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工”的劳动权益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关键词 网约工 劳动权益 保护

    作者简介:张彤,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法律援助中心,研究方向:民法。

    中图分类号:D92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186

    几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应用普及,共享经济这一新的经济发展形势,在社会中占据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相关研究表明,我国已有超过7亿人参与到共享经济当中,参与提供服务的人员也超过了1亿人。共享经济是一种新型的业态形式,在拉动就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有很多新的问题产生。网约工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由于这一群体的法律身份比较模糊,因而在劳动权益保护方面仍有较大的不足。所以,为了更好的保护网约工劳动权益,应当对于这方面的问题展开细致的分析。一、网约工的基本概念

    网约工是当今社会中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是以互联网+经济发展模式为基础产生的。“互联网+经济”的形成,催生出了网约工这种全新的就业群体,劳动者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提供接收订单、提供服务、获取报酬[1]。网约工的收入水平较为客观、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相对自由,因此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选择称为网约工。例如,当前在家政服务、网约车、物流快递……等工作中,网约工在所有劳动者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网约工能够自由的选择工作方式、地点、时间,短期回报较快、收益水平较高。网约工当前对很多生活领域都有所涵盖,也有各种不同形式的服务平台。二、网约工的主要特点

    网约工不同于传统用工形式,其自身具有较多的特点。相比于传統用工方式,网约工的就业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在加入、退出等方面,灵活性都比较高。网络平台在检查网约工的准入条件时,通常只会核对服务、技能、年龄、资质等是否符合标准,而对于其它方面则没有做过多的审核。在退出方面,一般不会受到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当中关于合同解除的条件限制,甚至也无需互联网平台审核通过,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的选择退出[2]。网约工的就业方面还具有独立性、自主性的特点。网约工和互联网平台之间,并没有形成明确的从属关系,网约工可以选择一个或多个网络平台同时提供服务。网约工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平台指派,并自己确定服务次数、工作时间等,不会受到较大的限制。网约工和网约平台之间,在法律关系方面具有复杂性的特点。我国当前网约工主要包括全职类型和兼职类型,也有长期网约工和临时网约工的区分。有的网约工会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也有的网约工只会签订简单的劳务合同或合作协议。因此存在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导致网约工劳动权益保护难度较大。三、网约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网约工规模、数量的不断增加,其与平台之间的劳动争议问题也时有发生。例如,某信息公司经营的互联网私厨平台,厨师孙某入驻该平台之后,通过网络接单的方式,为他人提供私人厨师服务。根据孙某的叙述,平台支付给厨师的月工资为5000元,工作时间在上午10点至下午6点。当时孙某和平台签订的是简单的合作协议,平台并未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涉及到年假、加班费等方面的问题。之后,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前提下,平台私自解除了与孙某之间的协作关系。对此,孙某对该平台公司发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之后,法院最终裁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属实,因此平台公司需要向孙某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在这一案例当中,主要的矛盾出发点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专业的劳动合同,而是只签订了合作协议,但是透过表面现象,从本质方面分析问题。根据劳动法当中的规定,对于劳动关系的特征解释中,包括了被告为原告提供了工作平台、专业技能培训、有固定工资、主体合法等[3]。而案例中的双方均满足这些条件,因此合作模式与劳动关系成立的法律特征相符合,所以法院裁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四、网约工劳动权益保护的问题

    (一)劳动关系认定不明确

    在当今互联网背景之下,网约工的用工方式与传统用工方式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也体现出了很多明显的特点。但是,就实际情况来看,由于网约工的产生和发展时间较短,因此在劳动权益保护方面,仍存在着较大的欠缺。目前,网约工与平台双方,对于劳动关系确认方面还有较大的争议[4]。如之前提到的案例当中,平台公司始终认为,双方之间仅仅是合作关系,并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由此可见,由于没有真正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关系,因此很多网约工都无法得到社会保险、劳动保障,平台方也不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很多网约工都无法利用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对自己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二)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

    网约工的社会保障机制仍不够健全。我国规定的五险一金保障制度,在享受时都需要以明确的劳动关系为基础。而网约工和网络平台之间,通常难以明确认定为劳动关系,因此网约工的社会保障机制非常不健全。很多网约工都不能像传统工人一样,享受完善的保障制度[5]。工作时出现工伤,难以享受工伤待遇,退休之后也无法领取养老金等。在当前的法律法规当中,对于劳动关系的规定仍较为传统,无法对网约工的劳动关系及身份准确认定。所以大多数网约工都无法正常享有五险一金的社会保障机制。

    (三)网约工维权意识不足

    网约工的劳动权益保护,除了法律及社会方面提供的支持以外,其自身的维权意识也是非常关键的。但是很多网约工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了解,对于自身合法权益也不够明确。甚至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也不知道应当如何进行维护[6]。由于网约工维权意识不足,在发生劳动纠纷的时候,无论是选择劳动仲裁,还是法院诉讼,网约工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仍相对较低。所以,在当前新兴产业当中,网约工正在成为一个新的弱势群体。五、国外网约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经验

    目前,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因此网约工这种用工形式,在世界很多国家也都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在各个国家当中,都对网约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是各国之间的态度和做法也有所差异。例如,在日本、法国等国家,禁止网约车服务进入经济市场中,还有的国家对网约工仍处于探索时期,对这种新型用工模式还没有完全接纳。美国对网约工的劳动权益保护相对较高,通过立法的形式,对网约车平台予以承认,同时确认了网约车平台和网约车司机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制定了相关的法规政策予以保护。印度也在交通部门发布的网约车监管指导意见中,对网约车司机的合法权益提出了明确的保障。此外,意大利、加拿大等国家也提出了,应当对网约工提供特殊的保护。不过,虽然各国对此类问题都有研究,但是大都处于摸索时期,并没有形成完善的政策法规来规制此行为。六、我国网约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策略

    (一)完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对于网约工的相关规范问题,虽然并没有整体性做出规定,但是在一些行业当中,也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例如,我国多部门联合在2016年推出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其中严格规范了网约车行业,不过对于网约工劳动权益保护,却没有明确提到。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如果网约工和平台之间的关系,与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相符合,就应当明确为劳动关系,并提供相应的保护[7]。严格监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监督管理。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当中,对非全日制用工具体要求加以参考,确定网约工的具体工作形势。不过由于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当中,这部分内容规定并不能与网约工要求完全符合。因此,可以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做出相应的补充规定,或是在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中,专门规定保护网约工权益的相关内容,从而为网约工劳动权益提供更大的保障。

    (二)健全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在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当中,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是非常重要的,对于网约工来说也是如此。当前互联网时代环境中,网约工的工作方式比较简单,就业选择更为灵活,因此应当根据形势发展,合理调整社会保障机制。网约工等劳动者如果发生工伤事故,仅仅依靠自行救济是远远不够的,将会导致网约工职业风险大大增加。而享受完善的工伤保险,又是以明确存在的劳动关系为基础。因此,需要严格认定网约工的劳动关系,健全完善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为网约工提供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诸多方面的社會保障,更加全面的保护好网约工劳动权益,提高这一群体的职业归属感,以促进网约工行业良好健康的发展。

    (三)提高维权意识维权能力

    为了更有效的保护网约工的劳动权益,应当提高网约工的维权意识与维权能力。工会等社会组织,劳动行政部门等政府组织,应当积极组织网约工参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促进其自身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维权能力等方面素质的提升。同时要督促和引导网约工,注意自己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要主动寻求司法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的支持与帮助。政府方面也要发挥好主导性的作用,让社会相关机构积极配合,共同监督和鼓励平台,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对整个行业的用工规范程度加以提升。充分发挥工会及其它社会组织的作用,使网约工劳动权益得到更大的保障。七、结论

    网约工是在当今社会互联网广泛普及的基础上产生的,属于新型的用工形式。其不用于传统用工模式,存在很多独特的特点。但是,也正因为网约工是一个新生事物,很多方面的配套及保障措施并未完善,因此对于这一群体的劳动权益保护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基于此,应当分析网约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及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为网约工群体提供更大的劳动权益保护。

    参考文献:

    [1]宋卫炎."互联网+"下劳动用工的难点问题研究[J].魅力中国,2017,12(1):292-292.

    [2]戴先任.『网约工』的劳动权益不能被漠视[J].职工法律天地,2016,30(19):52.

    [3]任国友.共享经济背景下网约工权益维护的工会对策[J].山东工会论坛,2019,25(2):37-42.

    [4]宋永强.论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网约工的劳动法保护[J].职工法律天地,2018,25(14):179-180.

    [5]黄文娣.“互联网”形势下网约工劳动权益研究——基于劳动关系视角[J].当代经济,2018,48(19):138-140.

    [6]水雅欣.“互联网+”时代网约工劳动权益保障研究[J].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8,16(5):83-86.

    [7]刘瑛.关于“网约工”劳动权益保障的思考[J].上海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工会理论研究,2017,14(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