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农业财政巨灾指数保险”引发的对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的证券化的思考

    李琪琪

    摘要:2007年以来,我国农业保险取得了迅速发展,但依然没有建立起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本文从农业财政巨灾指数保险与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的比较入手,分析了我国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必要性与障碍,最后提出建立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农业巨灾;证券化;指数保险

    0引言

    2016年8月,黑龙江启动“农业财政巨灾指数保险”试点:保险区域包括省内的28个贫困县;险种包括干旱指数保险、低温指数保险、降水过多指数保险、洪水淹没范围指数保险;总保费1亿元,保障程度23.24亿元。但该险种的最终落脚点仍是指数保险,无法避开传统指数保险的劣势。反观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已经相对成熟的巨灾风险证券化,在各国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中占有一席之地,在解决该问题方面不断显示出它的优越性。结合我国国情,可以在适当时候推出并建立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制度。

    1农业财政巨灾指数保险与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

    农业财政巨灾指数保险与指数保险的保险保障原理是相同的。首先,作为指数保险,“农业财政巨灾指数保险”能够有效的克服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其次,政府作为投保主体,扶贫宗旨突出,因此涉及的保障区域与责任更加全面,基本涵盖了投保区域常见农业灾害类型。但是,根据试点初期的情况来看,指数保险本身仍有其避免不了的缺陷,例如保险期间设定不合理以及触发值的设定偏高等。

    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则是将农业巨灾风险在资金充足的资本市场上打包出售、筹集保险资本,解决农业巨灾发生时保险市场上资金不足的难题。对投资者而言,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的出现打破了近年来优质投资渠道狭隘的局面。此外,与财政巨灾指数保险相比,证券化释放了政府压力。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均由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发起或深度参与,解放了政府在巨灾风险中扮演的主导角色,从根本上释放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当然,从农业保险发展初期由于缺少政府支持而造成的混乱局面来看,政府是不能完全从机制中退出的。其次,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适应性强。无论是指数保险的保险期间设定不合理,还是传统保险极力规避的时间错配风险,证券化机制都可以很好的解决。

    2国外巨灾风险证券化运作的经验借鉴

    国外巨灾风险中证券化的主要产品包括巨灾期货、巨灾债券、巨灾期权和巨灾互换。比较而言,巨灾期货与巨灾期权需要一个准确的巨灾损失相关指数,但目前国内对相应损失的研究并不深入,也没有完善的数据库,显然中国暂时不适合这两种巨灾证券化产品。互换产品在金融市场的应用本身就不多,应用在巨灾方面对我国资本市场的要求还要更严格,以中国资本市场现阶段的发展程度,巨灾互换也是不可行的。目前,在证券化机制比较成熟的国家,主要的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是巨灾债券。此外,巨灾债券发行在我国也是有先例的,再次发展起来算是轻车熟路,可将巨灾债券做得更好,因此笔者在此处选取了巨灾债券进行分析。

    保险公司在发行巨灾债券时,通常选择一家离岸再保险公司担当特殊目的机构,作为该公司的资本市场中介,后者向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服务,同时保险公司通过其向资本市场发行债券。特别目的再保险人将发行债券所得的资金放入专门账户,投向收益高、风险低的证券,同时它负责用所得的再保险费向投资者支付利息。如果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特别目的再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相应赔偿。

    3我国实行农业巨灾证券化的障碍

    3.1国内资本市场尚不完善

    我国资本市场在形成后的二十年间渐成体系,逐步规范化。然而规模目前尚小,仍存在种种问题,市场的功能也未做到最大化的价值发挥和有效利用。其次国内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有限,对巨灾证券化的认知度比较低,因此投资者的数量和质量无法得到保障。最后,保险公司面临机会成本。保险公司对机制的不熟悉会加大保险公司的实施成本,证券发行后一旦得不到预期的发行效果,考察成本与再保险费用对保险公司来说也是一笔损失。

    3.2国内缺乏足够的数据

    巨灾债券的发行需要大量的数据来支持其相关的定价,但是目前国内并不具备充足的数据,现有的数据过于笼统和陈旧,对证券的设计工作是极为不利的。此外,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环境复杂、灾难频发,加之我国数据统计的技术落后,有关农业信息的更新速度无法适应瞬息万变的资本市场的要求,导致在证券发行后无法为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很可能使投资活动无法顺利进行。

    3.3国内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我国保险业在发展之初,由于缺乏相关的制度而导致市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混乱无序,这也是导致如今国民对保险行业缺乏信任与认可的根本原因。另外,证券化的涉及领域相当广泛,目前的保险法律制度与证券法律制度不能完全适用。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现状很可能将证券化思路扼杀在摇篮中,甚至会波及到我国金融行业的稳定。

    4实行农业巨灾证券化的准备

    4.1加强保险、证券行业的发展和相互的交流

    通过信用评级公司或投资公开说明,使投资者了解在投资组合中加入巨灾证券,可以提高投资组合的有效边界,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同时巨灾风险债券还能给投资者带来较高的预期收益。实现这样的目标需要保险业和证券业良好的合作,然而我国保险业和证券业在市场公开程度、信息披露制度、商业诚信方面还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加之2016年险资举牌过于强势,对证券市场的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保险业和证券业之间交流还有待加强。

    4.2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数据储备

    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发行需要具备多领域专业知识的高素质人才,这需要我国加强保险高素质人才的培养,保险从业人员定期到国外考察学习。另外,我国现有的资源数据库还不够强大,相关网站的数据过于陈旧缺乏,巨灾风险证券化的进程将受到严重的阻碍。据悉,瑞士再保险于1998年就开始动工绘制中国的“灾难地图”,编绘者搜集了从12世纪至今的历史、地理及气候等各类数据,如果中国保险公司能够通过适当渠道检索这幅‘灾难地图”,那么必将在进行风险预测和产品定价时获得有益参照。

    4.3建立健全的相关法规以及配套措施

    要想通过巨灾风险证券化化解中国农业巨灾风险缺口巨大这个难题,政府应在立法(尤其是有关农险的条例)、财税政策支持以及其他政策配套上形成一个完善的机制。例如在现阶段规定强制投保人购买巨灾保险,引导承保了巨灾保险的公司利用巨灾债券等产品向国内外资本市场转移风险。在成立或选择SPV、明确巨灾债券的投资者资格等方面进行立法,使发展巨灾风險证券化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