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革命法制与审判》分析陪审制度

    关键词 《革命法制和审判》 陪审团制度 参审制度

    作者简介:蔡榕,西北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249一、对《革命法制和审判》及其作者的介绍

    马克西米里昂·罗伯斯比尔是十八世纪末法国大革命时期“伟大的资产阶级革命者”,其为雅各宾政府的领导人。罗伯斯比尔为了维护雅各宾政权的建立,颁发了三大土地法令,取得了城乡劳动群众的支持。但在1793年政权得到一定的稳固后,其便忽视广大革命群众提出的需求,使原本建立的群众基础损坏,后雅各宾派统治便被推翻。作为雅各宾派代表人的罗伯斯比尔,其思想在具有先进性的同时也难以避免局限性。

    《革命法制和审判》一书收纳了作者罗伯斯比尔自1783年至1794年所发表的一部分的论文和演说,共23篇,以论文和演说的发表时间排列,体现了罗伯斯比尔思想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罗伯斯比尔批判了专制制度和专职法律;第二,罗伯斯比尔系统论述了资产阶级革命法治问题;第三,罗伯斯比尔对于死刑和革命恐怖问题发表了自己的想法。

    由于思想的发展具有社会历史性的特点,因此前人所提出的思想理论在法治思想不断发挥发展的当代势必存在一定的弊端。本文仅对罗伯斯比尔在《革命法制和审判》一书中涉及到陪审制度的内容进行分析。二、《关于陪审法庭设立》的法治思想

    (一)陪审员的定义

    “假设不用这种常设法院,而任命一些得到社会的信任一视同仁地从社会各阶层中选出进行短期服务的公民,来首先判断为诉讼争论的根据的事实;再假定法官的责任只是对头一次裁判所认定的这种事是应用法律——我所理解的陪审员就是这样。”陪审员应该是与法官相分离的,其的任务不是对受审案件进行法律层面上的判定,而是认定受审案件的事实问题,将法官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的职能从其法官的权利与遗物中分离出来,完全交由陪审员承担。

    (二)陪审员制度的特点

    1.效率性

    将事实判断与法律判断分离,将明确法官审理案件的方向性,降低法官审理工作的复杂性。法官只需要对已经由陪审员审查过的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判断,而不用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的适用进行交替判断,从而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

    2.公正性

    法官的审判职能被陪审员分离出一部分,法官的权力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和制约。“我们再也不会看到,赋有过大权力的某个固定集团由于人类的天生弱点,沾染上任何赋有大权的集团所固有的那种特殊作风,即傲慢、骄傲和专制的作风。”当审判需要两方配合进行时,法官敢于漠视或扭曲既定事实进行不公正审理的几率将会降低,法官所存在的潜在的专制作风也会受到一定遏制。

    陪审员是由人民选出的普通公民,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尽管陪审员在审理案件时享有一定的权力,但是由于其是普通公民的代表,其做出的判断也可能将在未来某一天作用于其本身。因此,陪审员忽视公正、肆意审理的可能性很低。三、对《关于陪审法庭的设立》的法治思想的反思

    该书认为,陪审员与法官的职责是相分离的并不存在重叠部分。陪审员的职责是进行事实判断,法官的职责是进行法律判断。这便涉及到了陪审制度的分类问题。陪审制度分为三大类,一为陪审团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适用;二为陪审员参审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适用;三为陪审制与参审制混合模式,如丹麦、挪威。现代陪审团制度与参审制存在一定的差异,现将其主要差异分析如下:

    第一,分工不同。在陪审团制度下,法官与陪审员的职责分离,前者负责法律适用,后者负责事实认定。在刑事案件中,前者负责量刑,后者负责定罪。

    第二,适用范围不同。在陪审团制度下,不同的国家对于其是否适用于二审,是否适用于刑事案件或刑事重罪案件有一定的限制;在參审制实行的国家里,该制度适用的范围较大,限制较小。

    第三,审理成本不同。陪审团制度的陪审员较多,且其的产生由随机抽取方式产生,难以统一审理时间和意见,导致该制度的审理成本较高。参审团制度所需要的陪审员数量较少,且具有职责义务约束,便于统一和管理,成本相对较低。

    对于罗伯斯比尔所认识的“陪审员”制度其是否能够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的关键在于陪审员对于事实认定与法官对于案件法律适用的衔接是否得当。事实的认定不仅仅需要正确梳理案件的发生过程,还需要有详略得当之分。在法官进行法律判断时,对于双方当事人在进行法庭辩论后所显示出的争议焦点进行更加细致的事实了解和法律分析。那么,如果在陪审员事先进行事实认定时对于关键部分的事实未做详细认定,那么一方面会导致法官无法对案件事实产生充分认识,也无法在有缺陷的基础上做到公正审理;另一方面,由于重要事实的缺失可能会导致对案件事实的二次认定,从而降低了案件审理的效率。因此,陪审团制度下的陪审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敏锐度才能充分有效认定案件事实,发挥好其的协助作用。四、《陪审法庭的组织原则》的法治思想

    (一)陪审员的产生

    1.公诉审判团的组成

    每年集会以多数票选出公民六人担任审判员一年,在每周的公诉审判员集会日的前一周,由陪审团主任当众从所汇编的陪审员名册中抽签选出八名公民,该八名公民即组成陪审团。在这其中运用了两种人员选拔的方法,一是公民选举,二是抽签。

    2.刑事判决陪审团的组成

    每月一日以抽签的方式从陪审员名册中选出陪审员十六名,组成刑事判决陪审团。

    (二)刑事判决陪审团的审判程序

    1.证人的书面陈述证明刑事被告人无罪,则陪审团无权给刑事被告人定罪。

    2.陪审团的意见必须达成完全一致。

    3.对于陪审员的决定一般不能上诉,但若出现刑事法庭中有两人认为判定被告人有罪不公正,则可以请求新的陪审员重新审理案件。

    4.陪审员应该由国家支付报酬。

    5.任何人可对现行犯进行拘留。五、对《陪审法庭的组织原则》的法治思想的反思

    由于罗伯斯比尔》对“刑事判决陪审团的审判程序”做出了相对系统的构架,其中涉及方面较多,下文仅对其所提出观点的部分进行分析。

    (一)对陪审员产生方式的合理性分析

    罗伯斯比尔认为陪审员,不论是公诉陪审团还是刑事判决陪审团的成员都可通过抽签的方式产生。我国《人民陪审员法》也规定了我国的人民陪审员由随机抽选的方式选出。我国属于采用陪审员参审制度的国家,在实践中,采用陪审团制度的国家,其陪审团成员的产生也由抽签的方式产生。为何被公众认为是非理性的抽签方式能够被广泛运用于各国的陪审制度之中呢?

    第一,陪审员不仅仅依靠抽签这一种方式产生。在进行抽签这一程序时,其前提是已经形成了陪审员名册。陪审员名册的形成又是通过选举或资格限定的方式进行的,选举和资格限定的方式为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提供了保证。后续再使用抽签这种极富不确定的方式选出陪审员,能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证陪审制度的机会均等和公正性。

    第二,抽签这一方式与民主紧紧相连。“从公元前六世纪直到十八世纪末,在两千多年的历史中,抽签在民主与共和制度中扮演着极为关键的角色;缺少了抽签,古希腊城邦民主就不是民主了,罗马共和国、佛罗伦萨共和国、威尼斯共和国也就不是共和了。”但在十九世纪以来,民主与选举的关联性日益加强,人们对选举这一方式产生了一定的偏见。“在35个经济合作发展组织成员国中,投票率最低的为38.6%,最高的为87.2%,投票率最高的5个国家中,3个实行强制投票;在35国中,美国的投票率排在第31位,低于60%。”而被选举人的资格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此最终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公民数量十分有限。如此而来,与选举制度结合在一起的不是“民主”,而是“选主”。

    (二)对陪审员的意见是否要达成一致的对比分析

    “为了认定刑事被告人罪状确凿,必须意见完全一致。”这是陪审团制度的典型特征之一,陪审团内部陪审员的意见必须达成一致。但在我国,陪审员的意见不需要完全一致,可以存在意见的分歧,但需将其记录于笔录之中。

    前者要求陪审团的意见必须完全一致,这保证了刑事审判的严密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多个陪审员要达成意见的完全一致必然要求陪审团对于案件进行深入透彻的研究和交流,以达到多方公认的最佳意见。但陪审团的成员通过选举和抽签产生,其具有不同的文化背景、社会经历,再加上其看问题的角度不同,使其之间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性,达成完全一致意见的难度较大。由于陪审团达不成一致意见,案件的审理将会交由新选出的陪审团进行审理,直至其达成完全一致为止。将以此种方式審理案件所达到的公正性科学性与其投入的司法成本相比较,可能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后者采取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庭的组成一般都由奇数人员构成,避免了平票情况的出现。因此,陪审团与法官一同进行审判后,一定会形成最终的判决意见,避免了审判程序的反复,保证了审判的效率。但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运用对于审判严密性、公正性和科学性的程度有所降低。将陪审员的意见分歧写入笔录中,也只是便于对错判误判行为进行纠责。六、总结

    罗伯斯比尔作为革命民主派的代表,其所提出的部分观点具有一定的激进性;作为资产阶级利益的代表者,其依旧具有资产阶级的局限性;作为十八世纪末的资产阶级革命者,其法治思想的也带有一定的时代局限性。但是,其所提出的部分法治思想至今也是具有一定的可借鉴性的,尤其对西方的陪审团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思想支持。

    参考文献:

    [1]王绍光.抽签与民主:释放对民主理念实现方式的想象力[J].中国政治学,2018(1):135-164+273.

    [2]章永乐.卢梭与抽签——评《抽签与民主、共和:从雅典到威尼斯》[J].地方立法研究,2019,4(5):129-138.

    [3]居茜.对西方陪审制度的历史考察[J].世纪桥,2013(14):57-58.

    [4][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23-27,3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