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侦查工作中大数据运用存在问题的思考

    关键词 情报 信息 分歧 技术

    作者简介:梁险峰,广西警察学院侦查学院,研究方向:公安情报学、反恐情报学。

    中图分类号:D91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348

    随着近年来我国以大数据技术为标志的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各行业已经将大数据技术广泛运用于工作中。以大数据技术为依托,各级各地公安机关的信息数据库系统已经初步具备了具有数据智慧挖掘、信息自动比对、要素快速筛选等人工智能功能 。各地各级公安机关也根据各自任务特点纷纷建立起相应的集数据存储、信息分析、态势感知、行动指挥等功能于一体的大数据平台,极大提高了警务工作的效率 。从实际运用的情况来看,警务工作中对大数据技术运用内容最多、功能开发最深的是刑事侦查领域 ,究其原因,是因为大数据技术从根本上说是一种信息技术,而公安机关对信息技术的运用走在前列的则是刑事侦查工作。近年来,我国刑侦工作的一个突出亮点是各地公安机关破获了一批十几年甚至是二十几年发生的大案要案,如劳荣枝杀人案 。之所以出现这一工作亮点,恰恰是因为刑侦部门已经拥有了先进的大数据技术,通过数据挖掘、轨迹分析等方法能够解决过去因限于技术能力无法解决的问题。然而大数据技术在助力刑侦部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在实际运用中所存在的对大数据认识分歧,基层单位对大数据的运用以及对大数据人才培养的问题也同样值得思考。一、对大数据的认识定位问题

    (一)二类四种不同的大数据观

    1.不同大数据观的表现形式

    从各级公安机关的官方文献以及对民警的访谈来看,上至公安部,下至县一级局队所,均意识到大数据的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各级各类人员对大数据的认识定位却存在不同看法。主要观点有:

    一是认为大数据纯粹起到案件侦破的支援作用,尤其是主要针对个案侦办进行支援,这种观点认为大数据实际上是对传统的犯罪情报资料的一种强化,并不认为技术进步对侦查工作具有质变的影响。

    二是认为大数据技术应该是一种可以将刑侦工作与其他警务工作融合起来的驱动性“资源”,这是一种站在警务工作全局角度看问题的观点。

    三是认为大数据技术的运用,包括平台的构建是纯粹的技术问题,这种观点是目前基于大数据建设工程本身所处阶段而产生的 。

    四是“大数据万能论”,这种观点充分认识到了大数据技术的巨大优势,并认为大数据技术可以取代大部分传统侦查手段。

    这四种观点体现了实务部门对大数据的性质、价值和作用的认识程度的不同,而以上不同程度的认识直接影响了侦查实务工作的开展。

    第一种将大数据认为是强化型犯罪情报资料的观点,实际上是传统的“立案侦查”思维的体现,这种思维强调侦查员立案之后对相关案件资料进行查询,大数据对侦查员而言只是一个能够快速检索、关联的资料库,特别是在对个案进行侦查时,大数据成为一个随查随调的图书馆而已。这种思维没有认识到大数据已经超越传统犯罪情报资料的功能,更没有认识到在机器学习已经高度智能化的条件下大数据已经初步具備“智慧”能力的现状。另外,这种传统的“立案侦查”观点在面对恐怖主义犯罪、毒品犯罪、网络有组织犯罪以及群体性事件等问题时存在缺陷,即如果从犯罪情报资料的角度看待大数据的话,难以发挥大数据在态势研判和预警中的作用,因为上述事件往往隐蔽性极强,要求公安机关在案事件发生前就要采取行动,而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要有超越传统犯罪情报资料的意识,对更大范围的相关数据信息进行搜集、研判和评估,这就需要充分发挥大数据技术的“智慧”感知能力来进行“立线侦查”,从而超出了第一种观点的认识范围。

    第二种大数据“资源”论的观点是“情报主导警务(Intelligenc e-led policing)”的产物,是目前世界上较为前沿的警务理论在大数据运用上的反映,这种观点其实已经超越了刑侦工作对大数据的需求,要求将所有警务工作都纳入大数据的运用范围内,就我国公安机关的发展和建设现状来说,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不管是学术界还是实务部门都在不断地论证和试验中。

    第三种纯技术论的观点,实际上与第一种观点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即强化型犯罪情报资料论认为公安机关需要一个功能强大的图书馆或资料库,那技术人员就应该根据此需求建立这么一个资料库,这种纯技术论观点的缺陷在于容易将大数据平台的实际操作者即技术人员边缘化,技术人员虽然能够根据侦查人员的需求进行大数据侦查,但是由于往往其本身缺乏相应的侦查思维和技能,故难以很好地将技术与侦查行动相结合;同时,这种观点还容易造成侦查人员对大数据技术的隔阂,而这反过来又加剧了侦查人员囿于强化型犯罪情报资料论的思维禁锢。

    第四种“大数据万能论”观点实际上是一种理想化的观点,从理论上说,只要计算终端能够得到足够的数据并进行计算分析,该终端将能够推演和预判出任何事物的运行结果。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理想状态是不可能达到的,尤其是在目前我国公安机关的大数据平台仍处于发展状态,需要解决大量技术问题和机制问题的情况下,“万能论”极有可能削弱侦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不利于实际的案件侦办。

    2.大数据观点分歧的产生原因

    上述对大数据性质、价值和作用或认识不足或盲信的不同观点,既有实务部门人员工作性质原因,也有部门任务侧重方向不同的原因,但是有一个不可忽视的,且具有根本性作用的重要原因则在于理论界自身对于大数据的定位存在分歧。

    一直以来,刑侦部门(包括禁毒部门和反恐部门),或者说刑侦领域工作,对信息技术的使用以及相关警务制度的实行都走在了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前列,刑侦工作信息化的发展进程实际上就相当于公安机关信息化工作的发展进程。对刑侦工作信息化发展历史进行梳理,可以看到,刑侦工作信息化的发展源于公安情报工作的转型。改革初期,公安情报工作由原来的为对敌斗争服务转变为服务于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公安部分别于1984年、1987年下达《关于刑事犯罪情报资料工作暂行规定》和《关于开发刑事犯罪信息系统的通知》两份文件,基于这两份文件,全国公安机关以刑事犯罪情报资料整理工作为基础,逐渐建立起涵盖了治安、禁毒、国内安全保卫、交通管理等方面工作的情报工作制度。

    20世纪90年代至今,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推广与应用,诸警种的各项工作依靠信息化设备和平台取得长足进步,作为公安情报工作建设基础的刑事犯罪情报工作也进入信息化时代。然而,由于信息化全面渗透到刑侦工作的各个方面,使得与案件侦办相关的刑事犯罪情报工作与常规的警务信息化工作出现了杂糅,即刑事犯罪情报和常规警务信息出现了难以区分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大数据技术这一新型信息技术出现之后有增无减。如社区基本情况信息和社区犯罪情报信息、社区刑事案件信息在信息化条件下关系密切,在实务工作中往往无法区分。

    造成信息工作和情报工作相混淆的还有一个重要原因,与公安信息化建设启动的同一时期,我国情报学术界的主要研究方向出现了一次影响深远的转向,由原来周恩来总理等老一辈革命家所倡导的带有斗争性质社会科学的以“情报是决策者的尖兵、耳目、参谋”为原则的“情报研究(Intelligence study)”转变为带有浓重自然科学性质的“情报科学( Information science)”,从官方英文翻译的字面上就可以看出,这时学术界所谓的“情报学”实质上变成了“信息学”;从实务工作上看,原来以情报研判为主的“情报工作”也变成了信息工程工作。诚然,由于国防、外交、政治工作的特殊性,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军事情报学仍然坚持着“情报研究”最初的原则和研究方向,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这一方向已经处于情报学研究的边缘位置。同样,在2005年经由教育部批准的公安情报学专业建立以后,由于受到情报学界大环境的影响,其主要研究方向也脱离最初的指导原则,变成了偏向于信息管理学和信息应用研究的一种自然科学研究。当然,与国防军事工作一样,公安工作,尤其是刑侦工作也是一种充满斗争的活动,所以在公安情报学界依然有学者坚持最初的学科建设原则,坚持以“情报服务于决策”为宗旨开展公安情报学术研究工作、教育工作和一线实务工作,并且认为公安情报学科建设不应以信息科学为基础,而是应以类似于军事战略学或者刑事侦查学这类强调组织对抗性的学科专业为建设基础。但是,从现状来看,整个情报学界和公安情报学界对“情报研究(Intelligence study)”和“情报科学(Information science)”的爭论依然没有结果。学术界的争论直接影响了实务部门对情报工作和信息工程建设工作的认识和定位,加之在现实的公安情报工作中,随着大数据技术的使用,信息工程建设和大数据维护工作确实占据着公安情报工作的很大比例,这就导致了包括刑侦人员在内的实务工作者对大数据出现不同的认识。

    结合学术争论的情况来看,实务部门对大数据的四种不同观点其实可以分为两个大类,第一个大类是强化型犯罪情报资料论和大数据“资源”论,即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可称为大数据情报论;第二个大类是纯技术论和大数据万能论,即第三、第四种观点,可称为大数据信息论。这两类大数据观,实际上反映了理论层面上将大数据视为情报还是视为信息的不同观点,或者说是情报学界应该以“情报研究(Intelligence study)”还是以 “情报科学( Information science)” 为主要研究方向的争论。

    (二)大数据侦查专业人才的定位问题

    专业人才定位的问题实际上是大数据情报论和大数据信息论在刑侦人才建设方面的投影,甚至是在公安警察院校人才培养方向上的投影。一直以来,刑侦实务部门最急需的人才是精通各种刑侦专业技能的侦查人员,到了的大数据时代,自然需要具有先进大数据应用思维和技能的侦查人员。然而,由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日趋专业化、精细化,侦查人员要想熟练掌握相应的大数据技术使用技能已经到了非经严格的专业训练而不能的地步,再加上在一线大队、派出所的侦查人员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大龄刑警,由于年龄和精力原因很难再去学习新的大数据知识和技能,这就导致了在客观上侦查人员对大数据技术产生了疏离感。尽管侦查人员相信大数据技术的优势,也愿意得到大数据的支援,但是其本身却难以具备大数据侦查的能力。

    另一方面,在实务部门实际操作大数据设备和平台的多数人员并非侦查专业出身,对刑侦的原则、程序、要点及其他相关知识和技能掌握不多,对真正的刑侦工作存在生疏感,很多时候无法完全满足专业侦查人员对其提出的数据支援要求。同时,大部分大数据专业人员由于长期从事专业工作,相对于其他公安工作岗位来说业务接触面较为狭窄,当出现人员岗位流动的时候,往往难以胜任一般的执法岗位,出现水土不服现象。 不管是侦查专业人员对大数据技术的疏离感,还是大数据专业人员对刑侦工作的生疏感,都导致了大数据侦查工作不能得到理想的效果。出于对刑侦队伍整体建设的考虑,如何将两者的专业能力素质结合起来,并进行清晰的性质定位,是实务部门一直在思考的问题。

    同样,警察院校对未来警官培养方向的定位在大数据时代也面临着类似的问题。目前包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在内的多数警察院校对刑侦人才和信息技术人才的培养采取的是分轨制培养模式,即刑侦和网络信息技术分专业培养。 以广西警察学院为例,刑侦专业和信息技术专业分属侦查学院和信息技术学院,两个学院分别培养各自的学员。刑侦专业开设一定课时的信息化侦查课程,但考核方式为考查;信息技术专业同样开设一定量的刑侦、治安课程,也属于考查科目。这样的专业及课程设置符合高校本科教育的专业建设,但是对于实务部门而言,两个专业的毕业生对大数据侦查所需素质技能的了解程度均不能完全满足侦查业务部门要求。换言之,侦查专业人员和大数据专业人员对彼此专业的疏离感和生疏感,以及对大数据侦查人才的定位难题,在警察后备人才培养阶段就已经产生了。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同样是警察院校整体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考虑的问题。

    二、大数据基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不管是大数据情报论还是大数据信息论,大数据对刑侦工作都起到了强大的支援作用甚至是驱动作用,而大数据作用的发挥有赖于良好的基础工作。根据情报信息工作流程,大数据工作一般分为计划、搜集、处理、分析、分发、使用六大基础流程, 这也是六大基础性工作。随着大量先进的数据采集处理设备和通信设备的投入使用,目前公安机关在这六项基础性工作方面较之过去已经取得很大进步,但是对于一线实务部门而言,仍然存在着需要整改的问题。

    (一)存在信息搜集质量问题

    针对社会人员、单位而言,公安机关需要搜集的信息分为两类,一是自然信息,二是社会信息。自然信息包括DNA、体貌特征、指纹等,社会信息主要是社会身份、职业背景、社会关系等,而且这些信息和数据不能仅仅满足于静态搜集,还必须能够满足于动态跟踪。尽管目前各类自动化数据采集设备能够完成海量数据采集,但是仍然有很大一部分需要一线部门人工采集,如社区综合信息、DNA信息、“重点人”运动轨迹信息等,由于一线警力不足以及民警自身责任心和能力素质等原因,搜集的信息数据不够细化、不够深入、关联性不强。如广西某市某派出所在社区采集DNA信息时,一个月内采集的600份信息中无法有效使用的信息就达120份,究其原因是因为采集人员操作方法不规范所致。 除了社会信息、行业信息和常住人口等属于常规搜集工作需要搜集的信息之外,社会关系信息、人员体貌特征信息、指纹信息、足迹信息等在一般情况下都需要搜集人员根据个别任务进行专门搜集,如在受理警情和案件中进行搜集。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个别案件侦办人员工作不细致、不规范和技能不熟练等原因,一些一线单位存在涉案情报信息要素严重缺失的问题。如广西某公安分局根据网上案件质量巡查的结果分析,发现一个月内各队所经手的362起刑事案件中就有187起案件出现要素缺失的问题,且多为现场勘验信息缺失、嫌疑人指纹及肖像等与情报信息相关的缺失问题。 这种搜集质量问题直接影响到信息化平台的数据录入,对大数据侦查工作和治安管控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二)数据处理分析有待加强

    从理论上说,强大的处理和分析能力是大数据技术的最基本特征,实际上目前市一级公安机关的信息化系统也确实具备了可靠的处理能力。然而,由于现今我国公安机关体制条块分割的问题,在信息化系统的建设上存在以“条”为主的现象,即各警种的信息化系统和数据库自建自用,同一个厅局的不同警种部门的系统不兼容,数据对接困难,从而导致在数据处理中出现要素短缺、处理盲区现象、数据特征识别困难等问题。诚然,在实践中,侦办大案要案和执行专项行动时,诸警种可以通过组成合成作战小组,在合成作战平台上进行网上联合侦查,但是在面对够不上“大案”级别的案件时,则无法组成合成作战小组,只能依靠单一警种力量进行侦办。在这种情况下,侦查部门只能按照“一报一查”的规定请求其他部门进行数据支援,甚至有些时候必须动用私人关系才能获取友邻部门的数据援助,这就导致了战机延误。 可以说,这个问题并非大数据的技术水平不够,而是制度对数据处理和分析形成了阻碍。该问题恰恰说明了大数据纯技术论的认识偏差,因为大数据作用的发挥不仅要依靠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还必须依靠管理制度的革新。

    (三)数据使用供需不平衡

    从情报研究(Intelligence study)角度来说,情报资料在经过计划、搜集、处理、分析之后形成 “情报产品”,然后将情报产品分发至用户以供使用,即情报部门与决策者之间是一种产品供求关系,情报部门根据不同的决策者生产出不同的情报产品以供决策者使用。公安大数据经过情报工作流程产出的大数据情报产品是各警种执法的重要支援力量。刑侦部门尤其依赖大数据产品,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却时常出现大数据技术部门生产出的产品与刑侦部门的需求不相符的情况。如侦查部门在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有组织犯罪、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时需要的是能够反映嫌疑人整体社会关系、组织结构、经费流转途径等系统性的情报产品,而在侦办一般刑事犯罪案件时需要的则是即时性较强的现实报告型情报产品,在对特定区域特定时期的刑事犯罪形势进行研判评估时需要的又是宏观性预测报告型情报产品。对于大数据技术本身强大的数据挖掘和分析能力而言,完成以上不同类型的情报产品生产任务本应不难,但是由于大数据/情报技术部门工作机制和组织体制等原因却仍然出现供应和需求错位的现象。

    从目前广西市县一级公安机关的编制体制来看,大数据技术力量一般都集中编成为局机关直属的独立单位 ,某些大数据技术单位实际上是由原情报大队、情报中心、情指行中心整编而成,这种独立编成的体制模式优点在于能够对数据情报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对情报产品进行统一分发。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任务职责安排以及单位自身建设力量的原因,并非只有上述单位具备大数据技术能力,其他各单位同样能够建成并运用大数据技术平台,如技侦、网安、禁毒、交管部门都分别具有大数据能力,而且在实际情况中,独立的大数据/情报技术单位实际上也是从上述一线部门抽调力量才得以发挥作用。換言之,独立的大数据/情报技术部门本身就是公安合成作战的产物。这种体制模式符合公安合成作战力量的体制建设规律,但是这样的合成体制由于主要合成力量的不同,出现了情报产品侧重点不同的情况。例如,有以交管为主要合成力量的大数据/情报中心,如上思县公安局情指行中心,这种情报中心借助于交警部门数量庞大、技术先进的道路监控摄像头能够对各个区域进行实时监控,其情报产品偏向于即时性现实报告信息;有以技侦或网安为主力的大数据/情报部门,如河池市金城江区公安分局网情大队、南宁市武鸣区公安分局情报中心、东兴市公安局情报中心,这类情报中心借助现代通信监测手段,其情报产品侧重于系统性的数据报告。以不同警种为合成主力的大数据/情报中心在客观上必定会对某类情报产品有所侧重,同时也必定会忽略其他情报产品的生产,这就造成了部分用户能够得到其需要的充足产品,而另一部分用户却“吃不饱”。

    除此之外,在大数据情报产品的需求层次上也存在供求不平衡的现象。厅、市局、县(分)局、基层队所对情报产品的需求层次和应用目的各不相同,不同的任务性质所需的产品层次亦有所不同,大数据/情报技术部门在理想状态下应该是根据不同的需求层次生產相适应的情报产品,如为专项行动提供战略性情报,为专案侦办提供战役/经营性情报,为具体的执法行动提供战术性情报。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大数据/情报部门并不能根据上述需求层次提供相应情报。由于“天网”“地网”工程的覆盖性建设,大数据/情报部门在战术性情报支援方面能够给予一线执法单位较为及时的支援,但是在战略、战役情报方面却由于相关人员认识不足,缺乏总体性思维等原因未能给予决策者足够的支援。 另外,组织体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情报产品供需层次关系。如现在的一些前瞻性、总体性、评估性、研判性的战略战役业务报告往往是由局队所办公室或者政工部门负责撰写,而这些撰写人员并非专业的情报人员,即使他们能够根据各业务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总结归纳,但是却由于缺乏对相应业务的专业理解,无法作出真正具有实用性的报告。其实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长期以来一些实务部门存在的作风不实,专业意识不强的问题,即对真正对警务工作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报告不重视,甚至把这些报告视为一般的工作总结。三、对存在问题及解决途径的思考

    (一)从情报的角度正确认识大数据及相关工作

    1.重建服务于对抗性活动的情报观

    情报学界关于“情报研究(Intelligence study)”——社会科学,和“情报科学(Information science)”——自然科学的争论影响到了实务部门对大数据的认识,从而产生了两大类别看法及四种观点。从对大数据价值的重视角度来看,强化型犯罪情报资料的观点虽然是一种较低层次的大数据观,但这反而是最接近于情报学和情报工作尤其是公安情报工作根本性原则和目标的看法,而大数据“资源”论的看法本身就是受到“情报主导警务(Intelligence-led policing)”理念的影响,算是一种高级形式的强化型犯罪情报资料观点,所以这两种观点所体现的大数据情报论的观点恰恰与公安情报工作特别是刑侦工作这种具有斗争性质活动本质相契合。至于另外两种类别的观点——纯技术论和“万能论”,客观的说由于目前长期以来公安机关一直处于信息化建设的状态,十分重视对技术设备和平台的研发和运用, 加之从警察院校教育到实务部门培训对技术人才的培养长期以来独立于侦查专业的培养之外,致使纯技术论和“万能论”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中占有很大市场,但是这种单纯以自然科学为基础的大数据信息论的观点由于游离于公安侦查工作之外,实际上不利于充分发挥大数据技术在刑侦工作中的有效运用。自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颁布以来,国家就以法律形式确认了我国的情报工作是以服务于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根本宗旨的特殊工作,强调了情报工作的社会属性。近十年来包括包昌火、张晓军、高金虎、崔嵩、彭知辉等军事情报学界和公安情报学界的学者一直在呼吁为中国情报学“正名”,希望能够将“情报学”的主要研究方向拉回“情报研究(Intelligence study)”的轨道,让情报再次以决策者的“尖兵、耳目、参谋”的身份发挥其本来就应该发挥的作用,让大数据成为信息时代的情报,让大数据技术成为充分贴合实务工作的情报支援技术。

    2.加强综合型情报人才的培养

    对于实务部门而言,需要建立起正确的大数据情报观。不管是侦查专业人员还是大数据技术专业人员都要主动将大数据与侦查结合起来,侦查人员应加强对大数据技术原理、规律、应用方法的了解,具备信息时代的侦查知识技能,大数据技术人员应主动参与到实际的侦查工作的全过程中来,形成基本的侦查思维。两者思维、知识、技能的结合应统一于大数据情报观,用情报服务于侦查、情报主导警务的基本原则指导大数据侦查工作。警察院校应根据大数据侦查工作规律和发展形势改革学科专业建设,开设专业性和现代性较强的情报学公共必修课,或者在侦查专业和信息技术专业中加强两者的内容渗透,培养具有现代化大数据侦查意识的预备警察人才。

    (二)破除对技术的盲信并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1.破除大数据“万能论”

    在建立起以“尖兵、耳目、参谋”的大数据情报观的基础上,实务部门应认识到若没有建立与大数据技术相适应的体制机制以及培养起相关人才的话,是无法使侦查工作得到大数据技术的有效支援的,而要得到大数据“万能论”这种理想化的工作状态更是无从谈起。实务部门应非常重视大数据基础工作,应认识到大数据基础工作的本质与前信息化时代的公安情报基础工作是一脉相承的关系,如今的大数据技术虽然使公安情报基础工作得到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公安情报基础工作的基本原则却没有过时,同样需要相关人员以细致、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来完成。在制度建设上,应遵循和坚持科学技术推动社会进步的思想,在实践中认真研究和探索能够适应大数据技术的警务模式,建立既有利于提高大数据应用效率又能确保数据安全的数据情报信息使用制度,如加强大数据/情报中心的全向情报生产能力,在充实了既懂侦查又懂技术的人才的基础上,提高大数据情报产品的质量,满足不同情报用户的需求。

    2.建立大数据“资源”论

    特别强调的是,“情报主导警务(Intelligence-led policing)”理念催生出的大数据“资源”论的观点作为一种前沿的警务思想和情报运用模式应该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推广。“情报主导警务(Intelligence-led policing)”理念并非仅仅是通常所理解的情报导侦和情报导防,而是将情报作为一种可以驱动整个警务工作运转的“资源”,并以该“资源”为核心建立警务工作模式的一种理念,即所有的警务工作都服务于情报的搜集、处理、分析、传递、使用,情报又反过来推动警务工作的开展,使警务工作能够精确的指向主要目标,完成主要任务,达到有的放矢的状态。这种模式对于刑侦工作而言尤为具有实用价值,尤其是在面对毒品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有组织犯罪等需要情报先行和战略谋划的侦查打击工作时,情报主导下的侦查模式能够充分调动各种力量,对犯罪分子和集团开展精确打击。大数据作为信息时代的情报,无疑是一种高效的驱动性“资源”,而只有作为“资源”来使用的大数据,才能真正体现其价值并发挥其作用,真正做到全面推动侦查工作实现质的飞跃。

    注释:

    公安部.公安部关于《“十三五”平安中国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EB/OL].2017-07-03.https://blog.csdn.net/weixin_34209851/article/details/9050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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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稿|大数据追凶,劳荣枝落网[EB/OL].法制与新闻.2020-01-09,http://www.lawnewscn.com/channel/content/2020-01/09/content_8096032_2.html.

    沈固朝.情报与信息:一船两夫——读《隐秘与公开:情报服务与信息科学的追忆与联系》[J].情报探索, 2010(2):3.

    彭知辉.基于大数据的警务预测:局限性及其顺应之道[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44.

    陈强.公安综合情报部门职能定位问题研究[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论文,2017:45.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官网,https://www.ppsuc.edu.cn/xkzy/yjs.htm.

    该流程最先由美军参联会在其2000年出版的《联合情报条令(JP2-0)》中首先提出,并得到国际上军事情报界、安全情报界和信息工程界的广泛认可和引用。目前国内外各个部门根据各自的实际工作情况对此六个情报/信息工作基础流程的理解和命名存在不同解释,如广西防城港市公安局将六个流程整合为“存、管、用”三个步骤,中国人民解放军原总参三部则将“处理”分解为“整编”“识别”两个步骤,俄罗斯联邦安全总局则在“分析”之后加上了“整编”环节。尽管理解各不相同,但在内容上均未脱离六大流程的范围——笔者注。

    数据情况为笔者根据对实务部门内部台账调研所得——笔者注。

    郭冠男.合成毒品犯罪侦查中的信息应用研究[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论文,2017:20.

    根据2018-2020年初笔者在南宁、防城港、柳州、河池等地公安机关调研情况所得——笔者注。

    张杰.公安情报分析师职业化建设证实研究[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论文,2017: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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