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与代理分析

    关键词 经济犯罪案件 辩护 代理

    作者简介:欧阳武斌,广东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重大要案的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职务犯罪辩护等。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285

    近几年,受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增加的冲击,社会上经济犯罪案件呈现出涉案主体众多、数量增多、涉网特征明显、潜伏期长的特点,再加上案件因素、法律规范变化、辩护条件等诸多原因的影响,导致经济犯罪案件辩护与代理人员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工作压力。基于此,对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与代理措施进行适当分析就变得至关重要。一、 经济犯罪案件外延性概念

    依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犯罪主要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及安全,以及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或者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破坏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以及其他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一般依据《刑法》或其他法律规范条文规定需要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均是犯罪;但对于部分情节显著轻微,且对社会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而经济犯罪是刑事犯罪的一种类型,主要指在社会经济分配、生产、交换、消费等领域,为获得超出法律范畴以外的利益,违反经济法律规范,或者直接危害国家、集体、公民私人财产的经济管理活动。对于经济犯罪案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应当给予刑罚处罚。二、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与代理难点

    (一)经济犯罪主体身份特征独特

    由于经济犯罪主体具有其独特身份性质,如何根据案件主体身份性质、范围性质选择恰当的辩护理由,就成为辩护律师需要面临的较大挑战。再加上现阶段经济犯罪、经济纠纷分辨难度较大,对律师主观能动性的全面发挥造成了一定影响[1]。

    (二)定性问题解释不断更新

    以往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处于相互对立关系,但是在新出台的法律文件中,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权益进一步给与保障。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一些经济犯罪定性问题作出了一些新的解释,导致经济犯罪案件辩护的难度更大,在部分经济犯罪案件中,辩护律师辩护意见被采纳的可能性更小。

    (三)地方性法规规定不够完善

    在近几年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开展了一系列变动较大的经济体制优化探索,尤其是与个人经济收入具有一定关联的保护、惩罚、禁止规定在法律层面缺乏明确要求,导致是非、功罪的区别,大多取决于区域性个体看法,具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对辩护律师工作造成了较大的障碍。三、 經济犯罪案件的辩护与代理措施

    (一)侦查阶段有效辩护

    侦查阶段有效辩护,是经济犯罪案件辩护与代理的首要环节,辩护律师可以利用自己的权限,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进行通信。除向侦查机关提供当事人不在犯罪现场、属于依法不负责任的精神病人、或者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无罪证据外,辩护律师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关于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相关内容规定,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患有严重疾病、羁押期限届满的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必要情况下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不予逮捕,帮助当事人及时获得自由。

    在正确搜集证据的基础上,辩护律师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犯罪情节、认罪程度、悔罪态度、犯罪数额、赔偿能力等因素,积极促成当事人与受害人达成赔偿谅解,以便减少当事人基准刑。若羁押超期,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向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建议办案机关释放当事人,或者将强制性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二)审查起诉阶段工作

    在充分阅卷后,结合会见,根据证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或“疑罪从无”原则,向检察院提出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若证据确凿,也可以让被告人认罪认罚争取从宽,签署《具结书》等,争取有效的辩护,为后面审判争取最轻的判决。若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则可以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要求对被告人依法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实施取保候审。

    (三)做好开庭前准备

    1.开庭前准备工作,是整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的基础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与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在《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中谈到:“庭前的会见是非常重要的,至少要向当事人讲解开庭的整个程序,让他们知道每个程序的重点,被告人在庭上应当如何回答一些问题,与他沟通整个辩护思路。”[2]同时辩护律师应以审查起诉阶段为着手点,利用专业方法和技巧,充分阅读案卷。如在涉期货诈骗案件阅卷过程中,辩护律师应该在通读全案卷宗两遍以上的基础上,从证据种类、文档类型两个方向,将全部材料重新组合。在获得两份阅卷笔录后,辩护律师可以阅卷笔录真实性、对接市场与否、投资人是否正常出入金等技术手段能否在交易结果中应用等作为依据,对相关证据文件进行再次归纳分类汇总[3]。

    在《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中,陈瑞华教授谈到:法定情节、酌定情节是量刑辩护的决定性因素,特别是酌定情节,需要辩护律师去重新收集。但是在抗诉方的卷宗笔录中,发现更多酌定情节的难度较大,导致公诉方较为重视法定情节。基于此,在获得详细、具体的阅卷笔录之后,辩护律师应该反复研读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初步归纳证据所反映的客观案件事实,并了解控诉方、辩护方争议焦点。如在涉期货诈骗案件中,若存在改判非法经营罪空间,则可以涉案经营模式作为重要论述点。反之则可以主从犯、诈骗金额入手进行表述。随后辩护律师可以参考相关案例,搜集前沿观点,并以表格的形式,直观清晰展示。如在涉期货诈骗案件定性方面,辩护律师可以参考王波案、钟小云案,并递交给承办法官。同时辩护律师应尽可能多的与承办法官、检察官或承办警官沟通,通过面谈的方式,促使其在庭前对辩护观点形成较为深刻的印象,避免因庭审时间不足而在开庭阶段无法完整叙述全部主张。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首次扮演“经济犯罪嫌疑人”这一角色的当事人,辩护律师应事先整理经济犯罪案件审判程序基本流程,并通过庭前沟通递交给当事人。

    2.充分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协商谅解工作

    虽然经济犯罪案件本身涉及的是刑事诉讼,但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由于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给他人的财产造成了损害,此时也会涉及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中,代理律师应该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减少赔偿数额、协商赔偿,取得谅解、争取从轻处罚等出具有力的代理意见。

    3.从资金指控视角入手

    在《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中,刑辩专家田文昌谈到:“在刑事辩护中,律师与其怨天尤人,倒不如认真研究刑事辩护的经验与技巧,力求挖掘出每个案件的‘辩点,争取在辩护工作中不留遗憾。”基于此,辩护方可以立足大量的酌定情节,在明确当事人过错、悔过态度、赔偿等酌定量刑情节后,从资金指控视角入手,亲自调查、收集,制定有效的辩护意见。以网络赌博犯罪案件为例,由于网络赌博犯罪中独特收取结算的资金模式,导致资金流向较为复杂,且数额较大。因此,为避免经济犯罪案件中涉案金额认定错误,对于当事人刑事责任轻重判定情况,应对涉案资金流向进行重新梳理。

    一般辦案单位指控行为人的理由,大多依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制定,为了从侦查机关收集的“第四方支付平台”的资金流向证据中获得明确的辩护方向,辩护律师可以围绕侦查机关的指控是否具有构成首尾相连资金流向链条,进行辩护。如某县公安局仅将赌客张某的一笔12万元的资金经过比对,就将其从第四方支付链条中剥离出来,而对于张某支付的其余2笔5万费用无法追踪,也无法确定其具体走向。此时,辩护律师就可以认为该部分走向不明的资金是完全主张并没有流入赌博网站,进而主张从涉案金额中将2笔5万费用予以扣除[4]。

    除此之外,辩护律师也可以从被害者提供转账明细、“第四方支付平台”所控制账号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为网络赌场提供服务等视角,提出辩护意见。四、总结

    综上所述,经济犯罪案件律师的辩护贯穿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等各个环节。为了保证辩护意见被顺利采纳,辩护律师应该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刻为着眼点,以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期间、侦查终结前为重点,向侦查机关提供当事人无罪的证据,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争取不予逮捕,或者在有受害人的案件当中,积极参与协商谈判,促成当事人与受害人或其家属达成赔偿谅解。若侦查阶段辩护无效,则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应通过阅卷分析案情,争取检察院不对犯罪嫌疑人提出起诉,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假使案情复杂,被告人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则辩护律师应做好开庭前准备工作,整理好阅卷笔录、查明犯罪事实,依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原则审核控方证据,预测控方的攻击点,理清辩护思路,全面梳理好庭审辩护的基本流程,提供多个辩护方案,以应对庭审的变化,争取达到最精彩最有效的庭审辩护效果。

    参考文献:

    [1] 詹建红.刑事案件律师辩护何以全覆盖——以值班律师角色定位为中心的思考[J].法学论坛,2019(4):45-46.

    [2] 田文昌,陈瑞华.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田文昌 陈瑞华对话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13-15.

    [3] 赵鹏,马震.涉众经济犯罪案件新事实的处理困境和对策//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背景下的检察权运行——第十四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C].2018:100-105.

    [4] 李玉华.从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看涉案财物的先期处置[J].当代法学,2019(2):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