规范体系,提高执法水平、司法公信力,充分保障人权,具体完善关于死刑、酷刑、监狱条件等人权保障的规定。并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多渠道开展宣传,主动参与或主持国际交流会,积极通过媒体、外交多方式扩大我国反腐败影响,展现我国一贯的人道主义立场和良好的法治形象,以消除偏见歧视。

    (7)跨境追逃追赃中,多个部门协同配合有效推进工作开展。司法实践中,各追逃部门责任不清,信息沟通不足,没有建立信息共享的合作机制,缺乏有效配合。应当建立完善外逃人员信息库,加强信息共享,中央机构共享调查数据信息,详细记录外逃人员的具体案件情况,制定从中央到地方统一的追逃追赃信息清单。及时更新案件信息,执法机关及时掌握信息变动,以提高信息传递效率、开展联合行动。健全防逃预防措施,完善对公务人员及家属的财产申报,事先进行监视出入境,防止潜逃。

    (8)保证追逃追赃行动工作经费充足。在中央层面统筹规划境外追逃追赃工作的经费,从中央经费中保留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充分保障工作的经费需求。国内防逃、境外追逃、运行和维护追防一体化机制都需要资金,以提升追逃工作中运用的先进技术装备配置。

    (9)建立外流资产分享机制,将没收的非法资产按比例返还资产来源国。建立“分享机制”能减少各国法律观念差异,激励资产流入国司法机关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促进跨境追逃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可参考美国的外流资产分享模式,明确分享比例、范围、程序、主管机关、對待追赃工作的态度。结合实践制定合理的事前费用补偿、犯罪所得收益分享机制,建立专门分配机制组织。

    4结语

    跨境追逃追赃是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我国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有利于从根本上清理腐败残余、威慑外逃分子和潜在犯罪分子,使社会风气清正廉洁,也增加我国与各国开展国际合作的机会,提高普通民众对国家政府治理的信心、对执政党的信任、对法律公平正义违法必究原则的坚守,有利于提升国家法治形象和国际地位的,有利于追回外流财产弥补国家财富损失。

    参考文献

    [1] 张磊.从“百名红通人员”归案看我国境外追逃的最新发展[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151-159.

    [2]郭晶.国际刑事缺席审判的规则演进与现实启示[J].国外社会科学前沿,2020(8):22-32+95.

    [3]司伟攀.境外追逃中缺席审判制度探析[J].时代法学,2020(3):110-116.

    (责编:赵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