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性监督:人大监督工作必然路径分析

    杨宗福 戚勇

    关键词 刚性监督 人大监督 依法治市 制度完善

    作者简介:杨宗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戚勇,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630.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290一、发挥刚性监督职能作用的实践分析

    (一)刚性监督的现实性含义

    在我国,关于人大监督的工作实践和学术研究,乃至于相关制度的建设也开始使用“刚性”一词,而其中关于人大监督的刚性便是使用最為广泛的一种。从现实的实践状况来看,人大使用的询问和建议、撤职任免案等方面的审议决定、有关于特别问题的调查等监督方式被社会称为“刚性监督”。但从学术界的理解来看,凡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人大监督方式都是刚性监督。人大监督是推进依法治市的规范性监督,即是通过法律强制力便能够产生法律的强制性效果。因此,人大的七种主要监督方式应当都算是刚性监督的内容。

    (二)重庆市人大在刚性监督之路上的职能作用表现

    1.专项测评促进发展。自2014年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届第十五次会议提出加强刚性监督,推进依法治市的概念以来,重庆市人大在发挥刚性监督实效,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中成效显著。2014年12月26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针对重庆市政府在专项工作评议后的整改情况进行了一次具有特殊意义的满意度测评,这也是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对监督工作后的政府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从而进一步表现了人大对政府进行监督工作的刚性。这也是2014年度,伴随着对重庆市企业发展的法制环境进行专门专项的工作评议,切实表现人大监督职能作用的一次有力尝试。在这次的专项工作评议中,重庆市人大第一次尝试引进了第三方协助评议机构,即是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对重庆市内的所有关于企业发展法制环境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进行评议和评估。同时,重庆市人大还采取了委托重庆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在全市开展满意度电话问卷调查的方式,加强了刚性监督的实效,也更为普遍的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专题询问保障民生。2014年,为了贯彻国家关于加强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新时期要求,重庆市人大首次采用专题询问的方式对重庆市财政的决算工作进行监督。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的14位委员根据现实情况和发展要求,提出了有关于全口径预算编制、地方政府的债务管理控制等14个方面的问题,并邀请了市财政局、市科教委等12个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到场接受询问。这种专题询问也是一种刚性监督的有效方式,即是在加强监督财政预决算情况等社会热点话题的前提下,同时考虑到积极回应社会公众的要求,并充分体现了政府部门的工作成绩,达到了监督与促进的双赢,也同时增强了专题询问监督方式的公开性和实效性。

    3.调研提供智力支持。除开专题询问,专项评议乃至于决定审议等直接性的刚性监督措施以外,间接性的刚性监督也是推进依法治市中必不可少的监督方式。例如,重庆市人大自2014年以来,便积极进行各类的专项调研,诸如调研建议这种监督方式,看似并不是很强力,但从法律上来说,人大提出的建议意见也具有强制执行力,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回应,看似柔性,实则刚性,而且建议意见式的监督方式因其实效性强,所以更加具有实践操作性,也更利于有关部门进行采纳,从而推进依法治市的发展进程。二、刚性监督是人大强化监督实效的必然路径

    (一)人大刚性监督是确保宪法和法律有效而正确实施的重要保障

    众所周知,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根本性保障,如若宪法和法律没有得到有效的施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市也就无从谈起。为了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有效施行,人大的监督职能作用便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刚性监督也成为一种必然。现如今的重庆市人大监督方式越加刚性,便是保障宪法和法律有效施行的现实要求,这是人民之幸,法治之福。

    (二)人大刚性监督是推进公正司法,强化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从实践来看,绝对的权力必然会导致绝对的腐败,没有监督的司法和执法,必然会导致出现有法不依、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的事情。虽然除开人大监督之外,我国还有其他的监督方式,但是从法理上来看,人大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其监督最具权威性和法律性。因此,对于重庆市深入推进依法治市而言,推进公正司法、强化依法行政如果没有重庆市人大的强力监督,便是水中月、镜中花,刚性监督作为护航依法治市的主要方式,其重要性便不言而喻。

    (三)人大刚性监督是深入推进全民普法守法的有力方式

    法律的权威必须要得到人民群众的肯定,在推进依法治市的进程中大力推进全民普法守法便是维护法律尊严的必然性要求。所以说,人大的刚性监督,既包括通过任免权、罢免权等监督方式督促国家司法和行政机关遵守法律、敬畏法律,也包括鼓励人民群众参与依法治市的发展实践。三、关于加强人大刚性监督职能作用的完善建议

    (一)强化人大监督的主体意识

    其一,党委要增强宪法意识。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领导核心,领导着全国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但同时也应当自觉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重庆市委作为重庆市推进依法治市的领头羊,应当积极支持重庆市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力,以便其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职能作用。其二,“一府一委两院”要树立维护人大权威的意识。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作为重庆市行政和司法的执行者,应当充分认识到人大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行政工作和司法实践中虚心地接受重庆市人大的监督,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有力地支持人大工作。其三,人大要加强自身的监督意识。重庆市人大需要牢固树立“人民至上,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认真地行使监督权力,并切实加强刚性监督实效,及时纠正“一府一委两院”的行政、司法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好重庆市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法治权威。

    (二)构建人大监督运行机制

    刚性监督除开有效的实践方式外,还有需要配套的制度方可相得益彰。其一,赋予人大专门委员会监督权。从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发展实践来看,在开会期间不便于开展日常性的监督工作,在闭会期间也不便于开展个案监督工作,为了有效保障监督实效,所以可以采取给予专门委员会一定的监督权,以求加强刚性监督的实施效力。其二,完善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制,明确报告未通过的处理方法、程序及报告人责任,建立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报告和专题报告的审议反馈制度。其三,要改进执法检查制度,下发综合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对象、时间等,精简人员,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三)健全人大法律监督体系

    其一,从立法起草源头抓起,防止立法部门利益化倾向,促使立法工作更阳光化、科学化、民主化,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真正的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意志,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其二,制定行政、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将行政、司法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范围的界定和划分,并在责任承担、追究程序、机构设置等方面明确操作规定。其三,完善人大自身运行制度。比如重庆市人大在立法需求的发展中,要从“有没有”转变为“好不好”,在关键性的法律法规制定中要做到需要几条就立几条,并且要使得制定的法律法规更加實用和展现地方特色。

    (四)完善人大自身运行制度

    其一,优化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的人员组成结构,增加专业化人才的数量和比例,提高整体监督者的法律素养,并对各专门工作机构的职能职责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二,加强人大机关内部与内部之间,本机关与其他行政、司法机关的交流和培养,努力打造一支法律素质高、实践能力强的人大监督队伍,以便适应人大刚性监督的工作需要。其三,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完善会议制度,防止人大工作行政化;设立旁听制度,制定旁听规则,明确旁听人代会、常委会会议的公民资格、数额等;建立人大会,常委会采访报道并直播的新闻监督制度。

    参考文献:

    [1]朱建明.“激活”人大质询利器[N].玉林日报,2018-06-27(B01).

    [2]人大如何用好“刚性监督”[J].浙江人大,2018(5):56.

    [3]侯小强.人大刚性监督的“利剑”不能“生锈”[N].汉中日报,2015-11-03(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