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与法治的统一

    张锦超

    关键词 民俗 法治 民族精神 法律信仰

    作者简介:张锦超,河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6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243一、民俗与法治的内涵价值初探:打开法治信仰的连接点

    何谓“民俗”?民俗学者钟敬文曾在《民俗学概论》中谈到,“民俗,即民间风俗,指一个国家或民族中广大民众所创造、享用和传承的生活文化。”它包括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饮食、居住、服饰、婚姻、丧葬、宗教、祭祀、歌谣、竞技等许多方面。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社会意识的形成离不开社会物质条件、社会生产力水平。因此,民俗的产生归根到底是依附于社会形态,是由一定时期生产方式所决定的。作为扎根中国大河文明的民俗,因其宗法维系的纽带作用,而逐渐形成了一种社会伦理规范,就如费孝通《乡土中国》所描述的:“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乡土社会秩序。传统的民俗生活已经塑造了人们心灵的价值观:历史的经验即是现世的经验,依照传统所为可以生活得很好。这样的心灵价值观是与法治理念所背道而驰的,换言之,内心排斥法律是法治建设的最大障碍。

    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建构一种新的社会文化意识形态比解构一种固有的文化价值观念更为困难,因此寻求二者之间的衔接点成为民俗与法治内在统一的关键。那么当前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治?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理清中国的法治变革历程。中国近代以来,随着西方工业文明席卷中国,以自由平等为基石的西方法治理念也逐渐渗透到中国大地。中国以礼制为核心的差序格局与西方以法治为核心的团体格局发生激烈碰撞,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的封闭状态被打破而迈入了以法律移植与法律改革为中心的现代化法治进程中,但剧烈的法治变革与中国传统文化价值格格不入使法治理念很难广泛深入到中国农村地区,由此,这为乡规民约这种习惯法留下了广泛的存续空间。

    当今我们处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市场经济自由的本质需要我们重新审视中国传统民俗的精神价值,市场经济的生命和灵魂是信用,而这种品质恰恰蕴藏于中国传统的文化精神当中,中国自古倡导童叟无欺,而以血缘和地缘为纽带的中国广袤的农村孕育了这种契约精神。由此观之,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神品质为我们的法律建设储备了一个“富矿”,通过这种民俗精神的挖掘,我们更能把握法治建设与改革的方向。

    立法以人民为中心,反映人民大众的呼声,是我们的目标和方向。重塑法治信仰需要我们尊重广大农村地区的风土人情,在此基礎之上实现民俗与法治的融合发展。民俗相较于法治具有使广大民众自觉信仰的乡土情结,虽然国家制定法在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下,似乎更容易得到贯彻,但是真正能够深入人心并自觉信仰的法律,通常是那些与中国传统民俗价值理念相似的规定。

    法律不是万能的,中国传统的民俗理念仍维系着广大农村地区的结构秩序。因此,在国家制定法与中国传统民俗习惯法相冲突时,我们不能机械化地强调以国家制定法来同化乡规民约,而是应该采用一种较为折中的方式,来寻求国家制定法与民俗习惯法的互相妥协与合作。二、民俗与法治的文化价值分析:塑造民族特色法治精神

    民俗习惯法之所以具有强大的公信力和生命力,从历史法学派的观点来看,法律主要体现为习惯法,它是最有生命力的,其地位远超立法, 乡间民俗作为一种习惯法,它的形成根植于中国悠久的农耕文化,这种文化特性使得这种民俗理念,深埋于对中国传统文化价值的认同当中,因此立法改革不得不考虑这种治理形而加以融合。

    法律像语言、风俗、政制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即趋于消逝” 法律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整个民族社会生活作用的结果。这为我们的立法改革指明了一个坚守的标准。而法治之所以与民俗不同,是由于其产生的方式不同。法治模式来源于制度建构的过程,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而民俗是社会经验积累的过程,是约定俗成的秩序规范,是一种直接的生活方式和制度体现。这种自发的秩序规范自然会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因此,孟德斯鸠指出“法律是制定的,而习俗存在于人们的感悟。”阿奎那也曾指出,“习惯理性和意志大小的表现具有法律的力量,它可以取消法律,也可以作为法律的解释者。”

    “习俗是铭刻在人们的心里,并形成了规范人们的真正的法律,它无时无刻不在汲取新的力量,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 当正式制度过于超前或过于落后而偏离了人们的需求和能力时,人们的实际行为就会在制度与习俗之间寻求某种平衡,集中体现了过去和现在生活方式的习俗能否战胜体现部分现在的而且更多的是未来生活方式的制度规范,这就要看当时具体条件下两者的对比关系。法律制度的不被接受和法外制度的盛行,也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民俗习惯法的强大优越性。因此我们需要找到一个价值的连接点,来缓解民俗与法治的冲突,而这个连接点即为我们独树一帜的民族精神。挖掘本民族特色精神,以精神特质作为先导,在坚守本民族民俗的过程中将法治精神贯穿其中,实现二者的深度融合与有机统一。就如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一书中所论述的那样:“法律不是作为一个规则体,而是作为一个过程和事业,在这种过程和事业中,规则只有在制度、程序、价值和思想方式的具体关系中才具有意义。从这种广阔的前景出发,法律渊源不仅包括立法者的意志,而且也包括公众的理性和良心 ,以及他们的习俗和惯例。”

    我国的法治建设因起步较晚,而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对于我们来说,最好的法治建设并非是简单的社会治理模式的选择,而是在中国丰富的本土资源的基础之上进行法治建设。这一过程显然并非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深刻的理论建设来实现这一法治设想。因此,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当中,如何将国外法律制度的闪光点转化为我国本土的一些先进的原则和精神,对于我国推进法治现代化进程至关重要。法治建设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一国的法治建设不仅要体现制度本身的内在精神,更需要展现一国的文化内涵。因此在法律引进或移植的过程当中,这些制度应该真正的同中国本土社会所具有的民族精神相协调。在我们进行顶层设计的过程当中,不仅要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改革,而且还需要强化中国广大农村地区的法治精神培养,实现法治精神信仰塑造的协调统一。唯有如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能扎根本土,全局发展,实现民族精神与法治精神的和谐统一,塑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三、民俗与法治的时代碰撞:建设成熟型法治国家

    近年来,随着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治国理念的深入提出,加之由于全国各地烟花爆竹生产和燃放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对环境产生严重污染等诸多原因,全国各地均在不同程度上实施烟花爆竹禁放政策。禁放政策直接导致了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传统民俗的危机。

    民俗和法治的博弈,在过去的18年之中经历了漫长的调整与融合。但这种融合是否已经根深蒂固,融入到人们的精神理念当中,还是一个问题。法治改革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共福利,在环境保护与传统民俗之间,这种差异可能显得难以抉择。一方面,禁放政策体现了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健康中国理念,但另一方面,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国几千年来民俗积淀的自然结果。一刀切的禁放政策,将使对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复兴更加缺乏群众基础,从而导致民众丧失对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认同感。

    但是,民俗与法治融合的问题显然人们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禁放政策只能符合一部分民意,而另一部分则是传统的坚决捍卫者。而如果通过法律的方式解决这种问题,必然会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而保障另一部分人的利益,而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平衡的核心在于使各方利益得到兼顾,禁放政策则直接打破了法律天平的平衡,从而让社会公共利益站在了功利主义的肩膀之上。18年来民俗与法治的博弈,充分证明禁放法规由于脱离了中国社会的实际而丧失了其存在的广泛的社会基础,最终劳而无功。一个脱离于本民族传统民俗的立法,将深刻影响着人们的文化理念,如污染法律源头一样,破坏了人们对法律权威的尊重与信仰。我们应该在尊重历史传统和关怀民生之间保持平衡,这样才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公众也将不难理解政府,从而使政府法规更容易被尊重和实施。

    通过上述这个时代热点的评析,我们可以得出缓解民俗与法治冲突的基本路径,为建设成熟型法治国家提供一些方向。

    首先,法律制度的制定要尊重社会民俗。思想观念的转变总是滞后于社会制度的变革,新的法律制度会在长时期内存在于旧制度所普遍规范的社会习俗和人们的行为习惯之中。因此法律的制定不会立即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可和尊重,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不断得到认同的过程。人类社会的生生不息使传统民俗更加焕发生命力,它是一个国家的制定法所无法回避的民族文化价值的缩影。我们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客观公正地正视民俗习惯法,汲取民俗的合理内容,吸纳传统的积极因素,使得法治建设具有坚实的社会基础,以求天理、人情、国法的内在统一。

    其次,法律的贯彻要注重法治宣传与精神文明建设协同并进。人的现代化是法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出发点。法治的彻底贯彻需要精神文明建设保驾护航。一个国家即使拥有最现代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但是如果遵守并付诸实施的人,从心理、思想和行为方式上没有实现由传统的人到现代的人的转变,那么法治的现代化将难以得到推进和实现。因此,我们应该在法律制定的同时,更加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使民众的法治认知达到一个更高层次的水平,以至于实现民俗与法治精神的高度统一,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法治社会的发展进步中促进社会文明风貌的改变。

    最后,法治的建设要注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与法治精神相结合。不仅要“突出中华文化的地位”来彰显民族特色,而且要“结合当今时代的条件”来突出先进性和世界性,以促进国家法律制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协调发展,进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法治文明建设的高度统一。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反映了整个民族的精神文化风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需要我们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以整个中国文化的建设和发展为中心,真正体现中国社会和文化的精神内涵。这需要我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与法治建设协调统一,加快中国法治化进程,为中国的发展提供文化力量,着力建设成熟型法治国家。

    注释:

    钟敬文.民俗学概论[M].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

    吕世伦.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7页.

    萨维尼.论当代在立法和法理学方面的使命(英译本).第27页.

    [法]孟德斯鳩著.《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312页.

    阿奎那政治著作选读[M].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26页.

    [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71页.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8页,第263页.

    [美]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M].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