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诉讼服务中心现代化建设研究

    关键词 诉讼服务 现代化 信息化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9年度河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调研课题《河南全面推进诉讼服务中心现代化建设研究》(SKL—2019—42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周欣宇,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

    中图分类号:D926.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074

    2015年5月4日,随着立案登记制在全国法院实施,诉讼立案先通过审查再立案的时代一去不复返,凡是满足立案要件的诉讼案件,当立必立;提交材料不完整的,法院须一次性告知补充内容。全国法院的立案大厅工作模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提交起诉材料,等待审查立案,变成了提交起诉材料,当场领取受理通知,所有材料后台流转。由于立案登记制的施行,法院诉讼案件呈现暴发式增长,在现有人员条件下,法官、法官助理、司法辅助人员等工作压力陡境,全国法院工作人员加班加点,放弃周末、节假日休息时间来投入办案,但还是赶不上案件的立案速度,案多人少矛盾愈发突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现代化程度某种意义上决定了我国司法系统能否顺利走出人案矛盾的困境。①一、诉讼服务中心的内涵

    诉讼服务中心,是人民法院为减轻诉讼当事人诉累,促进更快更好解决矛盾纠纷而设立的集诉讼立案、纠纷调解、综合查询等涉诉事项为一体的综合性诉讼服务场所。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服务中心概念是在2009年,在此之前,全国的一些基层、中级法院就以司法便民利民服务为核心进行了一些关于诉讼服务中心的探索。

    诉讼服务中心应该属于司法中国化(也称司法本土化)的概念,诉讼在英美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向来不是以服务的形式出现,司法属于极其严谨和庄重的程序,不存在以服务来界定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履职行为。服务从其词义本身来讲,更多地是可以用于行政服务,而司法是运用人民授予的审判权,中立、公正地审理各类型的案件。

    在司法本土化背景下,诉讼也可以作为我们服务人民群众的一个方面的工作,那么它的内涵要求也就是要为诉讼群众提供方便而周到的诉讼服务,提高纠纷办结效率,实现社会和谐有序。但是司法权作为一种判断权和中央事权,不可能出现向行政服务或市场化服务那样,以服务对象满意为中心。贺小荣就指出:“司法权作为一种国家判断权,它是国家宪法赋予司法机关对一切争议和纠纷依法进行终局裁判的专门权力,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此权力。”②我们的诉讼服务中心也不可能一味地去追求诉讼群众的满意而忽视审判权这一权力的中央事权性质。二、诉讼服务中心的外在表现形式及其现代化

    (一)简单吸收立案庭职能的诉讼服务中心

    在立案登记制施行前,这种类型的诉讼服务中心是我国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早期探索中较多运用的运行模式,在司法为民宗旨指导下,我国法院用更加便利人民群众诉讼的方法,改变诉讼死板、严肃等原始形象,以服务的形式展现在诉讼群众面前。吸收立案庭立案等职能的诉讼服务中心便由此产生,在这里,诉讼当事人可以实现不再像之前一样,在立案庭递交诉状,等待审核通过领取受理案件通知书和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去银行专用窗口交费后案件正式立案开始进入诉讼程序,而是可以享受法院工作人员的主动服务,只需在一个窗口交上起诉材料,其他流程便由法院在内部进行流转,窗口直接交费后案件实现立案,进入诉讼程序。另外信访接待等法院对外接待诉讼群众的工作,也被安排进入诉讼服务中心开辟窗口,集中接待。

    简单吸收立案庭和信访接待职能等前台接待功能的诉讼服务中心,更像是为减少诉讼立案和信访等诉讼及相关事项中当事人的过多跑路而设立。这种诉讼服务中心的初级发展阶段,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方便当事人,减轻当事人诉讼中多跑路的负担等作用,但是对法院审判工作效率和案件质量的提升基本没有效果。

    (二)一站式服务与优化审判运行机制并行的诉讼服务中心

    在“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法院不但可以实现對外方便诉讼群众的“一站式”诉讼业务办理,还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诉前调解程序,在矛盾纠纷进入实质审理阶段前,由专业的调解团队对案件进行调解,以期用最少的审判资源实现最大的纠纷解决成效。另外,对进入程序的案件可以通过繁简分流等措施实现案件的科学办理,实现审判资源的优化。在前面诉讼服务中心初级形式探索的基础上,法院实现了在一站式接收诉讼相关材料的同时,有专业的分流团队识别案件审理难度,从而实现简单案件快速审判,迅速实现定分止争;复杂案件精细化审理,最大程度保证公正。

    在包含案件分流的诉讼服务中心,法官可以用人工方式识别审查案件的繁简,从而分流向不同的审判团队;可以用信息化手段,由相应计算机软件完成案件的繁简识别与分流;也可以用信息化结合人工复检模式实现案件的繁简识别分流。

    (三)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为核心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中心

    在现代化的诉讼服务中心,当事人可以真正“一站”解决纠纷或者诉讼相关问题。立案登记制下的一站式立案,当事人只需在窗口提交立案材料,就可以通过诉讼服务中心内部的快速流转实现缴费受理等业务办理。诉源治理可以将社区调解、专业组织调解、司法调解以及法院诉前调解等一系列诉前调解制度有机结合,实现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节省诉讼资源、快速解决纠纷。综合查询服务,可以让诉讼当事人及律师实现诉讼风险查询、诉讼进度查询等与诉讼有关的事项查询,解决诉讼相关的程序性问题。繁简分流及快审快执团队建设,实现简单诉讼案件及强制执行案件快速办理,复杂案件精细公正办理。诉讼服务中心运行的网络化、信息化,也是现代化诉讼服务中心的最典型特征。网上立案让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足不出户即可实现案件的登记立案及相关手续的办理;跨域立案让当事人突破传统诉讼管辖限制,在没有管辖权法院即可实现案件的审查登记立案;网络云庭审也让当事人不必到法院即可实现案件的开庭审理。

    (二)诉讼服务真正窗口化,诉讼业务“一站式”办理

    诉讼服务标准化建设不仅在于微观的建设格局或流程统一,更在于从整体上保持建设步调的一致。④现代化标准化的诉讼服务中心建成后,当事人到法院只需进一个门、找一个窗口,将所有材料提交后,诉讼服务中心便可以通过法院内部流转,依法给当事人给出裁判或其他结果。

    总体来讲,诉讼服务中心是一个承启法院内外部的咽喉部门,外面的法律咨询、诉讼立案、来信来访、档案查询等工作,都要经过诉讼服务中心受理。受理后,诉讼服务中心根据不同情况,交办相应业务庭或审判辅助部门单位,在内部有序流转。而最终的结果,当事人只要到诉讼服务中心或登录诉讼服务网站领取查询。这样诉讼服务中心统一对外接收、回复、反馈的实体化诉讼服务中心运行机制,切实减轻了业务部门接待当事人的负担,可以投入更多精力到司法办案主业中。

    (三)将案件繁简分流整合到诉讼服务中心,优化审判资源

    繁简分流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分析研判分流后,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案件繁简分流纳入诉讼服务中心后,所有诉讼案件将由分流法官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繁或简的甄别,简案直接进入配套的快速审理团队,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大大节省诉讼时间成本。对案情相对疑难复杂的案件,如果在短时间内无法办结,就分流转入普通审判团队按法律程序进行精细审理。诉讼服务中心对案件甄别后再分案,大大提升了简单案件的处理效率,抓住了数量占比最大的事实简单、适用法律简易的这一部分案件,就是抓住了法院审判工作的核心。再由少部分精英法官专门攻克疑难复杂案件,这样,法院审判工作将不会出现法官忙闲不均、案件难易不均的不正常现象。

    (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质运行,真正减轻审判部门办案压力

    推进各部门各行业协调解决纠纷的“诉源治理”工作,改变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社区村镇、法院各自为政的局面,形成多层次阶梯式纠纷解决体系。完善诉源治理机制,就是真正实现诉讼与司法调解、社会调解的有效衔接和有机补充,探索建立社区调解先行前置,不经社区调解无法进入社区司法调解,司法调解没有适当理由不能进入法院诉讼调解的工作机制。同时,建立各類专业调解组织,涉及专业性知识或行业的民商事纠纷,由调解组织工作人员在法官的指导帮助下,实现对专业性纠纷争端的快速有效调解。通过各种调解组织的建立,一部分矛盾纠纷在社区调解中得以解决,大多数纠纷争端在司法调解中得以解决,而最终到法院提起诉讼,又完成诉讼调解结束的案件将少之又少。审判业务部门只需要专心审案,公正断案,公平判案,即可实现法院诉讼工作的良性运转。

    (五)优化改进设施,避免信息科技脱离诉讼群众实质需求

    随着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信息科技与人们生活各方面越来越深度融合,人们对信息化手段应用的依赖性越来越强,推进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现代化建设契合这一规律。但是在制度操作中,还是要注意避免科技与现实的脱离,不能以使用了最新科技水平的硬件或软件而认为实现了诉讼服务中心的现代化建设。诉讼服务中心的现代化,是当事人体验得到充分考虑,诉讼审判业务不受任何实质影响的现代化。在信息化等手段应用到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中时,要全力避免科技与现实情景的不适应,根据情势变更随时调整信息化策略,真正让科技信息化服从和服务于诉讼服务中心的现代化建设。

    注释:

    ①③④江帆.诉讼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研究[J].法律社会学评论,2018(00):129,132,134.

    ②贺小荣.掀开司法改革的历史新篇章[N].人民法院报,2013年11月16日第4版.

    参考文献:

    [1]张嘉军.立案登记背景下立案庭的定位及其未来走向[J].中国法学,2018(4):217- 237.

    [2]江国华,李芸书.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探析[J].时代法学,2018,16(2):3-9.

    [3]王猛.智能化助推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J].河北法学,2018,36(5):191-197.

    [4]王星光.立识审三合一的繁简分流模式探究[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8(4):58-65.