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协商民主:比较与启示

郭红军
摘 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同西方国家的协商民主相比,既存在大相径庭的不同点,又具有彼此融通的相似点。二者在理论基础、基本内涵、历史演进、实践样态、价值追求、保障制度和民主本质等层面,存在着非常明显的相异点。同时,经济形态的复杂性,公共决策的合法性,价值观念的多样性,社会治理的多元性,是二者共同蕴含的相似点。比较和分析中西协商民主,对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进一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启示。
关键词:中西协商民主;比较;启示
中图分类号:D6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8)12-0001-12
协商民主是人类社会在政治文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颗耀眼明珠,不仅使中国凸显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优势和制度自信,拓宽了实现人民民主的康庄大道,也使陷入选举民主迷局的西方人士重新感受到了民主的亮光。的确,作为世界民主政治历史演进中体现民主本质的神来之作,协商民主与我国贵中尚和的价值观念相契合,我国已经进行了长期的实践探索,并取得了不断提升中国自信的累累硕果。与此同时,协商民主有效弥补了西方选举民主或投票民主的缺憾与不足,从而使西方众多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倍感振奋。因此,对中西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进行比较,探寻二者的相异点和相似点,不仅可以为人类社会的政治文明进步贡献中国智慧,也能够为我国生机勃勃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提供十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
一、中西协商民主的相异点
由于具体国情和社会制度等各方面的原因,中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和西方的协商民主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从而使二者在多个方面呈现出截然不同的相异点。
1.理论基础各异
中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既具有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属性,也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质和中国气派。具体而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多党合作和统一战线理论以及马克思主义民主政治理论基础之上的。马克思主义多党合作和统一战线理论认为,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各国共产党人,为了实现工人阶级自身的目的和利益,必须采取措施,根据实际需要同各个可以团结的民主政党和社会团体联合或合作。这些理论不仅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奠定了重要理论基础,也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提供了直接的理论来源。马克思主义民主政治理论既对作为国家制度表现形式的民主的一般性原则和方法进行了深刻论述,同时也蕴含并体现着协商民主的精神意旨,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重要的思想启迪和促进作用。
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明显不同,西方的协商民主则是建立在崇尚个人主义理念的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和强调”参与”而不主张“拥有”的共和主义民主理论基础之上的。当然,作为民主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西方的协商民主同时也借鉴了倡导社群对于个人优先性的社群主义理论,以及主张自由、公正和团结的社会民主主义理论的相关成果。特别是随着自由主义选举理论困境的日渐凸显,西方学术界涌现出了以米勒为代表的协商民主决策论、以瓦拉德斯为代表的协商民主治理论、以科恩和库克为代表的社团或政府形式论。这些与协商民主直接相关的理论成果,既强调理性、公共正当性和政治共识,又倡导公共参与和公共协商,为西方国家的协商民主实践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基础。
2.基本内涵各异
我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立于协商建国之际各个政治派别协商合作的坚实基础之上,政治协商的意蕴十分明显。特别是随着历史传统和政治实践的演进,我国的协商民主尤其是政治协商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举足轻重,并被明确确立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同时,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也已经成为同选举民主相提并论的人民民主的表现形式。对此,2006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提出:“人民通過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①可以看出,在我国,所谓协商民主,主要是指各协商主体通过自由平等的公共协商参与决策。当然,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还具有区别于其他协商民主的特殊规定性。具体来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社会各个政党、阶层、团体、群众等,就大家共同关心的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过程中进行协商,找到大家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尽可能做出各方均可接受的决策。②可以发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主体广泛、客体明确、目标清晰等显著特点。所谓主体广泛,就是指包括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社会阶层、各人民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在内的各方面人士,都是协商民主的主体,均可以通过协商民主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所谓客体明确,就是协商民主涉及的内容一般是大家共同关心的或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公共问题尤其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的相关决定等等。所谓的目标清晰,就是指协商民主尽可能就大家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取得多元共识,做出大家均能接受的科学决策。
西方国家日渐兴起的协商民主,则是学界出于对西方社会数年一度的“断点式”选举民主的不满,协商不是为了解决什么人当选的问题,而是要解决公共决策的合法性以及社会治理的多元性问题,因而西方协商民主具有决策、治理、社团形式等多重意涵。其一,作为决策形式的协商民主。埃尔斯特认为,协商民主是自由平等的公民通过讨论做出决策的过程,具有合法性的政治决策必须是自由、平等、理性的行为人之间协商的产物。戴维·米勒和卡罗琳·亨德里克斯等人也把协商民主视为一种民主的决策体制或理性的决策形式。在此体制中,公民可以平等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从而做出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决策。③其二,作为治理形式的协商民主。乔治·M.瓦拉德斯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④詹姆斯·博曼和威廉·雷吉也把协商民主视为一种治理形式,他们认为协商民主“呈现的是一种基于公民实践推理的政治自治的理想”⑤。其三,作为政府或社团形式的协商民主。梅维·库克提出:“协商民主指的是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供基本空间的民主政府。”⑥科恩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事务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所支配的社团。”⑦根据西方学者的以上阐释,可以将其归纳为:协商民主就是通过公民之间自由、平等的对话、讨论和审议等形式,参与公共决策、民主治理和社团活动。此外,作为对西方选举民主和代议民主补充形式的协商民主,在主体、客体和目标方面具有以下特点:其一,主体方面强调公民的民主参与。协商民主要求利益相关者都能够参与决策过程,因为选举民主或投票民主简单的多数原则难以充分体现全体公民的真实意愿,只有让公民参与决策,才能体现民主的真实性。其二,客体方面强调公共决策。在西方国家,公民的民主权利主要是通过数年一度的断点式选举体现出来的。选举过后,公民的民主权利就进入了休眠期。这种周期性较长的选举在很大程度上衍生成了“选主”,从而使人们对选举的兴趣不断降低。而协商民主中的公共决策,能够使公民在事情的决策过程中发挥作用并产生影响,可以有效弥补选举民主的不足。其三,目标方面强调公共决策的合法性。公共决策的合法性,其具体表现就是公众的广泛参与,以及各参与方之间达成的多元共识,这同协商民主的目标相互契合。通过分析不难发现,在西方国家,居于次要乃至边缘地位的协商民主,有效弥补了居于主流乃至中心地位的选举民主或投票民主的缺憾。
3.历史演进各异
尽管我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出和深入进行理论阐述的时间较晚,但却历经了较为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从发生学的角度来讲,我国的协商民主实践明显早于世界其他国家,具有实践先行的显著特点。从协商建国的伟大创举算起,我国已经走过了将近七十年的协商民主之旅。在此期间,中国共产党对协商民主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实践探索。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开启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壮丽篇章,建构了以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为主要内容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平台,同时也为其他形式的协商民主准备了条件。改革开放之后,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基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不仅提出了适应我国现代化发展需要、富有时代特点的协商民主理论,还非常重视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从而为协商民主的发展夯实了制度基础。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之后,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基于国际国内形势发生重大而深刻变化的现实条件,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确立为基本政治制度,从而为协商民主制度化提供了重要保障。党的十六大之后,以胡锦涛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认真总结协商民主经验,对协商民主进行理论、实践和制度等层面的创新,既将协商民主视为一种合理的民主制度设计,亦将其看作新型的民主形态,同时还将其作为一种民主治理形式,从而实现了对协商民主的立体式拓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大力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从而使协商民主实现了主体、领域和轨道的多维度发展,进而也使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步入了健康快速发展的新时代。⑧
在西方国家,协商民主是学术界热议的新兴民主形式。西方学术界关注这一理论,主要是为了破解选举民主的困境,弥补投票民主的不足。从发生学的视域来看,西方的协商民主尽管也有多种形式的实践探索,但总体上是理论先行,即理论成熟于实践。从20世纪80年代美国学者约瑟夫·比塞特提出“协商民主”的概念算起,迄今已有三十余年。在此期间,西方的协商民主研究呈现出由开启到深化再到实践的演进轨迹。根据理论关注的侧重点,可以将协商民主理论的演进历程分为三个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为第一阶段,主要代表人物有哈贝马斯、罗尔斯、乔舒亚·科恩和伯纳德·曼宁等。这些知名学者通过著书立说,对协商民主提出了一系列的独到见解。总而言之,这一阶段西方学界对协商民主的规范性、理想条件关注较多,同时也强调协商民主与政治合法性的关系以及多元共识的生成,但对社会的多元复杂性认识不够。20世纪90年代后期为第二阶段,代表人物有约翰·德雷泽克、詹姆斯·博曼、阿米·古特曼、丹尼斯·湯普森、威廉·雷吉、塞拉·本哈比、斯蒂芬·马切多、乔治·瓦拉德兹、登特里维斯等。这一阶段,代表人物和研究成果密集涌现,开始对偏好转换、共识达成、理性作用等问题进行思考。然而,关于确保协商民主在复杂社会中实现所必需的制度建构方面,并未提出实质性创见。21世纪初至今为第三阶段,代表人物有马克·沃伦、菲什金、瓦尔特·巴伯、艾温·欧佛林、约翰·帕金森等。在这一阶段,学界开始突破政治哲学的理论范畴,从实践中获取理论滋养,从而使研究思路得到改进,并且尝试将协商民主理论运用到不同的实践场景之中,在协商民主的现实性、可行性和规范性方面予以了尝试性构图。⑨由此可见,西方协商民主主要停留于学者的理论阐释层面,与我国深入推进的协商民主多域实践截然不同。
4.实践样态各异
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我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呈现出多样化、广覆盖的实践样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已经从传统的政治领域拓展到现代的社会领域、从先前的精英群体深入到现在的人民群众,成为我们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进行科学决策和治国理政的重要形式。当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形成了包括政党协商、政府协商、人大协商、政协协商、社会组织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等在内的诸多实践样态。在这些实践样态中,既有居于引领地位的行之有效的政党协商,也有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形式的政协协商,还有新近兴起的人大协商和政府协商,以及生机勃勃的社会协商尤其是基层协商。对于这些协商民主实践样态,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有深刻的论述:“要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⑩可见,这些协商民主实践样态从多个层面勾画出了新时代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路径,能够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民主权利,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独特形式和显著优势。
在西方国家,协商民主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不管是在各国的基层治理中还是在区域性政治中、风险社会中,以及在全球治理中,均能发现协商民主的实践样态。其一,在地方治理中实现协商民主。20世纪80年代以后,西方发达国家兴起了别具特色的地方治理革新运动。协商民主在地方治理中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参与式预算、市镇会议和公民大会。其二,在区域性政治中运用协商民主。在全球化时代,把那些以往被排斥在外的社会成员纳入政治生活,是民主化的内在要求。为此,建构一个包容性的制度框架,通过协商民主的参与和对话机制,保证治理的实施,能够为区域性政治和多边组织提供广阔的空间。其三,在风险社会中使用协商民主。贝克认为,人类正处在从古典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的转型之中。风险社会的出现赋予人类拓展民主的机会,可以嵌入建立于公民参与、公开讨论基础之上的协商民主。其四,在全球治理中运用协商民主。在全球化时代,人类面临着共同面对的危机、冲突和挑战。国与国之间只有通过深入协商、对话、交流,才能共同应对这些前所未有的共同性问题。协商民主能够解决世界各国的参与性问题,并包容差异性观点,从而达成多元共识。在此意义上,全球化的发展,特别是全球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共同性问题,为协商民主提供了大显身手的舞台。B11
5.价值追求各异
中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强调集体主义的价值追求。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运行过程中,不同协商主体在集体主义原则的指导下,更容易进行换位思考,从而达成包容性共识。同时,协商民主结果的执行力也较为明显。我国之所以具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明显优势,在很大程度上是和集体主义的价值追求密切相关的。这种集体主义的价值追求,能够使表面上相互独立的不同协商主体摆脱纯粹的“小我”意识,呈现出更有凝聚力和吸引力的“大我”观念。这种“大我”观念,其实就是众所周知的集体主义观念。当然,集体是建立在个体的基础之上的。就此而论,在集体和个人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只有相互贯通的桥梁。用马克思主义的利益观观之,在社会主义国家,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尽管存在差异,但二者绝不是相互对立的关系,而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事实上,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不同个人利益之间的差别,使协商民主的开展成为必要。只有通过协商民主,才能探寻到个人利益之间的交集,才能使集体利益为原子化的个人提供指引。同时,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则使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成为可能。通过协商民主找到不同协商主体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才能使不同协商民主主体积极参与协商。而这种以“最大公约数”形态呈现出来的利益,也就是汇集到不同协商主体的集体利益。我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将集体主义作为价值追求,既与协商民主的内在要求相契合,也能够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在西方国家,协商民主与资本主义制度的要求相适应,以自由主义为偏好,体现了个人主义的价值追求。个人主义作为一种道德的、政治的、社会的思想观念,将个人利益视为决定自己行为的最主要因素,强调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的重要性,注重“自我独立的美德”和“个人独立”。在西方社会的历史演进过程中,个人主义为西方社会提供了赖以把握人和世界关系的基本方式。如果不考虑其所具有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属性,个人主义也并不完全是负能量,社会毕竟是由不同的个体组成的,离开了个体,也就无所谓集体和社会。并且,人们在从事社会活动时是以个人的个体化存在为前提的。在此意义上,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理直气壮地追求自己的合法利益和正当利益。然而,过度强调“小我”的个人主义,不仅会伤害他人乃至危害社会,也会伤及自身。基于这种价值追求,西方社会在协商民主过程中,不同的协商主体往往能够把个人的偏好特别是利益诉求充分表达出来,供其他协商主体参考。有时,为了实现自己的个人利益,不同协商主体之间往往陷入激烈争论。当然,在公共理性的支配之下,协商民主也会达致多元共识。从某种程度上看,西方协商民主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较高,但其运行效率却较低,这同其建基于个人主义的价值追求是密切相关的。
6.保障制度各异
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日益推进,党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制度,以确保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1978年2月,全国政协五届一次会议在北京成功召开,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1989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1992年,党的十四大把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写进党章。1993年,全国人大八届一次会议把这一成功制度写入宪法,从而使其成为国家意志。1995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2005年,党中央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2006年,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2015年初,我们党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同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同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同年12月,中办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通过以上梳理不难发现,我国基本上是以文件、实施意见、政协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等软法形式对协商民主进行相应保障,现行法律体系并没有更多涉及协商民主的相关法律条文。B12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我国宪法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提供了根本法依据,这是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尤其是法制化的有力举措。
在西方国家,以英国的上议院为例,其协商民主的保障制度就历经了从习惯法(软法)到制定法(硬法)的演进过程才建立起了软法和硬法相结合的保障机制。英国上议院起初的保障机制来自日耳曼人的商议习惯,1215年制定的《自由大宪章》则从宪法的层面为贵族开会协商议政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此后通过的《权利请愿书》《权利法案》《国会法》《国会参政法》以及《人权法案》等,使英国上议院逐步建立起較为完善的协商民主硬法保障机制。也正是借助这些硬法保障机制,英国的上议院可以通过质询和弹劾等方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从而使其协商民主实现的法律力度较大,水准较高。B13
7.民主本质不同
我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意愿和要求,符合人民民主的真谛,能够最大限度维护、实现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既有基层群众的实践探索,也有高层精英的示范引导,客观上形成了基层群众与高层精英的辩证统一。这也诚如习近平所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应该是实实在在的、而不是做样子的,应该是全方位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个方面的,应该是全国上上下下都要做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一级的。”B14在我们国家,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身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可言。所以,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最大限度地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推进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以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为重要任务,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价值追求,能够使人民群众在事关自身切身利益的共同性问题中充分表达意愿和要求,探寻到参与各方均能接受的“最大公约数”,在表征包容性的“多元共识”基础上进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从而使广大人民群众的各方面利益得到了切实维护。
在西方国家,正如其民主制度的实质是资产阶级的专政和金钱的统治一样,其协商民主作为选举民主或投票民主的弥补措施,也是为整个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的确,从表象上来看,包括工人和雇员在内的底层社会成员,只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行使协商民主的权利,有时候也使一些不危害资产阶级根本利益的相关建议得到尊重,甚至使底层社会的相关利益得到保障。然而,必须清醒地意识到,一旦协商民主触及资产阶级统治集团的根本利益和核心利益,协商民主就难以体现文化复杂性背景下的公共理性,更不要说达致不同利益群体极具包容性的多元共识。即使是不触及资产阶级统治集团核心利益的一般性协商民主活动,也需要一定数量的金钱铺路,没有一定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协商民主是难以开展的。而对于处于社会底层疲于谋生的群体而言,显然不具备这些条件。因此,同西方国家的选举民主类似,协商民主也很容易演变成为诸多政治精英和富豪获得公共决策合法性的政治游戏。在此意义上,西方的协商民主是受资本控制的民主。西方有觉悟的思想家开出的弥补选举民主缺憾的良药,也难免将广大人民尤其是处于社会底层的群体排斥在外,从而沦为资本的肆虐和金钱的游戏。因此,从本质上看,西方国家的协商民主难以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容易演变成为少数富豪和利益集团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和手段。
二、中西协商民主的相似点
作为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不管是出现在我国极具历史底蕴又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还是探索西方致力于驱散选举民主迷雾的西式协商民主,均蕴含着政治文明的共同声音,均有明显的相似点乃至相同点。从总体上看,中西协商民主的相似点主要表现在经济背景、政治诉求、文化基础和社会条件等诸多方面。
1.经济背景相似:经济形态的复杂性
经济是政治的基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在此意义上,作为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时期出现的协商民主,也是经济形态演进的必然产物。多样化的经济形态和经济利益,是国内外协商民主得以彰显的内在致因。
我国的改革开放,是从经济领域启航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历史性巨大变革,已从先前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演进到现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各种经济形态相互竞争,由此带来了经济利益的多样化。为了使自己的经济利益得到维护,与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相契合的协商民主走出了政治协商的神秘场域,逐渐步入了经济领域,众所周知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便是这一方面的有力明证。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B15实现自己的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是经济形态多样化社会的重要动力。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存在公有制经济,也存在非公有制经济。即使在公有制内部,也存在全民和集体两种所有制形式,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在非公有制经济内部,更是存在着个体、私营、合资和合营以及承包经营等诸多经济形态。在经济领域推行协商民主,可以为人们利益的实现提供重要渠道。劳资之间的工资协商,工会和企业主之间的对话交流,买方和卖方之间的讨价还价,能够达到利益各方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共识,从而使参与各方的经济利益诉求得到较大程度的实现。在西方国家,市场经济推行的时间较长,存在着较为成熟的多样化的经济形式。一般而论,政府、企业和工人之间,不同的经济形式之间,同一经济形式的劳方和资方之间,不同经济形式的劳方之间、资方之间,出于某种经济利益的考量,也都会采取协商民主的形式,达成理性共识,使各方的利益得到维护。因此,从很大程度上而言,中西协商民主都与多样化的经济形态密切相关,都是为了协调多样化经济形态中不同经济主体的共同利益和普遍需求。
2.政治诉求相通:公共决策的合法性
公共决策的合法性,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和西方协商民主共同的政治诉求。“合法性”(Legitimacy)一词有时也叫“正当性”,是社会大众“基于一定的原则、信念而对公共权力自觉地承认和服从”B16。
对合法性问题进行阐释,常见的有两种视角,即道德哲学的视角和政治学的视角。道德哲学侧重于从个人的角度判断某个事物是否合法,政治学则认为一个对象的合法性取决于对象本身是否获得大家的普遍认同。也就是说,合法性问题与公众发自内心的赞成、默许与承认密切相关。影响合法性的因素固然很多,而广泛的政治参与,则是体现政治合法性特别是公共决策合法性的内在要求。不管是我国还是西方,在推行协商民主时,都注重协商主体参与的广泛性。道理很明了,在协商民主活动中,只有让相关主体广泛参与,让参与各方尽可能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要求,在多元共识基础上做出的决策才能较大程度地体现民意,做出的决策才能更好地得到执行,进而才能发挥较大的实际效用。在此意义上,具备政治合法性的公共决策是建立在广大参与主体公共协商的基础之上的。这也诚如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所言:“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保证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B17可见,我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强调通过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的广泛性参与,使各项决策赢得更多的理解、认同和支持,从而使公共决策的合法性得以凸显。尽管中国和西方的国情不同,决策时的具体情形更是千差万别,但就公共决策制定过程中通过各参与主体的广泛参与体现决策的合法性这一层面而言,二者之间无疑具有很大程度的相通性。
3.文化基础相近:价值观念的多样性
当今世界,不同的国家面临着不同的国情。即使在同一国家乃至同一地区,也会呈现出民族、文化、每个人所处的具体社会地位的多样性,由此也引发了利益分歧的多样性,尤其是价值观念的多样性。而价值观,是以一定文化的内核乃至核心的形式呈现出来的。在此意义上,这种多样性的价值观念,为各个国家和地区开展协商民主、达致多元共识提供了重要的文化条件。这也正如当代美国协商民主研究领域的知名学者詹姆斯·博曼所言:“多样性甚至能够促进理性的公共运用,并使民主生活更加充满活力。”B18这一观点,不仅揭示了价值观念的多样性同民主特别是协商民主之间的内在联系,也表征了西方学界对于二者关系具有代表性的认知。
我们党长期提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方针,多样性的文化存在是不争的事实。同样,价值观作为文化的核心内容,也是亮点迭起,异彩纷呈。原因很清楚,我国既有辽阔的疆域,也有众多的民族,还有当今世界上数量最多的人口。因此,在广袤的神州大地上,广大人民群众的民族属性、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自身的价值追求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也不可避免地派生出一些分歧、矛盾和问题。而协商民主是减少分歧、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重要举措。换句话说,协商民主是承认、包容和协调价值观念多样性的理性选择和可行之举。由此可见,不管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还是西方国家的协商民主,都具有价值观念多样性的文化条件,这也使二者呈现出彼此接近的承认并包容多样的文化基础。
4.社会条件相仿:社會治理的多元性
社会治理是建立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基础之上的。在此过程中,只有不断激发各个参与主体的参与热情,社会治理才能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就此而论,社会治理强调的是现代的多元主体参与,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自上而下的管理、命令或统治,其目的是要实现从“要我参与”到“我要参与”的转型和升级。在这一现代转型之中,不同主体要通过协商和对话,实现差异性偏好的理性转换,对社会治理中的重大问题形成各方均能接受的一致性意见,赢得各参与主体最大程度的理解、认同和支持。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推进协商民主的过程中,不断拓展其内在功能。基于协商民主与社会治理的内在契合性,特别是随着社会治理的实际需要,协商民主逐渐被拓展到社会治理领域。继党的十三大提出社会协商对话的主张之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社会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目标任务,同时也提出了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要求,将协商民主和社会治理衔接了起来,进而开启了强调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商治理新征程。在西方国家,有些学者明确把协商民主看作治理形式,并认为该形式“可促使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及其代表们),提出互相能够接受且普遍可以相信的理由,来为各种决定辩护,其目的在于达成对当前全体公民具有约束力,但未来仍可接受挑战的各种结论”B19。有的学者提出,协商民主是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它特别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彼此理解、辨别所有政治意愿、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B20西方学者的这些论述,也在很大程度上强调了多元参与式的社会治理。不难看出,不管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还是西方协商民主,都对社会治理的多元性进行了强调,从而使二者表征出社会治理多元参与的共同特点。
三、中西协商民主比较的启示
协商民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不管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还是西方国家的协商民主,都以自身独有的亮丽神采为世界民主的百花园增光添彩。在很大程度上而言,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民主形式。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民主形式,归根到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决定的。因此,在具体民主形式的选择方面,本国人民最有话语权,其他国家没有理由强加干预,也不应该乱加干预。然而,在本国民主形式既定的前提条件下,适当借鉴别国民主形式的优点和長处,是应当采取的明智之举。通过民主形式之间的相互比较,在彼此借鉴中取长补短,能够为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提供帮助。就我国而言,通过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和国外协商民主的比较分析,至少可以得到以下五个方面的重要启示。
1.深刻认识到西方协商民主的不足,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稳妥化、广泛化发展
同我国相比,西方学术界对协商民主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许多富有魅力的天才式设想。不管是作为协商民主领军人物哈贝马斯提出的协商性政治与程序合法性的相互匹配,还是罗尔斯倡导的公共理性,曼宁和科恩主张的公民参与、合法性与决策,西方其他学者提出的偏好转换和多元共识,以及进入实践阶段的具有经验性意蕴和可操作性特质的“协商民意测验”“公民陪审团”等实践样态,在给协商民主的发展指明发展方向的同时,也带有一定程度的空泛性和偏重于精英群体小范围协商的明显不足。之所以言其具有空泛性,是因为包括哈贝马斯和罗尔斯等在内的一些思想家所设想的协商民主构图,尽管在理论逻辑层面表现得较为完美至少是能够自圆其说,但在现实的生活中却很难达致,因而很容易给人们形成虚幻的乌托邦的印象。之所以说其偏重于精英协商,是因为即使在实践操作层面,很多协商民主都是需要具备一定的商谈能力和商谈技术的,并不是每一个公民都能够得心应手地从事协商活动的。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只有那些具有商谈能力和水平并掌握一定商谈技术的参与者,才能够在商谈过程中把自己的意愿和要求充分表达出来。而这样的参与者往往属于精英群体,因而协商民主呈现出偏重于精英协商的色彩。
同西方国家的协商民主相比,我国的协商民主已历经了长期的历史演进,不仅协商民主理论的构建极具实践特色,而且也通过各种场合明确了协商民主主体的广泛性,这是我国协商民主已经形成的既有优势。然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为了使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取得长足的发展,也必须对西方国家协商民主理论构建中出现的过于理想化的现象和实践中的精英化样态予以及时了解和借鉴。在此方面,西方国家已经走了弯路,我们决不能步其后尘。诚如毛泽东当年在探索社会主义道路时所言:“他们走过的弯路,你还想走?过去我们就是鉴于他们的经验教训,少走了一些弯路,现在当然更要引以为戒。”B21的确,对于其他国家在协商民主方面出现的教训,我国在推进协商民主时理应作为镜鉴。具体而言,在进行协商民主理论构建时,既要高于现实,使其具有指导意义和引领作用,又不能距离协商民主的社会实践过于遥远。如果一味沉醉于理想化的乌托邦式的理论设计,经过长期努力也难以达致理论王国的美好构图,久而久之不仅会使理论失去应有的吸引力,甚至还会给一些别有用心者带来说长道短的口实。只有使建构的相关理论既具有前瞻性,又具有现实可行性,并且能够推动协商民主发展进步,才比较稳妥。同时,在协商民主运行过程中,除了要适当吸纳精英人士参与外,还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如协商民主的专门培训等,让普通大众参与到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协商民主实践之中。只有让普通大众和精英群体一起参与到协商过程之中,才能凸显协商的“民主”之蕴。严格来说,那种只有精英参与的协商,民主的色彩是比较暗淡的,至少会使民主的程度大打折扣。值得一提的是,有时候即使普通大众不完全具备协商能力和协商技术,也要使其参与到协商民主活动之中。因为,只有参与到协商民主的日常活动中,参与者才能较好地具备协商能力并掌握协商技术。换句话说,实践出真知,实践也是最好的老师。在协商民主实践活动中,可以使参与者更好地具备相应的协商能力和技术。分析西方协商民主的理论设计和实践主体方面的既有不足,可以促使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沿着稳妥化和广泛化的方向健康发展,这是中西协商民主相互比较给我们提供的一个重要启示。
2.准确把握我国发展协商民主的独特性,为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进步贡献中国智慧
我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中国选择,在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取得了令人赞叹的奇迹。不管是协商建国这一彪炳史册的丰功伟绩,还是新中国成立之后协商固国的巨大成就,抑或是改革开放以来协商富国的累累硕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协商强国的妙笔之作,不仅使全国人民倍感振奋,也使世界其他国家的人民叹为观止。我国的协商民主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显著的成就,原因固然很多,而准确把握世界各国民主发展的特殊性尤其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性,则是其中的重要原因。正如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一样,世界上也没有完全相同的民主模式尤其是协商民主模式。每一个国家和地区所选择的民主道路,都将不可避免地具有适合特定情况的明显特色。在此意义上,各个国家在选择自己的民主道路时,一定要和本国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那种一味模仿甚至复制其他国家民主模式的想法和做法,只能给自己的发展带来误区,甚至使自己的发展陷入难以自拔的泥沼。在此方面,原苏东国家的教训就是明证。原因很清楚,很多东西是不能模仿和复制的,也是不敢模仿和复制的,复制只能给自己带来不应有的乱象,在民主制度的选择方面尤其如此。因此,只有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民主道路,才能走得更远,发展得更好,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就当今世界的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而言,西方国家在协商民主理论构建方面确实走在了实践前面,涌现出了像哈贝马斯和罗尔斯这样重量级的思想家,从而使其协商民主理论在世界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然而,理论构建的完美却难以掩盖其实践的蹩脚。抛却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神秘面纱,其形而下视域中的协商民主实践发展得并不令人乐观。在现实的生活境遇中,诸多思想家理想形态的协商民主理论的完美样态难以得到有效运用,不仅使人们对诸多理论家对协商民主的勾画产生了乌托邦的情调,也使人们对协商民主的实践打上了精英民主的烙印,使刚刚看到协商民主的西方民众又一次陷入困惑之域。与西方国家明显不同的是,在生动活泼的实践境域,我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已经取得了有口皆碑的显著效果,并成為与我国选举民主相提并论的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呈现出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良好态势。然而,需要引起注意的一点是,我国在协商民主的理论构建方面,情况并不太理想。由于种种原因,对于我国已经取得显著成效的协商民主多域实践,理论界并没有做出应有的经验总结和理论澄明,有时候甚至还简单地用国外的标准审视我国的成功实践。因此,在对协商民主的理论建构方面,有必要对国外的做法进行借鉴,使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成功经验和理论构图变成世界学术领域引人注目的一道靓丽风景。为此,就要对协商民主实践经验尤其是对我们党在协商民主中的领导作用和协商民主符合国情的独特优势和独到功效进行理论提升。进而言之,就是在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形成的基础上,深入总结协商民主的中国经验,适时构建协商民主的中国理论,不断彰显协商民主的中国话语,及时发出协商民主的中国声音,从而为其他国家的协商民主建设和人类政治文明的进步贡献中国智慧,这是中西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对比给我们提供的又一个重要启示。
3.培育人民群众积极主动的公共协商精神,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注入不竭动力
不管是我国还是西方,协商民主涉及的一般是与众人利益相关的公共性事务,做出的决策是大家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或“多元共识”。在协商民主活动中,公共理性显得非常重要。作为政治哲学的核心理念之一,公共理性是贯穿国家理性、政党理性、利益集团理性和个人理性,并以成熟自律的市民社会为基础的利益整合的机制和能力。作为公共领域中的现代公共理性,理应成为沟通、协调和统一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个人理性与国家理性,大众理性与精英理性的纽带。在现代社会,公共理性是促使公共决策和管理具有公共性、民意性、正当性和合法性的重要因素。B22在很大程度上而言,只有使协商民主的参与者具备公共理性,才能达致符合各方意愿的“理性共识”,进而也才能做出具有政治正当性或政治合法性的公共决策。在西方国家,一些思想家对公共理性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并对其作用进行了深刻论述,从而在西方思想界呈现出霍布斯式、康德式和罗尔斯式的公共理性理念。特别是作为协商民主领军人物的一代思想大师罗尔斯,更是不遗余力,在其著作中对公共理性进行了详尽的剖析。因此,在西方社会尤其是西方理论界,人们对公共理性理念具有较为深刻的认知,进而也使该理念对整个西方社会产生了相应的影响。人们在谈及协商民主或从事协商民主活动时,通常会有意无意地运用这一理念。的确,只有在公共理性的支配下,协商民主才能在国家理性、政党理性、利益集团理性和个人理性之间找到交集,才能有效地对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个人理性与国家理性、大众理性与精英理性进行协调,从而形成彼此之间的辩证统一。当然,从社会实践的实际情况来看,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能否真正形成西方理论家所要求的公共理性,尚有待深入讨论。然而,从理论建构的层面来讲,作为政治哲学理念的公共理性本身,则是达致协商民主多元共识进而体现公共决策合法性的重要因素。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人们的具体利益、价值观念和思想意识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当自身的具体利益受损时,人们往往会通过一定的形式进行力所能及的维护。从发达的沿海地区(如浙江、广东等地)日渐兴起并逐渐延伸到内地的基层协商民主,便是广大民众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通过协商民主这一有效形式,基层群众可以将自身的利益诉求充分表达出来,从而使自身的权益得到较好维护。然而,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不同社会群体在协商民主中的利益实现程度是不一样的。换句话说,在协商民主过程中,有些社会群体的正当权益能够得到较大程度的维护,有些社会群体的权益实现程度却不太理想。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固然很多,但一些社会群体缺乏公共理性意识则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众所周知,在协商民主过程中,由于公共理性理念的缺失,致使一些参与者偏执于自己的一孔之见,尽管能够将自身利益表达得淋漓尽致,却因缺乏换位思考和包容精神难以让别人接受,最终也难以找到大家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为了使协商民主取得较好的效果,协商参与者就必须不断培养公共协商精神,在协商过程中既要考虑自身的正当利益,又要进行必要的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地考量一下其他参与方的合理性诉求,而不是一味地强调自身利益而无视其他参与者的正当要求。只有这样,协商民主才能达成参与各方均可接受的合法性决策。这就启示我们,在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进程中,适当借鉴西方国家协商民主所要求的公共理性理念,不断培育人们的公共协商意识,才能使协商民主的实效性越来越强。
4.借鉴西方软法和硬法相结合的协商民主保障机制,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制化发展
协商民主是法制化的民主。不管是协商议题的提出、协商内容的确定、协商人员的选择、协商过程的公正,还是协商结果的落实,都需要相应的法制加以保障。在协商民主的制度建设特别是法制化建设方面,西方国家采取了软法和硬法相结合的保障机制。所谓的软法(softlaw),是指那些不能直接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从类别上观之,软法规范主要分为四种:其一,国家立法中具有指导性、号召性和宣示性的非强制性规范;其二,国家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法律规范;其三,政治组织创制的各种各样的自律规范;其四,社会共同体创制的各类自治规范。相关专家指出,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应当根据各种社会关系秩序化的难易程度选择强弱有别的规范加以调整。现代法治应当更多寻求协商、更少运用强制。随着现代社会公共治理的日益凸显,法正在从传统社会单一的硬法结构朝着软硬并重的混合法模式转变。B23通过对软法的相关分析,可以发现,软法和现代社会的公共治理和协商民主具有天然的耦合性。在公共领域和协商民主中运用软法,是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必然举措。因此,当今世界,不少国家运用软法规范,用以保障协商民主活动的顺利运行。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尽管软法和协商民主具有内在的契合性,在协商民主中可以使软法的作用得到广泛体现,但也并不能完全依靠软法,有时候还需要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硬法加以保障。只有这样,协商民主才能得到更好的运行。为此,西方的一些国家在对协商民主予以软法保障的同时,也对协商民主予以硬法的必要保障。众所周知,英国议会作为一个以协商为手段的议会机构,虽然影响力今不如昔,但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仍然不可小视,其重要原因之一便是具有相关硬法的强有力保障。在某种意义上而言,通过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硬法保障作用,能够进一步提升协商结果的执行力。可见,在协商民主运行过程中,如果说软法是基本保障,那么,硬法则是必要保障。只有让二者互为补充,才能够使协商民主的功效得到不断凸显。
在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进程中,我们党提出了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明确要求。其中的制度化,是基于我们党对制度重要性的深刻认知。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邓小平就明确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B24邓小平的这些论述对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进行了淋漓尽致的阐释。尤其难能可贵的是,在1978年底的一次极为重要的讲话中,邓小平还直接提出了民主制度化、法制化的要求。“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B25可见,我们党对民主制度化、法制化的要求,是从改革开放的航船起航之日就提出来的。因此,在时隔四十年之久的今天,对作为人民民主重要表现形式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出制度化和法制化的发展要求,同我们党先前的主张是十分一致的。的确,为了实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党和国家不仅以中央文件、人民政协章程、各地的实施意见和政协的各种规章制度的形式对协商民主进行了明确规定,还通过宪法为我们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所有这些,均体现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制度化和法制化道路上迈出的坚实步伐和所取得的喜人成就。同时也可以发现,党和国家关于协商民主的相关规定,不少是以软法形式体现出来的,这和协商民主的内在要求相契合,为协商民主的顺利运行提供了必不可少的重要保障。然而,同协商民主的软法保障机制相比,其硬法保障机制明显比较薄弱。从客观上讲,这同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尤其是法制化的要求是不相符合的。在一些情况下,缺少了硬法的强有力保障,协商民主的结果将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在此方面,有必要借鉴一下国外的相关做法,对协商民主进行必要的强制性立法,使软法和硬法相互结合,从而使协商结果得到较好执行。这就启示我们,只有不断借鉴人类文明发展共同成果特别是适当借鉴西方软法和硬法相结合的协商民主保障机制,才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沿着法制化的轨道健康发展。
5.借鉴西方协商民主实践的成功做法,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多层次、互动式发展
根据协商民主实践发生的不同场域,可以从国家制度、地方治理、特设论坛和公共领域等层面对西方的协商民主进行分析。在国家制度层面,协商民主是指在国家制度中安排融入协商因素的制度设置,并将其作为公共决策和国家治理的民主形式。美国联邦参议院的一些立法过程,可以视作国家制度层面协商民主的典型场域。其所专设的协商委员会,在国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可以通过辩论集中展现一个法案的利弊得失。而听证会可以从社会各界广泛汲取关于法案的各种意见。此外,美国的法院和政府也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场所。在地方治理层面,不同国家设计了不同形式的协商民主制度平台。这些形式包括公民大会、市镇会议、委员会、评议会、参與式预算改革等,从而为公民参加地方政治生活提供了便利。在特设论坛层面,近年来西方社会出现了一种专门协商意图的新协商制度,即特色论坛,主要是为了超越公共集会和磋商实践,具体划分为外行公民协商和派性协商。外行公民协商论坛的主要表现形式有达成共识协商会议、公民陪审团、计划小组、协商民意测验等。外行公民协商实践证明,普通公民在讨论复杂公务时,已经具备了相当成熟老练的思维和行动能力。只要赋予人们适当的论坛和机会,对某项公共事务做出思考和结论,大家是完全可以胜任的。此外,协商参与者经常在协商之后改变他们的偏好。而派性协商就是把不同立场的支持者从其通常对立的战略的对抗中超脱出来,使他们进入一种可以协商而不是为了获胜而对抗的状态,常见的是调解模式和达成共识模式。在公共领域层面,协商民主主要是指建立在更为开阔的公共领域对话基础之上的宏观协商民主。一般来说,公共领域的协商民主并不直接进入国家权力结构的核心,而是比较多地对相关决策产生影响,特别是对政府制定政策起到预警作用。当然,西方国家四个场域的协商民主并不是相互割裂的,而是同一个协商民主可以同时或相继地在上述几个场域展开。B26
在我国,既有国家制度层面的协商民主,也有地方治理层面的协商民主,还有基层协商民主。在国家制度层面,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发展得最为成熟,从协商民主建国算起,迄今已经走过了近七十年的风雨历程。从人民政协的最新发展来看,随着全国十几个省市《政治协商规程》的先后出台,人民政协在中国政治舞台上必将发挥更大作用。同时,政党协商、人大协商和政府协商也在有序推进,从而使国家制度层面的协商民主空间得到不断拓展。在地方治理方面,我国不少地方已经催生出各种不同形式的协商民主机制,并将其成功地嵌入地方治理改革的鲜活实践之中。目前,以浙江温岭为典型代表,不少地方都在通过协商民主为当地治理提供活力。让基层民众直接参与地方重要政策的决策过程,至少可以在治理层次上提高决策的民主化水平,也有利于政策的制定质量、正当性和民众接受程度的提高。B27在基层协商民主发展方面,以乡村为主要场域的协商民主近年来开展得有声有色,不仅促进了乡村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也为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注入了必不可少的新鲜血液。此外,我国在社会层面、网络空间也出现了生机勃勃的协商民主发展势头。所有这些,都使我国的协商民主显得大有可为。与此同时,也能够发现,在我国不同层面协商民主的有机衔接和内在互动方面,也存在着较大的拓展空间,还需要做出很大的努力。以国家制度层面的政协协商而论,其机构一般设立到县一级,在乡镇一级往往没有政协机构,遑论村寨一级了。众所周知,人民政协是专门的协商机构,具有开展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但是,其覆盖层次的有限性,必定使其协商优势受到制约。我国基层场域的乡村协商民主,既有极大的发展动力,也有很大的创新活力,能够在国家与社会互动层面普及协商民主的理念和价值。然而,从我国已有的协商民主具体情况来看,国家与社会互动层次上的协商民主实践,基本上没有越出乡(镇)、村(街道)等基层层级。这种明显的局限性,有待在各方面条件成熟之后予以突破。在这个方面,西方国家多个场域相互贯通的协商民主做法颇具借鉴意义。在西方国家,同一个协商民主可以同时或相继在多个场域展开。这就启示我们,为了使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成效进一步提升,有必要借鉴西方协商民主实践的成功做法特别是其多场域相互贯通的协商模式,推进我国的协商民主多层次、互动式发展。
注释
①转引自罗豪才等:《软法与协商民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5页。
②刘佳义:《协商民主理论讲演录》,中国文史出版社,2017年,第1—2页。
③李后强、邓子强:《协商民主与椭圆视角》,四川出版集团,四川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1页。
④陈家刚:《协商民主》,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第3页。
⑤⑥⑦转引自李后强、邓子强:《协商民主与椭圆视角》,四川出版集团,四川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0、12、12页。
⑧B11B19牛立文:《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共党史出版社,2014年,第30—32、26—28、20页。
⑨张秀霞:《中国民主进程中的协商民主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15年,第4—7页。
⑩B17《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30页。
B12B13参见宁波市政协课题组:《中西协商民主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政协理论研究》2010年第4期。
B14《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第77页。
B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82页。
B16张平:《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研究》,群言出版社,2015年,第52页。
B18[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64页。
B20陈家刚:《协商民主引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3期。
B21《毛泽东著作选读》(下),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721页。
B22参见“搜狗百科”按照谭安奎的《公共理性》一书对“公共理性”的相关介绍。“搜狗”,http://baike.sogou.com/v7764200.htm?fromTitle=%E5%85%AC%E5%85%B1%E7%90%86%E6%80%A7。
B23参见“搜狗百科”按照罗豪才、宋功德的《软法亦法》一书对“软法”的相關介绍。“搜狗”,http://baike.sogou.com/v54777398.htm?fromTitle=%E8%BD%AF%E6%B3%95。
B24B25《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33、146页。
B26B27罗维:《中西协商民主制度与实践比较》,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80—95、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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