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几点思考

    郭大江

    

    审计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国家审计效果不仅取决于审计工作质量,也取决于对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为了更好地发挥审计“治已病,防未病”功能,本文深入分析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重大意义,从现阶段审计整改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力求推动审计查出问题全面整改落实,提升审计监督成效。

    整改工作作为审计项目的最终环节,是审计效益的最直接体现。只有整改工作落实到位,才能使审计工作发挥更积极主动的作用。本文就加强审计整改力度进行了研究和思考。

    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重大意义

    (一)整改是发挥好审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用的根本途径

    查出问题仅是审计工作的开始,督促确保整改才是解决问题、完善法治的根本。没有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审计作用就难以充分发挥。近年来,全国审计机关立足推进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政策措施落实,促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立足揭示和促进防范风险,着力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推动深化改革;立足严肃揭示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并最终通过督促整改,实现审计目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整改是维护法治和审计权威的重要保障

    一方面,审计通过综合分析深入揭示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健全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整改,相关的规章制度就难以及时完善。另一方面,审计查出的问题大多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应有整改、相关责任人得不到依法问责,不符合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损害国家审计的权威性,也损害法治权威性。

    (三)整改是强化审计单位合规和责任意识的有效方式

    通过审计差错纠弊,能够有效维护财经秩序和稳定,逐步形成违规必查、违法必究的威慑,促进被审计单位的合规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增强,内控制度不断完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而形成良好遵纪守法氛围和习惯,对根治“履审履犯”有着积极促进作用。

    二、现阶段审计整改工作存在主要问题

    (一)重要审计事项整改工作领导和报送机制还不够健全

    各级党委对重要审计事项整改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有待完善和加强,党委督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强大力量尚未充分发挥。另外,重要审计事项整改情况报送审计委员会的机制也仍在探索之中。

    (二)公告制度还不够健全

    《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要求,被审计单位要将整改结果在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但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公告的内容、形式、时限、违反责任等均未作出具体要求,难以形成实质约束力。从实践效果来看公开较少。

    (三)追责问责还不够到位,相关规定还不够完善

    一方面,个别地方或单位追责问责意识不足。如认为审计查出问题只要不涉及个人谋取私利,就不算违纪违法,导致督促整改和追责问责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对未按规定整改的问责规定不够完善。国家审计准则虽明确规定对于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要“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但并未明确措施是什么,使对整改不力问题的问责实际陷于无法可依的境地。

    (四)对审计建议的采购和整改较薄弱,影响审计建设性功能发挥

    审计意见和建议往往涉及建章立制、强化管理等长期性、根本性措施,对促进审计对象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限于对审计意见和建议采纳整改的规定不健全等原因,相关采纳整改成效较差,使审计建设性功能发挥大打折扣。被审计单位通常高度重视审计决定的问题等必须整改事项的整改,对审计报告中一些较为明确的、可操作性较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也整改较好,但对审计意见或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到位。

    (五)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标准还不够健全

    科学明晰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评价标准,是评判整改成效的前提。但目前的整改标准还不够健全,国家审计准则虽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检查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对判断整改完成与否的标准没有作出详细规定。由于缺乏检查的判断依据,仅依靠审计人员的经验判断,主观性较强,检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难以完全保证,整改的程度与效果难以全面体现。

    三、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建议

    (一)强化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领导,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和报告机制

    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各级党委对本地区审计工作的领导,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和亲自抓好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深入研究和采纳审计提出的建议,推动完善本地区本领域政策措施和制度规则。建立健全重要审计事项整改情况报送机制,形成党委(审计委员会)强化领导、政府牵头抓整改、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审计督促检查的高效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机制。

    (二)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及公告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要提高我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整体立法层次,根据实际情况对我国审计法和实施条例以及准则和指南进行修订,将《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等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最新部署上升到法律层面,明确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定义、对象、内容、范围、程序、措施、问责等写入相关的审计法律规定之中。其次要构建分层次的、完善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法规体系,以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公告为例,审计法应明确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公告作出原则性规定;审计法实施条例应全面细化明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公告的范围、内容、质量、时限、程序等;国家审计准则应进一步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公告做出具体可操作的规范性意见,全面提升被审计单位公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强制性、完整性、规范性和时效性。

    (三)严格落实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追责问责制度

    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要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对相关部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整改不力、履审履犯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一是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被审计单位要承担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整改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负总责。要将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落实审计提出的意见建议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围,必要时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或计划,明确具体措施和时间进度,按期完成整改任务。二是建立整改约谈机制。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又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未及时将整改结果报送审计机关,或向审计机关报送的整改结果失实的;无故不按要求公告整改结果的;审计查出问题履审履犯等情形,审计机关应视情况直接或提请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三是强化审计结果运用。相关主管部门要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被审计单位的重要依据。其中,对涉及领导干部责任的问题,其整改情况要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整改不力的,要在一定范围予以通报;对监查检查中查出存在整改造假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四是细化完善对落实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责任不力的惩戒措施与规定。明确对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有权报告本级政府进行专项督查、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建议、提请被审计单位上级主管或本级政府依纪依法处理。

    (四)提升审计建议质量,推动审计建议的采纳整改

    一是要提升审计建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要严格遵循“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紧扣中央精神和改革发展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要坚持历史全面客观地看待问题,要善于把重点审计事项置于经济社会运行的大背景下进行分析,把审计发现的具体问题放在改革发展大局下进行审视,让审计建议更加准确客观、切合实际。二是加大采纳建议的跟踪检查力度,提高整改建议效用。定期对被审计單位的建议采纳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总结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分析建议采纳过程中存在的情况和问题,推动完善审计建议的采纳整改。

    (五)构建科学统一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评价标准体系

    探索构建科学统一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评价标准体系是审计机关做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督促检查工作的重要基础。建议深入调研,采集各部门单位日常工作绩效的评价标准、各个学科有关评价的方法,研究制定出具有统一性、客观性、适应性、合规性、可操作性的整改标准体系。整改评价标准体系构建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定性和定量结合,针对不同业务、不同性质、不同成因的问题,分门别类确定符合其特点的整改目标及效果评价参数,以权重来反映其对整改工作的影响程度,计算整改总体成效。二是坚持合法合规性,在整改的评价依据上,应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契合,对判断指标的设定和结果等利用应合法合规。三是坚持应用性,判断标准应简明、具体,实行量化指标,便于审计人员在整改检查时直接运用,判断标准要与审计事项、整改目标相适应,通过细化标准指标,便于审计人员操作,以得出整体整改评价结果。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