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银行设立之法律路在何方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自由化,我国原有的金融体系已无法满足市场经济日益扩大的资金需求。2015年我国5家试点民营银行的开立给金融体系创新翻开了新的篇章。本文尝试从立法角度对民营银行的设立进行分析,为我国民营银行法规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民营银行;发起人资格

    1992年,党的十四大在北京举行,大会宣布改革开放,确定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的经济改革进入新的改革时期。随着市场的开放及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非公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给市场经济注入了极大的活力。但由于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业的特殊性,为保障市场的稳定和广大储户的资金安全,政府对商业银行的发起和设立始终保持谨慎的态度。虽然早在1996年1月12日,即成立了中国大陆第一家由民间资本设立的全国性商业银行----以刘永好的新希望集团,张宏伟的东方集团,卢志强的中国泛海控股集团,王玉贵代表的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等为发起人的中国民生银行;同时我国也发展了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多种商业银行的形式。但是,此类银行的治理很大程度上仍由政府主导,而非完全的市场化自主经营。金融体系结构仍然处于国有资本主导的地位,从而导致了银行在向实体经济提供资金支持时,所选择的行业和企业具有很大的倾向性。银行更偏向于为国有企业或国有资本持股的企业发放贷款,市场经济中承担重要角色的非公有制企业----民营企业所获得资金支持的渠道相对较少,从而出现了企业发展需求和资金供给的不均衡现象。金融体系结构逐渐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已无法满足当时经济发展的需要。

    随着中国加入WTO,我国面临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为了更好的适应市场主导的全球化经济,2003年左右,我国国内也掀起了一场是否应当设立民营银行的激烈争论,学术界同时提出了诸多理论。然而碍于监管机构对于稳定金融体系有较高的要求,故并未有具体的实践。

    直至2013年7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也被称为“金融十条”,其中第九条指出:“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允许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内,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探索优化银行业分类监管机制,对不同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上实行差异化准入管理,建立相应的考核和评估体系,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金融服务。”

    此类指导意见的出台,极大的刺激了各路民间资本开办银行的热情。截止2013年9月底国家工商总局核准了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民营银行名称。2013年11月4日,获得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名称预核准的民营银行数量达到23家。仅仅相差一个月的时间,预核准的民营银行名称数量即达到了四倍之多,由此可见,市场对民营银行设立的反响极为热烈。

    2014年,“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被列为当年改革重点工作,并且由银监会牵头推进。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同时表示,对于民营银行的试点,银监会将本着成熟一家审批一家的原则,审慎推进。

    2015年7月,首批5家试点民营银行全部开业,分别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上海华瑞银行、浙江网商银行、天津金城银行、温州民商银行。然而截至该5家民营银行全部开业,我国对民营银行设立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也仅仅局限于2013年的“金融十条”和2015年6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该通知确立了建立民营银行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准入条件,并对民营银行发起人财务状况确定了基本的要求。

    不过,通知中对于民营银行的发起人要求并未提出更为细致的规定。发起人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发起人身份和国籍要求也均未在通知中体现。目前所能查询到的对民营银行的设立更为详细的规定,仅为各新闻媒体报道中提及的民营银行设立“十二条细则”。然而并无官方渠道可以搜索到相关“十二条细则”的具体内容。

    反观我国对一般商业银行的设立,分别制订了《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该两部实施办法,对中资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的发起人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一方面给计划设立商业银行的发起人提供参考,便于有意向作为银行发起人的机构以此为标杆进行企业整改;另一方面也为监管机构的审批提供了标准,同时也利于商业银行设立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商业银行良莠不齐的情况。

    笔者认为,虽然目前我国已存在《商业银行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并对一般商业银行的设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均是建立在原本旧的金融体系的基础上对商业银行的设立进行的规范。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放开,5家试点民营银行的设立和各自不同的市场定位势必对金融体系产生重大影响,而我国目前对于银行设立的法规将无法满足民营银行设立的常态化和民营银行运作的规范化。

    “民营”,首先是我国独有的经济概念,此概念最早出现于国有企业实行民营化,而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非国有经济迅猛发展,为了避免被戴上私有经济的帽子,所有的非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企业被统称为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这样的定义是建立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对私有经济发展的需要,然而在现在的经济环境下,原本的民营概念显然已无法满足对希望进入金融市场的民营资本进行解释和定位。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未对“民营”给予准确的定义,当前民营银行的各类指导意见当中也未对民营银行的概念进行界定。我国民营银行的资本来源能否有国有资本的参与,能否有国外资本的加入,抑或必须全部为境内民间资本,这类问题,目前的法律法规中我们无法找到答案。

    法律定位的缺失也导致了民营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定位的模糊,相比较原先的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的分类,民营银行是否应当作为单独的银行类别进行监管;相对于国有四大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类,民营银行又是否是更加细化的商业银行。这些问题,除了对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在日后工作中的监管方式、监管力度会产生影响,也是民营银行在市场经济中找到自身的市场地位和发展方向的重要前提。

    参考我国台湾地区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对民营银行设立的一系列法律规定:1990年,我国台湾地区“财政部”制订了商业银行设立的23条标准及24项优先考虑原则,对民营银行的设立制订了相对详细的标准,在银行发起人资本限定、股权比例方面都进行了详细限定,同时也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当前的经济、金融形势,限制设立银行的数量,从而保持了主管机关对民营银行的设立的绝对限制权力。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民营银行设立的法律规制标准可以参考我国台湾地区九十年代初的做法,对民营银行发起人的标准进行进一步细化,以降低金融市场中民营资本计划设立、发起民营银行时的筹备成本,也使得民营银行的设立更加的标准化、透明化、专业化。

    民营银行设立法律的进一步细化有利于我国金融业监管机构更加科学和规范的对金融市场的进行管理,也有助于民营银行逐步作为金融市场重要组成部分从而为实体经济带来更大的支持。在这样的基础上,相信同时也能够倒逼我国其他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进行进一步商业化的改革,从而推进整个金融体制的创新,以顺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齐雁冰.22家上市公司全想办银行民营银行概念股遭热炒,北京青年报,2013-9-25.

    [2]民营银行试点首批确定5家,京华时报,2014-3-12,第10版,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4-03/12/content_71566.htm

    [3]邱兆祥.民营银行登堂入室的时候到了.现代商业银行,2003[10].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2013-7-1.

    作者简介

    洑冬赟(1985.12—),女,汉族,籍贯:江苏省无锡市,学历:本科,单位名称:华东政法大学,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