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问题研究

    关键词 被害人 量刑程序 量刑意见

    作者简介:董沛雯,宁夏大学政法学院201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284

    在刑事審判活动中主要存在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两个环节,量刑程序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然而在之前,我国大多数量刑结果都是在法官开庭结束以后进行审理的,程序的不透明往往引起了公众的质疑。而且我国的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没有单独的分离开来,而是在审判过程中共同存在的,所以在审理的过程中比较混乱。对此,在2010年的量刑规范改革中,规定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这使得我国的量刑程序改革有了一定的进步。尽管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规定了被害人在量刑过程中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且进行辩论,但是在实践中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还存有许多的不完善。本文试图通过对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展望。一、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必要性

    (一)保障被害人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

    在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是控诉的一方,是代替被害人追究被告人责任的一方,但是检察机关和被害人的诉讼利益有所不同,检察机关代表的是国家利益,被害人主要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诉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其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利益不受侵害。因此,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中,主要是检察机关在行使控方的权利,被害人一般只是作为证人来参加审判活动。被害人积极主动的参与量刑程序,通过积极提出量刑意见,进行辩论,能够与其他的诉讼主体之间形成平衡与制约的关系,由此保障了被害人在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地位。

    (二)构建平衡合理的诉讼模式

    现代程序公正理念核心的精神在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是否能平等合法的受到司法裁判,能否有一套合理的程序来保障他的权利的行使,诉求的表达。①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在刑事诉讼进行的过程中,行使的权利却非常的有限,一般情况下,权利的行使都是通过检察机关才得以实现的。在我国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能够调动被害人参与量刑的积极性,通过检察机关的控诉,被告方的辩护,被害人的积极参与,形成相互之间的平衡。这样的诉讼模式能够让各方充分的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通过调查与辩论,实现惩罚罪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

    司法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手段,也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刑事诉讼中,让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可以让被害人表达自己的意见,与被告人之间展开辩论,在法庭辩论的过程中可以了解被害人的真实想法,被害人通过辩论也会对被告人的最终量刑有一定的心理预期。通过这种制度上对被害人的规制与引导,能够让被害人在表达自己的报复愿望的同时也能够使得自己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得到尊重,自身的尊严和价值也能够得到重视。在量刑程序中通过被害人,被告人,检察机关的充分参与与辩论,让被害人感受到看得见的正义,让裁判的结果能够接受的同时,司法的公信力也得到了提高。二、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现状及其困境

    量刑程序最主要的两个功能是保障人权和确定合理的刑罚。在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具有当事人诉讼主体的地位,但是被害人往往很难在实践中行使自己的主体权利,大都沦为检察机关惩罚犯罪的“工具”。这使得被害人往往在诉讼程序中受到忽视,在量刑程序中尽管有发表量刑意见和行使辩论的权利,也往往只是表面现象。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的量刑程序还存有缺陷还不够规范化所形成的,被害人在参与量刑程序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的困境。

    (一)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不清晰

    被害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量刑意见,但是没有规定被害人提出量刑意见的启动程序,也未规定被害人向检察机关提交量刑意见的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一般对于被害人的量刑意见不予以重视,一般只是听取被害人的损失是否已经赔偿,被害人在通常情况下也对于自己提出的量刑意见没有过多的重视,提出的意见也大多都是概括性的。所以在很多情况下检察机关一般会根据自己调查的情况出具量刑意见,由此缺乏对被害人量刑意见的保障。在庭审的过程中,对于当被害人提出的量刑意见与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双方能否进行辩论也没有具体的规定。

    (二)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主体的不明确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被害人可以在量刑程序中发表意见,进行辩论。但是法条的规定还是有些笼统,并没有将参与的主体规定明确。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主体一般是被害人,因为被害人是法益最为直接受到侵害的人,但是在不同的案件中,被害人的情况是不同的,在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谁来承担代替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提出量刑意见,进行量刑辩论。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是丧失辨别能力的精神病人,要怎么处理他们参与量刑的辩论,发表量刑意见。法律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会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会出现许多的问题。

    (三)被害人参与量刑的相关权利不完善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的各项权利规定的不是很明确,被害人的知情权经常得不到保障。被害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但是诉讼代理人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够查阅案件,而且一般还要经过法院的同意才可以,这就增加了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难度,在对案件不了解的情况下,被害人随意的提出量刑意见,对量刑程序的进行完全没有任何的意义。由于刑事公诉案件主要是检察机关在发挥控诉的职能,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很难有机会参与其中,而且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也规定的相对简单,所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很难最大利益的去保护被害人的利益,这也就使得被害人和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话语权缺失,量刑程序也没有对此基于保障。

    三、被害人参与量刑制度的展望

    (一)完善被害人参与量刑的具体程序

    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主要有两个阶段,一个是审查起诉阶段,另一个是审判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让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可以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下,对被害人有效的参与量刑进行专业的指导。当案件处在审查起诉阶段时,检察机关在收到来自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的案件后,应当给被害人送达一份“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将被害人所应具有的权利进行详细的告知。与此同时详细的告诉犯罪嫌疑人所触犯的罪行,被害人提出量刑意见的时候要根据哪些法条,要在什么范围内的量刑幅度内提出,然后被害人提出书面的被害人影响陈述。当被害人与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存在较大的差距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公权力主体,应当在秉持客观义务的同时充分考量、吸收“被害人影響陈述”,如果检察机关在充分考虑之后做出的量刑意见与被害人的量刑意见还是不一致的情况下,就应当在审判程序中交由法官来进行最终的裁量。在法庭调查阶段,在进行完定罪程序之后,先由公诉人提出关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再将收集到的被害人影响陈述提交给法官,然后由被告方根据被告人的有关情节提出量刑意见。被害人如果出席庭审,就由被害人进行口头陈述,如果没有出席庭审,将由公诉人代为宣读交于法官。在法庭辩论的过程中,如果被害人要提出量刑意见,就应当参加庭审,在各方都参与的情况下进行辩论,通过辩论,让法官在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心证,最终进行裁判。

    (二)明确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主体

    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是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其提出的量刑意见会作为法官进行裁量的参考依据。但是被害人在不同的案件中情况却不尽相同,不同的主体可能会导致不同的结果。为此,被害人在参与量刑的主体不仅仅是指被害人本人,也应当包含一些特定的其他人。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者丧失辨别能力的精神病人时,由于他们都没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所以就需要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成为被害人量刑意见的提出主体。当被害人在案件中死亡,作为与被害人具有最紧密关系的被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与被害人有着最为直接的利益关系。由其近亲属参与量刑能够更清楚的表达被害人的利益诉求。

    (三)保障被害人参与量刑的相关权利

    1.被害人知情权的保障

    被害人是在刑事案件中最为直接的受害人,但是其诉讼地位经常被忽视,被害人一般经常以证人的身份出庭。长此以往,被害人自己也缺乏对自己权利的认识,对于自己参与量刑的权利也处于没有感知的状态。在这种情形下,就需要司法机关充分行使告知义务,由此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在审查起诉之日起,检察机关应以书面的方式通知被害人享有参与量刑,提出量刑意见的权利,并将详细的内容一一告知。当案件进入到审判阶段时,法院在立案后,在给被害人寄传票的同时也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书也一并送达,送达的权利书中应当列明被害人参与量刑所享有的各项权利。通过对被害人知情权的落实,能够让被害人更好的参与到量刑程序中来。

    2.完善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享有的各项权利,而对于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确很模糊,仅仅只是规定了被害人可以聘请诉讼代理人,但是对于诉讼代理人具体的权利义务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不仅不利于被害人权益的保障,也不利于整个诉讼的进行。被害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这与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并不截然不同,为了更好的维护被害人的权益,被害人应当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四、结语

    量刑程序是刑事审判过程必要的程序,被害人的参与也是必不可少,如何才能让被害人合理的参与并且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发展与改革的必经之路。法律规定了被害人享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能够在参与量刑的过程中提出意见,进行辩论,但是却对具体的权利规定的并不细致,还存在着许多的不平衡,这使得被害人不能切实有效的参与到量刑程序中。完善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不仅是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还是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提供保障。让被害人积极主动的参与量刑程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行使自己的权利,不仅有助于提高被害人的参与的主动性,还有利于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让法官更公正的进行裁判。最终使得裁判的结果为各方当事人所认可,为社会大众所认同,促进法治的发展。

    注释:

    ①王倩.被害人参与量刑机制研究[D].南昌大学,201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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