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问题及对策探究

    摘要: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问题日益凸显,已经成为各级纪检委检查工作的重点之一。如何采取有效方法解决领导干部亲属的经商问题不仅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而且成为实现公平正义的客观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以及反腐倡廉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6)10-0028-02

    2016年4月18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强调,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个重要举措。[1](P.10)2014年,中央巡视组第一轮14个被巡视的对象中,有7个地方和单位出现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第二轮13个巡视点公布的13份整改报告中,有10人涉及亲属经营、插手工程项目等问题;[2](P.10)在第三轮巡视中,至少有271名领导干部的亲属经商办企业。周永康、苏荣、白恩培、刘铁男等贪官的落马,无一与其亲属违规办企业,从中谋取暴力有关。干部亲属违规经商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国家和集体利益,还抹黑了党的形象。规范干部亲属经商,成为全面落实从严治党,增强党和政府向心力和凝聚力的重要举措。

    一、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的特点

    随着我国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领导干部违规办企业的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仍有部分官员以身试法,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敛财,表现形式不断翻新,并呈现出五大特点。

    (一)隐蔽性

    任何公民都有权利经商办企业,但一些领导干部亲属所办企业由于得到特殊“照顾”,很多经营活动都是在“合法”外衣包装下进行的,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随着“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大大增加了腐败的隐蔽性。

    (二)暴富性

    有些领导干部让亲属经商办企业就是希望借助自己手中的权利,谋取不法利益,使整个家庭一夜暴富。在企业改制中,先将企业压低价格,然后通过非正当途径由其亲属购买,再转手倒卖,从中牟取差额暴利;在工程建设中,为配偶、子女承接和转包工程,从中获取高额回报……

    (三)连带性

    盘点近年来的媒体报道“夫妻、父子、父女、翁婿同判刑”的案件屡见不鲜。领导干部亲属违规办企业呈现出明显的家族性、连带性的特点。

    (四)危害性

    领导干部亲属违规办企业不仅扰乱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及资源配置原则、损害了国家和集体利益、助长了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给社会造成了巨大危害;而且对整个家庭、甚至是家族带来无法弥补的、毁灭性的损失,而心理上的创伤、价值观的扭曲则是更深层次的伤害。

    (五)覆盖性

    从近年来巡视中查处的领导干部亲属违规办企业的案件来看,不仅手握重权的“大老虎”利用手中职权来“牟取暴利”,一些基层的“苍蝇”也设法将手中有限的权力“发挥”到极致。2015年,中纪委最后两次通报的129起“四风”和腐败案例中,乡镇干部就有95起,占到73.64%。

    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廉政理论研究中心的相关报告,仅从1979年至2011年,就有110余项法律法规及政策涉及防止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内容,但是什么原因导致官员亲属违规经商屡禁不止呢?

    (一)自我认识不强,党性观念淡漠

    对于领导干部来说,私心乃百病之根,私心膨胀,公私天平就会倾斜,党性原则就会丧失,甚至忘乎所以、为所欲为。一些党员干部党性观念淡漠,主体责任不落实是产生问题的总病根。一些领导自以为贡献大,付出与收入不成正比,想通过让亲属办企业,沾点光、捞点没什么,甚至感觉是理所应当的。

    (二)监督体制机制缺乏总体规划,协调配套不够

    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有一定的滞后性,制衡、法治、民主、平等原则体现不够,规则不配套、责任不明确、权力配置不科学等问题依然较突出。特别是各级党政“一把手”权力过大,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同时,监督制度体系可操作性、精细度不够,给腐败留下了可乘之机。

    (三)内部监督主体独立性不够,制衡力不足

    我国有五大监督体系,但人大监督多是原则性监督,应有的制衡权没有真正落实;纪委、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本身就是党委或政府的职能部门,人权、财权、物权均都由同级党委和政府掌控,监督机关无法超脱区域行使监督权;司法权力的地方化倾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制统一和独立审判的两项重要宪法原则的实现,导致监督主体多,但独立性不够,制衡能力不强。

    (四)外部监督渠道不畅,实效性不强

    舆论监督是人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直接方式,但还存在着制度不完善、渠道不通畅、参与率低等情况和问题,还不能对腐败行为形成强大的压力和震慑。举报是我国民主监督和反腐倡廉的重要途径,但现实中存在着举报渠道不畅通、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等现象,很多举报得不到有效回应,甚至出现被举报人拿着举报信找举报人谈话的尴尬局面。[3](P.57-60)

    (五)违规成本太低,震慑力不强

    在治理领导亲属违规经商的相关案件中,很多都是采取党纪政纪处理。按照《刑法》,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处拘役或最高至七年的有期徒刑,但现实中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对其亲属违规企业的处理也最多是停产、没收财产等,违规成本太低,没有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力。

    三、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问题治理的对策建议

    规范领导干部亲属办企业要按照教育—法制—监督—执行的基本逻辑进行思考和规划,潜移默化的教育是基础和前提,健全的规律法规是保障,全方位的监管是根本,强有力的执行是关键。

    (一)以宣传教育为先导,绷紧意识防线

    1.从教育内容来看

    一是强化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的理想信念教育,牢固树立共产主义信念;二是深入开展道德修养教育,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和健康的生活方式;三是要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时时刻刻把党纪国法当作“雷区”和“高压线”,对手中的权力心存敬畏;四是加强警示教育,从腐败案件的认真吸取沉痛教训,引以为戒。

    2.从教育对象来看

    一是深化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人员是腐败的“重灾区”,应重点组织这类人员的专门教育,切实提高廉政教育的针对性。二是强化对领导干部亲属的教育。通过不定期召开亲属座谈会、通报案例等形式,提升干部亲属增强法律意识,共同营造廉政建设的氛围。三是提高全体公民的反腐意识。人民群众是反腐倡廉的主体,努力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营造反腐社会氛围。

    (二)完善制度,强化管理是关键

    1.实施“阳光”法案,信息透明是前提

    不仅要通过健全制度来规范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强化严格问责机制;而且要通过官员财产公示、利益关系回避、政治透明化等一整套“阳光法案”,真正让公众享有知情权,并成为重要的监管力量。

    2.建立制度管人管事的长效机制是根本

    一是建立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注册“准入”审核、登记制度,并将其监督范围,尽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二是把落实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三是推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审批和政府管理的透明度,防止和杜绝领导干部“暗箱操作”。

    3.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是保证

    一是建立相对合理的“高”薪养廉机制,确保国家公职人员衣食不愁,生活有保障,从而不必贪;二是推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广大基层干部只要勤奋工作、业绩突出,同样能得到职级的晋升和待遇的提升,从而避免滋生贪腐心理。三是不断完善国家公职人员廉政年薪制,既能解决后顾之忧,也加大了违法成本。

    (三)多管齐下,强化监督是根本

    1.加强党内监督

    一是加强纪检监察机制体制改革,给予纪律监察机关相对独立的调查权、侦查权、询问权等权利;纪委书记由上级党委委派任命,重大案件由上级纪委授权。同时,要切实落实纪律监察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以减少对同级党委政府人财物的高度依赖。二是积极探索党代会常任制,保证党代表参与决策和实施监督权力;三是实现派驻制度和巡视制度“两个全覆盖”。派驻机构及人员只履行监督职责,并对派出机关负责,不参与驻地部门具体业务;巡视制度则有利于从根本克服对党的中高级干部,特别是对“一把手”监督“虚化”的弊端。

    2.加大人大、政协的监督力度

    一是大力推进国家机关的监督,切实发挥人大审议、评议、质询、罢免等作用,加强对“一府两院”在依法行政、司法公正、人事任命等方面的廉政监督审查;二是鼓励人民政协以参政议政、重大问题协商、征求意见等形式发挥民主监督作用。[4](P.94-96)

    3.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主体作用

    要尽快出台《人民监督法》《举报法》等法律法规,以充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为保护举报人迈出了重要一步。在畅通监督渠道上,将网络等高科技运用到信访举报、权力监督等重要节点,构建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监督制约体系,真正做到有报必查、查实必处。

    (四)重拳出击,严肃查处是保证

    一是坚持自查自纠。领导干部既如实反映情况,又要开展自查自纠,主动纠正错误。对不能正视自身问题的,上级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要督促、约谈,并作出相应处理。二是严惩违规行为。对存在问题的干部拒不悔改的,应给予停职、调离工作岗位、辞去职务等处理。同时,要根据规定对单位“一把手”给予纪律处分。三是建立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黑名单制度。凡是列入黑名单的公职人员及其亲属违规企业都要进行特别审查。

    (五)树廉洁家风,家庭助廉是辅助

    许多案件也表明,干部亲属的价值取向与干部是否清廉有着重要关系。当好一个“廉内助”,就可以起到“宣传员”“监督员”“守门员”“战斗员”“保障员”的特殊作用。领导干部的家风,不是家庭小事、私事,而是领导干部作风的表现形式,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其作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参考文献:

    [1]深改组:规范干部配偶、子女经商行为[N].新京报, 2016-04-19.

    [2]温如军.13份巡视整改报告出炉 至少121名厅局 级被处理 10地涉及官员亲属经商、插手工程等问 题[N].法制晚报,2015-02-01.

    [3]廖晓明,罗文剑.“零容忍”反腐败:内涵、特征与进 路术[J].中国行政管理,2012,(1).

    [4]李为超.腐败“零容忍”的困境与对策刍议[J].山东工 会论坛,2014,(5).

    [责任编辑:褚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