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稽核追缴机制的思路和建议

    蒲丹松

    

    近年来,全国各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待遇发放领域,出现诸如死亡冒领、跨险种重复领取、在押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金现象,给社保基金造成流失风险。目前,待遇核查追缴过程普遍存在信息比对滞后、待遇处置滞后、待遇追缴困难等难题,只有通过完善待遇稽核追缴机制,形成信息共享、联合追缴、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才能有效封堵社保基金漏洞,守护社保基金安全。

    自国务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称“居民保”)制度以来,截至2020年,全国居民保养老金待遇领取人数已达1.5亿人,相比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居民保待遇领取对象具有人数多、分布范围广、待遇群体复杂多样的特点。近年来,我国多地都出现居民保待遇领取人员冒领养老金现象,各级人社部门就此展开一系列稽核追缴和基金风险防控工作,问题集中在死亡冒领、跨险种重复领取和在押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金三项指标整改上。由于居民保待遇稽核追缴机制还不够完善,部分待遇领取对象受利益驱动,法制意识、诚信意识较差,三项指标存在的问题仍然难以杜绝,如不及时追缴,将造成国家社保基金流失。社保基金是百姓的保命钱,社保基金的发放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公平与稳定,因此,加快完善居民保待遇稽核追缴机制,确保稽核数字化转型和基金追缴到位,是当前社保基金风险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门间数据共享和收集渠道不够健全

    目前,国家人社部社会保险云平台建设项目已开发出部级比对查询系统和稽核风控系统。相比之下,地方部门数据共享比对工作则较为滞后,特别是县(市、区)一级部门间数据共享和收集渠道不够健全,县(市、区)社保机构主要依靠部级和省级比对下发数据开展稽核工作。因部级和省级数据下发具有“时滞性”,地方自行比对又因渠道局限存在数据不全问题,如人员人户分离、异地死亡、异地服刑等难以掌握情况,数据如果比对不及时或比对不完全,就容易造成冒领、重复领取、违规领取养老金现象发生。

    (二)待遇领取资格比对和待遇处置相对滞后

    目前,每年社保机构须组织开展待遇领取人员资格比对认证工作,基于人脸识别的互联网渠道认证模式逐渐在全国各地普及,居民保“寓认证于无形”的工作新机制正逐步探索建立中。但一方面,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周期往往为一年,时间跨度较长,加大认证不及时造成的养老金错发风险;另一方面,社保机构针对不能确认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数据需要开展核实反馈,必要时还需社区提供上门服务,确认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方能暂停待遇,待遇处置结果相对滞后,核查如果不及时,不到位,同样会造成养老金的流失。

    (三)待遇发放后追缴较为困难

    居民保养老金因待遇领取人数多、个案金额小、困难群体多、取证难、追缴渠道少、追缴“收益率”低等原因,造成待遇发放后追缴较为困难,其中,死亡冒领和服刑人员违规领取追缴是工作难点。一方面,死亡冒领人员个人账户可抵扣资金较少甚至无个人账户资金;地方死亡冒领积案中多数人员均发生在居民保丧葬补助金政策实施前,导致无丧葬补助金可抵扣,特别是孤寡老人、五保户和成户死亡家庭实际无追缴可能;加之死亡冒领金额一般较小,地方又难以启动司法程序追讨。另一方面,待遇领取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以及判刑后服刑期间违规发放的养老金,待遇追缴过程难以联系到当事人,追缴更加困难。

    (四)处罚不严,相关配套法规政策亟待完善

    目前,各地一般都由社保经办机构追缴被冒领的养老金,极少有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进行罚款,甚至对一些冒领情节严重的,也没有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群众对冒领居民保养老金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另外,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居民保待遇追缴工作主要参照劳社厅函〔2001〕44号、劳社厅函〔2003〕315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而早期文件出台时还未有居民保制度,且上述文件主要针对企业职工保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具体规定与现行居民保制度存在理解差异,造成执行不够规范。而目前针对居民保养老金违规领取的追缴程序也缺乏明确法规依据和政策规范。

    二、完善居民保待遇稽核追缴机制的建议

    为进一步完善居民保待遇稽核追缴机制,做到防范和化解社保基金风险,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制度在社会运行中的“安全网”和“稳定器”的作用,建议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完善数据共享,强化三项指标常态化比对核查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善于获取数据、分析数据、应用数据,是领导干部做好工作的基本功。当前,全国社保稽核风控数字化转型,就是要综合利用本部门和外部门的数据资源,依靠信息技术,通过全民参保、异地就医、互联网监测等方式,充分利用数据资源进行比对筛选,找出异常数据。因此,各地社保机构应将待遇数据信息比对作为日常工作之一。在现有部级、省级比对数据信息获取基础上,一方面,各地居民保机构应加强与本地和外省、市企业职工社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保机构待遇领取信息协查比对,及时稽核处理跨险种、跨区域重复领取养老金现象,加强居民保养老金发放事前预警控制,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居民保信息系统数据联网监测。另一方面,县(市、区)居民保机构应加强与公安、民政、殡仪馆、法院、监狱、卫健、交通、旅游等部门的数据比对分析,要打通部门间数据壁垒,完善跨部门数据共享长效机制,提高定期比对工作的数据质量和时效性。在此基础上,基于居民保丧葬补助金制度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制度的实施,充分利用部级社会保险信息比对查詢系统和稽核风控系统,强化三项指标常态化比对核查工作。

    (二)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稽核追缴相关工作程序

    从国家层面,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法》相关配套法规,加大对冒领养老金行为执法惩治力度,确保追缴工作迈入法制化轨道。从地方层面,各地应结合自身实际,针对待遇稽核追缴工作制定具体管理制度,规范相关工作程序,按照规定程序履行职责,确保程序合法、经办有序、职责分明。一是要规范数据稽核处理程序。通过建立内部稽核制度,设立专职稽核专员,定期开展待遇稽核工作。待遇稽核发现疑似问题数据应及时发出稽核情况告知书,明确核查整改时限,对于经核查确认丧失领取资格并存在违规领取养老金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启动追缴程序。二是要规范追缴养老金的程序。根据三项指标人员不同情况,采取电话告知、现场约谈、寄送待遇追缴告知书等方式,明确追缴起止时间、追缴金额、退款时限、退款社保基金账户、逾期不退还法律后果等相关告知事项,并限期签收回执。重复领取养老金追缴按现有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执行,通过两边险种暂停待遇或一边协助抵扣方式完成追缴;冒领和违规领取养老金因数额较大且当事人家庭经济困难的,一次性退还确实困难的,建议签订退款承诺书,允许其按月抵扣或分期退款方式退回养老金,有效解决历史遗留积案问题。三是要善于区分养老金一般违规领取和欺诈违法冒领不同性质案件行为,采取不同处理方式,稽核追缴过程注意证据材料的收集,确保业务、财务、档案手续完备。

    (三)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建立由人社部门牵头,公安、法院、检察院、人民银行等部门参与的冒领养老金追缴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整治工作小组,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线索通报、案件移送和舆情处置等机制,重点整治社会保险领域欺诈案件,打击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有力防控社保基金管理风险。人社行政部门要加大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定期开展待遇追缴专项整治行动。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媒体等多渠道有效形式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参保群众和家属熟悉社会保险政策法律法规,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通过建立广泛的群众监督机制,公布举报电话,积极受理核实群众举报的违规领取社保待遇案件,并给予举报奖励,营造群防共治的良好局面。

    (四)夯实村级平台,充分发挥基层宣传动员清退作用

    村(社区)劳动保障平台是人社工作在基层的前沿阵地和重要基石,是实现居民保社会化服务和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支撑。各地应大力建设村(社区)专职社保协管员队伍,纳入农村“六大员”队伍建设,完善队伍工作职责和考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和一线村(社区)社保协管员宣传动员作用,协助社保机构开展冒领、违规领取养老金动员清退工作。通过社保协管员上门予以动员清退,告知违规领取社保待遇情况,宣传解释违规领取社保待遇的有关文件规定及法律法规,动员对象主动退回违规领取的养老金,同时做好拍照取证和走访记录,以便存档备查。

    (五)完善追缴相关财务、信息、统计与档案管理工作

    社保机构财务人员与业务人员按要求建立日常追缴养老金对账机制,并纳入基金风险防控管理重要内容,确保追回养老金工作的账实一致;稽核人员对养老金追缴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做好三项指标专项稽核台账;统计人员做好三项指标核查及整改情况统计,及时上报基金监督部门;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追缴案件的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对案件进行立卷归档,涉及追缴人员档案注销材料,归档时应重点标记并包含追缴程序中涉及的相关材料,确保手续齐全完整,有据可查。

    (作者单位:龙文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